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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動物福祉作為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基準—歐盟與美國法制之觀察

第二節 美國有機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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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依照歐盟之規定,具有得暫時限制自由之事由,始得暫時剝奪接觸露天區域 之機會(第1.9.4.4 (d) 點)。於白天時,持續性的露天通道應在實際上可能之情 況下,且在其生理上及身體上狀況允許時,儘早提供,除非依照歐盟之規定,具 有得暫時限制自由之事由,始得暫時剝奪接觸露天區域之機會。

若處於保護人類或動物健康之狀況時,得禁止年紀18 週以下之種禽與小母 雞接觸露天區域。在該狀況下,應設置金屬線網障礙,阻隔其他鳥類(第1.9.4.4 (f) 點)。而露天區域之設備應有數量足夠之飲水槽,使家禽得以自由取用。且 該區域應主要以植被所覆蓋(第1.9.4.4 (g), 及 (h) 點)。

若在飼料取得困難之情況下,例如長期之覆雪或乾旱之天氣狀況,補充性的 粗纖維飼料即應作為家禽食物之一部份。然而若是家禽因歐盟之限制或義務,必 須被關在室內,則生產者應提供給家禽具有充足數量之粗纖維飼料以及適合的材 料,以符合其行為學上之需求(第1.9.4.4(i), 及 (j) 點)。

若家禽屬於水禽類者,只要天氣及健康狀況允許時,生產者應提供其前往溪 流、池塘、湖或水池之機會。此規定係為尊重其物種特性之需求與動物福祉之要 求。當天氣條件不適合時,雖不適合前往上述之地點,但應提供水使其能將頭浸 泡,以便清理他們的羽毛(第1.9.4.4 (k) 點)。

自然光得以人造之方式補充之,以達到一天最長16 小時之光照,而相對地,

持續的夜間休息期間應處於無人造光之狀態至少8 小時(第 1.9.4.4 (l) 點)。

任何生產單位,只要係用於育肥家禽之禽舍,其總共可使用之表面積不應超 過1600 平方公尺。且在禽舍之單一隔間中不應超過 3000 隻蛋雞(第 1.9.4.4 (m) , 及 (n)點.)。

第二節 美國有機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之規範

在國家有機標準委員會(National Organic Standards Board, NOSB)中,動物 委員會作出有關有機農業中動物飼養之建議240:(1)要求有機飼料與草料應為 有機製造;(2)禁止使用預防性之抗生素與賀爾蒙;(3)維持居住條件,其中 包含接近牧場、戶外、接觸直接的陽光、新鮮空氣與自由活動之機會;(4)預 防性之健康照護,以最小化疾病與寄生蟲之傳播與出現。國家有機標準委員會認

240 Aurora Paulsen, supra note 219, at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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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動物福祉對於有機農業而言是基本原則,OFPA 之規範提供動物具有從事自然 行為之機會,而另一方面,人道動物照護某種程度上亦係為回應消費者之期待241

第一項 動物健康照護之規範

第一款 疾病預防

NOP§205.238 規範飼養動物之生產者,就動物之健康照護標準應採取對待動 物之相關措施。其所規範之動物健康照護機制,包括從動物尚未出生開始,即預 先考量該物種是否適合飼養於該特定地點、該物種抵抗流行病與寄生蟲之能力242, 避免該動物於出生之後難以抵抗疾病,進而造成許多疾病所帶來之痛苦。

再者,於動物生長過程中之健康照護措施,涵蓋飼料中營養供給之部分,對 於該動物而言,基於減少動物罹患疾病之痛苦必須提供其足夠之營養243。另一部 分,其生長過程中居住環境之衛生條件,亦影響動物健康。因此國家有機計畫規 定中要求飼養者維持環境衛生之措施,並建立相關施用於動物之疫苗,且必須是 符合有機規範之疫苗,以避免疾病並同時符合有機之概念244

而動物之運動亦將影響其健康,因此必須提供動物運動、自由移動之機會以 及減少對於該動物產生壓迫之措施,甚至係為提昇該動物之福祉與減少該動物痛 苦時,應有實行生理改變(physical alterations)之措施245

241 Aurora Paulsen, supra note 219, at 340.

242 7 C.F.R.§205.238:「(a)生產者應建立預防動物健康照護之機制,並維持之,包括:(1)物種 與動物種類之選擇,應考量特定地點狀況之適合性以及抵抗流行疾病與寄生蟲之能力。⋯⋯」

243 7 C.F.R. §205.238:「(a)生產者應建立預防動物健康照護之機制,並維持之,包括:⋯⋯(2)

