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動物福祉作為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基準—歐盟與美國法制之觀察
第一節 歐洲聯盟有機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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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動物福祉作為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基 準—歐盟與美國法制之觀察
第一節 歐洲聯盟有機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之規範
2018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第 14 條規定,禽畜(livestock)生產者應特別 遵守附件二第二部分以及本條第 3 項之規範229。2018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第 15 條規定,水藻與水產動物(aquaculture)生產者應特別遵守附件二第三部分以 及本條第3 項之規範。本文以下即藉由 2018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附件二之第 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觀察有機驗證基準中關於動物福祉之規範架構。
第一項 原則性規範之建構
依照2018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前言規定:「有機畜產之居住條件以及畜 牧措施應滿足動物之自然行為,且應確保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某程度來說,應超 越歐盟動物福祉之標準。最多的例子是家畜應有固定性接觸戶外區域而運動之機 會。任何痛苦、緊迫與沮喪都應被避免,或降至最小影響,此原則在動物生命個 階段皆有適用。拴繩與傷害(例如剪尾、剪鳥喙)只能在特定狀況下且被主管機 關允許時,才可以執行。」230因此,有機驗證基準應運用「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之規定回應消費者,甚至於與其他歐盟之一般動物福祉、動物保護相關規定必須 有所區別。依照同規章規章第2 條第 4 點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規章不影響
229 Regulation (EU) 2018/848, Article 14:「(1)、動物生產者應遵守附件二中第二部分之詳細規則 與此條文第三點中所稱之行政規則。(2)、依本規章第54 條規定執行委員會有權通過授權法,
增訂:⋯⋯(e)針對個別物種之動物生產,增加附件二中之第二部分有關之詳細規定或修正已 制定之規則,有關(i)動物來源之減損。(ii)營養。(iii)居住與畜牧方法。(iv)健康照護。
(v)動物福祉。(3)、委員會應採用附件二中之第二部分之施行法:(a)1.4.1(g)所指之哺乳 動物最短離乳時間。(b)飼養密度與最小室內及戶外區域之表面積,應符合所飼養之特定物 種,以確保動物之發育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行為學上之需求符合1.6.3,1.6.4,及 1.7.2 之要求。
(c)室內與戶外區域之最小面積,其特性與技術上之要求 (d)用於所有經濟動物物種(除 蜜蜂外)之建物與柵欄,其特性與技術上之要求,以確保動物之發育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行 為學上之需求符合1.7.2 之要求。(e)植被、受保護之設施與露天區域。」
230 Regulation (EU) 2018/848, 前言第 4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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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領域之歐盟法,例如食品鏈安全、動物健康及動物福祉……之規定。」
由此可知,若有機驗證基準無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歐盟之動物福祉規範。
第一款 禽畜生產規範
附件二禽畜生產規範第1.7 點明確地將動物福祉訂於此點中,其中除了抽象 宣示動物福祉原則以外,尚具體指示在動物福祉之抽象概念下,生產者應遵守之 畜牧措施。首先,抽象之動物福祉規定為在動物之整體生命歷程當中,原則上是 必須要避免任何的痛苦(suffering and pain)與挫折(distress),然而若無可避免 地對動物造成痛苦或挫折時,應將此痛苦與挫折控制在對動物影響之最小程度,
甚至是結束動物生命之屠宰程序,亦應遵守此誡命(第1.7.7 點)。再者,具體 之動物福祉措施,以動物生長期間所面臨之不同情境則可分為生產者對動物之飼 養程序、生產者對動物提供之居住狀況、生產者對動物提供接觸自然環境之機會、
生產者對動物自由移動之限制及其限制之限制、生產者運送及屠宰動物之程序要 求及生產者減少動物痛苦之方法。
一、生產者對動物之飼養方法及動物居住狀況,主要係以「確保動物之發育 需求、生理及行為需求」為確保之目標,其中特別提到應注意飼養密度與居住條 件(第1.7.2 點)。
二、生產者提供動物接觸自然環境之機會,原則上應使動物能夠擁有固定接 觸露天區域之機會,使其能運動,滿足其行為需求,露天區域雖然並非牧場不可,
但以牧場為佳。然而若歐盟訂有相關之保護人類或與動物健康有關之限制與義務 之規定時、或因天氣與季節性、地面因素等狀況時,則可例外不使動物接觸露天 區域(第1.7.3 點)。
三、生產者對動物自由移動之限制及其限制之限制,原則上禁止生產者將動 物以拴繩繫住或是將動物隔離於群體,惟仍有例外,例如若具有正當之治療理由、
基於動物具有危及工人安全之狀況、或是基於動物福祉之原因,且係在限定之時 間內,即可將動物以拴繩或隔離之方式限制其自由。然無論係隔離或是拴繩,皆 須經主管機關授許可生產者始得為之(第1.7.5 點)。
四、生產者運送及屠宰動物之程序要求,係以運送及屠宰動物之階段為規範 主軸,例如對於運送人員、屠宰人員之訓練要求,此類人員須具有動物健康與動 物福祉相關知識及技巧,且必須符合 2005 年動物運輸保護規章(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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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C) No 1/2005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during transport and related operations)231與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Council Regulation No (EC) 1099/2009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t the time of killing )232當中所規定之要求(第1.7.1 點)。另外於動物運送之過程中,極可能對於動物產生痛苦與挫折,因此亦規定 運送動物之時間應降至最低(第1.7.6 點)。運送過程中之裝載或卸載動物時,
