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舉制度改革對日本政黨合縱連橫影響之政治分析
第一節 從政黨規模觀察聯合政府的轉變
從 1993 年到 2000 年之間,日本主要經歷了細川聯合政府、村山聯合政府、橋本聯合政 府、小淵聯合政府與森聯合政府,而構成這幾個聯合政府的執政黨,也因著當時的政治局勢 的轉變而有所變化。這變化不僅只呈現在執政諸黨的成員更動上,亦有許多細微且值得探討 的部分。本章的開頭,就將從構成這幾個聯合政府的執政諸黨規模開始分析,以檢視這樣的 變化對聯合政府帶來合種轉變。
在開始針對各聯合政府進行個別討論前,本研究將先釐清「政黨規模」這個探討項目的 基本概念。所謂的政黨規模,即是以該政黨在國會所佔的席次多寡來判斷其大小,席次數量 較多者為大黨,席次數量較少者為小黨。但在此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即是,要以何種標準來判 定一個政黨在國會中拿下多少席次以上才是大黨、少於多少席次則會被判定為小黨?關於這 點,目前學界尚未討論出一個公認的標準答案,這是因為各國的國情狀況不同,不僅國會席 次數量不相同,政黨體制亦不一樣。有些國家的國會席次多達數千席,有些則只有一百多 席;有些國家的政黨體制是一黨獨大,有些則是兩黨並立、互相角逐,有些則是多黨林立,
其中沒有特別明顯的多數黨。由上述內容可知,在各國的國情不同的狀況之下,實在難以訂 出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數字來判定政黨規模的大小。既然在量化的數字上難以做出一個定 論,於是有學者試圖從社會科學的角度提出了一套見解,來定義國會中的大黨與小黨。
法國學者杜佛傑(Maurice Duverger)在其著作《政黨概論》(Les Partis Politiques)
中,將政黨分為三種規模: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大黨以及小黨。在此首先要定義的是,
何謂「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這樣的名詞是特別指稱那些在國會中通過選舉制度等正常 程序,得到絕對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者是那些有可能達到此地位的政黨。而基本上,這種狀 況除了在一黨獨大的情形下會發生以外,兩黨制的情況下亦會出現,因為這兩個政黨都有機 會拿下國會多數席次、成為執政黨的可能。而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與大黨,以及政壇上其 他政黨又有何差異呢?首先在對於「執政」一事的心態,因著具有過往的執政經驗,該政黨 知道即使當下不是執政黨,總有一天仍會需要負起組織政府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個大黨或 許規模很大,是擁有許多國會席位的大型政黨,在心態上卻不認為自己有出面組織政府的責
任,除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之下。再者,在這份責任感驅使下,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不僅在 政見上會偏向務實作風、注重實踐,當其獲得政權時亦會一肩扛下責任,並將注意力放在具 體的問題上面,進行有限度的改革,而不堅持難以實現的革命大原則。1綜合以上論述,負 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是指那些在國會中得到絕對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者是那些有可能達到此 地位的政黨,其具有扛下組織政府的決心與責任感。取得政權後,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將 推行務實的政策,為了解決具體問題而進行同樣是具體的、有限度的改革。以此類推,相信
「與其他政黨共組聯合政府以獲得執政權」自然也會是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考慮採行的方 案之一,若其組成聯合政府,即便不是由該政黨之領袖出任首相,以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 在國會佔有多數席位的優勢,也將會主導整個聯合政府的施政走向。
而在政壇上的大黨與小黨方面,這些政黨與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最大的差異在於,不 論大黨或小黨,都不具有成為國會絕對多數派的能力。在正常情況下,大黨與小黨只有在組 成聯合政府的時候受到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之邀請,才能躋身執政諸黨之行列。而大黨與 小黨在規模差異上的體現,可從內閣成員席次分配上加以辨別。大黨在國會的席次規模是足 以使其於聯合政府中擔綱重要角色,甚至可讓其出面作為組織聯合政府的號召者;然而就如 前文所述,大黨並沒有成為國會絕對多數派的能力,所以若出現大黨黨魁單獨出面組織政府 時,此乃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與其他政黨的默許以及支持下,才得以成真的特殊狀況。在 一般情況下,大黨只有在組織聯合政府時才會躍身執政地位。相反的,若大黨並未加入聯合 政府,而是以在野反對派的角色出現在國會時,雖然其席次無法佔有絕對多數,但大黨在國 會的席次規模既然能足以使其於聯合政府中擔綱重要角色,即可看出仍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假設大黨與其他在野政黨聯合成為反對力量,將使其產生更大的影響力,並造成執政黨在國 會面臨更大的阻力。2
