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動物福祉作為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基準—歐盟與美國法制之觀察
第五節 確保有機農業中高水準動物福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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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場動物福祉規範之缺乏,美國有機驗證基準對於農場動物之飼養過程 中,不論是使動物得以表現其自然行為、動物居住條件與動物之健康照護方 面,其對於動物生活品質之提升皆遠大於一般動物保護標準。
綜上所述,歐盟之一般動物福祉規範確保動物不受不必要之痛苦以及且提供 適於動物心理及行為需求之住所、食物與照顧,以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標準而言,
其缺少使動物接觸自然生活狀態之部分,因此並非屬於高水準之動物福祉。而美 國一般農場動物福祉規範幾近空白,遑論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第五節 確保有機農業中高水準動物福祉之判決
關於有機農業中動物福祉之判決以關鍵字「Organic」與「Animal Welfare」
搜尋歐洲法院相關判決277,與本文最相關之案例為 2019 年 2 月 26 日歐洲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Oeuvre d’assistance aux bêtes d’abattoirs
(以下簡稱 OABA) v Ministre de l'Agriculture et de l'Alimentation 之先決裁判
(preliminary ruling)278。
第一項 事實概要與爭點
法國Bionoor Tendre France 公司所製作之碎牛肉餡餅通過 Ecocert France SAS
(以下簡稱:Ecocert)279,此一私人驗證公司之驗證,確認為符合伊斯蘭教法(halal)
生產且屠宰之有機牛肉,因此取得歐盟有機農業之標章得以用於行銷與廣告。所 謂符合伊斯蘭教法之屠宰方法係指以利刃割動物之脖子(牛與羊居多),使動物 之血液流乾致死280。
然2012 年 9 月 24 日時,法國動物屠宰場援救工作組織(Oeuvre d'Assistance aux Bêtes d'Abattoirs,以下稱 OABA)向法國農業部要求終止該公司所取得之使 用有機名義廣告之權利(下稱主張1),並向法國國家原產地和質量研究院(Institut
277 使 用 之 搜 尋 網 址 : https://eur-lex.europa.eu/advanced-search-form.html?qid=1560579694517&action=update.
278 Oeuvre d’assistance aux bêtes d’abattoirs (OABA) v Ministre de l'Agriculture et de l'Alimentation and Others.Case C-497/17. ECLI identifier: ECLI:EU:C:2019:137.
279 此公司為取得國家授權進行驗證事務之公司。
280 李建良,略論動物保護的憲法問題-憲法基本權的法理思考,多元價值、寬容與法律—亞圖 考夫曼教授紀念集,五南,2004 年,頁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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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de l’origine et de la qualité;以下簡稱 INAO)要求排除「未被致昏而屠宰 之牛肉與小牛卻使用有機之名義」之情況(下稱主張 2)。然而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上述之要求遭法國農業部駁回,OABA 提出上訴,並由法國最高行政法 院(Conseil d’État)於 2014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第 365447 號決定,有關主張 2 之 部分,其認為歐盟立法已徹底定義,不須參考成員國之執行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即可使有關牛隻有機畜牧部分之歐盟立法完全生效,成員國並無制定 重申、澄清或補充歐盟法之權限,有機標章之發行與使用應完全依歐盟法規定。
因此,法國法中農業與海洋漁業法典(Rural and Maritime Fishing Code)第 L. 641-13 條規定:「若符合歐盟法中關於有機農業生產及標章之規定或是 INAO 授權 之技術具體規定,得使用有機農業之名義」之部分,屬於無權制定,因此駁回 OABA 之主張 2。最後有關主張 1 之部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未經初審審 理,因此將案件退回作為初審之 Montreuil 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Montreuil, France)。
2016 年 1 月 21 日 Montreuil 行政法院亦駁回 OABA 之主張。OABA 嗣後上 訴至Versailles 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of Appeal, Versailles),而由於前 審 Montreuil 行政法院指出依 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2008 年用於執行有 機生產及標示之規章(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89/2008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834/2007 on organic production and labelling of organic products with regard to organic production, labelling and control)281與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中皆未明確定義何種屠宰方 法可以達成有機農業中動物福祉與減少動物緊迫之方法,因此如何回應「有機標 章不得使用於未經致昏之屠宰肉品」在結果上具有決定性,而引起了解釋歐盟法 之困難性。
最終Versailles 行政法院依照決定停止訴訟,將此問題交由歐洲法院尋求先 決裁判。此係指依照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281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89/2008 of 5 September 2008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834/2007 on organic production and labelling of organic products with regard to organic production, labelling and control OJ L 250, 18.9.2008, p. 1–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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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第 267 條規定所提起之先決裁判282,其用意在於避免歐盟之個別成員國 對於適用歐盟法時產生不同之解釋,得提起預先裁判確保歐盟法之一致適用283。
第二項 本案所涉及之規範
