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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辦理績優示範團隊獎勵制度

第二節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立法原則

一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法 立 法 建 議 模 式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分析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立法方向可比照二種模式進行,第一種為比照金融控 股公司法,即以控股的模式,運用股權取得各項經營的權利,即由具有國際 化規劃、商業談判及案場監督稽核及行政資訊管理人組成品牌管理團隊,取 得業主合約再分包予其所屬控股各專業物業管理服務子公司。此種模式得以 經營模式經營國內或國外市場,或以策略聯盟經營,以資金人才組成品牌團 隊。俾便物業管理輸出。

圖 7-1 以金控模式進行物業管理業情形

資料來源:台灣物業管理發展概論

控 股 公 司 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

委託關係

物業管理公司(精英品牌管理團隊) 經營資訊系統?

物業管理人才?

監督

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如樓管清潔環保業務︶ 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如保全業務︶ 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如消防機水電業務︶ 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如景觀、室內設計業務︶ 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如租賃、經紀代銷等︶ 其他專項物業服務公司︵其他一、二、三級產業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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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營造業模式分析

另一種則為比照營造業模式,將物業管理業分為「綜合物業管理服務業」

及「專業物業管理服務業」(如保全、清潔、租賃等),其中綜合物業管理 業為主軸,並依照營運物業管理面積及資本額分為甲、乙、丙三級,並設立 評鑑制度,以確保服務品質。

(三)二者方式之比較

由於比照金融控股模式將有以下情形:

1.物業管理公司需有足夠資金方可以金融控股模式進行。

2.物業管理公司僅持有股份,並非際經營,因而無法完全發揮物業管理 公司之所長。

3.金管會預計於 2006 年九月送交「金融服務業法」,以進行金融相關 法規的橫向結合,故法律的結合為未來的趨勢。

故未來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立法方向系採營造業模式進行。

二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法 立 法 概 念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規劃共計十七章一百四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物業管理公司;第三章:物業管理諮詢顧問公司;第四章物業管理發展基金;

第五章:物業管理團體及商業同業公會;第六章:前期物業管理;第七章:

都市更新物業管理;第八章:特殊物業管理;第九章業主及業主大會;第十 章:物業管理服務;第十一章:公寓大廈管理及相關法規轉換競合;第十二 章:物業管理品質評價;第十三章:物業管理人才培訓測驗及技能檢定;第 十四章:物業管理金融公司;第十五章:物業管理爭議與仲裁;第十六章:

罰則;第十七章:附則。

主要是使各物業管理公司有所依歸,減少各相關行業惡性競爭,讓物業 管理業者能得到支持及鼓勵,以確保我國物業管理之正常發展及水準。主要 立法概念如下:

(一) 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居家物業擴大為所有建築物使用活動。

(二) 將物業管理主管機關層次提升至內政部並設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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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設立物業管理公司:將物業管理公司業務範圍區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物業管理公司,並擬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移轉成物業管理公司方 式。

(四) 設立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經理人、物業管理員考試、測驗、技檢制度 以具備專業資格來提昇國內物業管理服務品質。

(五) 建立物業管理諮詢顧問公司制度:針對物業軟硬體建置、使用及維護,

提供業主、業主委員會或政府機關其管理規劃、諮詢及顧問服務。

(六) 建置前期物業管理及都市更新物業管理制度。

(七) 特殊及國有財產物業管理:針對涉及公共安全及公部門之物業作完善管 理、維護營運工作。

(八) 成立物業管理協會、學會、公會或成立物業管理科系之大專院校。

(九) 建立物業管理仲裁制度建立。

(十) 建立物業管理教育訓練及職業訓練推廣技能檢定制度。

(十一) 制定合理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十二) 設立公寓大廈物業管理轉換專章:避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廢 止,影響管委會或管理維護公司運作,故擬訂移轉條款。

(十三) 成立專業物業管理金融公司,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機構及業主專案貸 款融資,如引進機具及設備、勞務及工程押標金、保證金之保證業 務、業主維修費用貸款業務、業主與管委會公共基金存款保管及購 買有價證券業務、業主及管委會專戶物業管理帳戶建立、專責物業 管理機關對全國業主及管委會基金年檢,協助業主公共基金財務健 全化等。建立物業金融體系協助物業管理資金來源並扮演社區銀行 之角色。

三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法 立 法 建 議 方 向

(一)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之精神為容許現有其他法令及許行業存在,維護其法 源關係於主構成中,由中央目的業管理機關會同相關團體及業者共同擬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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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為健全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業主、物業管理事業 機構及物業服務事業機構之權益,提昇建築物之維護及使用社群之 生活品質與工作環境。

(三) 物業管理公司為特許行業,依資本額及管理面積分三級,並成立商業同 業公會。

(四) 政府應設置物業管理發展基金,以增進物業管理發展,並進行品質評 鑑。

(五) 物業管理包含前期物業管理、都市更新物業管理及不動產證券化物業管 理及特種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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