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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市場中間層(market intermediaries)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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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理論基礎

容積銀行可視為一中間層組織進入容積市場進行運作交易,所謂的中間層組 織係建立在經濟學理論當中的交易成本理論與委託代理理論,由於私人市場容積 移轉市場存在資訊不對稱等問題,相關學者指出透過中間層組織的委託代理模 式,使得市場分工進一步細化與專業化,中間層組織握有大量的市場資訊,有效 抑制市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提升交易效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目前相關 文獻資料如王春木(2007,2-1)即運用交易成本理論來做為我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 積移轉市場建立之研究基礎,劉厚連(2010,2-17)也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 市場交易機制之研究中以市場中間層理論作為整個研究之基礎,因此,本研究亦 將以市場中間層理論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說明容積銀行制度的引入對容積市 場的功能與優勢,進而說明容積銀行之重要性。

此外,由於本研究是為瞭解容積銀行制度對於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影響,因 此,亦以利害關係人為理論基礎,確定容積市場上之相關利害關係人,並以其為 研究對象,探討容積銀行制度對於市場利害關係人的影響為何,從中探討目前容 積銀行運作模式是否有待改進之處,亦透過探討利害關係人之影響,提供台北市 政府制度之相關建議。綜上所述,本研究主要採用市場中間層理論與利害關係人 理論作為本研究的兩大理論基礎,透過相關理論之介紹與探討,作為後續研究之 基礎,並引導容積銀行制度朝向更有效率之運作模式。

壹、市場中間層(market intermediaries)理論

一、定義與內涵

中間層理論源於金融研究領域,主要是將經濟市場的關係人分為三大類型:

買家、出售者及中間商,買賣雙方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或是經由中間商間接交易 (Rubinstein and Wolinsky,1987:581) 。 因 此 , 所 謂 的 市 場 中 間 層 (market intermediaries)是指向供應商購買後轉售給買家或是幫助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經 濟代理商。一般而言,中間層組織會尋找供應商及需求方,選定買賣價格進行交 易,將交易相關資訊做備份紀錄,並保持一定的庫存數量以提高市場的流動性與 可用性(Spulber, 1996:135)。李恆光(2002:49)則將市場仲介定義為在商品經濟 中,介於市場主體之間,為保證其合法權益、降低其交易費用所需要的溝通、協 調、監督等服務活動。在財務學上,市場上的資源除了可以通過供需雙方直接交 易的分散過程來配置外,也可以通過中間層的集中交換來配置,或者由兩者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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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組合來配置,這些交易機制被稱為市場的微觀結構。透過技術的上升和市場的 變化不斷創造出個人及企業(如:代理商、分銷商、批發商與零售商)等新型中間 層組織,使市場的微觀結構發生了根本的改變,換言之,交易的中介化成為了市 場微觀結構的根本內容(榮朝和,2006:2)。然而,儘管中間商購買並出售商品,

促進市場貿易進行,其本身並不生產商品,亦即中間商的主軸─只做貿易機構,

若從效率的角度來看,專注於貿易而不從事生產為一種讓貿易效益最大化的權衡 機制(Yiting, 1998:132)。此外,就時間特性而言,中間層的時間期限比單一買方 與賣方還要長久,且其具有更大的交易量及產品選擇,此種特性提供中間商足夠 的誘因去維護其信譽,透過信譽的建立所提供的合約承諾,可以減少市場合約的 糾紛並從中獲取更高的信賴(Biglaiser and Friedman, 1994:510),大幅改善市場資 訊不對稱所帶來的不信任狀況。

根據楊濤、榮朝和(2007:2)的觀點若假設直接交易時,交易給買者帶來的 價值為 VD,賣者的機會成本為 CD,交易成本為 TD;間接交易時,交易給買者 帶來的價值為 VI,賣者的機會成本為 CI,交易成本為 TI;分析:直接交易的淨 收益為:WD=VD-CD-TD;間接交易的淨收益為:WI=VI-CI-TI。因此,當間 接交易的淨收益 WI大於直接交易的淨收益 WD時,充當買者和賣者之間的中間 層就會出現,並完成此項間接交易。所以充當中間層組織產生的條件是:

VD-CD-TD<VI-CI-TI (1) 由式(1)可推出關係式(2)和式(3)成立:

如果 VD-CD=VI-CI,則 VD-CD-TD<VI-CI-TI →TI<TD (2) 如果 TI=TD,則 VD-CD-TD<VI-CI-TI →VD-CD<VI-CI (3) 式(2)和式(3)表明,中間層組織的出現能帶來更多的淨收益可能來源於兩個 不同的面相:一是交易成本的節省,如式(2);二是買者價值或賣者機會成本的 改變,如式(3),當然也可以兩者兼具。換言之,只要利用中間商的交易成本小 於消費者與供應商直接交易的成本,那麼中間商就是有利可圖,從這個角度定義 來看,廠商作為中間層的出現是出於節約交易成本的考慮,是比較中間層交易和 直接交易的交易成本後所得出來的結果(李明、馬江,2005:90)。圖 2-4 即是用 簡易的圖示來說明市場中間層之間接交易與直接交易的不同,並說明交易三角的 關係模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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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直接交易與間接交易之比較 資料來源:楊濤、榮朝和,2007:2