飼料配給量之提供,須足以達到營養要求,包含維他命、礦物質、蛋白質與(或)氨基酸、

脂肪酸、能量來源以及纖維素。⋯⋯」

244 7 C.F.R. §205.238:「(a)生產者應建立預防動物健康照護之機制,並維持之,包括:⋯⋯(3)

建立適當的居住、放牧狀況以及環境衛生措施,以減少疾病與寄生蟲之出現與傳播。⋯⋯(6)

疫苗與其他獸醫生物製劑之管理。」

245 7 C.F.R. §205.238:「(a)生產者應建立預防動物健康照護之機制,並維持之,包括:⋯⋯(4)

提供允許運動、自由移動之情境,以及適於該物種減少壓迫之措施。(5)生理改變之實行,

且此實行係為提昇該動物之福祉,以及某種程度上係為減少痛苦與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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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疾病治療

若動物已處於疾病之狀態時,則面臨著治療動物背後所代表之動物福祉,與 有機農業之避免使用化學合成藥物與對抗療法之行為準則,此二價值間之衝突、

衡量與抉擇,因此於§205.238 (b)規定,若預防措施與獸醫生物製劑均不足以避免 疾病時,生產者得實施合成藥物治療,但其所使用之合成藥物必須符合國家有機 計畫中關於合成藥物使用之規範,並設下使用期間之限制246。於同條文§205.238 (c)更清楚規定,飼養者不得為了使動物保持在有機之狀態,而拒絕對處於疾病狀 態之動物實施醫療處置。然而,使用非屬有機之藥物必須清楚揭露資訊247,以顧 及消費者之權益。因此,得從本條規定得知立法者之價值選擇。亦即,立法者表 明若動物利益與避免使用合成藥物之價值精神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動物之利益。

第二項 動物居住條件與接觸戶外機會之規範

除疾病外,國家有機計畫中另一個關注之重點為「動物之居住情況」與「符 合動物自然行為(natural behavior)之措施」。首先有關動物所應享有之居住待 遇,規範於§205.239(a)中,例如於該地氣候屬於放牧期時,動物應於牧場中食

246 7 C.F.R. §205.238:「(b)預防措施與獸醫生物製劑不足以避免疾病時,生產者得實施合成藥 物治療,惟如此之藥物治療應受§205.603 之規範。§205.603 所規定之驅蟲劑,得使用於:(1)

種畜,惟其使用須先於懷孕期之最後三分之一,且不得於種畜向被販賣、標註或代表為有機 製造之幼畜之哺乳期間使用。(2)乳牛,惟其使用須於被販售、標註或代表為有機製造之牛 奶或乳製品之最少九十天前。」

247 7 C.F.R. §205.238:「(c)有機之經濟動物生產者不應:⋯⋯(7)為保持有機狀態,而拒絕對處 於疾病狀態之動物實施醫療處置。當可接受之有機治療方法失敗,所有醫藥治療須使動物回 復至健康狀態。使用禁用之物質對待動物時,須清楚標示,並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註。」

同條文之其餘規範與動物福祉較無相關,惟仍有參考價值:「(c)有機之經濟動物生產者不應:

(1)被販賣、標註或代表為有機之動物或食用產品,卻使用抗生素、§205.603 中禁止之合成 物質,或雖非合成物質,惟係§205.604.禁止者。(2)除疫苗以外,在無疾病之狀態下實施任 何動物用藥。(3)實施賀爾蒙用於促進生長。(4)例行實施合成驅蟲劑。(5)對受屠宰之動 物實施合成驅蟲劑。(6)實施違反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之動物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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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躺臥、站立、完全伸展其四肢及自由移動;(3)就產皮毛之動物而言,為短 期間之剪毛時;(4)就乳牛而言,為短期間之產乳時。惟於整個放牧期間內,

應依計畫表擠乳,以確保乳牛有足夠放牧時間,以提供個別動物擁有至少 30%

之乾物質採食量。不得因擠乳頻率或持續時間之理由而拒絕放牧。」

從上述之規範可得知,拒絕放牧或拒絕使動物接觸戶外之規定大多出於動物 本身之狀況或天氣等自然因素,僅有少數係因人為之原因導致動物無法獲得從事 自然行為之機會。例如,進行挑選、運送動物或是動物買賣時,或是為教學、體 驗活動、替生產皮毛之動物剪毛時、替產乳之動物擠乳時必須暫時限制動物之自 由狀態,皆為係因人為因素所造成之原因。簡言之,限制動物之自由不再是原則,

僅能基於特定合理之列舉事由,始能限制之,且列舉之事由多數係因動物福祉之 考量進而限制,僅有相對較少數之人為因素限制動物之自由。

第三節 歐盟與美國有機驗證基準中動物福祉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