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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和(貳)實詞研究(甲)

2.4 數詞和數詞的分類

顧名思義,數詞即表示數字和跟數字有關的詞,屬於實詞的其中一種。關於數 詞,每一位學者的分類都不盡相同。史存直(2005)把數詞分成六類,即基數、序數、

分數、倍數、概數和不定數。廖振佑(2001)分數詞為七類,那就是基數、序數、分 數、倍數、約數、問數和虛數。康瑞琮(2008)分數詞為五類即零數、分數、概數、

虛數和序數。張文國和張能甫(2003)也把數詞分作五類,即分數、倍數、零數、概 數和虛數。劉利和龐月光(1999)把數詞分成五類,即基數詞(又再分成係數詞和位 數詞兩小類)、序數詞、分數詞、倍數詞和概數詞。

經過研究和統計,《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的數詞只有 19 個,其中單音節 數詞佔 16 個,雙音節數詞只有 3 個。經過觀察,簡文裡的數詞主要有兩類,即基 數詞和序數詞。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詞類活用,即數詞活用為副詞。

2.4.1 基數詞

基數就是基本的數目。本文在此採用劉利和龐月光《語法應用通則》的數詞分 類法,把基數又分作係數詞及位數詞兩種。係數詞就是十以內的數字即一到九,而 位數詞就是十進制的數字,如十、百、千、萬、億、億萬等。在古代和現代漢語裡,

係數詞和位數詞可以自由組合,如十一、十五、二十五、五萬、九十、九億等。經 過觀察研究,可以確定的是《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的係數詞及位數詞如 下∶

2.4.1.1 係數詞

《清華簡》(壹)和(貳)文本的係數詞共有 10 個,數詞後的頻次,請看文後附 錄 4。這些數詞是∶

(1)單音節: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參(三)。當中只有一個數詞大 寫即「參」,出現頻次也只 1 次。

由於「三」和「參」同義,又同時出現在簡文裡,故本文嘗試觀察討論「三」

和「參」的異同:

2.4.1.1.1「三」和「參」的比較

「三」和「參」乃表示相同數目的基數詞,但不可以任意替換。李佐豐(1994) 指出「在謂語位置上和跟其他數詞組合時,一般會使用『三』而不用『參』」,這是 正確的。經過觀察後可以肯定,《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三」和「參」的使 用是存有異同的:

(1)「三」作為定語,可出現於時間名詞、物質名詞、有生名詞和職官名詞之前,

而「參」就沒有這方面的功能,如:

(237)武王旣克殷三年,王不豫有遲。(金,1)

(238)周公乃爲三壇同墠,爲一壇於南方,周公立焉,秉璧植珪。(金,2)

(239)秦師將東襲鄭,鄭之賈人弦高將西市,遇之,乃以鄭君之命勞秦三帥,秦 師乃復,伐滑,取之。(繫 8,46-47)

(240)魯昜公率師救武陽,與晉師戰於武陽之城下,楚師大敗,魯陽公、平夜悼

武君、陽城桓定君,三執珪之君與右尹昭之竢死焉,楚人盡棄其旃、幕、

車、兵、犬逸而還。(繫 23,134-136)

例句 237 中的「三」出現於時間名詞「年」之前,作定語。例句 238 裡的「三」

出現於物質名詞「壇」之前,作定語。例句 239 中的數詞「三」出現於有生名詞

「帥」之前,作定語。例句 240 中的「三」出現於職官名詞「執珪之君」之前,作 定語。

(2)「三」可以和位數詞組合,而「參」就沒有這方面的使用功能,如:

(241)宣王是始棄帝籍弗田,立三十又九年,戎乃大敗周師于千畝。(繫 1,3-4) 例句 241 中的「三」和位數詞「十」組合,而「參」到目前為止沒有這方面 的使用功能。

(3)「三」和「參」可以出現於稱謂詞之前,如:

(242)乃召畢 、井利、毛班,曰:「三公,謀父朕疾惟不瘳,敢告天子,皇天改 大邦殷之命,惟周文王受之,惟武王大敗之,成厥功。……」(祭,9-11)

(243)公曰:「天子、參(三)公,余惟弗起朕疾,汝其敬哉。兹皆保胥一人,康□

之;蠥服之,然毋夕□,維我周有常刑。」(祭,19-21)

在例句 242 和例句 243 裡,「三」和「參」出現於稱謂詞「公」之前,可以互 相混用。在上古漢語裡,數詞可以充當定語,並同時具有紀年或表示年月日的功能。

經過觀察研究,《清華簡》(壹)和(貳)簡文裡的數詞,具備上述所說的句法功能和 使用特點。

(1)係數詞的語法特點和句法功能 (1.1)作定語

《清華簡》(壹)和(貳)簡文裡的數詞充當定語的例句為數不少,在此列舉其 中五個例句:

(244)尹曰:「后,我來,越今恂恂。余閔其有夏衆□吉好,其有后厥志其爽,寵 二玉,弗虞其有衆。……」(尹,1-2)

(245)惟尹旣及湯咸有一德,尹念天之敗西邑夏,曰:「夏自絕其有民,亦惟厥衆,

非民亡與守邑,厥辟作怨于民,民復之用離心,我捷滅夏。……」(誥,1-

2)

(246)二公告周公曰:「我其爲王穆卜。」(金,1)

(247)二邦伐鄀,徙之中城,圍商密,止申公子儀以歸。(繫 6,39-40)

(248)平公率師會諸侯,為平陰之師以圍齊,焚其四郭,驅車至于東畝。(繫 17,

92)

