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國有機農業促進法中維護動物福祉之規範與檢討
第三節 有機農業促進法驗證基準相關規範之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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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了前述所稱須注意之確保驗證機構忠實執行任務、確保產品真實性及生產資 訊保存與告知,使驗證機制及標章確實能發揮其功用。
然有機農促法與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之相關規定,前者之授權明確性及後者 之規範密度、則有其值得檢討之處。
第三節 有機農業促進法驗證基準相關規範之檢討與 建議
第一項 有機農業定義之檢討
有機農促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有機農業「係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 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 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並未提及動物福祉。惟依據本文第二章 探求有機農業之概念與特徵,其本質上即應包含動物福祉。甚至依有機農促法第 1 條立法目的及第 12 條第 3 項所授權訂定之驗證基準亦規定應維護動物福祉,
此定義卻遺漏動物福祉,令人難解。因此,本文建議有機農促法第3 條第 3 款關 於有機農業之定義,應修正規定如下:「係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 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並注重動物福祉,進 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始符合本法之一致性,惟須 強調者係,若不在此款增訂動物福祉,在目的性解釋下有機農業亦應解釋為包含 動物福祉,因此增訂動物福祉四字僅為使法律較為明確。
第二項 有機驗證基準中關於維護動物福祉規範之檢討
第一款 授權明確性之檢討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2 條第 3 項將訂定驗證基準規範之權限交由行政機關訂 定之,換言之,須由行政機關基於此項授權形塑出維護動物福祉之驗證基準。因 此,第一個問題是此事項是否得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答案為是,則 下一個問題是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依照大法官釋字443 號所揭示之意旨「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 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 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考量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2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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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3 項即有明確規定應依驗證基準之規定驗證,應可認已將基本權利之限制 交由法律規定之,而動物福祉驗證基準僅為補充法律之技術性規定,因此應肯認 得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動物福祉之驗證基準。
是以,下一個問題必須觀察有機農業促進法整部法律是否已設定該法規命令 之範疇與方向、是否足以使行政機關能就立法者之計畫予以具體化333。依有機農 業促進法第1 條維護動物福祉及其他公益目的之導引下,行政機關訂定之驗證基 準之目的、範圍與內容框限在維護動物福祉及其他公益目的內,並無疑問。問題 在於,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 條維護動物福祉及整體法規範,並無法得知法規命 令應如何訂定始符合動物福祉、可否訂定較動物保護法更為嚴格之畜牧措施,因 此,母法之授權並不明確。
然而,依第三章之整理與分析,本文認為在應然面上,有機農業中之動物福 祉應屬於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標準,並且與最低保護標準應有所差別。在規範之實 然面上,就行政機關訂定之有機動物福祉驗證基準整體而言,確實符合高水準之 動物福祉標準,且其標準對生產者之限制亦較最低保護標準之動物保護法更為嚴 格。
是以,即便子法確實符合有機農業動物福祉應然之想像,在母法授權不明確 之情況下,子法即可能有增加法所無之限制之疑慮,此種授權斷裂之現象有違反 憲法第23 條法律保留之可能。因此,解方為在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 條中增訂能 夠形塑出本法所維護者為「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標準」以及「必須與最低保護標準 之動物保護法有所區別」之授權範圍與授權內容之規範。
第二款 規範密度之檢討 第一目 規範密度不足之處
