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綜合論述,本研究嗣經研究團隊與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業者訪談、問 卷調查等,掌握問題癥結後歸納可行方案,並據以提出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有關物業管理相關法令制度研究結論:
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以 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 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 樣。」修改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 之 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或物業管理字樣。」
2.如何申請保全業經營許可注意事項:(二)公司名稱須加上「保全」字 樣,如「00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刪除。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 品質,特制定本條例。」,修改為:「為加強建築物之管理維護,提 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並建議重新定義「公寓大廈」將其 範圍擴大。
4.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 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改為:「管理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代為申報。」
5.建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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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 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公告之事業。」建議修正為「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 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物業管理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上述不動產管理機關指物業管理公司擔 任備位管理機構,有關兩者間權利義務得擬定相關備位委託管理辦 法。」
(2)新增條例:「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增訂不 動產管理報告或物業管理管理報告應記載內容,並出具專家審查意 見。」
(3)新增條例:「授權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同物業管理團體共同訂定不 動產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以及訂定與受託機構所簽訂委任契約書之 應記載事項。」
(4)新增條例:「不動產管理機構專業人員之專業訓練及資格條件認可 或檢覈辦法」另定之。
(二)有關評鑑與示範團隊獎勵制度結論: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知經濟蓬勃發展的時代,隨著國際競爭日益激烈,政 府為提昇自我竸爭力,積極投資研發物業管理業的法令結合,評鑑,與示範 團隊獎勵制度,為二十一世紀所忽略的產業補強。
1.衡量先進國家專業發展歷程,一套完善的評鑑制度是必需的,藉以督 促物業管理業自我評量並確保專業品質,提高業者的專業知識,從業 人員的自尊,直接與間接地改善人民生活品質。
2.標章制度或示範團隊的評選無需法源依據,由內政部評選委託公信力 之社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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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鑑是需要法源依據,且評鑑的項目、內容應包括質與量的分析與主 客觀兼顧。
4.保全業目前對評鑑工作是有相當的反彈聲浪,經座談會的意見交換,
保全業普遍對主管機關評鑑工作感到疑慮。
5.在台北市據已發建築執照之公寓大廈估計共有四萬五仟棟(民國 93 年 底),已經經公寓大廈組織報備在案的建築物管委會僅三千餘幢,其 比例不到一成(雖然其中包括單一住戶不足以成立管委會者除外),也 就是一般住戶仍然以省錢,廉價為主要思考原則,建築物的安全與居 住環境的品質為次要考量。
6.台北市地狹人多,建築物已遍及各處,都市更新與物業管理服務業法 的推動是政府未來發展的努力方向,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也必需要有共 識,各級學校與社團法人都應積極推廣物業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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