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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放寬物業管理公司可承作業務項目: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主計處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於「物業管理服務業法」尚未立法前,現行已向經濟部登記之物業管理 公司,可依相關法令申請辦理特許業務。行政命令規定之業務則建議修正,

以增列物業管理公司業務項目俾利物業管理公司發展。

建議二

增設物業管理商業分類標準,俾利成立地方性及全國性物業管理服務業商業 同業公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職業團體(公會)與社會團體(協會)任務功能有所不同,依據人民團體法 規定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 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而社 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公會扮演產 業會員發展及社會經濟建設極重大角色。在政府積極輔導產業組織振興經濟 降低失業率同時,目前全國已有七十九家成立並在成長中,在結合其他縣市 公會籌組全國物業管理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俾能達成我國整體 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整體發展目標。

建議三

建議政府各部門成立專責行業研究及宣導小組,配合主辦機關進行國內外產 業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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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地政司、經濟部、外交部、

金管會。

由營建署召開清潔、保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機電、公安檢查、租賃、

資訊系統、不動產管理機構等業界全國物業管理會議,在議程中排訂我國物 業管理和國際物業管理之比較,我國物業管理現況分析,專家學者的建言,

組成各行業研究小組,並加以宣傳業者了解配合推動。

建議四

成立評鑑及示範團隊分項標準研究小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成立並推動評鑑及示範團隊分項標準研究小組,共擬專業標準,分 項準則。參照準則鑑請受評公司自行辦理。

建議五

積極推動勞務技能檢定及職業分類: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勞委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請行政院勞委會推動勞務技能檢定(丙,乙級),委託物業管理團體、

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撰寫教材或作業手冊及相關作業。另建議職業分類標準 俾便成立產業工會。

建議六

積極輔導大專院校成立物業管理科系組,或更名或成立學程: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教育部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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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教育部廣開物業管理學科,輔導大專院校成立科系,提高從業人員 素質以及其職業尊嚴。

建議七

擬定「物業管理業條例」或「物業管理服務業法」: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使各物業管理公司有所依歸,減少各相關行業惡性競爭,讓物業管理業 者能得到支持及鼓勵,以確保我國物業管理之正常發展及水準,並明訂中央 及地方主管權責,並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組成層級,以提升物業服務品質。

建議八

增加「物業管理師」國家考試: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考試院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請考試院於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增列「物業管理師」考試類別,俾利物 業管理業發展之急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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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申請書

表附 1-1 由評審會訂定標章核發標準申請表及評審表

公司全名:

公司登記日期: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公司一般規模:

A 員工人數:

B 營業額:

C 資本額:

曾獲得其他獎勵:

1.經濟部 2.環保局 3.其他

曾通過其他品質認證 1. ISO9002

2. SOP 輔導課程 3. 其他

曾參加任何公益事業 1 讚助老人之家 2 社區義賣活動 3 其他

物業管理協會標章組 承辦人: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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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實施辦法

一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標 章 的 種 類 第一類:專業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頒給的對象為: 清潔業、消防器材業、物業樓管理業、保全業、機 電業,公安檢查等。

第二類 : 綜合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集合多項專業之團隊或公司,例如: 某公司獲得保全、物業管理二 項以上專業物業管理服務標章者(可同時申請)。

二 、 標 章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定 原 則

(一) 具備物業管理服務業界專家代表:具備同業公會理監事者。

(二) 具備學術理論者:大學建築、消防、環保、不動產等相關科系助教授以 上資格者,或有物業管理行政經驗且具學術著作者。

(三) 具備主管經驗之政府單位代表。

(四) 具備國際物業管理行政經驗之技術顧問。

三 、 標 章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組 織 架 構

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會委員十人,執行長一人,

秘書及組員數人。

(一) 專業標章審查委員會 1.物業管理專業小組 2.清潔專業小組 3.保全專業小組 4.房屋租賃小組 (二) 綜合標章審查委員會 (三) 標章申請及核發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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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0% +A2*20% +A3*10% >70 乙類、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清潔公司)

B1*70% +B2*20% +B3*10% >70 丙類、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保全公司)

C1*70% +C2*20% +C3*10% >70 丁類、租賃管理公司標章

(租賃管理公司)

D1*70% +D2*20% +D3*10% >70

四項總分:

396 分 合格標準

=>280 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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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其他

93 年底資產總額(資產負債表)

1. 耗材 93 年底金額價值 備 註 2. 流動資產

3. 土地 4. 土地開發 5. 不動產及設備

7. 電腦設備(含軟體及資料庫) 8. 機械設備

9. 運輸設備 出租固定資產

十,未來公司的發展遠景

1,視訊傳播的使用 □是 □否 2,網路服務 □是 □否 3,電子商務 □是 □否 4,遠端教學訓練 □是 □否 5,擴點計劃 □是 □否 6,同業結盟 □是 □否 7,異業結盟 □是 □否 8,其他

