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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第三章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山坡地社區災害案例與管理現況分析探討

第二節 山坡地 山坡地 山坡地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山坡地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社區現行安全管理法規分析

3.2.1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包括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 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

壹 壹 壹

壹、、、、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是我國第一部處理災害的專屬法律,對於災害減災、整備、應變 及復原重建體系建立了基本的架構與機制,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逐步瞭解災害防 救工作對於生命財產保障之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助於提升政府和民間防災意識及 應變能力。本法全文區分 8 章共計 25 條,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為第四章(災 害預防)與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述如次:

一 一 一

一、、、、災害預防災害預防災害預防災害預防((((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一)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之工作項目:(第 22 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規範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事項,共計 13項,包括:1.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2.災害防救 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3.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4.治山、防洪及 其他國土保全。5.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

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6.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

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7.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

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8.地方政府及公共 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9.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10.災害保險之推動。

11.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12.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

交流與國際合作。13.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第 23 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規模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準 備之工作,共計 9 項,包括: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2.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3.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4.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 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6.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7.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8.國 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9.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三)緊急避難措施:(第 24 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 適當之安置。

(四)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第 25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實施前項災害防 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

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五)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二二

二二、、、、緊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措施((((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一)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第 27 條)

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實施項目,共計 16 項,包括:1.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 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2.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3.受災民眾臨時 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4.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 項。5.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6.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 衛生事項。7.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8.搜救、緊 急醫療救護及運送。9.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10.民生物資及飲 用水之供應與分配。11.水利、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12.鐵路、公路、捷 運、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等公 共設施之搶修。13.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14.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 品之保管、處理。15.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16.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 大之措施。

(二)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第 28 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 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 期演練。

(三)救災資源之統合、編組及訓練:(第 29 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

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

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 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四)通報災情及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第 30 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 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五)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第 31 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包括:1.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2.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 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

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3.徵用民間搜救犬、救 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4.危險建築物、

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5.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

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6.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六)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第 34 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 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 援協助。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 之。

(七)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發布等:(第 35 條)

規範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 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貳 貳 貳

貳、、、、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係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規定,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 訂,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本計畫屬綱要性之全國災害防救工作指導計畫,

其內容明定我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計畫、揭示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事項與擬 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注意之要點等。整體計畫,共計 13 編,擬訂「風災與水災」、「地震」、「空難」、「海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森 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輻射災害」及「其他災害」

等災害之防救對策。其中與本研究主軸有關部分為第二篇(風災與水災防救對 策),相關條文規定茲節略分述如次:

一一

一一、、、、災害預防災害預防災害預防災害預防

(一)國土與城鄉之營造:(第 1 章/第 1 節/第 1 點)

1.各級政府在訂定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時,應充分考量颱風、豪雨、大雨及 沿海浪潮所造成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害之防範,以有 效保護國土及民眾之安全。2.各級政府應計畫性推動治山、防洪、排水、坡 地及農田防災等措施。3.各級政府針對淹水、海岸溢淹、坡地災害等危險區 域,應進行災害潛勢調查及危險度分析,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4.各級政府 應致力於耐風災與水災的土地規劃利用...;在土石流、土地流失、坡地崩塌、

易淹水等危險地區,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並設置預警系統。6.各級政府應積 極整備供避難路線、避難場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7.各級政府 應推動供老人、嬰幼兒、孕婦、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使用的醫院、

老人安養中心等場所之防災整備。

(二)建築及設施之確保:(第 1 章/第 1 節/第 4 點)

1.各級政府及設施管理權人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學校、醫療、警察、消 防單位等緊急應變上之重要設施,應特別考量耐風災與水災之安全...。

(三)應變機制之建立:(第 1 章/第 2 節/第 1 點)

1.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訂定緊急動員計畫,明定執行災害 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合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 意事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2.地方政府對風災與水災潛勢區應 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3.各級政府應建置及整合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 搜救。4.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

1.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訂定緊急動員計畫,明定執行災害 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合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 意事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2.地方政府對風災與水災潛勢區應 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3.各級政府應建置及整合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 搜救。4.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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