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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林獻堂或張麗俊的日記中,也可以看見當事者試圖在訴訟、民事爭 訟調停或民間和解中增加自己的影響力,或增加可信度的作法。最普遍的,莫過 於動員其他社會菁英為自己作證、背書,或者動員社會菁英為自己出面調解,依 靠這些菁英的身分、背景、社會地位與影響力,儘可能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和解結 果。其中,最特別的方法,便是利用報紙為自己宣傳。無論如何,上述的現象,

並不是意味著在地方社會裡,林獻堂的影響力一定大過張麗俊。或許應當解讀 成,他們所接觸的人群不同,發揮影響力的方向與時機亦不同。更重要的是,即 使是在國家權力有意識的透過行政與司法系統,強力介入私領域,社會菁英似乎 仍能透過民事爭訟調停、民間調解與和解等機制,得以保有建構或發揮影響力的 空間。也就是說,國家權力創造了一套制度,試圖透過行政權將社會菁英原有的 權力加以整編,並且納入國家機器的控制之中;但是,這套制度卻又同時創造了 一些新的空間,讓社會菁英得以在夾縫中繼續發揮其影響力。

未竟的研究

在本文搜集資料、判讀資料與考證資料的過程中,實際上充滿著許多的困 難。首先,在整理菁英的名單上,每一筆菁英的資料,都不見得能完全查出菁 英的出生時間與死亡時間。對照戶籍資料的進度十分緩慢,仍需要更多的時間 完成。其次,人物誌、人名錄等資料經常是錯誤、疏漏百出,因此每一位菁英 的經歷,除非能找到履歷書,否則出任每項職務或重要經歷的時間、正式職稱,

都不夠精確。第三,菁英的資料在1942年之後,幾乎都出現斷層;除了極少數 的臺灣菁英之外,戰後初期的人物誌、人名錄也未完整記錄臺籍菁英的資歷。

這對於本文嘗試討論1940年代至1951年的菁英的延續與變化相當困難。當然,

這也隱含著新政權對於臺灣菁英的不重視。第四,許多菁英之間的親屬關係仍 難以清楚勾勒,特別是姻親關係。第五,日記的記錄仍欠缺對比資料,特別是 事件關係人的資料。即使是行政權主導的民事爭訟調停,不僅行政單位沒有保 留調停書的相關檔案,也僅有部分事件的結果倘若與民事判決有關,才會被司 法檔案保存。在判讀資料與解釋資料的過程中,筆者已盡力避免過度推論或過 度解釋的問題,但前述的這些困難,仍使得本文不免有疏漏或錯誤之處。

對於本文而言,未竟之處實在太多,每每討論一個子題、一個事件,得到 的不是結論,而是更多的問號。除了這些因為資料或方法論所形成的障礙之外,

就本文而言,觀察社會菁英如何建構與發揮影響力、如何度量影響力的問題而 言,特別是在閱讀張麗俊、林獻堂的日記,以及楊肇嘉等人的回憶錄後,筆者 認為仍有一個重要的主題應該討論,也就是社會菁英的生命禮儀。從日記中,

不難發現臺灣社會菁英非常重視婚禮、喪禮與其他如出生、祝壽等生命禮儀。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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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喪禮,通常可以被解釋為喪家家族關係或人際關係的繼承或重整,甚至 可以被視為是權力轉移至下一代的通過儀式。治喪團體、主祭者、三獻禮生等 重要人物要邀請誰?要發訃文給誰?邀請誰寫祭文?邀請誰來參加?要掛哪些 人的輓聯?這些時機似乎都是菁英可以主動建構或發揮影響力的時機;同樣 地,也是喪家重構關係、穩固關係,甚至發揮影響力、動員力的時機。張麗俊 的日記確實有許多相關的記錄,但因尚未釐清這些人物之間的複雜關係,暫時 只能留待日後進行分析。

對於社會菁英接受新知、新資訊方面,在蒐集調解與調停資料時,特別注 意到法制度、法律名詞究竟是如何被臺灣社會菁英了解?如何被接受與運用?

這個過程中,又有那些人對知識的繼受或轉化產生影響?在日記中,也確實可 以找到更多線索。這也是本文日後可以延伸討論的方向。

回到社會菁英本身而言,弄清楚菁英是誰,弄清楚不同時間對於菁英的定 亦有沒有差別、弄清楚不同時間的菁英會不會有變化,這是本文最重要的課題 之一。然因受到部分資料的限制,40至50年代的社會菁英,實仍有許多需要努 力的空間。此外,女性菁英的部分,也還需要再蒐集更多資料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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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臺中州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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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街 (1931.12);理蕃事務囑託(1932.08)、第三十 五區指定酒類賣捌人(1934.07)、豐原街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