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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第三章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第二節 山坡地 山坡地 山坡地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山坡地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3.2.2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相關法規」包括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等,

壹 壹 壹

壹、、、、建築法建築法建築法建築法

建築法係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 容觀瞻,所制定之法規,本法全文區分 9 章共計 105 條,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 部分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述如次:

一、適用地區與適用範圍:(第 3 條)

(一)適用地區: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3.經內政部指 定地區。及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二)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維護與檢查:(第 77 條)

(一)權責: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 備安全。

(二)檢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 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三)檢查簽證與申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 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 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三、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罰則:(第 9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2.未依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四、山坡地建築之管理:(第 97 條之 1)

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

貳貳

貳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所制定之 條例,本條例全文區分 6 章共計 63 條,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相關條文規定,

茲節略分述如次:

一、建築物修繕、管理、維護權則:(第 10 條)

(一)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 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 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公共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第 18 條)

(一)設置: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1.起造人按工程造價一 定比例或金額提列。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3.

本基金之孳息。4.其他收入。

(二)管理及運用: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例外: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 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 25 條)

(一)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二)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臨時會議: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 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 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 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三)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 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無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 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或管理負責人之推選:(第 29 條)

(一)管理組織之成立: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二)管理人員之選任: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 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管理人員之任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 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 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六、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2.共有及共用 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3.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 事項。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 之提供。6.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7.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

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 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9.管理服務人之 委任、僱傭及監督。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1.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12.依規定應由 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七、管理維護事務之委任或僱傭(第 42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 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八、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規定(第 44 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1.

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2.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 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3.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 公司。4.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九、準用本條例之情形:(第 53 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 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參 參 參

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訂定,

本施行細則全文共計 14 條,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 述如次:

一、公共基金提列標準:(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1.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2.逾新臺幣 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3.逾新 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4.逾新臺 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二、準用本條例之情形:(第 12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 區,指下列情形之一:...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26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3.其 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 分割之地區。

肆 肆 肆

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係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業 務所訂定,全文共計 6 點,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係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業 務所訂定,全文共計 6 點,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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