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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權利主體

第二節、 放寬原住民族內社群團體申請資格

二、 賽夏族的社群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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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生爭議,為促同一民族之智慧創作歸屬同一族人共有、享有,保護各 族族人共同權益,特明定智慧創作認定之申請人以原住民族為限,不得以 個人、部落或團體名義申請」。97「以光復鄉的太巴朗及馬太鞍兩大部落為 例,當我們有些申請被認定之後,他們卻認為我們申請的創作是他們的,

就會造成部落之間的糾紛」。原民會回應「我們認為,許多傳統的智慧創 作是從部落發起的,並非一開始就是整個族群都擁有,因此我們認為重要 的是,應該考量到每一個部落原創的智慧創作」。「同樣都是阿美族的傳統 歌曲,也許只有在台東的某一個部落,或者奇美的某一個部落會唱這些 歌,但在我們的部落裡可能是不唱的。可見創作一定會有先後順序,因此 我們還是傾向於保護部落的智慧創作…就好像同樣是鄒族,阿里山鄒族的 智慧創作和高雄卡那卡那富的智慧創作是不同的…同樣是排灣族,台東的 排灣族和屏東的排灣族在圖文和歌曲之間都有不同的智慧創作。」98 99

然楊仁福詢問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歸屬糾紛應如何處理?委員會主席詢 問有無審查機制?楊仁福就不堅持必須按照他的草案版本,即限定僅特定 原住民族能取得專用權,同意照行政院草案版本通過。就會議記錄來看,

也沒進一步討論申請資格身分限定在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全體原住民族 有何實益。100

就本法規定,倘有專用權認定糾紛應在審議智慧創作認定時決定,其 中原住民代表不少於二分之一(第 5 條)。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取得智 慧創作專用權者有申請人、申請人與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全部原住民族 三種可能(第 7 條)。

二、賽夏族的社群團體

賽夏族居住在台灣西北部地區,分佈在苗栗縣南庄、獅壇二鄉與新竹 縣五峰鄉山區,以鵝公髻山和橫平背山為界分為南北兩群,人口數約 6600 人。南北群的地理位置因行政區劃分不同,週遭人文環境也有差異,南賽

97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6487 號,頁 110。

98 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82 期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六屆第六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六 次會議紀錄,頁 391-392。

99 卡那卡那富過往被視為鄒族的一支,現今已正名獨立為卡那卡那富族。

100 同前註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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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群環繞在客家聚落之間,與客家人接觸頻繁,北賽夏群則長期與泰雅族 部落混居,文化特徵受泰雅族強烈影響。

賽夏族的社會性團體有二種,立基於血緣或是地緣,前者是同姓的宗 族,是固有的社會性團體,後者是自清政府仿平地民莊編制而成的番社。

本族為父系氏族社會,姓氏(sinrayhou)101成員分散各地,無明顯本、分 支統轄關係,姓氏無法直接動員成員,姓氏乃是以概念上「共同祖先」為 基礎,形成一父系血緣的概念群體。姓氏非實際運作的單位,賽夏所謂的 aha sinrayhou 為了舉行祖靈祭(pas-vake),由鄰近地域內的同姓家戶組成 一個儀式團體祖靈祭姓氏祭團(aha pas-vake),這是一個具體的行動單位。

然而賽夏族地域單位呈現一小而分散的單位,「地緣」關係有不穩定的特 性,遷移、分散是地域單位常見現象。因此地緣特性影響,姓氏祭團可以 分裂、成立新祭團,使我們看到姓氏祭團潛在分裂可能,具有不穩定的特 性。102

同祭團共同舉行祭祀,並同支配該姓土地,如同祭團有稍多(四、五 戶)以上,就有一名族長統轄該團。同姓在各社各有幾戶,他們各自會組 成一個團體,如高姓在日治時期,在 walo’社有四戶、在 garawan 社有二戶、

在南獅里興社有五戶、在八卦里社有三戶,他們各自組成一個團體,除 garawan 社以外,其他都各有一位族長。然統治者編制番社,設置頭目治 理番社以來,宗族逐漸失去社會性團體的效力,逐漸剩下親屬關係而已,

如(1)各姓共有的獵場變成屬於同一流域的各社共有;水田從一姓共有 逐漸變成一家私有。因此在日治時期尚屬於一姓共有的土地,僅剩旱田及 少許水田,其他不是個人私有就是番社公有。(2)祖先祭祀逐漸被切割分 為小團體的傾向,在大隘社各姓把祭祀團體分割得非常小,甚至僅由一戶 舉行。(3)頭目勢力直接及於社內各姓社民,因此除非各姓族長被選為頭

101 賽夏族的姓氏有趙(豆)、絲、獅、風、根、潘或錢、夏、解(蟹)、高、章(樟)、芎、日、

朱、胡(狐)、詹(蟬)、血、膜,其中獅、血、膜已無後代,故目前只剩 15 個姓氏。姓氏原來 都是圖騰氏族即以動物、植物、自然現象為氏族的共同象徵標記及名號,惟只有風、日與夏氏族 有始祖誕生神話並與其司祭權有關以外,多數氏族都沒有可與圖騰氏族姓氏相連的神話、祭儀與 禁忌,所以衛惠林認為賽夏的氏族名號圖騰色彩雖明顯,但圖騰制度主要特質已大部失墜。

