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物業管理服務業制度相關法令競合研究
第三節 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規問題分析
一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簡 介
為保障建築物安全,避免因建築物問題而造成災害,故於於民國八十六 年起,由業主(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主動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針對建築 物辦理檢查,檢查結果經簽證後,申報至縣(市)工務局之建管單位。所謂專 業檢查機構及人員係指經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 可基準」之規定,發給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領有該項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 方可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 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即由主管機關主動進行公共 安全檢查。
第二類為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 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而若建築物是公寓大廈時,得由其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申報人亦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人 員代為送件。
二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簡 介
早期消防工作以災害發生後的災後滅火為主,若能做好火災預防工作,
便能避免發生生命財產的損失。故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修正「消防法」,在 條文中增加了專業技術人員制度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範等,並於民 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是由管理權人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之專業機構辦理。所謂管理權人是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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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20。而應定期檢修申報的場所,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甲類場所: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 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
酒店(廊)。
2.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 習場、遊藝場所。
3.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4.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5.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6.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 利設施、育嬰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7. 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1.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2.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3. 感化院、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
4.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 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5.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6. 辦公室、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 文康機構。
20 國 內消防 安 全設備檢 修 申報制度 之 初探。
http://home.kimo.com.tw/fpecount/Tutorial_FIFinalProject/Ma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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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合住宅、寄宿舍。
8. 體育館、活動中心。
9.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10.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11. 倉庫。
12. 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1. 電信機器室。
2.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3.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1.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3.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1.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本條第一款用途者。
2. 前目以外供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3. 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1. 林場。
2. 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三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之 差 異 性
(一)法源依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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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營建署。其檢查簽證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 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依據消防法第七條規定,檢修申報內容 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二者之法源依據不同。
(二)檢查項目不同 1.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公共安全檢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檢查項目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 及設備安全檢,主要以建築物本身所配置的各項防災安全設施,是否得以正 常運作為主,如表 3-3 所示。
表 3-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 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 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 是否正常。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 機能。」定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主要依外觀、
性能及綜合檢查的方式,檢查各類消防器材,其檢查項目如下:
項次 防火避難設施類 設備安全類
1. 防火區劃 1. 昇降設備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2. 避雷設備 3. 內部裝修材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避難層出入口 4. 特殊供電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5. 空調風管 6. 走廊(室內通路) 6. 燃器設備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特別安全梯 10. 屋頂避難平台 檢查項目
11. 緊急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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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減火器
(2) 室內消防栓設備。
(3) 室外消防栓設備。
(4) 自動撒水設備。
(5) 五水霧滅火設備。
(6) 六泡沫滅火設備。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 乾粉滅火設備。
(9) 海龍滅火設備。
(10)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1)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2) 二緊急廣播設備。
(13) 標示設備。
(14) 避難器具。
(15) 緊急照明設備。
(16) 連結送水管。
(17) 消防專用蓄水池。
(18) 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19)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20) 緊急電源插座。
(21)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取得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不同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資格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第二條及第三條取得資格,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二類,並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領有結業證書。其認 可證期限為三年,專業檢查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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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認可證,此外,專業建築師亦可為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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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安全檢修人員資格
消防設備人員包括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需經考試院所舉辦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其中消防設備師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消防設備士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錄取人,須經專業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才可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 務經驗 2 年以上者,免除該項訓練。
另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又依「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 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規定,其申請資格如下:
(1)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2) 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21。 具有申請資格者,需經應接受專業講習合格,取得消防署發給之暫行執 業證書,方可執行業務。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 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六月三十日 止。
21 合於下 列 規定者,得 申請暫行 從 事消防安 全 設備之設 計、監造業務:建築師、土 木工程科、機械工程 科、冷凍空 調 工程科、電 機工程科、工業安全 科、環境工程 科及結構 工 程科技師,或已取得 行 政院勞工 委 員會核發 之 消防職類 三 種乙級技術 士證(不 包 含滅火器 類 科)以上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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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爭 議 及 解 決 方 式
(一)放寬申請資格規定
由於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設備檢修,二者不論是主管機關、檢查單位或 專業技術人員於規定上均不同,加上檢查的時間點各不相同,因此申請人往 往需多花一份心力處理檢查事宜。
另在申請人方面,公共安全檢查得以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是公寓大 廈的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報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請,
卻只能由管理權人為申報人。若申請者為公司行號,管理權人即為負責人。
煞而負責人並不一定等於使用人,甚至負責人本身並不使用該棟建築物,但 依現行規定仍需由負責人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建議可以書面援權方式,讓申請人得以授權第三者代為處理申請相關事 宜,放寬申請限制,並可將消防法第九條申請資格改為:「管理權人或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以增加申請人於申請時的便利性。
(二)鼓勵專業機構擴大業務範圍
由於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設備安全檢修的申請時間點,以及申請的頻率 不同,因此業主在申報時,必須分別找不同的機構來進行檢查。但目前的法
由於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設備安全檢修的申請時間點,以及申請的頻率 不同,因此業主在申報時,必須分別找不同的機構來進行檢查。但目前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