在小黨方面,其不論是在政府之內或者於在野反對派之內,都因著自身在國會席次的數 量有限而只能扮演協助者的角色,即便躋身聯合政府之中,也只會被分配到幾個重要性較低 的內閣官員職位。但是,假設當前的政壇局勢呈現出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與其他在野政黨 差距很小的狀況時,小黨便會處於一個足以改變力量對比的位置,也就在驟然間增加了其在 國會中的重要性。而在平時的狀況下,小黨又是如何在國會選舉中脫穎而出,佔有一席之地 的呢?一般而言,小黨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具有知名人士的小黨,另一種則是永久性 的少數黨。第一種類型的小黨只是一個議員集合體,不具有真正的政黨組織,也沒有社會基
1 Maurice Duverger 著、雷競璇譯,《政黨概論》,(香港:青文文化,1991),頁 247-249。
2 Maurice Duverger 著、雷競璇譯,《政黨概論》,頁 251。
礎。這種小黨集合了一些無法忍受大黨紀律的議員,或者一些認為大黨不能滿足其自身野心 的議員。在這些小黨之中,有些是由一個非常有影響力的知名人物的附庸者們,以這位人物 的威望或者以其所能帶來的好處而組成;有些則是集合了一些大黨的異議分子,這些人不滿 大黨違背應有的思想意識或者對他們予以忽視,因而從大黨中獨立出來,有的選擇貫徹原屬 政黨的立場與主張,有的則選擇另闢途徑。簡而言之,第一種類型的小黨在成立時大多是在 機會主義或是時局變化下而組織起來,這些政黨中以知名人士附庸者為核心的政黨較無組織 紀律、甚至沒有明確的主義,以大黨異議份子為主的政黨則較有其明確的立場與主張。而兩 者的共通點在於較無地方上的基層組織,因此在社會與政壇立足的根基可謂薄弱,也許在某 種政壇上的局勢變化中可以順勢在國會席次中有所突破,但缺乏地方基層組織的弱點將使其 在下屆的國會選舉中難以守成。與上述類型相反,當小黨具有地方基層組織時,便算是第二 類型的小黨,即為永久性的少數黨。這些黨的組織不僅只建立在國會成員之中,而是連帶具 有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分部、支部等組織所凝聚而成的結構。第二類型的小黨建立在一個社會 基層或政治基層上,代表著民意中一個數量極少但卻相當穩定的部分,而促使其民意基礎得 以成形的因素包含種族、地域、宗教與政治意識形態等等。一般而言,具有知名人士的黨較 多地是執政諸黨的一員,永久性少數黨則較多地是反對派政黨。這種論點是以意識形態的強 弱為依據所下的判斷,相較於永久性少數黨,具有知名人士的黨在意識形態上大多較無鮮明 的色彩與堅持,因此當一個小黨處於議會的中間派位置時,該黨既可以作為一個左派來支援 右派多數政黨,又可以反過來作為一個右派來支援左派多數政黨,可說是位於執政諸黨與反 對黨邊緣的銜接位置。在這種情況下,若是在選舉中,兩個大型政黨在某選區中所能得到的 選票相近,如果只要將少量選票投入任何一方即可扭轉結果的話,中間派小黨就會具有改變 國會席次分配的能力;在國會中就如先前所述,若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與其他在野政黨的 席次相當接近,並且到了只要小黨投入其中一派便可以將國會內的力量對比加以扭轉的話,
小黨的仲裁地位就極為重大了,更誇張地說,此時國家的命運便受制於一個人數非常少、甚 至是與國民群體極不相稱的小組織(如果該黨為永久性少數黨的話),但若沒有該黨的支 持,誰也無法執政。3此時小黨在政壇的地位,便可說是舉足輕重了。
論述完杜佛傑所定義的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大黨與小黨之後,其實從前文中也可以 發現,相較於的負有多數派使命的政黨與其他政黨的區別,杜佛傑並未針對大黨與小黨的差 別做出明確的定義。事實上杜佛傑也坦言,大黨與小黨的區分不是不重要,而是難以做出百
3 Maurice Duverger 著、雷競璇譯,《政黨概論》,頁 253-257。
分之百清楚的劃分。4然而,從前文中又可看出,杜佛傑在闡述大黨時曾論及其可在其他政 黨的默許下單獨組織政府,以及在正常狀況下,大黨只能在組成聯合政府時才會躍身執政地 位;但當其論述小黨時則未談到相關狀況,而將重點放在小黨的主要類別,並強調其身處執
分之百清楚的劃分。4然而,從前文中又可看出,杜佛傑在闡述大黨時曾論及其可在其他政 黨的默許下單獨組織政府,以及在正常狀況下,大黨只能在組成聯合政府時才會躍身執政地 位;但當其論述小黨時則未談到相關狀況,而將重點放在小黨的主要類別,並強調其身處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