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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訪談紀錄

壹、訪談時間: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40 分 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 00 分

民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

貳、訪談地點: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 (南區))、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室

參、訪談對象:容積銀行制度決策者、容積銀行執行人員 A、容積銀 行執行人員 B

訪談內容摘要:

一、容積銀行實施的目的為何?

●決策者:

容積給予時,需要有相對價格。現行的制度在都市發展和土地開發上面很多 的容積是來自獎勵容積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移轉,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 移轉在政府部門是無法控制的,且市場上的價格不透明,最主要在於它有非常大 的差額,這個差額理論上應由政府來做管理,然後再做都市建設最有效的開發。

因此,容積銀行的實施希望能夠將此一差價歸公,達到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的保 障,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權的保障,並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速度。另外,

以都市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也可以透過容積銀行有效控制都市容積量體。

●執行人員 A:

原則上,容積銀行所操作的模式與一般銀行不太一樣,銀行有存量,可以提 領及存放;容積銀行主要是運用代金概念來執行,所謂代金是指以往是以物易 物,現在用金錢來取代。相較於以往容積移轉以公告現值計算可移轉容積並捐贈 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政府,產生接受的公告現值無法反應房價,造成價格上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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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另外,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又因為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在政府長期未徵收的 情況下,亦沒有體認到容積價值,而將容積低價賣給容積仲介,再由容積仲介轉 賣給建商從中獲取利潤。過去容積移轉制度造成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面積 少,開發業者卻因此取得高價值的都市容積,使得容積氾濫,土地所有權人未獲 得合理補償及保障。因此,容積銀行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 得,並使地主獲得一定的保障,建商亦用樓板價值繳納代金,減少其獲取暴利之 空間。

●執行人員 B:

我們現在做容積銀行,我們主要實施的標的是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基本上古 蹟、歷史建築及大稻埕特定專用區都是沿用過去的模式進行。又過去捐地主要是 以公告土地現值做轉換計算公式,然而這個公式由於各區公告現值訂定的標準不 一樣,在實務上操作發生分子一坪可以換多坪的現象。而因為這個現象又會產生 另外一個現象,就是我們的容積移入多半集中在重劃區,可是重劃區它的公共設 施是比較完善的,與當初容積移轉是為了取得公共設施的政策原意不太相符。另 外,還有跨行政區移轉的問題,因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中有規定須在同一主 要計畫區做移轉,台北市全區為同一個主要計畫區,又在現行制度下開發商都會 選擇對其最有利效益最大的區域,因此,會產生大同區移到大安區這樣移來移去 的問題。而就實務面來說,大部分取得的都是已經開闢的道路用地(既成道路),

與制度設計原意希望能夠將一些還未開闢的土地做取得不符。而這些送出基地它 都是在私人間流通,有特定人士在收購,政府無法操控市場,也無法有計畫地去 取得土地,市場上的容積價格亦無法掌握,可能有某些人利用資訊不對稱的方式 在賺錢,跟地主買很低的價錢再賣給建商(建商大多透過中間人購買容積,少數 自行購買),並以此獲利。因此,綜上所述容積銀行的目的以比較消極面來說是 希望可以解決過去捐地制度產生的問題。

以積極面來說,我們目標要取得 1.6 兆價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照過去辦 理了七年才取得 6.5 公頃,一年算下來一公頃,還需要 1000 年,那今天透過容 積銀行只需要 100 年,換言之,透過賣容積取得經費再去興闢公共設施保留地,

與以往容積移轉機制不同,可以加速公保地的取得。而容積銀行亦可做一個管 控,建商繳錢給政府,政府取得錢後再去取得土地,資金儲備,先賣後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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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問您預期容積銀行的實施對政府部門產生何種影響及效益?

●決策者: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的產生原是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產權,然而,在實 際的容積移轉過程中,掮客向地主以低價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使地主的 產權未獲致合理的保障,而且可能是受到剝削的,相對的掮客在出售時可能以市 價出售給開發商,而獲取中間龐大的差額利益,使其利益完全歸到私人口袋裡,

這樣的市場機制是相當不公平的。假設容積產生 1000 億價值,按照過去制度可 能只有 300 億在土地所有權人口袋,700 億在掮客口袋,今天透過容積銀行制度 能將 1000 億全部加惠給地主,加惠的形式有兩種,其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跟以 往私人市場一樣以公告現值 3 成進行交易,則可以使更多人受惠,加速公共設施 保留地的取得,其二,則是由公告現值的 3 成提升到 5 成,增加公共設施保留地 地主產權的保障,雖然不是完全保障,但至少已經改善了!

