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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考績淘汰機制之建議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改善考績淘汰機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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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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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12 團體績效面之分析

看法傾向 受訪對象

正面 Bb1、Bb2、Bc2

負面 Aa1、Aa2、Aa3、Ab1、Ab2、Ab3、

Ba2、Bc1 不完全正面及負面 Ba1

資料來源:本研究

第三節 改善考績淘汰機制之建議

壹、 內部意見

一、 主管職公務人員意見

擔任主管之公務人員肯定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不適任 公務人員之退場機制,以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建議 如果考績政策之目的,係對工作績效不佳的人施以輔導,促 其改善,藉以提升政府整體績效的話,不如就將工作績效列 為「應」考列丙等的條件,設法訂定公平公正的評比標準,

始有助於以績效評比作為丙等考績之條件。除此之外,於修 正考績法同時,亦應將淘汰機制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一併提 出,俾利就淘汰機制相關執行問題,充分討論了解如何克服 困難,促成淘汰機制的運作。亦有主管人員建議將考績等第 比率回歸常態,完全以工作表現來衡量,只有工作表現在前 百分之二十五的公務人員可獲得甲等考績,如此一來,考績 優劣分布與一般企業較為接近,考核甲等以外等第考績之爭 議性降低,考績淘汰機制執行面的問題比較可能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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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公務人員無論表現優劣,人人有獎金,吃大鍋飯的刻板印 象,也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於公務人員績效革新的期待。

我覺得可以肯定的是明定不適任人員的退場機制,給他申訴陳辯等 等一個表達意見的程序,但是對於考績丙等訂定比例,我覺得還是 要深思考績的目的為何。工作績效作為丙等條件雖然是規定「得」

考列丙等,但是實際操作的結果,假設機關考績年度因為沒有行為 違失的人員,又要依比例抓丙等的時候,就會造成它變成「應」考 列丙等的條件。所以如果你非要用工作績效來比,抓出工作績效不 佳的人,施以輔導,用來提升政府的績效的話,那不如就把這個工 作績效列為「應」考列丙等的條件,然後想辦法訂出公平公正的評 比標準,試著去找出不好的人予以改善。(受訪者 Aa1:29-29)

考績法訂了淘汰機制,但是配套措施、子法應該要一起提出來檢 視,看要怎麼做,而不是用想像的,…所以建議配套措施、子法都 要一起提出討論,將來才知道怎麼做。(受訪者 Aa2:25-25)

雖然你想要改,卻反而包裝的更複雜,看不到可以改善的效果,考 評的方式還是由上而下。乾脆以工作表現來考量,改成 25%的人拿 甲就好了,也把考績獎金拿掉,這樣比較能消除外界說吃大鍋飯的 心態,執行面的問題就解決了,也回應社會的期待。(受訪者 Aa3:

28-28)

二、 非主管職公務人員意見

非主管職人員亦肯定主管機關改善考績制度之理念,及 了解考績淘汰機制之意義,認為考績淘汰機制有其存在之必 要。建議改革考績制度,首先應考慮行政機關實際考評考績 之運作模式,針對現行制度的缺失予以檢討,機關由上至下 均應建立正確的考績觀念,注重工作績效,建立公正有效的 績效評核標準,培訓主管人員具有實施輔導之能力,除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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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機制,亦應增加獎勵機制,始有助於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 功能。此外亦建議考績淘汰機制可有程度上之區別,如果公 務人員行為上有重大違法事由,譬如貪污或涉犯刑事案件 等,可以直接淘汰,如果不是因為行為上有重大違法事由,

或可考慮以留職停薪 1 年至 3 年等方式,代替直接淘汰,予 以公務人員改過自省之機會。

我是覺得淘汰機制是可以存在,但是可不可以研究說,必須以發生 重大事由作為要件,譬如貪污或涉刑案這樣,如果不是發生這些重 大事由的話,是不是不要直接淘汰,而是用留職停薪 1 至 3 年的方 式,讓他有一個改過自省,然後有一個機會可以回來。(受訪者 Ab1:

27-27)

我覺得值得肯定的是主管機關願意去對考績制度修正改善,但是還 是沒有抓到重點去做,也就是沒有去考慮到機關實際打考績的運作 模式,也沒有針對現行制度的缺失去改善。(受訪者 Ab2:25-25)

這個考績沒辦法落實的印象,是因為大家覺得我們這個公務人員的 考績沒有辦法反映工作績效,基本上說我們現行的績效評核有問 題,然後又認為甲等比例過高,所以會覺得考績沒有達到他應有的 功能。如果以後要走考績淘汰的話,應該從上到下都要有這個觀 念,否則單靠人事單位是成不了事的,所以第一就是首長要支持,

