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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林獻堂記載吳場來告知吳子瑜與董金書的訴訟案件,判官竟也主動 在 12 月 29 日親自到東山為之調解等77。
(二) 林垂明與呂雨夫妻控告林烈堂、賴麵
在林獻堂所調解的糾紛中,紀錄較多、問題較複雜、牽延較廣的案件之一,
即是林垂明、呂雨夫妻因為分產不公而控告林烈堂、林澄堂遺孀賴麵(第二妾)
等人的案件78。
1929 年(昭和 4 年)12 月,因林澄堂過世,呂雨向林獻堂抱怨林澄堂遺產 分配不公平之事,聲言將提出訴訟,並且拒絕承認先前已經向法院公證的財產分 配遺言。林獻堂勸其不可提訟,且答應將為林垂明(澄堂第一位妾簡輕煙之子)、
呂雨出面周旋,並再多分 1,200 石租與 6 萬日圓。但是,呂雨不僅委任辯護律師 常見秀夫79為垂明之代理人,又向林澄堂遺言公證人松岡開80領取遺言抄本,並 委任常見提出訴訟。林烈堂一聽到消息,立即請林獻堂出面要求呂雨息訟,又向 呂雨提議將以召開族親會議的方式為之調解81。隨後,賴麵亦請林獻堂介入調 解。但因林垂明夫婦在分產時,曾受過不公平的待遇,呂雨對親族的調解不具信 心,因此林獻堂認為此事「必從訴訟」方能解決82。
林獻堂為圓滿解決此訴訟事件,特與林烈堂商量,建議以澄堂遺產組織會 社;而為建立會社,須動用遺產,必先使關係人與親族同意,然後請判官裁判取 消已公證的遺言。然而,此時林垂明夫婦除已委任常見外,又再委任蔡先於提出 訴訟。蔡先於接獲委任後,隨即拜訪林獻堂,並請其出為調解;林獻堂也告知蔡 先於,將以澄堂財產建立會社。然而,林獻堂因不知變更已公證遺言的手續與辦 法,故又告訴蔡先於,待其研究如何取消、變更遺言的手續與方法,進行遺言的 變更後,將進行會社的籌組,解決財產分配問題83。
林獻堂向律師蔡先於說明後,除請蔡先於代為向林垂明夫婦遊說外,也再次 勸呂雨不可提出訴訟,並表示願意出面代為調解、仲裁。呂雨則強調,關於分產
77 林獻堂著、許雪姬主編,《灌園先生日記(八)一九三五年》,頁 458。
78 林垂凱口述,許雪姬訪問、王美雪紀錄,〈林垂凱先生訪問紀錄〉,收於許雪姬編著,《霧峰林 家相關人物訪談紀錄(頂厝篇)》,頁 45-46。
79 常見秀夫,其名見林獻堂著、許雪姬主編,《灌園先生日記(四)一九三一年》,頁 233。又,
其事務所於 1926 年遷移至臺中市。不著撰者、臺法月報社編,〈情報一束:常見辯護士〉《臺 法月報》20: 3(1926 年 3 月 1 日),頁 70。
80 松岡開,1904 年東京大學法科畢業後擔任海軍軍法會議主理,1922 年自海軍退役後於東京開 業,擔任律師,1925 年在臺中地方法院登錄成為該管區所屬律師,並於臺中市設置事務所。
不著撰者、臺法月報社編,〈情報一束:松岡開氏辯護士登錄〉《臺法月報》19: 3(1925 年 3 月 1 日),頁 80。
81 林獻堂著,許雪姬、鍾淑敏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二)一九二九年》,頁 354、356、362-363。
82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18、24-25、28、29、
30、32-34。
83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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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無論土地或金錢,概應均分,若非如此,絕無和解的餘地。林獻堂與其妻 楊水心反復勸約 1 小時,而呂雨絲毫不為所動。在調解過程中,林獻堂一方面要 保持林烈堂身為財產監督者的身分,一方面又要將澄堂遺產改作株式會社,防止 賴麵、呂雨兩位少婦掌握財產權,一方面又要應付呂雨不斷增加的要求。同時,
賴麵對於將遺產建立會社或做財團法人為慈善事業,雖無異議;但是,對於必需 支付林垂明夫婦現金的要求,則始終抱持反對態度,致使多次調解不成。因此,
林垂明夫婦乃正式提出訴訟,控告林烈堂、林垂拱、賴麵同謀偽造遺言公證。未 料,此時吳子瑜亦出面,控告賴麵脅逼吳映雪(澄堂原配妻、吳子瑜姊)領取林 垂訓(賴麵子)寄存於臺灣銀行的 20 萬日圓。律師蔡伯汾84聽見消息後,立即 打電話給林獻堂,請林獻堂儘速返家處理85。
就在吳子瑜提告前,林獻堂曾問吳子瑜是否會對林烈堂、賴麵提告,吳子瑜 還回答,「前日曾與常見辯護士研究則有之,若云欲提出告訴則無此事。86」實 際上,卻仍是提告。
林垂明夫婦提出告訴後,值得注意的是,林獻堂多次寫到上述的 2 件案子是
「刑事訴訟問題」。從財產分配的民事糾紛變成刑事訴訟,林獻堂並無筆誤,因 其中涉及偽造遺言公證與脅迫 20 萬日圓,確實屬於刑事問題。林獻堂本人也曾 經多次與曾成巳、岩間秀87、林烈堂、林階堂、林垂拱、林瑞騰等人討論,商議 如何才能「庶免刑案成立」。大家幾乎都認為,關鍵問題仍是遺言公證與脅迫 20 萬日圓88。原本屬於私領域糾紛的案件,即使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只是民事訴訟。
究竟呂雨、林垂明為何要提出刑事告訴?是希望能倚靠國家權力介入析分家產的 案件嗎?提出告訴後,檢察單位與法院又會如何處理?造成什麼影響呢?