另一層面來說,過去公共設施保留地所產生的增額容積在空間上較無法控 制,未來透過容積銀行制度,在空間上的控制將有一套控管機制,它的價格也可 以獲得調整,雖然是以市價為出售基準,但若一地區政府希望盡快開發,則可以 在出售價格上給予相對多的折數,增加建商開發誘因,若一地區開發已達飽和或 已過度開發,則給予其市價小一點的折數,有效控制都市整體容積量體。

●執行人員 A:

原先政府沒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以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的模式取得。容 積銀行使開發業者以接受區樓板價值購買增額容積,使得政府獲取較多的金額,

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

另外,理論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就會控管容積量體,但未來若用市場價 格,也就是所謂的樓板價格,就是用市場機制來控管容積。舉例而言,今天樓板 市價 90 萬/坪,公告現值 45 萬/坪,建商可賣出價格為 80 萬/坪,則是以房價和 建商獲利空間來衡量是否取得增額容積,換言之,未來除了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外,亦以市場機制來控管容積市場。

●執行人員 B:

第一、改善過去的狀況,第二、均衡區域的發展,當然目前政策在初步階段,

還在慢慢改善修正,但就長遠的目標來看,我們希望能夠去調控整個都市,包括:

哪些地方為優先發展區等的方式,不過這還停留在理論,政策上目前還沒做到這 個地步。但就容積銀行最積極的效益是希望能做一都市成長管理的工具,劃設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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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展區域,移入容積;其他地方發展較緩,則希望可以藉由這種方式來調控。

三、請問政府所推行之容積銀行政策預期對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土地所有權 人、開發業者等)產生何種層面的影響?

●決策者:

以往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移轉制度上,土地所有權人在市場上獲得補償的金額 不高,因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地主往往以公告現值相對低的比例出售容積 給掮客,真正獲得的補償是不公平的,因此,容積銀行政策對於地主來講是可以 獲益的。而對於掮客來講,原有市場型容積移轉掮客為最大的受益者,未來制度 的實施,掮客的角色將被政府所取代,使得其利益將減少甚至消失。

開發業者本身則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開發商本身也是掮客的角色,

也會向地主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囤積容積,在這一種情況下,利益將會被壓縮;

然而,如果開發業者是向掮客購買容積的情況下,開發業者也是獲益,因為容積 銀行由政府負責控制容積買賣交易,資訊公開,可以減少掮客的剝削,也相對減 少交易成本。政府未來在出售容積時,也會考量到開發業者的利潤,例如:未來 政府以市場價格出售容積時,會用一個市場價格的折數做出售,例如:市價的六 折或七折。換言之,出售的價格為打折後的市價,或是市價計算基準容積,免計 容積不予計算,而免計容積大約會有 60%的利潤。換言之,政府並不會損害開發 業者的合理利潤。此外,開發業者要取得增額容積時,至少向政府部門取得,容 積資訊公開透明,並包含應有的合理利潤,不會像過去私人市場上和掮客交易,

價格資訊不透明,取得成本高,或者掮客手邊不一定有充足的容積量體,業者向 掮客購買量體產生不確定性。換言之,以往私人市場交易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

對於開發業者而言,相對較沒有保障。私部門最關心未來取得容積是否確定,資 訊有無透明公開,價格是否合理,除非自己是掮客想獲取暴利,那就另當別論了!

●執行人員 A:

容積銀行雖然會提高開發業者的成本,但同時也對業者具正面的影響。由於 公共設施保留地量體原先都掌握在私人(地主或專業仲介人士)手上,開發業者還 是需要透過管道取得。然而,有買賣就會有風險,且私人交易資訊不透明,透過 容積銀行進行交易,業者是與政府做交易,資訊透明公開,且政府是以國家單位,

相較於私人交易與政府做交易更具有保障,因此,開發業者增額容積成本利潤只 要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業者就會去做。另外,對開發業者財務面來說,容積銀 行制度也具有一定之效益。以往容積移轉制度是由業者先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容 積,後審核可移入容積量,可能造成容積多買的情形;透過容積銀行制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