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機農業與我國有機農業法制之發展沿革
第三節 我國有機農業法制之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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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本身健康,以降低動物疾病為其生產之方式。因此,在一般性認知下,有機農 業係指「盡量使用天然生產素材,不使用人工化學合成物,崇法自然生產法則,
注重動物福祉且為與生態共容之農業生產系統。」67
不論從聯合國所稱之最佳化土壤、植物、動物與人類各系統之生產模式,歐 盟關注環境、氣候生態與動物之生產模式,或是美國透過對土壤之保護、創造自 然天敵之方式以克制害蟲之生產模式,有機農業皆是使人類、動物、植物與環境 各自扮演其角色,並發揮一定之功能,利用整體農場系統中所參與之角色間的相 互互動達成該系統順利運作,而不依靠化學合成肥料、抗生素此種非自然方式之 外力介入,使系統整體達到相互順應依存,彼此循環與連結68。事實上正是與上 述IFAOM 所提出之四大核心原則「健康、生態、公平與謹慎」不謀而合。
雖然有機農業於各國之實踐中,定義或許有些不同,惟其大方向之精神一致,
我國因此有學者整理有機農業共通之八大特徵69:「一、經濟面、環境面和社會 面需同時兼顧,不能犧牲農民生計。二、有機產品之品質要求必須優於慣行農法。
三、有機農場為可循環再利用、生物間互賴共生。四、使用天然物質,避免外來 物污染,嚴禁施用人工化學合成物質。五、尊重農場生態系中所有生命體,包括 動物、植物與微生物。六、重視土壤健康。七、盡量維持農場生態系之生物多樣 性。八、以傳統農藝方法、生物性方法和機械取代人工化學合成物與基因工程科 技。」因此,從上述之資料來看,使用有機生產方式之生產者於飼養動物時必須 尊重動物本身之利益,以確保其動物福祉。
第三節 我國有機農業法制之發展沿革
面對上述慣行農業所面臨之問題,在我國之法制上亦有所回應。首先,關於 有機農業之法制度並非於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才有規範,而係在該法施行之前,
即有零散之法條與法規命令規範有機農業。為介紹舊有與現有之有機農業法制度 沿革,本節以有機農業促進法立法作為時間區隔點,介紹有機農業法制度之發展。
67 董時叡,前揭註 3,頁 40。
68 林素妃,前揭註 9,頁 47。
69 董時叡,前揭註 3,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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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有機農業促進法立法前之法制
第一款 民國 88 年至 96 年之法制
在推動有機農業促進法之前,我國並非全無關於有機農產品之規範。於民國 88 年,農委會曾經公告有關有機農業之相關規定,例如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中 華民國88 年 3 月 15 日(88)農糧字第 88020123 號函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 構輔導要點(中華民國88 年 3 月 15 日(88)農糧字第 88020123 號函公告)、有 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中華民國88 年 3 月 15 日(88)農糧字第 88020123 號公告)、民國 89 年 6 月 22 日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89 年 6 月 2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 890020537 號公告)。 然因上述四個規範屢遭各界反應不合時宜,且因無母法授權,欠缺法源依據,
農委會亦認為具有修訂之必要,乃於民國92 年 2 月 7 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增訂第2 項及第 3 項規定:「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 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前項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相關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時 該條文增訂之理由為:「目前辦理之 CAS 優良農產品標章及其他證明標章(如 吉園圃、鮮乳標章、有機農產品等)作業缺少法源依據,而食品安全及品質日漸 為消費者所重視,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爰 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以資遵循。」因此,即取得公告相關法規命令之 法律授權基礎。
是以,農委會於民國92 年 9 月 15 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授權,公告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 序、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以及於民國92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之有機農產品 生產規範-畜產,並在民國92 年 9 月 15 日公告後,廢止上述四個舊有規範。
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1 點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規範並輔導有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及行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與 環境,確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作業要點。」除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外,首次出現保護生態與環境、確保自然資 源永續利用之相關文字,顯見行政機關開始在有機農業將生態、環境之保護與自 然資源永續利用之公共利益作為法令所欲達成之目的。於本作業要點中,亦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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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119:LCEWA01_090119_00008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8)。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405:LCEWA01_090405_00028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8)。