公司業務經營的困難

(1) 法規障礙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2) 技術移轉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3) 業務開展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4) 技術應用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5) 資訊取得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6) 資金融通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7) 同行競爭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8) 技術研發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後評鑑。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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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業評鑑項目 1.內部控管內容

表附 5-6

保全內部控管內容

參照評分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400)

範疇 分項標準 評分標準 參照準則 備註 一、保全人員僱用是否

依規定送審

依抽查 20 人為準(20 人以下則全部使用) 1 全部任用合格人員 10 分 10x20 凡通過者得 10 分 2 內部管考機制 5 分 30 公司整體考量 3 有人員進用過濾篩選

機制

2 分 20 公司整體考量 4 有督導獎懲詳實具體

資料

3 分 20 公司整體考量 二、越轄經營

1 有提出報備資料 4 分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2 無提出報備越轄經營 0 0

3 被檢舉越轄經營 -3 -30 扣分 三、人員職前訓練

1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 備妥函件

3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2 資料欠完整 1~2 扣分

3 測驗成績 80 以上 4 4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4,測驗成績 60 以上 3

內部控管內 容

四,按規定加勞健保 3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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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經營稽核評鑑

表附 5-7 公司經營及財務評鑑內容

(參照標準:1~15 分加權:1~5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200

範疇 分項標準 參照標準 自評得分 備註

一、在最初申請許可時有動支證明 20

二、財務簽證 20

三、加入公會 20

四、管理階層 二擇一

1.二層以上 20

2.一層 10

五、研發創新機制 二擇一

1.具體資料可稽核者 20 2.有創新機制但無資料 10

六、違反保全業法案件 三擇一

1.二年內未發生事件 20 2.一年內未發生事件 10 3.二年內監守自盜 -5 七、營業處所,設備,裝備合相關法

律規定

20 八、狀況通報與處置

1.訂定標準作業流程 20 2.有無與轄區警察,消房機關聯繫 20 公司經營

3.緊急狀況處理機制 20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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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全人力資源內容

表附 5-9 保全人力資源內容

參照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0 分 總分: 200

範疇 標準 人數 參照準則 自評得分 備註 高中(職)畢業

退休軍事人員 退休警察人員 保全人員證照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人員證照 公寓大廈管理維避難設施技術證 照

防火管理人證照 法律常識證照 公共安全講證照 電腦丙級證照 會計人員證照 大學以上加經驗 管理研究所畢業 人力

資源

總分(公式) 總分=(加總/人數)X 100 X 2

凡高中畢業者 10 分,軍警校畢業者給予 12 分,另備證照者 加 6 分

保全人員證照為必要條件,不予計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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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管業評鑑項目

1.樓管評鑑內容(人力資源)

表附 5-10 樓管評鑑內容(人力資源)

參照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0 分 總分: 200

範疇 分項標準 人數 參照標準 自評得分 備註 國中畢業加經驗

高中以上加經驗 五專畢業加經驗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事務人員證照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安 全 設施技術證照 防火避難人員證照 廢水處理講證照 公共安檢人員證照 病蟲媒防治證照 機電技術人員 大學以上加經驗 保全及格證照 研究所畢業

總分(公式) 總分=(加總/人數)X 100 X 2 人力資源

按國中畢業 6 分,高中職 8 分,五專畢業為 10 分,3 年經驗加 1 分,

有証照加 2 分,大學加 2 分,研究所加 3 分等累計但不得超 過 200 分。(人數眾多,可採抽樣,以 20 人為準)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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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管評鑑內容(教育訓練)

表附 5-11 樓管評鑑內容(教育訓練)

參照標準:1~15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5 分 總分: 200

範疇 分項項目 參照標準 加權 自評得分 訪評得分 職前教育 1~10 1~3

在職訓練 案場估價 員工排班 政府講習課程 招標常識 住戶協調 危機處理 契約管理 教育訓練

修繕常識 管理常識 財務管理 SOP 製作 法令常識 管理知識

文書處理 緊急應變 通過 ISO9002 社區監控能力 環境清潔管理 資源回收回匱 團隊優點

總分 註備 企管知識,團隊優點內任一項均 10 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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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 分項標準 人數 加權 參照標準 訪評

得分 13 地政或企管研究所畢業

五專畢業一年經驗為 12 分,大學 15 分,研究所畢業 16 分,有一張証照加二分。

註: (人數 X 得分之總和) /人數 x 100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2.行政管理評鑑內容

表附 5-15 行政管理評鑑內容

參照標準:1~20 分加權: 1~5 分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200

範疇 標準 加權 參照標準 訪評得分 備註 (1)專業經紀人受託房屋

管理

1~20 分 (2)專業房屋檢查

1~20 分 (2)專業房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