主管要受訓練有這個協助輔導的能力,也願意去做,同時也要有鼓 勵的機制,不能只是課責,因為以上種種新增的規定其實增加了主 管很多人事上的管理措施。(受訪者 Ab3:27-27)

貳、 外部意見

一、 學者之意見

學者均認為考績法修正草案中,包括實施面談、考核項 目改為工作績效及工作態度、丙等輔導機制等均屬正面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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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有助於考績淘汰機制之實施。而丙等考績比率這部分是 修正考績淘汰機制的核心,也是爭議最大之處,實施丙等考 績比率必須在制度上確保覈實考核,包括考核者、考核基 準、救濟機制及保訓會的審查機制,如果保訓會仍維持形式 程序之審查,它要發揮事後糾正功能的可行性就不高了,亦 即無法確保主管會覈實考核,因此除了制度設計外,亦包括 制度運作,以考績而言,控制機制包括考績委員會、主管機 關、銓敘部及保訓會的救濟,但是實務上考績委員會的意見 很少與主管不同,它的作用不大,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的 審定更是徒具形式,如果保訓會審查密度又很低的話,有問 題的考績考核就不容易被糾正。因此,在考績制度尚無法確 保公平考核,即實施丙等考績比率,並連結令公務人員去職 的效果時,自然會引發公務人員強大的反彈。

學者建議考績淘汰機制需要配套措施,回歸到考績制度 覈實考評的精神,銓敘部應調整態度多加溝通及宣導,務必 使所有公務人員理解,考績變革之目的並非要淘汰一定比例 之公務人員,而是想刺激競爭,藉以提升整體政府績效,改 革考績淘汰機制無須一步到位,應先考慮改善考績考核的制 度,可以先從考核項目、面談、輔導這些比較正面相對容易 的措施先做,同時保訓會的審查密度也可以有某種程度上的 改變,保訓會提高審查密度將對行政機關辦理考績,發生一 定的監督效果,如此運作一段時間後,必然有助於建立考績 決定的公信力,此時再去連結考績淘汰的效果,就會減低改 革的阻力。

從這次考績制度改革來講,多數都是值得肯定的,其實最大的爭議 就是明定明定考績丙等人數比率為 1%至 3%的部分,…我們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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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制度,其實就已經賦予機關首長這樣的一個權責,只是說我們 現在首長鄉愿、不願當壞人的關係,沒有發揮它的作用,所以才想 要用制度去做,形成一種比較激烈的變革,當然也是會造成公務員 非常大的反彈。但是回歸到考績制度的精神來講的話,這個規定本 身也沒有錯,就是說我們一定要讓所有公務員理解,這樣的一個變 革,它不是一定要逼走比較不那麼優秀的公務員,而是說要有一些 競爭的效果。(受訪者 Ba1:26-26)

人家反映的意見,真正有道理的,有助於改善的,會有一些緩充效 果的,我覺得銓敘部都應該考慮把它拿進來作為法律修正的參考,

因為制度的改革有時候沒辦法一下到位,銓敘部本身的溝通宣導及 態度都很重要。(受訪者 Ba1:26-26)

實施面談、考核項目、輔導機制這些都還算正面,丙等考績比例這 部分是修正考績淘汰機制的核心,但是它需要一個配套,前提是你 的考核在制度上要能在某種程度上確保覈實考核,包括考核者、考 核基準、事後的救濟、保訓會的審查機制,保訓會如果還是維持在 形式程序的審查,它要發揮事後糾正功能的可行性就不高了,假如 說糾正的可能性不高的話,就沒辦法確保主管會覈實考核,所以制 度設計外,還包括制度運作,以考績來講,它的控制機制有考績委 員會、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的審定、保訓會的救濟,以實際來講 考績委員會很少會跟主管的意見不同,都尊重主管的意思,它發揮 的作用不大,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的審定更是徒具形式,接下來 就到保訓會了,那保訓會審查密度又很低的話,只審形式程序的 話,有問題的考核就不容易被糾正。(受訪者 Ba2:26-26)

可以先從考核項目、面談、輔導這些比較正面的東西先做,同時保 訓會的審查也可以有某種程度上的改變,不是那麼的形式,提高審 查密度,這樣運作了一段時間後,考績決定的公信力建立起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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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去連結淘汰的效果,它的阻力就會比較低,我是認為改革不 需要一整套一步到位,反而是先考慮改善考績考核的制度,弄好了 以後,你要讓他擔負淘汰的功能,再把它加上去,這樣可能比較好,

而不需要冒然就改了,那阻力很大,什麼也改不成。(受訪者 Ba2:

27-27)

學者亦提出,公務人員是經過激烈的國家考試競爭進入 公部門,基本的學識能力都不錯,政府機關有責任即義務,

使公務人員持續吸收新知,認真努力工作,因此,縱使公務

使公務人員持續吸收新知,認真努力工作,因此,縱使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