綜上所述,仲介或中間層是指供應方和需求方非直接進行交易,而是透過有 專業經驗之第三者完成交易,其交易所透過的第三方或各種代理人即為市場中間 層組織。中間層組織可以透過單一個體或企業組織模式來執行業務,主要是因為 直接交易具有較大的交易成本,而中間層組織可以透過公開集中市場所需的資 訊,並制定策略定價及締約行為,消除買賣雙方的媒合議價空間,降低交易所需 的搜尋及時間等成本,實現市場均衡,讓市場交易更為快速且有利於市場機制之 運作。

二、中間層理論於交易機制中的角色功能與優勢

中間層理論此種雙邊交易的角色,與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易有很大之不同,

其中,由於中間層組織擁有較完整的市場資訊,可以提供一個交易平台供買賣雙 方彼此交流,相較於直接交易可以節省許多交易成本,並帶來更多的利益讓買賣 更快速地進行。

在買賣市場中,中間商的存在主因為交易的耗時性,中間商可以縮短交易的 時 間 週 期 , 並 從 中 換 取 利 潤 收 益 (Rubinstein and Wolinsky, 1987:581-582) 。 Yavas(1994:407)則將中間層的存在歸因於市場的兩大特點:不確定性與匹配的外 部效果,所謂的「不確定性」是指買賣雙方即使花費了極大的搜尋成本可能也無 法配對成功,造成交易的不確定性,另外,買賣雙方的搜尋成本會影響彼此的收 益程度,使得交易產生外部性成本,而透過中間商交易可以減少交易的不確定 性,並將交易的外部性效果加以內部化,降低市場運作的成本。此外,定價機制 往往也成為市場很重要的一環,在中間層市場中由於商品的買賣皆經由中間商來 進行,商品的定價機制往往也被中間商所操控,而非買賣雙方彼此協議之價格,

此種公開的定價模式可以降低媒合議價的成本,並減少私營市場交易所產生的摩 擦(Gehrig, 1993:1)。換言之,中間層理論認為,由於市場分工精細化,各方面聯

交易成本 TD

買方 中間層組織

交易成本 TI

賣方

個人:代理人

企業:承包商、分銷商、批發商、零售商

直接交易:賣方-買方

間接交易:賣方-企業-買方 (中間層)

進入交易程序 (Yavas, 1994:407),然而,無論是哪一種類都可看出中間商在經濟 活動中具有顯著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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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項目 說明

從而借助監督來促進買賣雙方遵守契約的承諾。

資料來源:Spulber, 1999:xiii;楊濤、榮朝和,2007:2-3;本研究整理

另外,Spulber(1999:xiii)也對於中間層理論提出幾項具體的經濟作用包括:

選擇價格、出清市場、配置資源和協調交易,認為中間商創造並操控著市場交易。

此外,由於中間商創造了一資訊交易平台,提供了市場即時性的服務,讓交易雙 方可以隨時獲得一手訊息,對於市場的運作效率具很大之貢獻。

綜合上述,中間層組織對於市場交易機制扮演著極為重要之角色,其中,又 以減少交易成本(含搜尋、配對及時間等成本)可謂中間商存在的重要及必然性,

市場上的搜尋成本往往昂貴費時且無效率,透過中間層組織,可以改善市場資訊 不對稱的狀況,增加交易的成功率,而由於中間層組織往往較具市場規模,可以 集中交易,掌握市場概況,促進市場信賴程度,提升買賣雙方進入市場的誘因。

三、市場中間層理論應用於容積銀行運作模式

國外發展權移轉之所以採取設立 TDR 銀行這樣的中間層組織交易方式,部 分相關文獻(Kaplowitz et al., 2008:379; Nelson et al., 2013:90)提出其背後的理論 基礎,從學理上探討 TDR 銀行,可以知道此種交易機制具有多項功能及優勢,

對於 TDR 市場的建立是有益的,且就中間層理論而言,TDR 銀行也確實符合中 間商在交易機制中的角色與功能,國內容積移轉相關研究(例如:劉厚連,2010:

2-17)也曾將容積銀行視為一種中間層組織,並以此為論點延伸說明其重要性,

故本研究亦將中間層理論作為理論探討之基礎。

在容積銀行市場交易模式中,政府或公共機構即扮演著市場中間層組織的角 色。在容積市場中,容積買賣雙方由於資訊不對稱,需花費龐大的搜尋及時間等 成本在尋找交易對象,透過容積銀行的設立,提供充足的容積市場相關資訊,解 決了容積市場資訊不對稱所增加的交易成本,並找出市場是潛在的容積賣家與容 積購買人,協助買賣雙方執行交易,讓容積移轉過程更為流暢,同時促進容積的 使用(Nelson et al., 2013:90)。此外,在容積定價部分,透過相關的容積估價機制,

銀行也成為價格認定的基準,成功解決容積價格不確定性的問題,也改善直接交 易所造成的供需量體不對等及議價爭議等問題,給予地主及容積購買者一交易平

銀行也成為價格認定的基準,成功解決容積價格不確定性的問題,也改善直接交 易所造成的供需量體不對等及議價爭議等問題,給予地主及容積購買者一交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