刑事告訴提出後,檢察單位受理了這個案件。隨後,林獻堂便接獲檢察官武 井辰麿89之急電,又接到派出所的通知,要求林獻堂前往法院為林垂明夫婦所提 訴訟進行和解。途中,林獻堂於法院遇律師岩本喜之助90(原臺南地院、覆審法
84 蔡伯汾(1894-?),字光展,臺中縣人。其父蔡蓮舫為前清秀才,漢學宿儒。其自日本東京帝 國大學法學部英法科畢業後,先後服務於日本司法省、大阪地方裁判所,後返臺擔任律師。
戰後,仍繼續以律師為業,曾擔任臺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1947 年後歷任臺北市律師公會常 務理事、監事。歐素瑛撰,〈蔡伯汾〉,收於許雪姬總策畫,《臺灣歷史辭典》,頁 1231。
85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26、29、32、36、
45;林垂凱口述,許雪姬訪問、王美雪紀錄,〈林垂凱先生訪問紀錄〉,收於許雪姬編著,《霧 峰林家相關人物訪談紀錄(頂厝篇)》,頁 44-45。
86 林獻堂著,許雪姬、鍾淑敏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二)一九二九年》,頁 362。
87 岩間秀,臺灣銀行臺中支店支配人。鈴木辰三,《臺灣官民職員錄》(臺北:鈴木辰三,1930),
頁 1。
88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46-51。
89 武井辰麿,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檢察官。鈴木辰三,《臺灣官民職員錄》,頁 439。
90 岩本喜之助,日本高知縣人,中央大學畢業。1902 年,判檢事登用詴驗及格,被任命為司法 官詴補,隨後於小倉區、飯塚區、福岡地方裁判所實習,1905 年詴驗及格後被任命為福岡地 方裁判所判事。1907 年,被任命為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敘高等官六等,擔任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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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官),岩本入法院告知林獻堂已到,林獻堂即以施寶樹(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局通譯)為通譯,與檢察官武井會面。檢察官武井首先問林獻堂是否提議將林澄 堂的財產轉作株式會社?次又問,林澄堂的遺產分配裡,3 位遺孀中的吳映雪分 配 300 石、簡輕煙 120 石,是否較少?又問,林垂明因無現金,是否可把即將成 立、以林澄堂為名的會社之預備金,分給林垂明 10 萬日圓?林獻堂分別答覆,
確有組織會社的構想,並說明將增加吳映雪為 600 石、簡輕煙為 300 石,也願意 分給垂明 10 萬日圓。此外,林獻堂也說明尚有股票欲作財團法人,以為慈善事 業,並以之作為林澄堂的紀念。檢察官表示贊成,並約林獻堂隔日再往,他將召 集兩方關係人,勸其和解。既而,岩本喜之助亦來向林獻堂說明,檢察官將傳喚 垂明、呂雨,告知該刑案不予起訴,使其向林烈堂謝罪並應聽任親族之調解91。
在制度上,檢察單位、法院甚至是行政官員,確實可以要求訴訟者進行和解,
或將訴訟移文至行政機關,變更為民事爭訟調停,官員甚至會當場親自調解。但 是,武井檢察官的命令和解,究竟代表什麼意義?特別是檢察官也涉入了劃分財 產與協助分配財產,是否可以意味著國家權力得以直接干涉林家分產的私領域?
其後,武井檢察官果然於 1930 年(昭和 5 年)3 月 28 日,傳喚林獻堂、林 階堂往法院與林垂明進行和解,並託林獻堂、階堂與吳子瑜會商,斟酌應如何和 解。林獻堂認為和解非要林烈堂參加不可,檢察官後遂應允,而由吳子瑜及林獻 堂、烈堂、階堂協議垂明、垂訓等之財產分配問題。林獻堂主張吳映雪加 300 石、
簡輕煙加 180 石,垂明名義內抽出 1,200 石,又扣除來兒、織雲、湘雲之額後,
其餘由垂明、垂訓均分;又,現金則各依垂訓名義與織雲、湘雲名義,各歸其所 有。澄堂之名義約 20 萬日圓,除遺言公證中欲贈與諸人的 10 萬日圓之額,其餘 與垂明所擁有的株券(股票)合併為財團法人,以之從事慈善事業。武井頗贊成 林獻堂之建議,並力勸吳子瑜不可異議92。此一財產重新分配案件,大致底定。
吳子瑜在常見、坂倉93、蔡先於 3 位律師陪同下,先與林獻堂、林階堂會面討論,
再由吳子瑜、林獻堂、林階堂 3 人共同會見武井檢察官,說明雙方已達成和解。
武井認為兩方既已同意和解,便應當盡快辦理手續,避免又再變卦,協議內容亦 應製成契約書。武井的憂慮,果然反應在呂雨先同意,卻又變卦,並要求增加兩 項條件。林獻堂再與吳子瑜共同會見檢察官武井,武井囑咐吳子瑜勸解呂雨,並
判官。1914 年,兼補覆審法院判官,1916 專任覆審法院判官至 1918 年退任。1918 年後於大 稻埕開設事務所,擔任開業律師。參見臺法月報社編,〈岩本判官の退官〉,《臺法月報》12: 7
(1918 年 7 月 20 日),頁 103。
91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40、49、100-101、
104、119、124。
92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104-105。
92 林獻堂著,許雪姬、何義麟主編,《灌園先生日記(三)一九三0年》,頁 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