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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重要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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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免不了 LMX 關係的存在,但也不能因為 LMX 的關係,而影響組織成員 對組織公平的知覺。綜上所述,校長如發揮分布式領導功能,與教師分享 學校領導的責任,是否還能建立良好的關係以及營造組織公平的環境呢?

值得加以探索。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以及從教師對校 長分布式領導、學校組織公平的知覺,探討影響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程度。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主要的核心議題臚列如下:

(一)探討國民小學教師所知覺之校長分布式領導、學校組織公平與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現況與差異。

(二)探究國民小學教師所知覺之校長分布式領導、學校組織公平與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

(三)提供研究結果作為國民小學經營學校效能以及未來研究之參 考。

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重要名詞釋義

一、待答問題

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提出下列待答問題,並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

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校長分布式領導:

1.研究對象知覺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的整體特徵為何?

2.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是否因研究對象背景變項不同而有所 差異?

(二)學校組織公平: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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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對象知覺國民小學學校組織公平的整體特徵為何?

2.國民小學學校組織公平是否因研究對象背景變項不同而有所差 異?

(三)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1.研究對象知覺國民小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整體特徵為何?

2.國民小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否因研究對象背景變項不同而有 所差異?

(四)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組織公平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關 聯:

1.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情形為 何?

2.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與學校組織公平之相關情形為何?

3.國民小學學校組織公平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情形為何?

(五)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組織公平與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 預測:

1.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解釋力為何?

2.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對學校組織公平的解釋力為何?

3.國民小學學校組織公平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解釋力為何?

4.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學校組織公平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的聯合解釋力為何?

(六)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組織公平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結 構方程模式檢定,其資料與模式整體適配情形為何?

二、重要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所討論之範圍與內容明確,茲將本研究的重要名詞加以定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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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如下:

(一)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係指依據《國民教育法》(1979)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所 設立的國民教育前六年階段學校,本研究的範圍僅限於新北市、臺北市與 基隆市三地之公立國民小學。

(二)分布式領導(distributed leadership)

本研究將分布式領導定義為,校長有意識地將領導功能分布於組織中 各階層,以共同分享的方式來決定組織的目標,以及匯集組織成員智慧與 能力,相互影響組織的運作與文化,並共同負擔績效責任提升組織效能。

校長分布式領導的層面有:

1.參與決定(participative decision making):提供學校成員參與組織 運作決定的機會,建構討論組織運作的制度與程序處理之平臺,並能蒐集 充分的資訊建立團隊決定的基礎。

2.溝通協調(communication & coordination):提供一個多元溝通管 道的環境,有助於成員能將資訊流通、相互溝通與對校務建言,鼓勵團隊 合作發展共創組織績效。

3.權力運用(power use):能將領導權力由凌駕他人(power over)的 形式改變成攜手並進(power with)的理念,權力分布於組織成員之間,尊重 成員自主決定並負擔績效責任。

本研究是以受訪者在研究者改編之「國民小學校長分布式領導調查問 卷」中「參與決定」、「溝通協調」以及「權力運用」等三個層面的感知程 度來判斷校長分布式領導的現況。得分愈高,表示校長分布式領導之實踐 程度愈強,反之則愈弱。

(三)組織公平(organizational justice)

本研究將組織公平定義為,教師感受到校長與學校組織公平對待的知 覺程度,如學校資源分配、內部管理與決定程序等主觀性認知。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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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組織公平的層面有:

1.分配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組織成員感覺到獎酬分配結果是 否公平。

2.程序公平(procedure justice):組織成員參與決策時,能知覺組織 決策程序是否依據公平的準則。

3.互動公平(interactional justice):組織成員間之人際互動的公平知 覺。

本研究是以受訪者在研究者改編之「國民小學學校組織公平調查問卷」

中「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以及「互動公平」等三個層面的感受程度來 判斷學校組織公平的現況。得分愈高,表示學校組織公平之知覺程度愈強,

反之則愈弱。

(四)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本研究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學校教師除了法令規章與聘約明訂的 基本工作要求之外,願意主動、自發表現幫助他人,並且願意額外投入工 作,協助學校發展與創造績效的行為。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層面有:

1.利他人行為(OCBs directed to individuals, OCBI):教師能夠與他 人溝通協調,對其他成員有直接的幫助,促進學校成員的團結合作,進而 能間接對學校效能有貢獻的行為。

2.利組織行為(OCBs directed to the organization, OCBO):教師能夠 認同學校、主動關心校務發展,從事對學校有益的行為。

3.工作投入與奉獻(job-task citizenship performance):教師對教育 工作充滿熱忱,積極與專業地投入,並願意為學校犧牲奉獻的行為。

本研究是以受訪者在研究者改編之「國民小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調查 問卷」中「利他人行為」、「利組織行為」以及「工作投入與奉獻」等三個 層面的知覺程度來判斷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現況。得分愈高,表示教師組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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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公民行為之展現程度愈強,反之則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