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和(貳)實詞研究(乙)
4.2 副詞
4.2.4 副詞的分類
4.2.4.1 情態副詞
巫雪如(2012:4)給「情態」下的定義:「目前語言學界對情態一般的定義是,
情態表達說話者對命題或語句內容的主觀意見及態度,如果以最廣大的情態界定 來看,可以說所有的言說(utterance)都含有某種情態在內。」谷峰(2010)將「情 態」界定為「語句中表現言說主觀性的部分(既包括說話者對談話內容的態度,也 包括說話者對聽話者的態度),但不包括時體、語態、位移指示、詞序、語體風格 等。」因此,情態副詞就是「說話者的態度或認知判斷的副詞。」
筆者以此說法給副詞歸類。因此《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的情態副詞是:
必( 、必)、固、果、允、沇(噂)、亓(其)、 (並)、相。以下本文針對這些情 態副詞,一一詳述:
(1)【必】
凡 4 見,在《清華簡》(壹)和(貳)簡文裡,「必」有兩種寫法即「必」(3 見)
和「 」(1 見),可譯作「必定」或「必會」,作為情態副詞敘述主語進行動作 時的情態,處於主語後面和動詞前面。如:
(1)昔前人傳寶,必受之以詷。(保,3)
(2)懼其主,夜而內尸,抵今曰 , 必夜。(楚,5)
(3)息媯將歸於息,過蔡,蔡哀侯命止之,曰:「以同姓之故,必入。」(繫 5,23-24)
(4)文王為客於息,蔡侯與從,息侯以文王飲酒,蔡侯知息侯之誘己也,亦告文王 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見之。」(繫 5,26-27)
《常用文言虛詞手冊》:「必,表肯定,相當於『一定』、『必須』、『必定』、『必 然』等。多作狀語或謂語。」81《廣韻》云:「『審』也。」82《助字辨略》:「必,
案:決定之辭。」83《古書虛字新義》:「必,猶今語『肯定』也。」84《古書虛字 集釋》:「必,猶『定』也。」85《《論衡》虛詞通釋》:「必,一、用於謂語前,表示 對事實趨勢的推斷或事理之間的關係確定不移。可譯為『一定』、『必然』、『必定』
等。二、用於謂語前,表示主觀意志堅定或態度堅決。可譯為『必定』、『一定要』、
『堅決』等。」86「必」,除了譯成「必定」或「必會」,也可譯成「一定」、「必定」、
「必然」或「堅決」,表示主語或說話者進行某個動作或行為時的態度堅決。「必」
在句子中作狀語,應屬於情態副詞。到東漢時期「必」,依然具有「必定」這個義 項。在現代漢語裡,「必」依然作「必定」義。
(2)【固】
凡 2 見,可譯作「堅決」或「固且」,作為情態副詞常處於主語後面和動詞前 面,如:
(1)楚以與晉固為怨。(繫 21,117-118)
(2)文王命見之,息侯辭,王固命見之。(繫 5,27-28)
《常用文言虛詞手冊》:「表肯定,意思是『堅決』、『堅定』、『必定』、『一定』、
81于長虹 韓闕林《常用文言虛詞手冊》(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4 年 10 月),頁 16。
82王瓊珊編輯《重校宋本廣韻》(附索引)(臺北:廣文書局,民國 49 年 10 月),頁 450。
83(清)劉淇著 章錫琛校注《助字辨略》(北京:中華書局,1954 年 10 月),頁 248。
84王叔岷著《古書虛字新義》(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 67 年 10 月),頁 136。
85裴學海著《古書虛字集釋》(全 2 冊)(北京:中華書局,1954 年 9 月),頁 845。
86吳慶峰主編《《論衡》虛詞通釋》(濟南:齊魯書社,2011 年 11 月),頁 9。
『的確』、『肯定』。表本然,意思是『本來』、『原來』、『當然』。」87《古漢語虛詞》:
「『固』只作副詞用,有時作應對詞,也是副詞,不過其下省略動詞和其他成分。
表堅決。」88《助字辨略》:「固,《戰國策》:『齊固弱。』註云:『固,信也』。案:
固,『信』也,『實』也。」89「又《曲禮》:『毋固獲。』陳注元:『固獲,謂必欲取 之也。』《漢書•周昌傳》:『吾固欲煩公,公彊為相趙。』」師古云:『固,必也。』」
90《古書虛詞旁釋》:「『固』猶『必』也。」91例句 1 的意思是:「楚國自此跟晉朝 必然結怨。」「固」可譯作「堅決」或「固且」之外,還可譯成「固然」,跟「必」
一樣,應屬於情態副詞,表施事主語進行某個動作或行為時所持態度之堅決。
(3)【果】
凡 3 見,可譯作「果然」或「果真」,作為情態副詞常處於主語後面和動詞前面,
說明強調動作發生時的情態,如:
(1)秦穆公乃內惠公于晉,惠公賂秦公曰:「我後果入,使君涉河,至於梁城。」(繫 6,33-34)
(2)朕聞周長不貳,務擇用周,果拜不忍,綏用多福。(程,6-7)
