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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控公司的主要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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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演進過程

2.3 我國控股公司之演進過程

2.3.2 成立金控公司的主要誘因

信、中國產物保險

【表2-4 我國現有之金控公司(續)】

名稱 成立日期

資產(92.6.30該 公司自行申報 數,單位億元)

主體企業 金控成員

7 復華金控 2002/02/04 2,887 復華證券金融

復華證券、復華商銀、復華期

貨、金復華投顧、金復華投 信、復華創投、復華資產管 理、復華財務顧問

8 日盛金控 2002/02/05 2,427 日盛證券

日盛國際商銀、日盛投信、日 盛期貨、日盛投顧、日盛嘉 富、日盛保全、網路證券、日 盛控股、日盛資產管理、日盛 教育基金會

9 台新金控 2002/02/18 5,889 台新銀行

台新資產管理、台新票券金 融、台新行銷顧問、台新綜合 證券

10 新光金控 2002/02/19 6,500 新光人壽 新壽綜合證券、力世證券 11 國票金控 2002/03/26 1,816 國際票券 協和證券、大東證券、國票聯

合證券

12 建華金控 2002/05/09 4,741 建華銀行

建華證券、建華客服科技、建 華管理顧問、建華創投、建華 壽險代理人、建華產險代理 人、建華行銷顧問、安信信用

13 中信金控 2002/05/17 9,517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

中信保險經紀人、中國信託綜 合證券、中國信託創投、中國 信託資產管理公司

14 第一金控 2003/01/02 15,027 第一銀行

一銀證券、明台產險、建弘投 信、一銀租賃、第一保險代理 人、第一富蘭克林投信、美國 第一銀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暨本研究整理

一家具有銀行、保險、證券等之金控公司,整合前與整合後的最 大優勢在於資源共享與成本節省,藉由不同子公司之客戶資料共享,

以提供更完整產品服務,而利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作業平台 等,亦能有效節省企業成本。而整合的好處約略為下列幾項:

1.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益

為區隔金融機構投資經營風險,對於各金融機構之轉投資仍有一 定限額,而透過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金融機關事業範圍之擴大,結合金 融集團之資本及資源,可擴大金融經濟規模;尤其金融業務已朝向多 元化發展之際,藉由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聯屬事業以共同行銷、資訊 交互運用、設備共同等方式,組合多樣化之金融商品,可有效降低營 運成本,並達成經濟範疇(economic of scope)之目標 6

2.提昇我國金融業之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機構面臨國外金 融集團之競爭壓力,對於我國金融機構與外國大型金融集團將產生良 性之互動競爭,並可降低國外籌資成本,提昇國際信用評等,尤其我

6劉其昌,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案之分析,臺灣經濟金融月刊,2001 年 9 月,第 37 卷,第 9 期,

國大型金融集團與國際性知名金融集團進行策略聯盟或併購合作,增 強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3.提供交叉銷售的優點

在金控法下,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所有子公司可在一定規範下,更 可採共同行銷及資訊交互運用等方式推廣業務,藉由共用營業設備場 所方式,原本獨立運作的各金融業務將額外增加許多營運據點,而營 業人員若身兼其它子公司的業務銷售,則整體金融產品的銷售點將擴 大許多。此外,金融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的客戶資訊交互運用,將有 助於建立完整之客戶屬性資料庫,對日後產品行銷的推廣將能提供相 當多之潛在客戶群,只要規劃得當,金融控股公司即可藉由與子公司 間交叉銷售與聯合持股等行為,創造出更好的經營績效。

4.強化金融跨業經營合併監理

我國經濟體系已朝向關係企業發展之際,配合公司法關係企業章 之規範,該等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對金融機構之持股極需予以適度之透 明化。金融控股公司之制定,可促使其持股結構、財務及業務資訊透 明化。並有效引導以金融集團之方式經營,藉由金融合併監理,亦可 提升金融監理作業效率。

5.提供作業平台整合與一次購足

藉由金融控股公司,可整合中段、後段,業務平台及前段服務窗 口,成為單一服務窗口,即單一業務員可同時銷售基金、保險、股票、

債券等,達到提供客戶完整服務外,在成本節省上亦將有助益;同時,

因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公司種類繁多及齊全之金融商品,不但能滿足 投資人需求,更能提供客戶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之服務,

可有效提高客戶忠誠度,進而強化整體獲利。

6.提供租稅優惠

基於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強化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金融控股公 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百者,得自其持有 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金 融控股公司法並提供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等機制,使其享受租稅及規 費減免之優惠;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亦可透過簡易合併及公司分割 之方式,以利進行組織再造工程。此外,金控公司更提供了外國金融 控股公司進入台灣市場的便利性、登記規費和租稅給予免除或優惠,

以降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成本,達到引進外資,活絡市場經濟的功 效。

相對於眾多優點,其可能缺點有:旗下子公司設立初期,在資訊 設備整合等方面恐將因機器種類不同及資訊軟體不相容,而有相當的 成本資出,例如,日本瑞穗集團在 2002 年就曾因低估金融控股公司 整合的複雜度,導致金融控股公司資訊系統上線失敗而產生高達 17 億日圓損失;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一 旦納入體質較差之金融機構,亦可能使集團整體營運風險增高;金融 機構藉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子公司間之不當資訊流通,而對 客戶或公司之權益造成侵害。例如經營銀行業務之子公司要求其客戶 購買姐妹公司承銷之證券,或兼任之職員藉由取得客戶資料而危害其 利益等。

敘述完各國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誘因後,

表 2-5 為上述各國間之控股公司法之比較:

【表2-5 各國控股公司法之比較】

項目 美國 日本 我國

1 法案 金融服務業現代法 金融控股公司整備

金融控股公司法

2 控股公司種類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3 控制性持股 持有銀行超過25%

以上股權 持有50%以上股權 持有銀行、證券或保險25%

以上股權 4 金融控股公司對

子公司持股下限

對銀行、保險、證 券須至少持股25﹪

對銀行、保險、證券 須至少持股25﹪

對銀行、保險、證券須至少 持股25﹪

5 業務範圍 與金融本質相關業

銀行控股公司以金 融相關事業為主、保

險控股公司得擴大 至一般事業、證券控

股公司則無限制

銀行、票券金融業、信用卡 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 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

外國金融機構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

關之事業

6 轉投資非金融事

業規定 不允許

除銀行控股公司 外,其餘可持有一般

事業為子公司

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有金 額及比例限制,同時不得參

與經營 7 客戶隱私權之維

8 連結稅制

9 上市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可上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 公司皆可上市

金融控股公司上市,其餘子 公司下市

資料來源: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金華信銀證券暨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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