依有機農促法第 1 條維護動物福祉之目的下,訂定驗證基準之動物福祉規 範,此基準主要以原則性之維護動物健康與福祉、減少動物緊迫之不確定法律概 念,並配合具體之動物管理措施之規定以作為可供生產者指引之規範。因此,本 文所稱之規範密度係指在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下所規定之具體動物管理措施之細 緻化程度。
333 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自版,2011 年,頁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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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有機驗證基準缺少之規範,且將因缺少規範而無法符合有機農業中 高水準之動物福祉334:
一、有機驗證基準並無規定生產者是否能對動物施以強制節食或餵食。美國 亦無相關規定,然而歐盟則規定不得強迫餵食動物或是強制動物節食。依照高水 準動物福祉之判斷標準,對動物強制節食或餵食將引起動物之緊迫以及違反其自 然生活狀態,因此若生產者實行此畜牧管理措施,雖不違反有機驗證基準,但將 不符合有機農業中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二、有機驗證基準原則上亦禁止將動物拴住限制其自由,與歐盟、美國相同。
惟歐盟例外得拴住動物之情況較少,亦即歐盟對於生產者拴住動物之限制較為嚴 格。例如僅在具有正當之治療理由、或是基於動物具有危及工人安全之狀況、基 於動物福祉之原因時,且係在限定之時間內為之,始能將動物以拴繩或隔離之方 式限制其自由。而有機驗證基準之例外情況則較多,與美國規定相似,例如惡劣 之天氣、畜禽處於生產階段、肥育階段、禽畜福祉可能受到危害之狀態以及土壤 與水質受污染時,皆可繫留動物。
然而,有機驗證基準之規範並未進一步依照各該狀況區分何時該採用避免動 物接觸戶外之畜牧措施或拴住動物,一律繫留動物限制其自由。依照高水準動物 福祉之判斷標準,應選擇損害動物福祉最小化之畜牧措施。在惡劣之天氣、畜禽 生產、肥育階段以及土壤水質受污染時,僅須暫時禁止動物接觸戶外即可達到避 免動物受到危害之目的,無須拴住動物限制其自由。因此,未區分狀況一律繫留 動物並不符合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標準。
三、有機驗證基準並無規定減少動物痛苦之具體方法。美國亦無相關規定,
而歐盟則是明確規定,任何對動物產生之痛苦,應減少至最小程度,須藉由足夠 之麻醉且/或止痛劑使動物之痛苦減少。基於高水準動物福祉之判斷標準,應最 小化動物痛苦、緊迫之情緒狀態,因此我國無規定如何減少動物痛苦,將不符合 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四、有機驗證基準並無針對不同物種特性訂定不同規範,僅有少部分特別規 定,例如禁止豬隻剪尾、雞隻剪喙、幼畜去勢、去角等。美國亦無針對不同物種
334 有關高水準之動物福祉標準請參考本文頁 38 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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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不同規範,而歐盟則針對牛、豬、家禽等各種動物制定符合各該物種特性之 動物福祉規定,歐盟與我國有機驗證基準規範上之差異透過幾個例子說明。
(一)歐盟更進一步於飼養小牛方法之規定中,小牛於出生一週後即不得以 箱子飼養之。相較於我國,則並未規定小牛出生後多久不得以箱子飼養,也因此 生產者於此部分並不受拘束。依照高水準動物福祉之標準,以箱子飼養小牛將影 響其自然生活狀態,因此若生產者實行此畜牧措施,雖不違反我國有機驗證基準,
但將不符高水準之動物福祉。
(二)歐盟規定須使豬隻能從事符合其自然行為之拱土行為,因此必須有相 關之設備建置。於母豬之部分須使其能築巢,且原則上應群飼。依照高水準動物 福祉之標準,生產者提供拱土與築巢之設備屬於自然生活狀態之滿足,因此若生 產者未提供,則不符合高水準動物福祉。就拱土、築巢之設備建置義務部分,我 國之有機驗證基準未明確規定,但依第4 部分第 1 條第 3 項規定「有機畜禽之生 產應依畜禽自然行為,提供接觸土地、陽光及新鮮空氣等必要之生產條件」,應 得解釋出生產者具有提供豬隻拱土、築巢之設備建置義務。
(三)歐盟禁止對家禽類之動物拔毛,且規定家禽類至少在其生命歷程中之 三分之一之時間應有機會得接觸戶外露天區域。並另外課予生產者應有義務提供 水禽類之動物具有接觸水池、池塘機會,若天氣狀況確實不適合動物接觸戶外時,
亦應另外提供水,使其能清理羽毛。就此「禁止拔毛」、「最少接觸戶外之總時 間」與「使水禽類接觸水池」之部分,並未見於我國有機驗證基準中。依照高水 準動物福祉之標準,拔毛將引起動物緊迫、接觸戶外總時數與水禽接觸水池,屬 於自然生活狀態之滿足,若生產者對家禽拔毛或僅提供少數接觸戶外之時間或不 提供水禽接觸水池,雖不違反我國驗證基準,但不符合高水準動物福祉。
(四)生產者在選育時經常挑選快速生長之家禽品種,進而導致肉雞腿部疾 病(骨骼強度弱)、腹水(右側心臟膨脹與肥大,影響心室與心房)以及猝死綜 合症(SDS,急性心臟衰竭)之疾病335,而有證據證明在肉雞早期生長時限制其 生長速度可減少骨骼及代謝疾病之發生336。為避免此狀況,歐盟針對家禽類有規 定必須將其飼養至最小年紀後始得屠宰,或是應挑選慢速成長且適合戶外飼養之
335 李衛華,前揭註 322,頁 102-104。
335 李衛華,前揭註 322,頁 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