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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張麗俊與林慶藻鐵道建築用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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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紀錄不僅可以看到「調書」(調停書),還出現了如「民事調停傳令書」等其 他書類;倘若因違反調停結果以致需要強制執行時,即使是透過行政權的力量,

也必須向官方呈遞書狀聲請,行政權方能做出處分。

(二) 張麗俊與林慶藻鐵道建築用地爭議

張麗俊於 1910 年(明治 43 年)7 月 21 日記載,張麗俊向區長廖乾三說明,

林慶藻向民事調停室申請與他進行民事爭訟調停一事。7 月 26 日又記載,張麗 俊因林慶藻申請調停之事,赴臺中廳民事調停室候訊。二人對質時,張麗俊認為 調停官員左袒林慶藻。關於發生爭議的地權問題,調停官員向張麗俊說明,官方 進行土地整理時,雖將地號、甲數整理給張麗俊,但當時亦請張麗俊「宜再備金 向他(林慶藻)買也」;調停官員因而據此將爭議土地定價為 100 日圓,要求張 麗俊必須支付地價金給林慶藻。張麗俊聽聞後表示不願接受此條件,調停官員遂 裁定該次調停暫時中止,將再度擇期調停。7 月 28 日,區長廖乾三出面欲和解 張麗俊與林慶藻之糾紛。就在等候廖乾三和解時,29 日區長廖乾三向張麗俊轉 述林慶藻之意,提及林慶藻因民事調停室的再調解日期將至,林認為應待再調停 之後,再與張麗俊相商和解之事32。換言之,區長廖乾三的和解並未完成,雙方 於是等待再次進行調停。

7 月 30 日張麗俊接到民事調停室的傳喚,第二次出席與林慶藻對質、調停。

調停官員依舊定地價 100 日圓以和解該案,張麗俊也依然表示不願意接受。不 過,調停官員卻強寫調解書、婉勸張麗俊接受。張麗俊似乎對於行政權的做法無 可奈何,而被迫接受。他在日記中寫道,此事因自己「一時錯誤」而蓋印和解,

且張麗俊在蓋印之後,隨即反悔。因此,其日記言:「捺後方自懊悔不已,蓋此 事不應當百金與他也。」然而,此番後悔為時已晚,調停已經合意成立。

8 月 6 日,張麗俊赴臺中廳向民事調停官秋山氏報告,林慶藻於 8 月 3 日率 工人毀伐張麗俊在烏牛欄庄,土名田心仔 55 之 4 號地的田邊樹木,並將理由書 呈覽,希望能聽取解決方式的建議。調停官秋山則告知張麗俊,可以因此事向葫 蘆墩支廳提出告訴(刑事告訴)。張麗俊遂於 8 月 7 日前往葫蘆墩支廳長城與熊 的宿舍,申明林慶藻毀伐竹木之事,而且準備出刑事告訴。支廳長聽聞此事後,

對張麗俊說,此事最好仍請臺中廳民事調停室辦理。但是,張麗俊似乎已經決定 提告,隨後並往代書湯池彥作之處,請其代寫書狀,準備向支廳報告林慶藻毀伐 其竹木而提出刑事告訴。當張麗俊備好書狀向警部補川口新太郎報案,該警部補 也正在問明理由、謄寫訴狀之際,川口卻對張麗俊說,其訴狀內未謄寫爭議土地

32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000),頁 390、3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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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記日期,故似乎未受理該案33

8 月 8 日,張麗俊再持代書湯池彥作所寫的書狀,向葫蘆墩支廳長報告,欲 再次提出刑事告訴。不過,支廳長城與熊此際卻說,由於先前已向張麗俊說明,

該事件應再向臺中廳民事調停室提出調停申請,不得向支廳提出刑事告訴,遂當 場將告訴書狀退還給張麗俊。當日,張麗俊離開葫蘆墩支廳後,便急往臺中,準 備入臺中廳向民事調停官秋山申明葫蘆墩支廳長不肯收受訴狀,且支廳長令他再 到調停室申請調停。至此,調停官秋山則言明,張麗俊與林慶藻調停之案既已蓋 印、達成和解,地權即歸張麗俊所有,林慶藻膽敢毀伐竹木,確實「已犯『橫領』

(按:侵占、盜用)刑案,支廳如何不辦?」調停官秋山於是替張麗俊寫一理由 書,令張麗俊持回給支廳長看,試圖讓支廳受理張麗俊的提告。張麗俊於是再由 臺中廳返回葫蘆墩支廳,並將秋山所寫的理由書呈交給支廳長。支廳長看完理由 書後,卻仍堅持調停官秋山「不知事情」,且在看完張麗俊的登記證書與地圖後,

向張麗俊表示,他將會用電話與臺中廳民事調停室聯絡,請張麗俊「明日再來」

聽取結果34

8 月 9 日,張麗俊再往葫蘆墩支廳,向支廳長城與熊詢問電話聯繫的結果如 何。支廳長命張麗俊暫候,以電話連絡調停官秋山氏。稍後,支廳長向張麗俊回 覆負責人不在,要求張麗俊「明日再來」。張麗俊無可奈何,卻也只得聽之。8 月 10 日,張麗俊再入支廳,支廳長「仍言此人今日又不在,再候明日。」聽到 這樣的消息之後,張麗俊向支廳長報告,關於爭議之事,民事調停官已說不可遲 延,因怕拖久會造成證據不確實。張麗俊並且強調,倘若支廳長因為愛民而不肯 辦理此事,則張麗俊可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此時支廳長回覆張麗俊,他倘若向 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也會將此案移文到支廳來查辦。同時,也告訴張麗俊,