本案所涉及規範包括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3 條284、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 規章、2008 年用於執行有機生產及標示之規章與 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3 條規定聯盟與會員國應全面考量動物作為有感知能 力生靈之動物福祉,以及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第 3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
有機生產應追求以下目標: ⋯⋯尊重高水準動物福祉且特別是應符合動物之特定 行為需求。同規章第3 條第 3 款規定,有機生產應追求以下目標:旨在製造不傷 害環境、人類健康、植物健康及動物健康與福祉之農產品以回應消費者需求之農 產品。同規章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 目規定,除應適用本規章第 11 條規定之 一般動物生產規範,下列規定亦應適用:⋯⋯任何痛苦(suffering)包括切除措施
(mutilation),於整個生命過程中,包括屠宰時,應控制於最小程度。2008 年用 於執行有機生產及標示之規章前言第10 點規定,有機畜牧優先事項之一為確保 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動物應依附件 1 所訂之方法 與特殊規範致昏後屠宰。失去意識與感知能力之狀態應維持至動物死亡時。同規 章第4 條第 4 項規定,若動物依宗教特定儀式方式屠宰時,第 1 項之規定不應適 用之。
282 翻譯參考陳麗娟,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盟新面貌,二版,五南,2013 年,頁 286。歐洲聯盟 運作條約第267 條:「歐洲聯盟法院以預先裁判之方式,審判:(1)條約之解釋,(2)聯盟機 關、機構或其他單位行為的效力與解釋。若一會員國之法院提出此一問題,且此一法院認為 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其作成判決有必要時,得像歐洲法院提起請求裁判。……」
283 陳麗娟,同前揭註 282,頁 78。
284 翻譯參考陳麗娟,同前揭註 282,頁。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3 條:「在農業、漁業、交通、
內部市場、研究、科技發展與宇航領域,在規定與實施聯盟政策時,聯盟與會員國應全面的 考慮動物作為有感知能力生靈之福祉;而特別是針對宗教禮拜、文化傳統與地區遺產,聯盟 與會員國應考慮會員國的法律規定、行政規章與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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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產生了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是否得適用 2009 年動物屠宰 保護規章第4 條第 4 項,允許生產者依 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第 4 條第 4 項 所規定之未經致昏之宗教屠宰方法使用有機名義廣告行銷。
第三項 歐洲法院之見解
農業部、Bionoor Tendre France、Ecocert 與 INAO 之立場為 OABA 之主張應 被駁回。農業部認為 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與 2008 年用於執行有機生產 及標示之規章皆未明確排除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第 4 條第 4 項之適用。申 言之,有機農業並未排除使用屠宰前不致昏動物之宗教屠宰方法。此外,驗證為 halal(符合伊斯蘭教法的)與有機農業此二者並非不相容,因屠宰動物前先行致 昏並未明確規定於法律中。最後,Ecocert 與 INAO 認為無法從 2007 年有機生產 及標示規章之「確保高標準動物福祉」原則中推斷出有機農業與為了保障宗教自 由之宗教屠宰屬於互斥之概念。
而OABA 認為應終止 Bionoor Tendre France 繼續使用有機名義行銷之權利,
理由在於如此之屠宰方式並不符合歐盟有機農業法中所稱之高標準動物福祉。
歐洲法院綜合考量後,作出「不允許未經致昏之宗教屠宰方式能使用歐盟有 機標章」之判斷。其理由在於:「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前言第 1 點提及 有機生產是一個整體性的農場管理與食品生產系統,包括運用高標準之動物福祉 措施,以及 2008 年用於執行有機生產及標示之規章前言第 10 點規定動物福祉 為有機畜牧所應優先考量之事項。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第第 3 條第 1 款 第4 目以及同規章第 3 條第 3 款亦規定到有機生產在於建立永續農場管理系統,
應尊重高標準之動物福祉,以及藉由不傷害動物福祉以回應消費者之需求。同規 章第 5 條第 8 款再次規定有機畜牧應遵守高水準之動物福祉並尊重個別物種之 需求。於同規章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 目亦規定應將動物緊迫降至最小程度 之義務規定。如此一來,藉由上述有機農業之目標與規定強調動物福祉,可知歐 盟立法欲強調有機農業生產系統係因遵守更進一步之動物福祉標準以作為其特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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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尤其是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第 1 條第 3 項規定此規章亦適用 到動物屠宰之程序285。在此考量下,雖然同規章同規章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 目僅規定任何緊迫,包含切除措施,在動物整體生命歷程中,包括屠宰時,應 降至最小程度,並未明確定義何種屠宰方法為最適合減少動物緊迫之方法。
然而,因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為動物屠宰之特別規範,且確保動物受 保護為本規章主要之目標,是以2007 年有機生產及標示規章並不能解讀為不參 考 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因此在有機規範中必須適用 2009 年動物屠宰保 護規章。
考量到此點,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致力於促進動物屠宰時之保護,以 及鼓勵致昏後屠宰可以避免動物痛苦與最小化動物沮喪與緊迫(前言第4 點與第 24 點)。除此之外,在同規章第 3 條規定下,動物在屠宰中應被免除任何可避 免之痛苦、沮喪與緊迫。另在同規章第4 條第 1 項中有制定具體規範之指示,第 一,動物應只有在被致昏後始能屠宰。第二,動物應維持於無意識與無感知能力 之狀態直到死亡。因此,此條規定訂有動物在死亡前應先致昏之義務,況且科學 證據亦指出屠宰前先致昏係損害動物福祉最小之方法。
考量到此點,2009 年動物屠宰保護規章致力於促進動物屠宰時之保護,以 及鼓勵致昏後屠宰可以避免動物痛苦與最小化動物沮喪與緊迫(前言第4 點與第 24 點)。除此之外,在同規章第 3 條規定下,動物在屠宰中應被免除任何可避 免之痛苦、沮喪與緊迫。另在同規章第4 條第 1 項中有制定具體規範之指示,第 一,動物應只有在被致昏後始能屠宰。第二,動物應維持於無意識與無感知能力 之狀態直到死亡。因此,此條規定訂有動物在死亡前應先致昏之義務,況且科學 證據亦指出屠宰前先致昏係損害動物福祉最小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