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辦理績優示範團隊獎勵制度
第一節 示範團隊獎勵規定擬定建議
一 、 辦 理 依 據
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院經字第 093005134 號函核定「服務 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暨物業管理服務業旗艦計畫」辦理。
二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示 範 團 隊 組 成 申 請 資 格
(一) 示範團隊由依據行政院物業管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規定之第 一類部份範疇公司,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保全、環保清潔、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機電業務為組合,上述組合公司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成 立兩年以上並推派一公司擔任主體公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機電得 由主體公司委託專業檢查人員或專業機電技術人員擔任不需受具備股 份有限公司之限制,該主體公司必須曾辦理物業管理具有績效者並以主 體公司負責人為該團隊代表人。
(二) 範團隊名稱:「○○物業管理示範團隊」並以主體公司名稱稱之。並推 選一人擔任該物業管理經理人(應具備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認可證;並 具有豐富管理經驗者擔任本計畫主持人)及敦聘對國、內外物業管理經 驗之專家學者或由國內物業管理團體代表一人擔任計畫顧問。
(三) 組合公司:九十四年度以第一類從事建築物與環境的使用管理與維護業 者為主包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保全公司、環保清潔公司、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機電公司(或專業技術人員)
等五種公司(或專業人員)。
(四) 主體公司: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擔任並代表團隊處理各項事務之主 體。
(五) 計畫顧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擔任示範團隊計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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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擔任國外大型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以上或國際物業管理組織主管或 理監事(如美國物業管理協會 IREM 等組織)。
6. 具備國外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證書(如 CPM-美國物業管理師、CFM-
美國設施管理師、ARM-美國物業管理居住經理、香港房屋經理等)。
7. 曾擔任國內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以上曾從事大型物業管理經驗達五年 以上。
8. 曾任國內外物業管理、建築、營建管理、不動產、地政、環管、環工、
保全、資訊、電子、電機、機械、消防等物業管理相關科系大學或技 術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者具有著作經驗者。
9. 經政府立案之物業管理團體所推派之代表。
10.國宅示範團隊:示範團隊主體公司及組合公司成員,不受本作業規定 限制,但須符合國宅主管機關要求之條件。
三 、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績 優 物 件 分 組 申 請
物業管理服務績優物件申請:分為下列兩組,須由示範團隊自行準備現 行服務之物件申請,出租國宅等公用建築物物件需向主管機關取得同意文件。
(一) 商業物業組:限定都會區取得使執照達三年以上之商業建築物業,原則 以建築樓層達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0M²以上之商業營業或 辦公場所建築物。
(二) 住宅社區物業組:限定取得使用執照達三年以上之中型住宅社區(含國 宅)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0M²以上建築物(不包括地下層),戶數達 一百戶以上,並通過組織報備者,出租國宅或其他國(公)用建築物物 件不受組織報備之限制。
四 、 示 範 團 隊 的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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