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演進過程
2.4 開放外資投資過程
外,投資額度最高為五百萬美元7。
我國在外資引進之過程,乃採取循序漸進的策略解除投資人身分 與投資方式的限制,並逐步放寬外資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的上限,於 1967 發布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實施辦法」。1982 院核定「引 進外資投資證券計劃」,正式確立我國有關外資投資於台灣股市之整 體管理政策及架構,將我國引進僑外投資證券分為三階段,分別是8:
(1)先採取僑資間接投資證券的方式
(2)准許僑外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證券
(3)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
並分三階段陸續進行修正,從間接到直接,逐步放寬或取消外資 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之各項投資限制。
就三階段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1983/5~1991/1)
1983 年5 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國外募集資金投資我國 股市,由中國商銀等6 家銀行負責籌組設立國內第一家證券投資信託 公司,成為我國第一之外國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引 進外資投資台灣證券之開端。有此可見,開放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
7劉節慈,亞洲主要國家外資管理制度簡介,證券暨期貨月刊,2003 年 12 月,第 21 券,第十二 期,頁 30~42。
8黃允治,外資在我國從事證券投資事業之相關規範及未來展望,證券暨期貨月刊,2003 年 12
場,第一階段是採取外國人購買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海外發行之 基金受益憑證方式,使外資得以間接投資國內股市,同時亦能達到建 立及促進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之政策目標。
第二階段(1991/1~1996/3)
1991 年1 月,開放符合外資一定資格條件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QFII),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在核准資金額度內投資國內證券,
使外國大型專業投資機構得直接投資我國證券,此為我國資本市場自 由化之始。其後,證券主管機關陸續修正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資 格條件,並逐步降低各類別要求之成立年限、資產規模及相關經驗等 規定,使更多外資法人投資機構得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身分投資我國 證券。
第三階段(1996/3~2003/10)
1996 年3 月,政府進一步准許不具專業資格之境外法人及自然 人(Non-QFIIs)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最高投資金額分別為五千萬 及五百萬美元,額度為一次申請永久有效,並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單一 窗口受理申請,無需取得外匯主管機關之同意。至此,我國可說是全 面開放外資投資證券,落實資本自由化;表2-6 為我國開放外資投資 國內證券簡史。
【表 2-6 為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
期間 相關政策
1983/05/27 開放僑外資間接投資國內證券
1990/12/29
中央銀行首度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單一外 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5%、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 總持股比例上限為10%、投資總額度25 億美元,個別投資額度最高為 5000 萬美元,最低為500 萬美元
1993/01/16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1 億美元 1993/08/19 放寬外資投資總額提高為50 億美元
1993/11/19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2 億美元 1994/04/19 放寬外資投資總額提高為75 億美元
1995/07/08 放寬單一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6%
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例上限為12%
1995/09/13 放寬單一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7.5%
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例上限為15%
1995/12/29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4 億美元,且符合特殊情形標準 者,每年得申請追加額度一次
1996/03/03 取消個別投資最低額度限制;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 例上限為15%
1996/11/20 放寬單一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10%
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例上限為25%
1996/12/19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6 億美元
1998/01/07 放寬單一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15%
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例上限為30%
1999/03/30 放寬單一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50%
放寬全體外資投資個別發行公司總持股比例上限為50%
1999/11/20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 12 億美元 2000/10/20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 15 億美元 2000/11/21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 20 億美元
2000/12/30 除特殊產業外,解除單一及全體外資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持股限制 2001/11/13 放寬個別投資機構的投資額度提高為 30 億美元
2002/09/11 得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 而公司員工未承購與原有股東未認購之股份
2002/10/01 得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
【表2-6 為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續)】
期間 相關政策
2002/12/12 得投資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 券,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2002/12/20 得受讓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原有股東轉讓之新股認購權利 2003/06/27 得為策略性交易需求借入股票,並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2003/07/09 取消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2003/10/02 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有效」制 度。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暨本研究自行整理
從1991 年正式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s)投資國內股市,
促使國內金融市場之國際化與自由化,至今已完成了我國「三階段開 放國內市場」的開放政策;同時,隨著近幾年來金融自由化與金融機 構走向國際化與大型化之潮流,金融機構的跨業經營已蔚為潮流,傳 統限制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管制理念已漸有所改變,政府為因應全球 金融體制,維護金融安全與提升競爭力,使未來金融能持續成為推動 經濟成長的動力,更於2001 年6 月27 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
外資有鑑於此,匯入我國資金逐年增加,累積匯入淨額截至2004 年2 月已有726.85 億美元如表2-7 所示。
外資持股佔全體市場 15.44% ,其中金融產業佔 15.93% ,然而 再加上各金融控股公司持續提高外資持股,導致外資對於金控股之持
股比例也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其中又以 2003 年 3 月與 2003 年 9 月 外資投資金融產業中金控股比例佔最高;如表 2-8 所示,同時加上其 優越的操作績效,使得外資的影響超過其所投資的部位,在金控股上 更是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表 2-7 外資資金匯入金額統計表】 民國 93 年 2 月 單位:億美元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FINI)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
人(FIDI) FINI 加 FIDI 年/月 匯入金額 累積匯入金
額 匯入金額 累積匯入金
額 匯入淨額 累積匯入淨 額 1996 65.78 89.70 0.050 0.050 26.89 89.75 1997 125.00 92.67 0.113 0.145 3.07 92.82 1998 119.15 110.35 0.075 0.208 17.74 110.56 1999 217.59 228.62 0.041 0.232 118.29 228.85 2000 329.47 312.26 0.037 0.254 84.33 313.51 2001 329.32 414.23 0.034 0.168 101.09 414.39 2002 309.99 429.94 0.041 0.196 15.74 430.12 2003 518.28 663.28 0.042 0.231 223.37 663.49 2004(2) 130.60 726.23 0.005 0.218 63.25 726.85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月刊,第22 卷第3 期。
【表 2-8 外資持股比例統計表】
外資持股—佔全體市場 外資持股—佔金融產業 外資持股—佔金控公司 年/月 外資持股比率
(%) 年/月 外資持股比率
(%) 年/月 外資持股比率 (%) 1996 9.77 1996 10.03 2002(3) 36.89 1997 9.20 1997 13.67 2002(6) 70.61 1998 7.72 1998 16.02 2002(9) 67.55 1999 9.26 1999 16.27 2002(12) 85.85 2000 8.70 2000 12.49 2003(3) 92.69 2001 10.33 2001 9.06 2003(6) 91.66 2002 10.69 2002 14.81 2003(9) 92.42
2003 14.63 2003 15.81 2003(12) 89.43 2004(2) 15.44 2004(2) 15.93 2004(2) 88.06
資料來源:情報 2000 財經資料庫
政府冀望開放外資進入我國股市後,除可增加證券市場資金的需 求面,藉以改善我國市場結構外,亦想借助外國機構投資人長期的投 資策略及專業素養,使我國證券市場邁向理性的市場,從而健全國內 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