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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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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列 3 次丙等納入資遣條件,未來修法發展如何,值得觀察。

六、 團體績效面

本研究發現對於實施團體績效的看法,多數意見主張不 實施團體績效,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機關業務的複雜性、差 異性,服務對象壟斷性,造成難以擬定一公平的評比標準,

亦即團體績效考評要做到公平客觀很困難,如此一來,團體 績效考評結果將涉及機關首長主觀上對於業務或幕僚單位 的好惡,不易獲得受考人信賴,因此團體績效評比雖然立意 良善,但是在執行面上問題重重,尚待克服。

企業界實施團體績效,在於刺激員工追求績效,獲取的 額外的獎金,進而提升企業的營利,是雙贏的觀念,這和政 府部門為了考績甲等及丙等比率實施團體績效,造成如果這 個單位甲等比率高,那個單位就會受影響甲等比率低,此消 彼漲的影響不同,因此認為政府部門實施的團體績效衝擊會 比較大。

綜上,針對實施團體績效考評標準,以及上述執行上的 問題,銓敘部尚未能提出有效的措施,故仍須就其執行性有 更仔細的規劃研究,不宜率然實施。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經由訪談各界意見,發現考績法修正草案建構之考績淘汰機制,

在法制面及執行面上均有檢討改善之空間,因此本節根據各界改善意 見,分別從法制面與執行面提出具體建議,期能有助於考績淘汰機制 發揮功能,在積極面,促進考績績效管考之功效,在消極面,給予不 適任公務人員有一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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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法制面

一、 強化考績考核公平性

考績考核之公平性是落實考績淘汰制度之基礎,公務人 員無法信賴考績法修正草案對明定考績丙等比率之修正,即 因長久以來,考績存在高度屬人性,受主管主觀感受影響至 鉅,缺乏客觀考評,當不公平的考績結果欲與淘汰效果連結 時,即引發公務人員的反彈。因此欲改善考績淘汰機制,首 須建立公務人員對考績考核之信心,亦即改善考績考核之公 平性,於此,銓敘部固然訂定平時考核面談機制及對主管覈 實辦理考績之課責原則,惟對於支撐考績考核之公平性,尚 嫌不足。依考績法規定之考績程序,主管評擬分數後,須送 至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因此,主管是否落實平時考核,有 無偏見獨斷,係由考績委員會予以審查。故此建議應增加票 選委員名額,提高考績委員會民主正當性,並加強考績委員 會實質審查考績案件之功能,機關首長應依考績委員會決 議,發布考績結果,機關首長對考績委員會決議有意見時,

應具體敘明理由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藉由 落實考績委員會功能,促進考績考核之公平性。

二、 淘汰條件必須能篩選出不適任之公務人員

考績淘汰的結果是剝奪公務人員繼續服公職的權利,必 須慎重而為,因此淘汰條件應該要能夠確保被淘汰的公務人 員一定是應該被淘汰的人,亦即要能夠篩選出不適任之公務 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務人員十年內累積三次考績 丙等,令其資遣或退休,使考績丙等連結到淘汰效果,又規 定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 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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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丙等,乍看之下既列為全體受考人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三,應屬績效不佳人員,惟此一詮釋僅注重排序價值,並未 考慮到實質工作表現,蓋以排序方式,永遠有最後一名,縱 令實質工作表現達 90 分(滿分 100 分)的水準,仍有可能 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而其顯然不至於被認定是所 謂不適任人員。何況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考核的項目修正 為工作績效占 70%及工作態度占 30%,如純粹以工作績效來 排序,除與上開規定不合外,新進人員通常工作經驗不足,

工作熟悉度較差,明顯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淘汰條件務必 須能篩選出不適任之公務人員,運用考績結果之淘汰才有意 義,如欲以工作績效作為考列丙等條件,至少應有一明確的 績效考核標準,程序上亦應明定須經考績委員會審查其實質 工作表現,確屬績效不佳之人員,始得考列丙等。

三、 強化各項配套措施

考績淘汰機制立意良善,加強績效管考功能,有助於刺 激公務人員追求績效,進而提升整體政府效能,是考績制度 裡的一支利器,但是一劍雙刃,它既然能發揮正面效果,亦 會發生剝奪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造成公務人員的不安與焦 慮的負面效應,因此,考績淘汰機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譬如 事前的程序:包括考核者、考核程序、考核基準,以及事中 的改善:績效評估、檢討,事後的輔導措施、權益救濟等等,