例句 244、例句 245、例句 246、例句 247 和例句 248 中的數詞「二」、「一」、

「二」、「二」和「四」分別限制修飾後面的名詞,成為句子中的定語。

2.4.1.2 位數詞

《清華簡》(壹)和(貳)文本的位數詞只有 5 個,數詞的頻次,請看文後附錄 4。這些數詞是∶

(1)單音節:十、百、千、萬、億

係數詞和位數詞自由組合後所形成的基數詞,通常是雙音節或多音節詞。在

《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由係數詞和位數詞組合而成的基數詞只有 3 個,

即:

(1)單音節:廿=(二十)、𠀍=(三十)、 =(五十)

上述數詞的頻次,請看文後附錄 4。除了係數詞和位數詞直接組合之外,係數 詞和位數詞之間也會出現連詞「又」的形式,如下:

2.4.1.2.1 係數詞和位數詞中間用「又」

在《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係數詞和位數詞之間用連詞「又」隔開,

如:

(249)十又四年,厲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歸于宗。(繫 1,3)

(250)周惠王立十又七年,赤翟王峁 起師伐衛,大敗衛師於 ,幽侯滅焉。(繫 4,18-19)

(251)楚莊王立十又四年,王會諸侯于厲,鄭成公自厲逃歸,莊王遂加鄭亂。(繫 12,61)

(252)莊王立十又五年,陳公子徵舒殺其君靈公,莊王率師圍陳。(繫 15,74-75)

(253)昭王即世,獻惠王立十又一年,蔡昭侯申懼,自歸於吴,吴洩庸以師逆蔡 昭侯,居于州來,是下蔡。(繫 19,106-107)

例句 249-253 中的位數詞「十」跟基數詞「四」、「七」、「四」、「五」和「一」

之間常用連詞「又」隔開,這是當時紀年的書寫方式,也是古人把基數詞和位數詞 概念區分開來的方式。

2.4.2 序數詞

序數詞就是表示次序的數詞。現代漢語表示序數時,只要在基數詞前面加一 個「第」字即可。「古代漢語除了在基數前面加『第』字外,第一個數字可以用與 它相當的字,如『太上』、『長』等代替,依次用『次』、『其次』、『次之』、『次者』

等來表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39在古代漢語中,表示年月日 的序數詞通常不加「第」字。從西周開始,稱第一年為「元年」,「正月」是一年裡 的「第一個月」,用「朔」指農曆每個月的第一天。經過閱讀及觀察,《清華簡》(壹) 和(貳)文本裡的序數詞只有 1 個,即:

(1)單音節:「兀(元)」。

序數詞的頻次,記載於文後附錄 4。在此將含有序數詞的例句列出∶

(254)晉莊平公即位元年,公會諸侯於湨梁,遂以遷許於葉而不果。(繫 17,91)

(255)楚聲桓王即位,元年,晉公止會諸侯於任,宋悼公將會晉公,卒于 。(繫 22,119)

上述兩個例句中的序數詞作句子的狀語,表示謂語發生的時間。在例句 254 裡,序數詞表示晉莊平公即位後的第一年即元年,處於句中。在例句 255 裡,序數 詞表示楚聲王即位後的第一年即「元年」,也是處於句中。這兩個序數詞都表示主 語進行動作的時間,屬於狀語。

2.4.2.1 紀年方式

數詞其中一個最大的功能就是記錄年份。在《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數

39廖振佑《古代漢語特殊語法》(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 年 4 月),頁 60。

詞也具備紀年的功能。

(1)不含連詞「又」的紀年方式

《清華簡》(壹)和(貳)文本裡出現兩種紀年形式,其一含連詞,其二不含連詞。

以下五個例句屬於不含連詞「又」的紀年方式∶

(256)隹王五十年,不豫。(保,1)

(257)武王八年,征伐 ,大戡之。(耆,1)

(258)周亡王九年,邦君諸侯安始不朝于周,晉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 師。(繫 2,8-9)

(259)晉文公立四年,楚成王率諸侯以圍宋伐齊,戍穀,居 。(繫 7,41) (260)楚共王立七年,令尹子重伐鄭,為𣲲之師。(繫 16,85)

以上例句的紀年形式均不含連詞,數詞直接出現在時間名詞前面。

(2)含連詞「又」的紀年方式

還有另一種紀年方式即含有連詞「又」,以下略舉其中五個例句:

(261)十又四年,厲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歸于宗。(繫 1,3) (262)立二十又一年,晉文侯仇乃殺惠王于虢。(繫 2,8)

(263)文公十又二年居狄,狄甚善之,而弗能入;乃適齊,齊人善之;適宋,宋 人善之,亦莫之能入;乃適衛,衛人弗善;適鄭,鄭人弗善;乃適楚。(繫 6,36-37)

(264)晉莊平公立十又二年,楚康王立十又四年,令尹子木會趙文子武及諸侯之 大夫,盟于宋,曰:「弭天下之甲兵。」(繫 18,96-97)

(265)晉景公立十又五年,申公屈巫自晉適吴,安始通吳晉之路,二邦為好,以 至晉悼公。(繫 20,108)

上述例句皆是含有連詞「又」的紀年方式,連詞前面一定是位數詞,而連詞 後面則是係數詞。在《清華簡》(壹)和(貳)簡文裡,基數詞和位數詞的組合皆 以合文形式(必須是整數)出現。如:「二十」的書寫方式是「廿」,「三十」則寫成

「𠀍」,而「五十」的書寫方式則是「 」,簡文的書寫者以合文的形式來書寫這些 數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