(3)魯昜公率師以交晉人,晉人還,不果入王子。(繫 23,129)
例句 1 的意思是:「秦穆公於是送惠公回晉國,晉惠公賄賂秦穆公說:『我若果 真進入,就讓你的領地跨入黃河,直到梁城送給您。』」《常用文言虛詞手冊》:「果,
表事實與預料的一樣,相當於『果然』、『果真』、『真的』等。」92《古漢語虛詞》:
「果,『果』字古人多用為副詞,事情未和預料或者期望相合的用『不果』或『未 果』。」93在現代漢語裡仍保留著「果然」一詞。在古代漢語裡,「果」作「果真」
或「果然」解,屬於情態副詞,表示事實跟施事主語所預料所想的大致一樣。
87頁 124-127。
88楊伯峻《古漢語虛詞》(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 2 月),頁 50。
89頁 199。
90頁 200。
91蕭旭著《古書虛詞旁釋》(揚州:廣陵書社,2007 年 2 月),頁 125。
92頁 134-135。
93頁 56。
(4)【允】
凡 1 見,可譯作「確實」或「真的」,作為情態副詞,描述說明動詞發生時的情 態。如:
(1)今朕疾允病,恐弗堪終。(保,3)
在《清華簡》(壹)和(貳)裡,「允」出現在動詞「病」前面,描述動詞發生時的 情態,屬於情態副詞,作句子中的狀語。
(5)【噂】
凡 1 見,在《清華簡》(壹)和(貳)裡「噂」寫成「沇」,可譯作「誠然地」, 作為情態副詞修飾或描述主語即說話人說話時候的神態、心情或口氣。如:
(1)民噂曰:『余及汝皆亡。』(尹,2)
在《清華簡》(壹)和(貳)簡文裡,「噂」僅出現一例,處於說話人「民」之後,
表示說話人說話時的情貌之真切誠然,作句子的狀語。例句 1 的意思是:「(夏朝 的)民眾誠然地說:『我們和你一起逃亡。』」
(6)【其】
凡 10 見,在《清華簡》(壹)和(貳)裡「其」寫成「亓」,處於動詞謂語的前 面,在句中表達出說話人各種不同的神態,故歸類為情態副詞。如:
(1)王搏書以泣,曰:「昔公勤勞王家,惟余沖人亦弗及知,今皇天動威,以章公德,
惟余沖人其親逆公,我邦家禮亦宜之。」(金,11-12) (2)湯曰:「格,汝其有吉志。」(尹,1)
(3)公曰:「天子、三公,余惟弗起朕疾,汝其敬哉。兹皆保胥一人,康□之;蠥服 之,然毋夕□,維我周有常刑。」(祭,19-21)
(4)夏有祥,在西在東,見章於天,其有民率曰:『惟我速禍。』咸曰:『胡今東祥 不章?今其如台?』(尹,3-4)
它簡如:(誥,3-4)、(繫 14,67)、(繫 14,67)、(祭,2)、(保,10)、(金,1)。
在傳世文獻及出土簡帛文獻裡,「其」可作情態動詞或情態副詞。無論是副詞 或動詞,「其」皆表情態。照筆者看來,上述例句裡的「其」有些是情態副詞,有
些則看似可作情態動詞也可作情態副詞。筆者觀察到若刪除掉當中的「其」,並不 會影響句子的意義,故將之列為情態副詞處理。情態副詞的使用和主語有著密切的 關係。第一人稱代詞作句子的主語時,當中的「其」表願望情態如例句 1。如果主 語是第二人稱代詞,「其」則表祈使情態如例句 3。有時候「其」也可表測度,如 例句 2。如果主語不屬於第一人稱代詞,也不是第二人稱代詞,那麼當中的「其」
表測度如例句 4。
(7)【並】
凡 1 見,通「並」。在《清華簡》(壹)和(貳)裡「並」寫成「 」,可譯為
「一起」。作為情態副詞,表示動作發生時的情態是兩方,如:
(1)王及太子發並拜吉夢,受商命於皇上帝。(程,3-4)
《常用文言虛詞手冊》:「並,表共同,相當於『一起』、『一同』、『同時』。也 可表『相並』,相當於『並排』。」94《助字辨略》:「竝,一作『並』。『竝』者,同 時相比之辭也。」95《爾雅註疏》:「『併』也。」96《古書虛字集釋》:「並,『皆』
也。並,『與』也。」97在《清華簡》(壹)和(貳)裡,「並」出現的頻次有 1 次,處 於動詞前面,作狀語。「並」作為情態副詞,表動詞所涉及的對象至少有兩個以上,
在同個時間和地點進行相同的動作。
(8)【相】
凡 2 見,可譯為「互相」,作為情態副詞,表示動作發生時的情態是彼此雙方,
如:
(1)悼公立十又一年,公會諸侯,以與吳王壽夢相見於虢。(繫 20,108-109)
(2)晉簡公會諸侯,以與夫差相見于黃池。(繫 20,110)
94頁 20-21。
95頁 172。
96頁 96。
97頁 854。
《常用文言虛詞手冊》:「相,表彼此,相當於『互相』、『相互』。」98《古漢語 虛詞》:「相,『相』作副詞,『互相』之義,熟語『相識』、『相同』、『相等』、『相輔 相成』,都是這個意思。也可用『相與』,『交相』、『更相』二字組合的詞。」99《廣 韻》:「相,『共』『供』也。」100《助字辨略》:「『交相』者,彼此更共之也。『相與』
者,比合之辭也。」101《詞詮》:「相,副詞。『交相』、『互相』之義。」102在古代 漢語裡,「相」即「互相」之義,這個義項保留到現代漢語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