102 鄭依憶,儀式社會與族群─向天湖賽夏族的兩個研究,允晨,頁 12,2004 年。鄭依憶整理自 小島由道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與古野清人之高砂族祭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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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否則沒有任何勢力,僅限於主持祖先祭祀活動。因此統治者盡量採取 選族長為頭目或副頭目的方針,有些社有數個頭目或副頭目103

本族為了共同祭祀組成祭團,因地緣家戶相近編為一社,附近的數社 也會互相聚集組織成團,如(1)同一流域的數社因密切的利害關係組 成’ashae’ ba:la’(共同流域),在大東河流域的大東河、獅頭驛、橫屏背等 三社結為 Say walo’(日治時期南庄支廳大東河駐在所管轄);在大坪溪流 域的大隘社結為 Say rawaS(日治時期北埔支廳大坪駐在所管轄)。這些社 雖占同一流域,彼此有密切的利害關係,但未設有統轄的機構,尚未構成 一個社會團體,然因同一流域的各社受同一駐在所管轄,共同使用獵場的 結果,加強了同一流域各社的親密關係。(2)緊鄰的數個共同流域聯合舉 辦矮靈祭,分北賽夏群、南賽夏群,在這數個共同流域聯合組成的團體,

選其中最有勢力的頭目擔任總頭目以執一部族之牛耳。(3)為了對抗敵族 而形成的攻守同盟,如日治時期大東河、紅毛館、紙糊等三流域締結攻守 同盟,相鄰的北部、南部泰雅族也有與賽夏共同組成攻守同盟的例子。104

姓氏(sinrayhou)是賽夏族族內人群分類的符號,目前現有 15 個姓氏 氏族,同一群姓氏的人們稱為 aha sinrayhou,除指同姓的人外,賽夏族也 把泰雅族稱為 aha sinrayhou。105氏族最明顯的社會作用,是同一個姓氏是 禁婚單位,賽夏族同姓通婚是禁忌。

姓氏祭團(aha pas-vake)是一個具體的行動單位,為舉行祖靈祭聚集 的團體。文獻記載姓氏祭團並不是穩定一成不變的,可能因為家戶遷移,

新成員加入當地的同姓祭團,或回到原祭團參加祖靈祭(pas-vake),經原 祭團同意後可分開舉行祖靈祭。再者,即便在同一地域內,同姓人數逐漸 擴張,關係疏遠也可以分開舉行祖靈祭。曾因發生不幸事件,而不願一起 舉行祭儀,也會分裂新的姓氏祭團。隨著地緣關係,成員分屬不同姓氏祭

103 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第三卷賽夏族,頁 129、130。

104 同前註 103,頁 132、133。

105 傳統泰雅族名制並沒有「姓」,古野清人的調查,賽夏族稱漢人為 aha wasal,意為一個海,

而泰雅族為 aha sinrayhou,可能顯示在傳統賽夏族與泰雅族的互動,將泰雅族歸類為「我群」,

漢族則為「他群」。同時賽夏族的起源神話認為,因為泰雅族在「分姓」時沒趕上,所以現在泰 雅族也沒有姓,講的語言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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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也牽涉了祭團發展與成員認定。

考慮較大的地域單位部落(asang)時,衛惠林認為賽夏族的部落常是 由幾個姓氏組成,但各姓氏在部落內部是獨立的,彼此無統轄關係。一般 認為賽夏族社會是透過非正式組織,在政治面部落事務由各姓長老商議主 事,但對部落其他人並不一定有絕對控制力,因長老議事並非一種正式的 組織。另一方面在經濟功能,傳統賽夏社會,姓氏祭團才是土地共有、生 產、勞力互助單位,因此從衛惠林觀點認為,賽夏族的部落是一個「虛」

的單位。

就部落的地緣關係來說,賽夏族唯一一個進行部落性的祭儀活動是播 種祭(pit-aza),播種祭之前以部落為單位,不限男子年齡組成的狩獵團體 會一同出去狩獵,在祭儀中獻祭,結束後分配獵物給族人。祭主由部落各 戶長選任,卻以姓氏為輪流選任的條件。主祭決定好後,須向部落宣佈取 得部落公眾認可,主祭代表部落各家戶進行播種儀式,象徵著期望獲得祖 先庇佑,讓部落播種成功,未來部落內的作物能生長繁盛。每個家戶都會 準備糯米,由祭團成員擣成團,再分享給同一個祭團成員,透過儀式結合 同姓成員的家戶。各家戶除了同姓成員的互動,還會去主祭家與主祭合飲 分福氣,並找出主祭藏好的酒與糯米團,主祭再分送準備的酒與糯米團,

以此儀式結合部落內的各家戶。

不過隨著農業重要性在賽夏族社會中日漸降低,播種祭也越來越不普 遍,目前向天湖地區還保留著,由風姓、朱姓、芎姓輪流舉行。播種祭在 部落內的運作,顯示部落內各姓氏祭團獨立運作,部落與姓氏祭團沒有支 配統轄關係,單獨家戶雖在部落地域內,但家戶所影響構成的社會運作基 本單位,非部落而是姓氏祭團。

下表列舉出賽夏族主要傳統祭儀之參與群體,祭儀活動顯示了血緣單

下表列舉出賽夏族主要傳統祭儀之參與群體,祭儀活動顯示了血緣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