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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意涵、理論與研究

(Company-Directed)

顧客導向 (Customer-Directed)

角色內(In-Role) 工作導向行為 (Work-Oriented Behavior)

銷售(或服務)導向行為 (Sales/Service-Oriented

Behavior )

角色外 (Extra-Role)

組織公民行為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 反公民行為

(Anti-Citizenship Behavior, ACB)

顧客導向行為

(Customer-Oriented Behavior, COB)

圖 2-8 員工行為類型

資料來源: “Impact of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n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A review an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by P. M.

Podsakoff & S. B. MacKenzie, 1997, Human Performance, 10(2), 147.

員工的角色內行為,於基本工作職責的表現有關,所以,可能正面影 響組織績效應無疑義;而角色外行為不是組織正式明述的工作責任範圍,

所以並未指定員工必須執行。角色外的反公民行為(ACB),包含了故意忽 視規則、規定、上級指示,以及故意阻礙同事工作等違抗行為,對組織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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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有負面影響也不意外。但角色外的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 citizenship behavior)可以發揮組織的社會功能,減少摩擦和增進效率,進而提高組織 績效,因為組織公民行為的效應可能有:(1)提高同事和管理生產力;(2) 釋放資源增加生產力;(3)減少稀少資源僅作為維修功能之需求;(4)幫助組 織單位之間的協調;(5)加強組織吸引和留住最佳員工的能力;(6)增加組織 表 現 的 穩 定 性 ; 以 及 (7) 促 使 組 織 更 有 效 能 地 適 應 變 革 (Podsakoff &

Mackenzie, 1997)。

Barnard 於 1938 年指出,組織在塑造心理和社會情境的過程中,成員 超出技術範圍外的行為,如與他人合作的意願(willingness to cooperate)無法 純以契約的交換方式取得,此類行為若能精熟地發揮,可以協助提升組織 效能(as cited in Coleman & Borman, 2000)。學者普遍認為,組織公民行為 的概念起源於此(吳政達、湯家偉、羅清水,2007)。其後,Katz 在 1964 年進一步以角色理論延伸說明,個人在組織中型塑出組織所要求的角色行 為時,若要提高組織運作的效能,必須有三種行為類型表現:(1)組織的成 員必須願意參與並留任在組織中;(2)匯集或超越績效的標準的確立;以及 (3)創新和自發的表現,超越工作角色的要求,與同事能合作以及保護其他 的組織成員(as cited in Coleman & Borman, 2000)。前述的第三種行為,非 屬於角色規範及工作說明書所明定,且不包含在正式的獎酬制度中,有利 於組織運作,提高組織的效能,Smith、Organ 以及 Near(1983)將此類角色 外的行為稱之為「組織公民行為」。

組織公民行為之所以獲得管理學者的關注,就在於組織無法完美規範 所有的細節,永遠都無法規劃出可以涵蓋所有助於組織利益的準則提供組 織成員遵行(謝傳崇、王瓊滿,2011)。而組織要創造優異的績效表現以 提升競爭力,除了有良好的技術與核心能力之外,還須倚賴組織成員超乎 期待的工作表現才能達成(高家斌、蘇玲慧,2013)。另外,因為正向心 理學(positive psychology)強調對人類長處與美德的探討,正好彌補組織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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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的不足。所以,強調公民美德的組織公民行為就成為探討組織行為的重 要課題(吳清山、林天祐,2007)。Oplatka(2006)指出,近年來工作場所中 角色外(extra-role)活動的研究受到重視,例如,利社會的組織行為(prosocia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角色外行為(extra-role behavior)、助人行為(helping behaviors)、情境績效(contextual performance)與組織公民行為等,這些行為 的特徵是無條件的、非組織正式的規定,但卻能提升組織效能。換言之,

組織公民行為雖有益於組織發展,卻不能在正式角色義務的基礎上,強制 要求組織成員執行或是納入合約條款。Organ(1988)出版的專書,奠定組織 公民行為研究的基礎。Organ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完全是個人自動自發的 展現,未被組織正式規定,也沒有正式的工作說明書,更不是直接和明確 的獎勵制度,所以組織公民行為有助於組織的效率與效能。

Wayne、Green(1993)指出,早期對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與角色內 (in-role)自然表現的行為相較,強調組織公民行為是無條件、不求回報的行 為,而且員工不須為此而培訓,並藉由超出「角色要求」與「組織功能」

等兩項標準來定義(Graham, 1991)。換言之,「超越組織工作規範之外的角 色行為」以及「展現對組織有益的利他行為」是組織公民行為的兩大重要 內涵(吳清山、林天祐,2007)。但是,僅依據員工在角色內、外任務的 行為加以定義組織公民行為,可能忽略了因時間不同而改變角色內、外行 為的情境脈絡。因此,Graham(1911)採用公民或政治的行為觀點認為,基 於個人主動展現,而且非經正式授權的行為,才能使組織得到最佳的利益。

Borman、Motowidlo(1993)定義情境績效(contextual performance)時指出,

重新定義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要從無條件和不求獎勵的面向,轉向非任務 (nontask)取向的觀點。藉由協助社會和心理情境的維持與加強,組織公民 行為能支持組織的任務績效表現(Organ, 1997)。Haworth、Levy (2001)的研 究,則質疑組織公民行為必須是不求回報的定義,他們認為組織成員只有 在他們相信主管會有所獎勵時,才會展現和維持組織公民行為。因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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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公民行為可歸納成:(1)主動與志願性;(2)超越正式工作要求;(3)制度 中沒有正式規定的獎酬,但卻有利於組織其他成員和組織的整體性行為