不得使用任何型態之電擊或其他造成痛苦之刺激,來強制動物移動。運輸前或運 輸中,禁止對動物使用屬於對抗療法之鎮定劑(第1.7.11 點)。
五、生產者減少動物痛苦之方法,其核心原則為,任何對動物產生之痛苦應 減少至最小程度。因此須藉由足夠之麻醉且/或止痛劑使動物之痛苦減少,以及 必須由合格人員於動物最適合執行各該程序之年齡執行之(第1.7.9 點),例如 第1.7.10 點中規定:「基於維持產品品質與傳統飼養方法,應允許動物閹割,惟 僅得於 1.7.9 之規範下實施之。」由此,實施動物閹割之程序,須受一定之限制:
須有麻醉、應有合格人員、須動物處於適合執行閹割程序之年齡。
六、其他情形:例如有關綿羊之剪尾、新生三天內之鳥類剪喙、阻止動物角 之生長以及斷角之措施,原則上係不被允許的,然例外基於特殊情況有可能會被 允許。主管機關必須基於個案之狀況不同而為審查,但僅有在促進動物健康、動 物福祉、動物之保健,或者為確保工人之安全等情況下始得授權生產者為之。這 些措施須基於執行者之充分告知以及正當化這些程序之理由,以及須有合格之人 員從事這些程序時,主管機關始得許可(第1.7.8 點)。
第二款 藻類及水產動物規範
附件二第三部分藻類及水產動物規範,規定所有養殖水產動物者,應具備關 於該動物健康及福祉需求之基本知識以及技巧(第 3.1.6.1 點)。並應最小化動 物之痛苦且採取最佳之照護、應使用適當之設備避免處理過程中對該動物所產生 之緊迫(stress)與身體傷害。處理種魚(broodstock)時,應最小化其緊迫與身
231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005 of 22 December 2004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during transport and related operations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64/432/EEC and 93/119/EC and Regulation (EC) No 1255/97 OJ L 3, 5.1.2005, p. 1–44.
232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99/2009 of 24 September 2009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t the time of killing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OJ L 303, 18.11.2009, p.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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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傷害,且若適當時,應以麻醉方式為之。魚的等級分類應保持在最小緊迫限度 下,並且只能在能確保魚類福祉之地方為之(第3.1.6.2 點)。
操作人造光線亦應有所限制,例如即使係為了延長太陽日之長度,仍應考量 動物之行為需求、地理條件以及動物之總體健康,不得超越最大限度,而此最大 限度為每天不得超過14 小時,除非係為了必要之繁殖目的。在使用可調光或背 景光之光線轉換時,應避免突然劇烈改變之光線強度(第3.1.6.3 點)。
養殖水產動物者應確保通風性以確保動物福祉與健康。機械式的通風設備應 優先使用可再生之能源(第 3.1.6.4 點)。氧氣之使用僅能與確保動物健康與福 祉之要求有關,及為了飼養過程或運輸過程中緊急之時刻且僅能於下列特定狀況 使用:例外的溫度改變、大氣壓力下降或意外的水污染。非經常性的抽樣或分類 之管理措施。為確保動物之存活(第3.1.6.5 點)。
養殖水產動物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將運輸時間降至最低(第 3.1.6.6 點)
233。任何對動物造成之緊迫應控制在最低程度,此要求在動物之整體生命歷程皆 有適用,包括屠宰時(第3.1.6.7 點)234。眼柄切除(Eyestalk ablation),包括相 類似之措施,例如結紮(ligation)、切開術(incision)與捏、掐(pinching)皆 為禁止之措施(第 3.1.6.8 點)。屠宰技術應使魚類立即處於無意識之狀態且感 受不到痛苦。屠宰前之處理程序應避免魚類受傷,控制魚類之緊迫與壓力處於最 小程度。生產者構思最理想之屠宰方法時,應注意到收成尺寸、物種與飼養地點 之差異(第3.1.6.9 點)。
第二項 動物飼養管理規範
承上面原則性規範,動物福祉所涉及之時間點包含從動物出生至死亡為止,
因此從動物整體生命歷程之角度,規範所有可能影響動物福祉之飼養管理措施,
從動物之品種、飼料營養、健康照護、居住條件到畜牧方法,分別整理之。
233 Regulation (EU) 2018/848, Annex II, Detailed Production Rules Refered to in Chapter III, Part III:
Production rules for algae and aquaculture animails 3.1.6.6.
234 Regulation (EU) 2018/848, Annex II, Detailed Production Rules Refered to in Chapter III, Part III:
Production rules for algae and aquaculture animails 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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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動物之來源 第一目 禽畜生產規範
第1.3.2(d)點規定生產者選擇負責生產之種畜時,除了應符合有機飼養之 規則外,更應確保高標準之動物福祉、並應盡力避免對於動物之痛苦(suffering)
與傷害。第1.3.3 點之規定235,更具體地規定生產者選擇種畜應注意之事項,除 了應考量基因多樣性以外,亦包括動物適應當地條件之能力、壽命得以持續多久、
該品種之活力,以及對抗疾病之能力。除此之外,選擇種畜或品種應避免特定疾 病或健康問題,此健康問題與種畜或品種被用於密集飼養有關,例如豬隻壓力症
該品種之活力,以及對抗疾病之能力。除此之外,選擇種畜或品種應避免特定疾 病或健康問題,此健康問題與種畜或品種被用於密集飼養有關,例如豬隻壓力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