82 蔡培慧委員等二十三人提案,前揭註 78,頁 168。
83 吳焜裕委員等三十人提案,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
委 員 提 案 第 21269 號 , 頁 186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407:LCEWA01_090407_00034 。(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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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問題。然而在我國人民對環境生態與食品安全之意識逐漸興起後,越多越多民 眾關注於解決環境污染與確保食品安全之方式。
另外亦有委員提及因石油資源越漸稀少,其價格將上升,相對地化學肥料與 農藥之價格亦隨之上升,若仍舊採取以慣行農法耕作之農民將不堪成本負擔。並 且為因應隨石油上漲之運費成本提升,自外國進口之糧食之費用亦隨之上升84, 因此亟需推動我國之有機農業。
而有機生產方式強調環境保護及生態平衡85,係以生態永續、健全生物多樣 性、謹慎研發與採用新科技,且以關懷的態度公平地對待有機農產品生產者、銷 售者以及消費者,並使地球以及地球上的生物、人類得到健康86,因此,期望以 增加有機生產之耕作面積來減少慣行農業對於環境之破壞、促進生物多樣化、確 保農業永續經營、減少農藥、化學肥料對食品安全所造成之不確定風險,以提升 國民健康87。
在如此之背景下,因行政院版本與最後通過之有機農業促進法並無太大差異,
因此挑選行政院版之草案作為觀察對象。行政院版中所提之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 之立法重點,在於四個面向88:強調產業輔導、擴大輔導對象,納入友善環境耕 作、營造農民安心經營之產業環境以及調整有機同等性政策與境外驗證之規定。
第三款 規範重點
有機農業促進法於民國107 年 5 月 30 日公布後一年生效(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立法架構分為 6 章共 42 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為立法目的、主管機關以及名詞定義。首先在本法之立法目 的形成過程中,在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之草案中,對於有機農業促進法立法目 的之設定,總體而言差距並不大,幾乎皆以環境、生態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動物 福祉之維護作為立法之目的,行政院版本草案第1 條規定:「為維護⽔⼟資源、
⽣態環境、⽣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
84 陳亭妃委員等二十人提案,前揭註 81,頁 130。
85 蕭美琴委員等二十二人提案,前揭註 79,頁 2。
86 陳亭妃委員等二十人提案,前揭註 81,頁 130。
8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前揭註 70,頁 238。
88 以下內容整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前揭註 70,頁 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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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特制定本法。」(與陳亭妃委員提案相同)、蔡培慧委員所提之草案第 1 條規定:「為增進農業永續,促進環境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 者權益,以達農業友善環境生產及自然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特制定本法。」吳焜 裕委員所提之草案第1 條:「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 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有機產業、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惟僅有蕭美琴委員版本之立法目的較為不同,其所提之草案第1 條規定為:「為 扶植有機農糧產業之發展,擴大產業普及率,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優化生活環 境,並輔以提升農糧產品價值、協助有機農糧產業鏈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有趣的是,除了在蕭美琴委員所提出草案之目的中「未提及維護動物福祉」
以外,其餘草案版本皆有將維護動物福祉作為立法之目的。然而於審查過程中無 論在委員會審查、一讀、二讀以及三讀程序中,沒有立法委員或行政官員對於在 有機農業中是否維護動物福祉表現意見。是以,無法得知動物福祉之維護是否應 置於立法目的中之相關攻防,蕭美琴委員亦無對其所提之草案第1 條有所堅持,
最終即以行政院版草案第1 條通過。
再者,本法將有機農業、有機農產品以及處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期間之產品 給予明確定義。有機農業為較上位概念,其定義「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
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
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而有機農產品之定義則係在有機農業之定義 下,經過驗證機構之有機驗證進而取得資格者。此意味著有機農產品僅為有機農 業中之一部份。申言之,農產品雖未經過驗證,但若係基於生態平衡與不使用基 因改造等符合有機農業之生產方法,仍然為此法所欲促進之對象。
第二章有機農業之推廣之部分則將推廣之對象擴大,並不只限於通過驗證機 構之有機農產品,亦將使用友善耕作方式卻未經過驗證之農產品作為推廣之對象。
第二章有機農業之推廣之部分則將推廣之對象擴大,並不只限於通過驗證機 構之有機農產品,亦將使用友善耕作方式卻未經過驗證之農產品作為推廣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