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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之」、「厥」

第三章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和(貳)實詞研究(乙)

3.8 代詞和代詞的分類

3.8.3 關於「其」、「之」、「厥」

上古漢語到底有沒有真正的第三人稱代詞?這個問題,已經有許多人著文討 論過了。迄今為止,學界裡主要存在三種看法:

第一、認為上古漢語語法有第三人稱代詞。持這種看法的是王力(1944 & 1989)、

周法高(1959)、黃盛璋(1963)、張斌和胡裕樹(1989)、楊伯峻和何樂士(1992)、張 文國和張能甫(2003)、廖振佑(2001)、張玉金(2006)。上述學者們把「其」、「之」、

「厥」、「夫」、「伊」、「渠」和「匪」視為第三人稱代詞。

第二、認為上古漢語還沒有真正的第三人稱代詞。持這種看法的學者是郭錫良 (2005)和崔立斌(2004)。郭錫良認為,先秦漢語裡的「其」、「之」和「厥」原本是 指示代詞,在先秦時代已經由泛指和特指代詞向第三人稱代詞轉化,但還未完成轉 化過程。因此嚴格來說,上古漢語沒有第三人稱代詞。崔立斌也是如此認為。

第三、認為上古時代有些代詞雖然具有單純第三人稱代詞的用法,但在意義上跟 現在所說的第三人稱代詞有別。持這種看法的是姚振武(2005)和李佐豐(2004)。姚 振武主張這類詞應稱為「古指稱詞」。指表指別,稱表稱代。李佐豐認為這類詞應 叫作「他稱代詞」。

本文應該如何解決有無第三人稱代詞這個問題呢?出現於《清華簡》(壹)和

(貳)簡文裡的「亓(其)」、「之」和「氒(厥)」又該如何歸類?代詞是代替別的 詞、詞組或句子,以表句子中的主語、謂語或賓語的詞。人稱代詞就是指代人的詞,

第一人稱代詞(也稱作「自稱代詞」)就是代替說話者自身的詞,或說話人己方的 詞。第二人稱代詞(也稱作「對稱代詞」)就是代替說話的另一方,即對方的詞。

那麼第三人稱代詞就應順理成章,定義為代替說話的第三方的詞,又叫他稱代詞。

接著,本文要討論的是先秦以前是否存在他稱代詞,即第三人稱代詞。

弓肇祥(1989:5-10)指出,「邏輯學主要是研究推理的,它確定正確推理的形式

和規則。」、「推理是由前提和結論兩部分組成的。前提是推理所依據的那個或那些 已知命題;結論是由前提得出的那個新命題。」、「邏輯推理可分為三個部分,歸納 推理、溯因推理和演繹推理。演繹推理是前提與結論之間有必然聯繫,由前提必然 得出結論,也就是說,在演繹推理中,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

在上面的章節中,已經確定第一人稱代詞和第二人稱代詞可充當句子的主語、

賓語和定語。己身代詞可以充當句子的主語、狀語和賓語。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可 推理出「人稱代詞可充當句子的主語、賓語、狀語和定語這條語法規律」的結論。

在這個結論下,再溯因推理出「只有能夠充當句子的主語、賓語、定語和狀語,才 是人稱代詞」這個推論,因為這是人稱代詞該有的句法功能。因此,假設「其」、

「之」和「厥」能充當句子的主語、賓語、定語和狀語,那麼毫無疑問地它們應該 就是第三人稱代詞。這是其一。

其二,第三人稱代詞是人稱代詞之其中一類,它必須是指代人的詞,而非其他 事物。倘若「其」、「之」和「厥」符合上述兩項假設條件,便可算是第三人稱代詞。

本文認為,語言事實勝於語言理論。要判斷「其」、「之」和「厥」是不是屬於第三 人稱代詞,就要回到語言事實上去。

經過觀察和統計,可確定的是在《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其」出現 了 38 次、「之」出現了 64 次、「厥」出現了 22 次、「 =(止之)」只出現 1 次。

「 」是「止之」的合文,在此僅採用計算「之」;但由於其以合文形式出現於文 本,故和「之」分開表述於兩處。

(1)「其」的句法功能

「其」可以充當句子中的定語,為數不少,如下:

(211)王曰:「嗚呼,公,朕之皇祖周文王、烈祖武王,宅下國,作陳周邦。惟時皇 上帝宅其心,享其明德,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敷聞在下。……」(祭,

4-5)

(212)晉獻公之婢妾曰驪姬,欲其子奚齊之為君也,乃讒大子共君而殺之,或讒惠 公及文公。文公奔狄,惠公奔于梁。(繫 6,31-32)

(213)穆王即世,莊王即位,使申伯無畏聘于齊,假路於宋,宋人是故殺申伯無畏,

奪其玉帛。(繫 11,58-59)

(217)莊王立十又五年,陳公子徵舒殺其君靈公,莊王率師圍陳。(繫 15,74-75) (218)平公率師會諸侯,為平陰之師以圍齊,焚其四郭,驅車至于東畝。(繫 17,

(226)昔周武王監觀商王之不恭上帝,禋祀不寅,乃作帝籍,以登祀上帝天神,名

上述例句的「厥」全是充當句子的定語,修飾後面的名詞。不見做主語、賓語 和狀語的例句。一般上,翻譯成現代漢語時,可翻譯成「他」或「他的」。例句 228 大概是說舜得到中以後,在政務上不變亂名實的關係,自身更加謹慎,只有誠信。

恭敬不懈怠,因此培養了三降之德。帝堯非常嘉獎他,因此傳授他事業。例句 229 的意思是:「從前上甲微向河伯借中(旗幟),以報復有易,有易服了他的罪行。」

總結來說,「其」能充當句子的定語,不見充當主語、賓語和狀語的例句。「之」

只見充當賓語的例子,不見充當定語、狀語和主語的例子。「厥」只作句子的定語,

不見充當賓語、狀語和主語的例子。換言之,「其」、「之」和「厥」不見同時充當 句子的主語、賓語、狀語和定語的例子。

在「其」充當定語的例句中來看,「其」除了複指有生名詞(即人)之外,也可 用來複指國家名詞。從例句中看來,「之」除了可指代有生名詞(即人、木),也用 來指代國家名詞(如 )和地名(如千畝)等。在例句中,「厥」除了可指代有生名詞,

也指代國家名詞如「夏」。

從以上兩點論述,本文可籍此斷定在《清華簡》(壹)和(貳)裡的「其」、「之」

和「厥」不是第三人稱代詞(他稱代詞)。綜合筆者對簡文裡含有「其」、「之」和「厥」

例句的觀察和分析,當中的「其」、「之」和「厥」可翻譯成「他(它)」或「他的(它 的)」,多數複指有生名詞,少數複指國家名詞和地名等。換言之,「其」、「之」和

「厥」可指代生物之餘,也可指代非生物。不管是把這三個詞歸類為人稱代詞或指 示代詞都不妥。因此本文只好另辟一個小題,把有關「其」、「之」和「厥」的討論 安排在人稱代詞和指示代詞的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