因為不知道張麗俊先前的民事爭訟調停案是如何調定,故要求張麗俊去申請調書 謄本以供參考。張麗俊遂於 8 月 11 日乘坐人力車,赴臺中廳請領民事調停書謄 本。調停室的通譯則告訴張麗俊,調書謄本無法立即申請出,須待二至三天的作 業時間,而其申請的調書謄本也會透過郵遞系統寄送至張麗俊家35

8 月 16 日,張麗俊因申請、欲呈支廳長的民事調停書謄本遲未寄達,而支 廳長也詢問張麗俊為何還不持調停書前去,因此張麗俊再度前往臺中廳申請調停 書。張麗俊到達臺中廳後,調停室官員則對張麗俊說,他 11 日所申請的謄本會 在當天寄出。由於時間急迫,張麗俊於是要求親自帶回謄本,調停官吏便應允待 調停書謄本製作完成後,即派傭人送交。待張麗俊拿到因故一再遷延的調停書謄 本後,又從臺中廳回到葫蘆墩支廳,並將調停書呈支廳長閱覽、參考。支廳長閱

33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93、396。

34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97。

35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9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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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調停書後,便命張麗俊再寫訴狀,以便提出刑事告訴。此刻,張麗俊遂將先前 已做好之訴狀,提交給支廳長收存。支廳長收到訴狀後,也同時詢問張麗俊,當 林慶藻毀竹木時,是否有人看見?張麗俊回答,其佃人張榮曾經看見。出支廳後,

張麗俊便往張榮家告知,支廳可能會傳喚他為林慶藻毀竹木之事作證36。 8 月 30 日,當天是張麗俊與林慶藻第一次達成調停後,必須交付民事調停 和解金 100 日圓的最後期限。由於張麗俊的提告倘若成立,便可暫緩交付和解 金;反之,則張麗俊必須在最後期限前交付和解金,避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到強制 執行。為此,張麗俊又匆忙趕赴葫蘆墩支廳長城與熊的宿舍,向支廳長查詢,為 何他對林慶藻提出的刑事告訴尚無任何消息。支廳長回答,其原因是,毀竹日期 的調查仍不夠詳細。雖然張麗俊說明林慶藻毀竹木的日期是在 8 月 2 日,但是林 慶藻卻說是在 7 月 30 日。支廳長又言,倘若林的行為確實發生在 7 月 30 日,也 就是尚未完成第一次調停和解時,林慶藻便無罪;相反地,若事件確實發生在 8 月 2 日,則林慶藻有罪。張麗俊在瞭解本次提告尚未被接受、成立後,便離開支 廳,並親赴臺中廳民事調停室繳交應給林慶藻的和解金,即鐵道用地的地價金 100 日圓。先前負責調停該案的調停官秋山,看見了準備前來繳交和解金的張麗 俊,便說和解期限是 31 日才到期,亦允許張麗俊於次日托人帶和解金前來交付。

8 月 31 日,張麗俊依據第一次調停的結果,將 100 日圓和解金請書記宋番轉交 民事調停室,以便支付給林慶藻。9 月 7 日張麗俊再到臺中廳役場,並約林慶藻 到臺中廳辦理過給民事調停承諾金 100 日圓之事37

鐵道用地的地權爭議,在張麗俊繳交和解的買地金之後,似乎暫告一段落;

但是,該事件衍生的林慶藻被控刑事侵占一事,則尚未了結。張麗俊於 10 月 23 日向支廳長取回前次交出的民事爭訟調停書謄本,準備送交法院、提出司法告 訴。12 月 1 日,張麗俊再赴法院,領回準備對林慶藻毀竹木提出告訴用的民事 爭訟調停書謄本38。然而,自法院取回民事爭訟調停書的原因,則未作記錄。

1911 年(明治 44 年)1 月 4 日,張麗俊持田心仔田之地圖謄本到支廳,呈 交給警部補川口新太郎;警部補收件後告知將到場勘驗,請張麗俊先到現場等 候。聽到指示後的張麗俊於是先行離開,且前往爭議處等候現場勘查。不過,他 卻一直未等到警部補臨場勘驗,於是張麗俊再入支廳向警部補詢問現場勘查結 果。警部補川口回答,他命特務新屈前去檢查,新屈復命該爭議是肇因於雙方混 界,而非盜伐。張麗俊於是又在地圖上指明爭議地界,而警部補卻回答,只有張 麗俊自己看不清這張地圖而已,並告知張麗俊大可寫訴狀提告。正當張麗俊準備 離去、準備撰寫訴狀前,警部補川口又告知,爭議地界的界線尚未確定,不能提

36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399-400。

37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405、408。

38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水竹居主人日記(二)》,頁 4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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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刑事訴訟,最好先向民事調停室申請臨檢定界。張麗俊走出支廳役場後,遂再 向區長廖乾三求證警部補之言是否正確,區長則回答警部補川口的說法,「沒有

出刑事訴訟,最好先向民事調停室申請臨檢定界。張麗俊走出支廳役場後,遂再 向區長廖乾三求證警部補之言是否正確,區長則回答警部補川口的說法,「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