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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評鑑前置作業) 53

第三章 現行物業管理服務業制度相關法令競合研究

第一節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評鑑前置作業) 53

一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的 目 的

為配合執行政院「物業管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暨旗艦計劃」,

受委託之物業管理團體擬訂「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辦法。建立服務業標章 的目的在建立自律有序、公平公正、之管理公司企業文化並確保安全舒適及 優質的居住環境。建立標章制度其具體優點有下列五項:

(一) 經建築研究所委託的物業管理協會審查合格之業者,可獲得到優良標章 (專業或綜合性),進而可使業者的工作符合國際標準之優良水平,同時 由標章的識辦可提昇業界認同,而取得更多的服務其他社區的機會。

(二) 藉此標章之核發,以謀取一般社區居民對績優公司的認識、認同,與信 賴。

(三) 安全,優質,和信賴是核發優良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的主旨。

(四) 社區居民也可由網路、電話,向所主辦單位審查小組投訴,督導業者小 心使用標章。

(五) 得與其他同為標章取得業者作資訊交流,技術觀摩,新知交換,招標行 情等,同時也可獲得異業資訊,增加企業間策略聯盟。

二 , 標 章 與 ISO 認 證 的 差 異 性

ISO 9000、9002、14000 等是由國際標準組織(ISO)所製訂一系列世界通 用的品質管理準則。其管理系統是指運用管理的手段及策略,以有順序、有 目標及有方法地解決與工作環境相關的問題。最新的 ISO 14001 的管理運作 是依照「管理循環」模式:由 PLAN(計劃)、DO(執行)、CHECK(考核)、ACTION(改 善)的邏輯構成,使企業藉此持續改善,以達永續經營之目的。

標章的目標如第一段之敘述外,並和社區的安全,居戶的信賴做緊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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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物業管理團隊優質的服務更是標章精神所在。換言之,ISO 的影響是指 公司經營或個體物件的品質保證而標章制度是社區、城鄕風貌、或層面區域 的經營。

三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申 請 書 (詳 見 附 件 1) 四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實 施 辦 法 (詳 見 附 件 2) 五 、 標 章 核 發 標 準 及 評 審 表 (詳 見 附 件 3)

六 、 結 論

受委託之物業管理協會建議建築研究所以物件或統包團隊用類似 ISO 制 度設置物業管理服務業識別標誌,以本土識別標誌取代國際 ISO 為最終目 的。因為物業管理服務法尚需一段時間的立法推動,在此時期內推行高標準 之物業管理公司標章較妥。建研所可評選委託民間物業管理團體頒發以物業 管理公司為主之標章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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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與 評 鑑 制 度 的 差 異 性

一 、 服 務 業 標 章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一)為物業管理服務業品質提升而設。

長久以來,物業管理服務業沒有品質標竿,直到 ISO9002 出現,業者為 自我提升品質,紛紛加入此項國際標章的取得行列。反觀和建築物有關的標 章比比皆是如:綠建築標章、防火標章、智慧性建築物標章等。而物業管理服 務業標章制度實應列為目前政府施政項目之一。

(一) 可作為各類物業業主(管委會、單一註冊工商大樓屋主、政府公部門) 作為招標的參據。

(二) 作為民間業者自我期許的榮譽標誌。

二 、 服 務 業 標 章 制 度 的 屬 性

這是一種榮譽性的活動,採自願性質,可以獎勵措施鼓勵業者參加。

三 、 服 務 業 標 章 制 度 是 評 鑑 制 度 前 置 作 業 。

當服務業標章制度實施良好,服務業品質必然漸次提昇,我國政府為求 在物業管理與技術的發展,當會鼓勵各項物業管理投資與應用研究,構建良 好物業管理發展環境,投入更多的資源,培育大量物業管理人材,以因應時 代的需求,物業管理服務業法應順利預期完成立法手續於民國 97 年 12 月。

四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法 實 施 後 的 評 鑑 計 畫

按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之旗艦計畫分工表第八項,政府應執行事項為研 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於 97 年 12 月完成,此即為本次評鑑研究之法源 依據。

當公部門完成物業管理組織條例建置後,中央主管機關設物業管理組,

市(縣) 成立物業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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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發 展 遠 景

物業管理服務業在立法之後,該法漸次執行,服務品質將巨幅提昇,科 技大學的技術研究進入物業管理領域,從業人員的品質經勞委會技能檢訂而 整齊化,大學畢業生投入物業管理服務行業,政府公部門的評鑑計持續進行,

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和國際接軌指日可待。

六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與 評 鑑 制 度 的 比 較

按 草 擬 中 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法 (見 附 錄 十 七 )第 130 條 與 131 條 記 載 凡 業 者 或 管 理 公 司 絕 參 加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評 鑑 者 予 以 四 萬 至 二 十 萬 之 罰 鋄 。

表 4-1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與評鑑制度的比較

項目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 物業管理服務業評鑑

實施次序 前置作業 後續作業

屬性 自願參加(含獎勵措施) 必需參加(含罰則)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 無 有

資料來源:中華物業管理協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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