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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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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考試院院會於 2009 年 6 月 18 日通過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小 組所提「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1,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有尊嚴、有 能力、有品格的文官形象,以贏得社會大眾的尊重與信賴。文官制度 興革規劃方案總計提出六項興革建議方案2,作為第 11 屆考試院六年 工作的施政藍圖。其中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就是「落實績效 管理,提昇文官效能」方案中的近程目標。

考試院院長關中(2009:157)指出,合理的人事管理措施應該 是「有進就有退、有好就有壞、有獎就有懲」,公務人員的退場機制 是為了讓努力工作的人能夠得到應有的鼓勵,確信考績的公平性,讓 績效不佳的人能夠有所警惕而改進向上,或者讓其去職,以提昇政府 整體競爭力。如果「善善不能用、惡惡不能去」,考績制度是名實不 符,流於形式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以 1998 年至 2008 年而言,1998 年至 2000 年間,全國公務人員考列甲等人數之比率達 85%以上,自 2001 年起,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 年 2 月 6 日改制更名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部局首長聯名箋函,請各機關首長配合依考 列甲等人數比率以 75%為上限共識,因此每年考列甲等的人數比率接 近 75%,乙等則接近 25%,丙等大約是 0.2%,丁等則幾乎都是個 位數(如表 1-1),亦即 99.7%以上的人,其考績都在乙等以上,而

1考試院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5688&ctNode=410&mp=1,(瀏覽日 期 2012 年 11 月 18 日)。

2分別為「建基公務倫理,形塑優質文化」、「統整法官文制,活化管理體系」、「精進考選功能,

積極為國舉才」、「健全培訓法制,強化高階文官」、「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改善俸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銓敘部全球網站 http://www.mocs.gov.tw/pages/,2012 年 12

月 18 日查詢。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銓敘部全球網站 http://www.mocs.gov.tw/index.htm,2012

年 12 月 18 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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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特別權力關係上不斷地突破,並逐漸轉變為公法上職務關 係的同時,公務人員考績法亦配合有所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法制沿革,最早可溯自 1929 年 11 月公布之考 績法,1939 年 12 月另公布非常時期考績條例,1943 年 12 月 26 日修 正公布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條例,1945 年 10 月 30 日公布公務員考 績條例。1949 年 1 月 1 日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1954 年 1 月 9 日修 正公布施行,經 1962 年 4 月 9 日、1970 年 8 月 27 日修正公布,另 於 1967 年 6 月 8 日公布非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兩法併行。現行 公務人員考績法係承襲上開兩種考績法,依兩制合一新人事制度原則 精神制定,於 1986 年 7 月 11 日公布,於 1987 年 1 月 16 日施行,嗣 經 1990 年 12 月 28 日、1997 年 6 月 4 日、2001 年 6 月 20 日及 2007 年 3 月 21 日修正迄今。(徐有守,2007:434-441;劉昊洲,2010:

75)公務人員考績法縱然經過多年的演進與修正,仍然存在有前揭問 題,無法落實獎優汰劣的考績功能,以致公務人員產生「多做多錯、

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錯誤觀念,因而拖累機關之行政效能,影響 國家競爭力。

近來隨著政治民主化的潮流日盛,國人對於政府能否即時迅速回 應民眾需求的期待愈高,身為執行國家政策的公務人員,無可避免地 成為運轉龐大國家機器的關鍵性角色,因此推動文官體制的改革,師 法私部門企業管理的精神,藉以提升政府效能,無疑是執政者直接回 應人民需求的重要作為。國家文官之績效管理制度,最首要的就是考 績法制,考績除為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之領導統御工具外,其與公務 人員個人官等、陞任、俸級、退休等權益密切相關,且與培訓同為公 務人員能力向上提升的支柱,故言考績為公務人事制度的樞紐,實不 為過。(吳聰成,2011)。因此,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改革,正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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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官體制改革之核心重點,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所欲建構之 淘汰機制尤為考績制度改革之核心,實是值得研究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