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物業管理服務業制度相關法令競合研究
第十節 評鑑資料之處理
受評公司的自評結果與訪評委員撰寫的訪評結果,皆須妥善處理,資料 處理由各區訪評委辦公司與資料處理中心共同辦理。如前所述,各區訪評委 辦公司負責各受評公司量的訪評結果資料之統計與質的資料彙整;資料處理 中心則負責自評公司量化資料處理,以及統整分析各區受評公司質與量之訪 評結果。
至於量的結果處理方式與步驟,茲說明如下:
1. 使用(自評分數+訪評分數)/2=應得分數之公式,再予以加總。
2. 每一範疇內之評鑑標準與參照準則依其重要性給予不同配分與加權。如 同上述,若干參照準則加權為 1 時,其配分為 5、4、3、2 及 1 分。此外,
每一標準皆列有「進步情形」與「其他」兩個分項,其參照準則的分數 係屬「加分」性質。受評公司若針對這兩分項的參照準則提供自評資料,
則訪評委員得就該項目圈選「不加分」或「加 1 分」。
若參照準則中有「小型公司適用」之情形,則「小型公司適用」項目 在公司標準將不予採計;若參照準則中有「無則免填」,且公司確無該 項內容,則該準則亦不採計;該項標準之滿分即不加計該參照準則之 得分。
3. 公司每一標準的得分為在各項參照準則之得分加以其加權分數之加總 後,或再加上「進步情形」與「其他」兩分項的得分,接著除以該項標 準之滿分(「進步情形」與「其他」兩分項不計分),最後再乘以該標準 之配分而得。
4. 各範疇之得分係加總該範疇之各項標準的得分而得,滿分為 250 分。(清 潔類)
5. 各公司在四個範疇的表現將以等第方式呈現,專業類科以各科等第分別 呈現,其他則以業務與案場、人員與教訓、行政支援三個範疇分別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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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在 900 分(含)以上者為優等;800 分(含)至 899 分者為甲等第;700 分(含)至 799 分者為乙等第;699 分(含)以下者,則必須覆檢。
6. 每一標準之得分若超過該標準之配分,則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惟每個範 疇最高以 250 分為限。
7. 計分過程當中,各項分數取到小數點第二位;換成等第時,將原始分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換成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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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節 評 鑑 結 果 之 運 用
評鑑結果之運用影響評鑑效果甚鉅。近程而言,直接影響本次評鑑的實 施效果;中程而言,影響各界相關人士對未來各種評鑑功能的觀點與期待;
遠程而言,將影響相關物業管理政策的制定。因此,各相關單位宜秉持正面 積極的態度妥善運用評鑑結果,俾便發揮評鑑改進之重要功能。
以下分別就中華物業管理協會、主管物業管理行政機關及公司三方面在 評鑑結果運用之做法,說明如下:
(一)物業管理主管機關方面:
1.依據評鑑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之參據。
2.於技術檢定及技職業校院法通過後,作為遴選績優公司之參考。
3.做為未來規劃與調整該地區高職、技術院校學生供需之參考。
4.依據縣市物業管理行政機關評鑑實施成效,作為核撥年度評鑑績優獎 補助款之參據。
(二)縣市物業管理主管機關方面:
1.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參考。
2.做為未規與調整該地區高職、技術院校學生供需之參考。
3.在評鑑結束三個月內主管物業管理行政機關將各校評鑑報告送交受評 公司,並對公司評鑑報告所列重大缺失,列管督導並追蹤輔導該公司 改善。
4.網站上公布受評公司從業績效、等第及顯著進步表現等。
(三)公司方面:
1.公司對評鑑報告所列之優點應繼續維持並精益求精。
2.公司對所列之缺失或待改進事項,應鼓勵經理人及行政人員以積極的 態度,提出改進計畫並確實實施,以確保自我改進目標之達成。
3.定期召開會議檢討評鑑結果之改進情形,對於公司無法處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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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積極主動尋求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
4.將本次評鑑結果之改進情形列為下次評鑑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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