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放寬物業管理公司可承作業務項目: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主計處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於「物業管理服務業法」尚未立法前,現行已向經濟部登記之物業管理 公司,可依相關法令申請辦理特許業務。行政命令規定之業務則建議修正,
以增列物業管理公司業務項目俾利物業管理公司發展。
建議二
增設物業管理商業分類標準,俾利成立地方性及全國性物業管理服務業商業 同業公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職業團體(公會)與社會團體(協會)任務功能有所不同,依據人民團體法 規定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 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而社 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公會扮演產 業會員發展及社會經濟建設極重大角色。在政府積極輔導產業組織振興經濟 降低失業率同時,目前全國已有七十九家成立並在成長中,在結合其他縣市 公會籌組全國物業管理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俾能達成我國整體 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整體發展目標。
建議三
建議政府各部門成立專責行業研究及宣導小組,配合主辦機關進行國內外產 業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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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地政司、經濟部、外交部、
金管會。
由營建署召開清潔、保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機電、公安檢查、租賃、
資訊系統、不動產管理機構等業界全國物業管理會議,在議程中排訂我國物 業管理和國際物業管理之比較,我國物業管理現況分析,專家學者的建言,
組成各行業研究小組,並加以宣傳業者了解配合推動。
建議四
成立評鑑及示範團隊分項標準研究小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成立並推動評鑑及示範團隊分項標準研究小組,共擬專業標準,分 項準則。參照準則鑑請受評公司自行辦理。
建議五
積極推動勞務技能檢定及職業分類: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勞委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請行政院勞委會推動勞務技能檢定(丙,乙級),委託物業管理團體、
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撰寫教材或作業手冊及相關作業。另建議職業分類標準 俾便成立產業工會。
建議六
積極輔導大專院校成立物業管理科系組,或更名或成立學程: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教育部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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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教育部廣開物業管理學科,輔導大專院校成立科系,提高從業人員 素質以及其職業尊嚴。
建議七
擬定「物業管理業條例」或「物業管理服務業法」: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使各物業管理公司有所依歸,減少各相關行業惡性競爭,讓物業管理業 者能得到支持及鼓勵,以確保我國物業管理之正常發展及水準,並明訂中央 及地方主管權責,並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組成層級,以提升物業服務品質。
建議八
增加「物業管理師」國家考試: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考試院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請考試院於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增列「物業管理師」考試類別,俾利物 業管理業發展之急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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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申請書
表附 1-1 由評審會訂定標章核發標準申請表及評審表
公司全名:公司登記日期: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公司一般規模:
A 員工人數:
B 營業額:
C 資本額:
曾獲得其他獎勵:
1.經濟部 2.環保局 3.其他
曾通過其他品質認證 1. ISO9002
2. SOP 輔導課程 3. 其他
曾參加任何公益事業 1 讚助老人之家 2 社區義賣活動 3 其他
物業管理協會標章組 承辦人: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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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實施辦法
一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標 章 的 種 類 第一類:專業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頒給的對象為: 清潔業、消防器材業、物業樓管理業、保全業、機 電業,公安檢查等。
第二類 : 綜合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集合多項專業之團隊或公司,例如: 某公司獲得保全、物業管理二 項以上專業物業管理服務標章者(可同時申請)。
二 、 標 章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選 定 原 則
(一) 具備物業管理服務業界專家代表:具備同業公會理監事者。
(二) 具備學術理論者:大學建築、消防、環保、不動產等相關科系助教授以 上資格者,或有物業管理行政經驗且具學術著作者。
(三) 具備主管經驗之政府單位代表。
(四) 具備國際物業管理行政經驗之技術顧問。
三 、 標 章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組 織 架 構
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會委員十人,執行長一人,
秘書及組員數人。
(一) 專業標章審查委員會 1.物業管理專業小組 2.清潔專業小組 3.保全專業小組 4.房屋租賃小組 (二) 綜合標章審查委員會 (三) 標章申請及核發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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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0% +A2*20% +A3*10% >70 乙類、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清潔公司)
B1*70% +B2*20% +B3*10% >70 丙類、物業管理服務標章
(保全公司)
C1*70% +C2*20% +C3*10% >70 丁類、租賃管理公司標章
(租賃管理公司)
D1*70% +D2*20% +D3*10% >70
四項總分:
396 分 合格標準
=>280 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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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其他
93 年底資產總額(資產負債表)
1. 耗材 93 年底金額價值 備 註 2. 流動資產
3. 土地 4. 土地開發 5. 不動產及設備
