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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民國防教育的法制化

第三章 全民國防教育法制化之比較

第一節 我國全民國防教育的法制化

1949年政府播遷來臺,先總統蔣中正先生鑒於文武合一教育,對 民族的興衰影響遠大,乃於1951年決定恢復學生軍訓教育。國防部、

教育部會銜公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教育部軍訓 處,1978:103),預定於四十學年度先由臺灣省各師範學校實施在校 軍訓。1952年教育部公布《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校學生精神軍事體格 及技能訓練綱要》(教育部軍訓處,1978:104)。1953年行政院公布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及《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 訓實施辦法》,於42學年度起實施(陳福成,2013:23)。1960年行 政院明令學校軍訓由救國團主管移歸教育部主管,在教育部設學生軍 訓處掌管學生軍訓業務之策劃與實施(教育部軍訓處,1978:153)。

1962年8月31日再將中等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合併發布 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教育部軍訓處,1978:

154)。1968年修訂《教育部組織法》時設立學生軍訓處(教育部組織 法第四條)正式納入法制規範(教育部軍訓處,1978:163)。1973年 教育部頒《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教育部軍訓處,1978:187),

教育部於1972年修正公布之《大學法》規定大學置軍訓總教官、主任 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

育部軍訓處,1978:161),1973年教育部修正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1977年、1999年、2002年、2006年再修正)15

1976年修正《職業學校法》及1979年《高級中學法》皆規定設置 軍訓教官但並未規範軍訓課程之實施。1982 年修訂《大學法》大學置 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負責大學軍訓教育之實施(謝元熙,1993:

44-46),2000年內政部修訂《兵役法》時,第十六條將學校軍訓教育 時數納入役期折抵計算(陳世明,2012:52-54),開啟學校軍訓與國 民兵役相結合的契機。

我國在《國防法》16第三條中明示:「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 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及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 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而在官方文件中有關「全 民國防」一詞,最早出現在《民國81年國防報告書》的部長序言:「現 代國防為全民國防,需要獲得全體國民的支持,才能發揮整體的力量,

達到保障國家安全的目的」(國防部「國防報告書」編纂委員會,1992,

13)。書中並提到,為具體實踐全民國防理念,我國自2001年起即陸 續頒行相關法令,作為推動全民國防政策的法源依據,主要包括2001 年11 月14 日開始實施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2002 年3 月1 日 頒布的「國防法」等。隨後政府並在2002年6 月3 日成立行政院動員 會報,正式展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的工作;另外為了要進一步提升民 眾對全民國防的法律意識和凝聚整體愛國保國共識,還於2005 年2 月 制訂公布,2006年2 月正式施行「全民國防教育法」,使全民國防政 策能夠更、更深入的在法源基礎上推廣、執行。

15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405

16 國防法 2000 年制訂,目前國防法第三條為「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 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 防目的之事務。」是 2010 年修訂之條文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培養學生愛鄉愛國情操,

凝聚全民國防共識,於2011年頒布《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 計畫》17律訂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並於2012年 再做修訂,期能使全民國防教育推動更完備。

本章節對幾個影響我國全民國防教育重要法規做更詳細分析:主 要以1949年後為討論重點。

壹、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一、 背景

1949年政府播遷來臺,先總統蔣中正先生鑒於文武合一教育,對 民族的盛衰影響遠大,乃於1951年決定恢復學生軍訓教育。國防部、

教育部會銜公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預定於四十 學年度先由臺灣省各師範學校實施在校軍訓,當時師範學校學生皆公 費生且住校推行較容易。1953年行政院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 實施辦法》及《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於42學年 度起實施。1962年8月31日再將中等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 合併發布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至此法規才底 定。

二、 沿革

本實施辦法施行期間仍經過幾次修正(1973年、1977年、1999年、

2002年、2006年),目前版本為2006年修正。2006年12月22日修正主 要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原實施辦法為2002年10月18日修正發 布,教育部鑒於95學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95學年職業學校 群科課程暫行綱要,將原「軍訓課程」名稱修正為「國防通識」,除 修習學分數調降外,另將原屬均為必修課程,調整為必修及選修學分

