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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業標章與績優示範團隊獎勵

第五章 辦理績優示範團隊獎勵制度

第三節 物業管理服業標章與績優示範團隊獎勵

一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標 章 制 度

物業管理服業標章制度是由廠商申請填具標章申請書,向主管機關建立 標章制度不僅可以嘉獎表現優良的團隊,亦可有提昇物業管理服品質。

二 、 示 範 團 隊 服 務 業 標 章 制 度 之 獎 勵 建 議 (一)標章及證書授與

優良示範團隊經主辦單位審議委員會核准後,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 請廠商於一個月內進行標章使用合約書之簽訂。待合約書簽約完成後,由執 行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核發標章使用證書及頒發標章。證書內容包括:

1.廠商名稱與地址 2.廠商負責人 3.標章種類 4.證書編號 5.有效期限

頒發標章及證書應公開受與,並公告周知。公告應刊登於日報三日及公 布於主辦單位相關網站。

(二) 授與之後續考評

1.後續考評不良者,於有效期間 2 年內收回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可使 物業管業不致鬆懈。而在輔導獎勵方面,則可採取以下方式:

(1) 繼續培訓示範團隊中高階部門主管,或一般服務部門主管。

(2) 建立與示範團隊雙向溝通管道,協助企業發展提升服務品質之創 見 ,運用服務績效衡量技巧發掘需要。

(3) 灌輸示範團隊熟悉顧客員工、社區、住戶及公司之需求,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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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轉換成日常管理活動。

2.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之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並於七 個工作日內將標章及證書繳回執行單位。逾期不繳交者執行單位得報 發給單位公告註銷之。

(1) 將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借予其他機構共同使用者。

(2) 未經執行單位書面同意及廣告誇大不實及援用執行單位名稱者。

(3) 違反相關政府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4) 其他經執行單位或發給單位認為違反標章使用情節重大者。

3.執行單位對取得物業管理標章使用之廠商,得針對其使用標章之管理 服務不定期實施物業管理效率抽查。

前項檢驗結果若符合相關規定者,廠商仍得繼續使用物業管理標章。若 未符合本須知相關規定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並於期滿後實施複查,複查仍未符合規定者,主辦單位應提報審議委員會審 議,報請主管機關公告終止其使用。

(三)標章的申請繼續使用

物業管理服務業標章及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三個月前得申請繼 續使用。但如以核發服務業標章行業因該機構已被撤銷營業登記,或因違反 法令規定,標章評審單位或核發單位得撤銷標章登記,並公告。使用期限逾 期未申請延展者或標準修正實施日前未取得繼續使用標章證書者,不得繼續 使用標章。

(四)標章的證書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

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或換發。

三 、 示 範 團 隊 獎 勵 措 施

(一) 績優之示範團隊遴選優良單位依各類別授與各專業標章或綜合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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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主管機關及物業相關團體辦理「物業管理服務業」推廣說明會,並 公開頒授「物業管理服務業(綜合)標章」及「物業管理服務業(專業) 標章」掛牌。

(三) 將標章公告推薦給媒體及網站上,並各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政 府部門作為甄選辦理該社區物業管理服務廠商之優先錄用參考。

(四) 於公務部門於物業招標時,取得示範團隊者得具備優先議價或得為評 選時資格要求項目。

(五) 建議財政部減免示範團隊組合公司有關年度營業減免或實施期間所需 費用認列費用支出(物業管理服務業為改善服務品質、改進生產技術、

改進勞務提供技術及改善服務而支付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1.供示範團隊耗用之原料、物料,按其有關紀錄分別以費用列支。

2.供示範團隊使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列為當年度 損費。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但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公司,其供示範團隊用之儀器設備,耐 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有關加速折舊 之規定。

3.支付土地改良等支出,均分三年攤銷之。

4.委託其他機關或個人代為支付之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應訂有委託契約 並將受託者之名稱(或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依 所得稅法列報主管稽徵機關。

5.下列示範團隊費用之原始證,請準依財政部研究發展經費處理:

(1) 經遴選之物業管理示範團隊。

(2) 示範團隊費用須獨立記載(獨立設帳)。 (3) 示範團隊計劃與成果。

(4) 示範團隊專業人員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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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6) 供示範團隊使用消耗性器材、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7) 專供示範團隊使用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或工具性及 專業性應軟體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8) 其他經內政部及各部會專案認定屬物業管理示範團隊費用。

(9) 辦理購置物業管理服務使用設備貸款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六)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未來獎勵制度時參與協助訂定績優示範團隊獎勵 制度。

(七) 優先指定為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管理機構。

(八) 建議金管會、營建署基於物業管理公司對不動產管理方面可有確實保 值增值效用,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動產 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物 業管理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

(九) 建議金管會有關示範團隊組合公司能進入上市上櫃輔導,俾便加入資 本市場。

(十) 建議主管機關給予示範團隊示範期間之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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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未來擬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