7. 電腦設備(含軟體及資料庫) 8. 機械設備
9. 運輸設備 出租固定資產
十,未來公司的發展遠景
1,視訊傳播的使用 □是 □否 2,網路服務 □是 □否 3,電子商務 □是 □否 4,遠端教學訓練 □是 □否 5,擴點計劃 □是 □否 6,同業結盟 □是 □否 7,異業結盟 □是 □否 8,其他
公司業務經營的困難
(1) 法規障礙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2) 技術移轉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3) 業務開展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4) 技術應用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5) 資訊取得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6) 資金融通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7) 同行競爭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8) 技術研發 □困難 □問題存在 □尚可解決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後評鑑。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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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業評鑑項目 1.內部控管內容
表附 5-6
保全內部控管內容參照評分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400)
範疇 分項標準 評分標準 參照準則 備註 一、保全人員僱用是否
依規定送審
依抽查 20 人為準(20 人以下則全部使用) 1 全部任用合格人員 10 分 10x20 凡通過者得 10 分 2 內部管考機制 5 分 30 公司整體考量 3 有人員進用過濾篩選
機制
2 分 20 公司整體考量 4 有督導獎懲詳實具體
資料
3 分 20 公司整體考量 二、越轄經營
1 有提出報備資料 4 分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2 無提出報備越轄經營 0 0
3 被檢舉越轄經營 -3 -30 扣分 三、人員職前訓練
1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 備妥函件
3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2 資料欠完整 1~2 扣分
3 測驗成績 80 以上 4 4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4,測驗成績 60 以上 3
內部控管內 容
四,按規定加勞健保 3 30 分 公司整體考量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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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經營稽核評鑑
表附 5-7 公司經營及財務評鑑內容
(參照標準:1~15 分加權:1~5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200範疇 分項標準 參照標準 自評得分 備註
一、在最初申請許可時有動支證明 20
二、財務簽證 20
三、加入公會 20
四、管理階層 二擇一
1.二層以上 20
2.一層 10
五、研發創新機制 二擇一
1.具體資料可稽核者 20 2.有創新機制但無資料 10
六、違反保全業法案件 三擇一
1.二年內未發生事件 20 2.一年內未發生事件 10 3.二年內監守自盜 -5 七、營業處所,設備,裝備合相關法
律規定
20 八、狀況通報與處置
1.訂定標準作業流程 20 2.有無與轄區警察,消房機關聯繫 20 公司經營
3.緊急狀況處理機制 20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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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全人力資源內容
表附 5-9 保全人力資源內容
參照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0 分 總分: 200
範疇 標準 人數 參照準則 自評得分 備註 高中(職)畢業
退休軍事人員 退休警察人員 保全人員證照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人員證照 公寓大廈管理維避難設施技術證 照
防火管理人證照 法律常識證照 公共安全講證照 電腦丙級證照 會計人員證照 大學以上加經驗 管理研究所畢業 人力
資源
總分(公式) 總分=(加總/人數)X 100 X 2
凡高中畢業者 10 分,軍警校畢業者給予 12 分,另備證照者 加 6 分
保全人員證照為必要條件,不予計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參考內政部保全業評鑑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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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管業評鑑項目
1.樓管評鑑內容(人力資源)
表附 5-10 樓管評鑑內容(人力資源)
參照標準:1~10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0 分 總分: 200
範疇 分項標準 人數 參照標準 自評得分 備註 國中畢業加經驗
高中以上加經驗 五專畢業加經驗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事務人員證照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安 全 設施技術證照 防火避難人員證照 廢水處理講證照 公共安檢人員證照 病蟲媒防治證照 機電技術人員 大學以上加經驗 保全及格證照 研究所畢業
總分(公式) 總分=(加總/人數)X 100 X 2 人力資源
按國中畢業 6 分,高中職 8 分,五專畢業為 10 分,3 年經驗加 1 分,
有証照加 2 分,大學加 2 分,研究所加 3 分等累計但不得超 過 200 分。(人數眾多,可採抽樣,以 20 人為準)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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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管評鑑內容(教育訓練)
表附 5-11 樓管評鑑內容(教育訓練)
參照標準:1~15 分加權: 1~3 每項不得超過 15 分 總分: 200
範疇 分項項目 參照標準 加權 自評得分 訪評得分 職前教育 1~10 1~3
在職訓練 案場估價 員工排班 政府講習課程 招標常識 住戶協調 危機處理 契約管理 教育訓練
修繕常識 管理常識 財務管理 SOP 製作 法令常識 管理知識
文書處理 緊急應變 通過 ISO9002 社區監控能力 環境清潔管理 資源回收回匱 團隊優點
總分 註備 企管知識,團隊優點內任一項均 10 分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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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 分項標準 人數 加權 參照標準 訪評
得分 13 地政或企管研究所畢業
五專畢業一年經驗為 12 分,大學 15 分,研究所畢業 16 分,有一張証照加二分。
註: (人數 X 得分之總和) /人數 x 100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2.行政管理評鑑內容表附 5-15 行政管理評鑑內容
參照標準:1~20 分加權: 1~5 分 每項不得超過 20 分 總分: 200
範疇 標準 加權 參照標準 訪評得分 備註 (1)專業經紀人受託房屋
管理
1~20 分 (2)專業房屋檢查
1~20 分 (2)專業房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