(徐宗盛,2010)。

綜上所述,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自發性的表現出超越組織規範、

有利於組織績效表現的行為,所以,組織管理階層普遍認同組織公民行為 (Dimitriades, 2007)。這種行為不需經由培訓,也無視組織正式的獎懲制度,

但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是不是有所企求,卻成為近年研究對早期研究的反 思。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Piccolo、Colquitt(2006)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代表著組織成員透過參與、

同事以及奉獻的精神,傳遞正向的價值觀,願意犧牲個人利益而成就團體 目標的達成。以此概念似乎不難理解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但如要更深入 理解其內涵,Smith 等人(1983)建議,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多構面的觀念,

所以,Organ(1988)以五種內涵分析組織公民行為的組成,包含利他主義 (altruism)、認真盡責(conscientiousness)、禮貌周到(courtesy)、運動家精神 (sportsmanship),以及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分述如下:

(一)利他主義:代表個人無條件的行動,幫助組織中的其他成員完 成困難的任務。Vey、Campbell(2004)認為,利他主義者會主動撥出時間,

協助他人完成繁重的工作,以及協助培訓新進員工。

(二)認真盡責又稱為一般順從(general compliance),當一個人將組 織的制度、規章與程序內化以後,即使沒有人監督,依然奉行不渝。

Podsakoff、Mackenzie、Painee 以及 Bachrach(2000)認為,雖然期待員工不 須監督即能遵守規範,但大部分的人都做不到,所以,能在無人監督下依 然遵行組織規範的人,可稱為好公民(good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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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家精神代表組織成員面對即使無可避免的不便,或是不合 理的要求時,不僅能容忍而且沒有抱怨。Podsakoff 等人(2000)指出,這種 行為不僅不抱怨別人所造成的不便,還能保持積極的態度樂觀以對。

(四)禮貌周到意謂員工會盡力防止產生工作所造成的問題,他會保 持體貼的姿態與相關的工作人員保持聯繫(touching base),而影響其他人對 組織的承諾或是決定。

(五)公民美德表示員工會顧及到組織中的政治生活(political life),

例如出席會議、參與政策討論與提出改革的建言等 (Becker & Kernan, 2003)。

以上五個構面即為研究組織公民行為的起始構面。組織成員的公民行 為,代表他們願意互相幫助,共同合作解決問題和達成任務,而且體認到 他們的決定對他人的影響,以及容忍工作所帶來的不便,為了組織有更好 的績效表現,不斷努力付出,在任何時候都願意遵守組織規範。

林淑姬(1992)為了確實反應中西文化差異現象,參考 Organ(1988) 的架構,以國內企業組織為研究對象,發展出本土化的組織公民行為量表。

問卷分成六個構面,分別是「認同組織」、「自我充實」、「協助同事」、「敬 業守法」、「公私分明」與「不生事爭利」等。Podsakoff 等人(2000)同樣以 Organ(1988)的架構出發,並整合其他學者研究組織成員角色內和角色外將 近 30 種潛在的組織公民行為,統整成七項組織公民行為的類型,如表 2-7 所示:

Graham (1989);Moo rman &

Blakely (1995)

Graham(19 91)

Williams &

Anderson (1991)

George &

Brief

Motowidlo (1996)

資料來源:研究者修改自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s: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literature an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by P. M.Podsakoff, S. B. Mackenzie, J. B. Paine & D. G. Bachrach, 2000, Journal of Management, 26(3), 518-524.

上表七個面向幾乎囊括了學者組織公民行為研究中所提及的名詞,為

自動自發協助對組織有利之任務等(Aryee & Ch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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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組織他人有利之行為表現(OCBI):組織成員在工作中會主動 幫助他人之行為,而且間接經由這種方式對組織貢獻。例如,人際互助佳、

幫助缺席同事以及做有利他人的事等(Aryee & Chay, 2001)。

因此,謝傳崇、王瓊滿(2011)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層面的分類方式,

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照行為特性分類,另一類則是以利益的 對象來來分類。按照行為特性分類,大致有:利他行為、一般順從行為、

組織公益、人際利他、認同組織、認真盡責、運動家精神、公民美德、謙 恭有禮、自我充實、敬業守法、尊重體制、關懷組織效益……等外在行為 表現。另一類以利益的對象來分類,像是區分為個人及組織,或是區分為 對學校、學生和同事有利的行為等。以上的分類,雖然名稱或行為區分上 有所不同,其實內涵都是大同小異。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無須以複雜的構面來解 釋。例如,Nielsen、Bachrach、Sundstrom 以及 Halfhill(2012)的研究聚焦於 組織的績效表現,其研究結果指出,幫助行為(helping)、公民美德(civic virtue)與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可以建構組織資源分配的架構。因為這 三個面向使得組織與任務相互依存,而不是組織與任務無關。換言之,藉 由組織公民行為的發揮,使組織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以促進組織的績效 表現。職是之故,將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聚焦於二至三個構面,反而較容 易理解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有助於進一步研究激勵組織公民行為的方 式。

三、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與構面

DiPaola、Tschannen-Moran(2001)以教師為研究對象在學校環境中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以對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OCBI)和對組織的公民行為 (OCBO)兩個面向,作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分類。研究結果發現,當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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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從事非正式工作中所負責的工作時,對學校組織提升效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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