數,為配合上開調整及實施現況,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明定屬高等教育階段之大學、專 科校院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軍訓課程自主;後期中等教育各學制軍 訓課程之名稱與內容,由本部依據課程綱要定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課程調整,明列後期中等教育及相當學制者,軍訓課程名 稱修正為國防通識,並定必修四學分,選修由各校自訂規定;另增訂 過渡條款,以為修正前軍訓課程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目的:

教育部律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實施軍訓之依據。

四、 內容

學校軍訓課程實施規定,包含課程學分數、免修規定、實施人員 員額及待遇預算編列、軍訓課程所需之武器、彈藥及管理協調國防部 處理、軍訓課程實施評鑑等相關規定。

貳、 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 一、 背景

鑒於我國《全民國防教育法》已於2005年公布,第七條規定「各級 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 教學活動。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教育部將「國防通識課程」改為「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取 代「國防通識」課程暫行綱要,並於99學年度實施,為更確實落實推 動全民國防教育乃訂定此實施計畫。

二、 沿革

本實施計畫僅於2012年12月20日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教育部改 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改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發布實施 計畫第4點,並自2013年1月1日生效。

三、 目的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培養學生愛鄉愛國情操,

凝聚全民國防共識,特別律訂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 辦法。

四、 內容

教育部律定全國各級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的目的、實施方式、

經費預算、計畫訂定與考核、人力資源等相關規定。

參、 國防法 一、 背景

事實上我國於1948年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中,對國防事務已有 相關規定,例如第137條第一項揭示:「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 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第二項又載明:「國防之組織以法律 定之」;另138條與第139條條文亦明文規定之。

1949年政府遷臺後,曾於1952年與1954年兩度函送國防組織法草 案於立法院,但因當時臺海兩岸對峙緊張,立法院均未完成審議程序,

1971年行政院撤回草案即延宕多年,立法院僅於1970年制訂國防部組 織法,1978年制訂參謀本部組織法,只是政治情勢未見明朗,此一戒 嚴時期產物,其適法性也受爭議。後來國內民主化逐步發展,為結合 政治情勢,以及兩岸關係緊張,加上過去朝野一直爭議的「軍政軍令 一元化」「國防部長文官化」「國防軍事會議---總統主持」、「軍隊 國家化」(國防部總政治作戰總局編印,2011:7-10)等問題,多年

來一直未定案,國內期盼國防事務法制化工作甚殷,因而才有國防相 關法規制定的行動。一直到2000年1月29日才公布「國防二法」18,由 於更改限制的幅度過大,此二法特別規定,修正條文將在三年後方生 效,也開啟了我國國防法制化的新紀元。

二、 沿革

《國防法》自制定後迄 2014 年共歷經了四次修法沿革,茲將歷次 修正情形分述如后:

《國防法》於 2000 年 1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發布定自 中華民國 2002 年 3 月 1 日施行。宥於第 31 條文原規定較為籠統、模 糊,因此於 2002 年 12 月 13 日進行第一次修正,將第 31 條文「國防 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修 正為「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 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 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 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19

本次修正除避免法律條文籠統模糊外,更是加強立法院對國防部 之監督,並讓立委更快速且了解國防部工作內容及預算編列之目的,

因此以法律要求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 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其目地在使立 法院監督國防部避免浪費公帑;而報告內容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 本則基於國家安全考量之目的,此次修法更落實立法院監督之功能。

18文化部: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411【2014/4/7】

國防二法是「國防法」和「國防部組織法」兩者之統稱。二法於 2000 年 1 月 5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 過後歷經兩年的準備,與相關的「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配套法案立法,於 2001 年 10 月 25 日在立法院通過,由陳水扁總統於 2001 年 3 月 1 日宣佈正式實施。

國防二法是「國防法」和「國防部組織法」兩者之統稱。二法於 2000 年 1 月 5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 過後歷經兩年的準備,與相關的「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配套法案立法,於 2001 年 10 月 25 日在立法院通過,由陳水扁總統於 2001 年 3 月 1 日宣佈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