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予以詳細規定,除確保能夠真 正淘汰不適任之公務人員外,並應避免相關人員利用考績淘 汰機制,作為打擊異己鬥爭的工具。因此有關事後的救濟,

建議將來如有因為工作績效不佳,考績考列丙等之案件,不 待當事人申請救濟,即應由考績機關主動檢附資料報送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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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會審查。

四、 保訓會適當提高審查密度

考績是不是公平公正沒有偏頗,保訓會是把關的最後一 道防線,如果保訓會能夠提高審查密度,實質審查考績案件 實體內容,將增加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考核覈實公正的信心,

必將有助於落實考績淘汰機制,反之,如果保訓會僅止於考 績程序之審查,過於尊重機關長官的考績決定時,這最後一 道防線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亦將影響考績淘汰機制的實 現。對於考績案件之審查,保訓會向來秉持著「類此考評工 作,富高度屬人性,除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 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 等原則等情事外,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應予尊重。」

之原則,以審查辦理考績程序的合法性為主,惟將來為發揮 考績淘汰機制之作用,配合考績法修正草案之規定,勢必有 更多的因工作績效不佳而考列丙等之考績案件,保訓會應適 當提高審查密度,除考績程序外,應對決定考績分數等次之 基礎事實實質審查,要求考績機關提出考績評定之相關物證 甚至人證,採取更深入的審查標準,方能保障公務人員權 益,並確保考績淘汰機制不被濫用。

貳、 執行面

一、 淘汰機制應重視宣導與溝通

以往考績淘汰機制並未落實而發揮效用,因此將來欲積 極運用考績淘汰機制的功能時,首要之事,就是需要完善的 宣導與溝通。考績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除應於修法過程舉辦說 明會外,說明修法理念與目的,亦應於相關公務人員會議、

活動及教育訓練過程中納入修法宣導,宣導內容並應包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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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淘汰機制之相關配套措施、緩衝期間、試辦機關遭遇問提 與經驗分析等。銓敘部應以開放的態度與各級公務人員良性 溝通,針對所有疑慮,不厭其煩,逐一說明,尤其是對主管 人員,更應使其了解實施考績淘汰機制之目的、淘汰機制主 要內容、相關配套措施以及辦理程序,要求主管人員覈實考 核,重視考績之公正性。使所有公務人員在資訊對等的基礎 上,確實了解實施淘汰機制將有助於提升個人及組織績效,

進而提升政府效能,而非為了淘汰而淘汰。促進淘汰機制形 成一致性的認知,內化成公務人員注重工作績效的價值觀,

方能產生行為改變,並有助於未來淘汰機制之實施。

二、 淘汰機制應對相關人員施予專業訓練

在考績評定的程序中,主管人員既是考核者,亦為受考 者的角色,具有承上起下、舉足輕重的地位,除了對考績淘 汰機制應具正確的觀念與認知外,亦應輔以其專業的訓練,

針對考績淘汰機制的配套措施,諸如實施面談、績效評估、

輔導改善等,具備相當能力,足以貫徹考績淘汰機制相關作 為,必要時亦有能力進行不適任人員之汰除。人事單位是行 政機關的重要幕僚,應輔佐業務單位設定績效目標,落實績 效考核,找出工作表現不佳之人員,協助其改善,因此,對 於人事人員應強化其人事業務專業能力,包括人力資源管 理,績效管理等,均應接受訓練,學習相關操作技巧,以利 辦理考績作業時,能夠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除此之外,政 府機關各級訓練機構對於高階人員之訓練,應加強公務倫理 及行政中立課程,尤其是對於民選首長,應強化其行政中立 觀念,避免利用考績淘汰機制作為選舉報復工具,作出徇私 偏頗的考績決定,引發考績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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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逐步漸進改善淘汰機制

組織文化並非短期內可以改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已 久,基於確保公務人員公正執行職務,提供社會安定的力 量,公務人員永業化的保障有其歷史意義。考績淘汰機制縱 使立意良善,但公開挑戰公務人員永業化的期待,其阻力自 然不可小覷,因此考績淘汰機制不可能也不需要一步到位,

可考慮由改變公務人員的觀念做起,改善考績考核的公平

可考慮由改變公務人員的觀念做起,改善考績考核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