第二章 律師之角色定位
第四節 小結
歷史顯示,真正的民主只有在法治昌盛之處才能成功或存續。一個國家如果重視 民主,就必須重視法治。歷史也顯示,法治得仰賴律師,因為「法律」本身不具意義,
一般民眾缺乏法律專業教育與訓練,因此,法治必須靠律師來捍衛,而律師就是法律
241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不得逾三人。(第一項)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 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第二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第三項)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
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第四項)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 委任之人。(第五項)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 之。(第六項)」
242 見 立 法 院 法 律 系 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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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守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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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律師這個職業,在我國社會大眾的觀感畢竟還是存在著某些程度 的誤解,但這樣的誤解,最主要是繫於少數不肖律師因違害當事人的權益,致使長久 以來多數民眾對於律師存有顛倒是非、為求勝訴不擇手段之負面觀感及不信任感,也 因此,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我們社會上需要律師的存在?其實這也正點出了律師究於 現今民主法治國家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美國著名律師Alan Dershowitz 曾說:「
要知道,法律是一種工具、一種機制、一種建構出來的東西。我們的生活中有許多像這
樣虛假的偶像。從某方面來說,其實沒有一種東西叫做『法律』。我們所謂的法律是一個過程、
一群人、一些理念、判決先例、書籍。不要尊敬法律,除非它值得你尊敬。…如果不愛法律,
那又應該愛些什麼?愛自由吧。愛正義吧。愛法律所產生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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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筆者認為所謂「愛法律所產生的善」,即是律師存在於民主國家中的原因,
因為,法律,是現代社會運作必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它卻不是「上位價值」;因 為法律的靈魂,不在於「條文的釋義」,而在於「精神的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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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只 是工具,但並非目的,法律只是為了協助社會更公義、讓社會大眾幸福的工具罷了,246
然而社會公義及社會大眾幸福才是法律的目的,而這目的,即是律師在現今國家中 所發揮之最重要的功能。再者,律師在法治國家是扮演了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而這也是為何各先進民主 國家均將律師定位為自由業者或專門職業人員的角色,其中最主要也是為了要賦予律 師執業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律師履行義務的多樣性要求他 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免受其他一切因素的影響。律師必須表明他是獨立於當事人與法 院的,並要注意不偏袒任何一方;二、這種獨立性在非訟事件及訴訟中都是十分必要
243 郭乃嘉譯,2005:3。
244 楊惠君譯,2006:28-29。
245 陳長文,2005:99。
246 陳長文等,2006:32。
的,因為律師向其當事人提供諮詢若只是為了保護、服務於個人利益或屈服於外來壓 力,則其工作毫無實際價值;三、從事律師職業,不得兼任有損於律師獨立性和律師 職業自由的活動,如禁止雙重代理等,以保障律師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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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我國律師固然係以辦理訴訟事件為其主要職務,但隨著 20 世紀以後工商業 逐漸發達,台灣因外人投資及國人對外投資等國際貿易之頻繁,律師的角色已從「訴 訟」代言人的角色轉型為「顧問」或「法律人」的角色,亦即買賣、代理、經銷、技 術授權、移轉、合資協議等等一般商務契約之擬定及履行,均有賴於律師之參與,也 就是「預防重於治療」(事前防範優於事後訴訟)早已是時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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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諱言的是,現今律師執業環境,早已與過去不同,自 1992 年律師法修正擴大律師得執業之範圍 至今,律師業已不再僅侷限於訴訟代理或辯護工作,因此,觀乎今日我國律師的角色 定位,在多元價值併存的現代,為因應社會生活的複雜化、人民的需求多樣化下,我 國律師不僅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上扮演法庭律師的角色,並且在法律已介入人民 社會生活的諸多場合中,律師更是以建言者或代言人的身分,參與交涉談判、仲裁、
起訴請求、或形成政策等過程,而且更扮演了紛爭預防者的角色,例如:協助委託人 在平日生活中或從事交易行為時,避免此後遭遇捲入紛爭的風險或將可能遭遇的風險 減至最低等,從而,律師不僅是法律的協同探尋者,更是法律的創造者,而有異於一 般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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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也正是美國學者Bertram Harnett 所說的「法律就是律師所說的 話」。250
247 張善燚,2007:72。
248 李忠雄,2000:12-13。
249 邱聯恭,1993:249-250。
250 Bertram Harnett 認為,法律就是律師所說的話,最明顯的例子即是在法庭做出裁判時。因為那個案件 所適用的法律的確是律師在法庭活動的法律主張並透過判決由法官來宣布;又如果該案嗣經對造提 起上訴,並於上訴時被撤銷,同樣的,此時在上訴審被撤銷的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也是由其他律師 在法庭活動時的法律主張透過法官來做宣布,因此,在整個法庭活動的過程中,律師其實是居於樞 紐的地位。再者,如辦理民事案件的律師提供給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最主要的並不是在當事人發生 糾紛時律師於法院所為的陳訴意見,也不是在交易的場合中,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個人或企業的利益 所作的陳述;反而常常是在當事人想要為一樁交易為買賣而向律師詢問時,律師就該交易案件所提 供的建議、談判及草擬契約等一連串的法律服務,此時當事人如果接受律師的建議或是律師所提供
歸結以言,我國律師的角色,誠如律師法第1 條所揭櫫之律師使命及律師倫理規 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 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無論於公開法庭上之訴訟活動應有效救濟或防免人民之利益受 侵害外,更應致力積極參與批判政治官僚、促成社會民主改革及形成輿論、推展社會 運動等方式,促使行政或立法機關採取必要而有效的救濟措施,廢止惡法或制定新 法,藉以充分反映人民之意願需求,則此正是律師為了完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 義」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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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連串法律服務,其實該當事人即已接受律師所灌輸的法律概念,並作為該當事人在處理整個案 件時之法律依據,且不論最後結果是好或壞,或是會使當事人變得更富有或更加貧窮,在整個交易 案件中律師所說的話即是當事人所認為的法律。見氏著 1984:23-24。
251 邱聯恭,199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