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考績法修法理念與修法重點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五節 考績法修法理念與修法重點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五節 考績法修法理念與修法重點

壹、 修法理念10

為期公部門績效考評結果更廣泛應用在績效管理上,並透過 考績法制改革,改變過去公部門流於形式的考績文化,重塑績效管 理的職場新文化,並課予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覈實考核責任,以充 分發揮考績講優汰劣之功能,進而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效能及服務 品質。考試院臚列考績法六大修法理念如下:

一、 有效評鑑:改變改變考績單向考評作業,增列含括受考人自 評在內的面談機制,使主管人員得透過面談適時提醒屬員注 意其工作績效表現,屬員亦得將其意見回饋給主管人員,達 成雙向溝通的目的。

二、 合理課責:課予主管覈實辦理考績及落實績效管理的責任。

對主管人員考核更趨嚴密,除訂定不適任主管的處理機制 外,應加強所有主管人員績效管理與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 核,乃至於實施面談技巧的訓練。

三、 彈性授權: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並由 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尊重不同機關間的業務差異性。

四、 良性競爭:對績效表現優秀者,予以快速陞遷、拔擢,營造

「績效文化」組織氛圍,透過見賢思齊、良性競爭,促成機 關整體行政績效的提昇。

五、 緩和退場:對績效表現不佳人員施予輔導,經過相當期間績 效仍未改善,即應透過「退場機制」使其退離,以重新型塑 公務人員的自信與尊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六、 團體績效:促成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之良性競爭,營造團隊 合作、群策群力的公部門文化。

貳、 修法重點11

一、 考核以工作績效為核心,各機關得自訂關鍵績效指標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項目係包括工作(50%)、操行(20%)、

學識(15%)、才能(15%)等,實務上各機關多數一體適用銓 敍部所訂之平時考核細目,因此存在考核項目過於僵化或未 符實際需要之問題。考績法修正草案,回歸考績以工作績效 為考核重點的精神,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70%)及 工作態度(30%),並授權由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性擬訂考核細 目,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考績評比的客觀性。

二、 規範評等之條件與程序,期使考績作業公正客觀透明

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丙等考績成為公務人員退離依據 之一,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的變更,為期明確,考列丙等條 件於考績法內明定;併同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等條 件,俱於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並規定未來考績考列丙等者,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並配合考績委員 會組織規程規範的考核過程,給予受考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 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深化考績制度之公平與正義

為鼓勵主管人員積極任事,並課予主管人員績效管理之 責,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主管人員考績將與其單位績效表 現相扣合,且明定主管人員考績 1 年列丙等或任同一陞遷序 列主管職務連續 3 年列乙等者,應於考績核定之日起 2 個月 內,調任非主管職務。此外,主管人員如未能對屬員覈實辦 理考績及平時考核,致受考人考績遭受不公平對待,並依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核定時,此主管當年度考績即 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四、 拉大考績等次獎勵差距,貫徹獎優激勵之積極性目的

考績法修正草案於現行甲等之上增列優等,用以鼓勵工 作績效表現優良或對機關行政效能提昇具特殊貢獻人員。未 來在不增加國家整體財政支出的前提下,規定考列優等及甲 等以上(含優等)人數比率各以 5%及 65%為上限、丙等 1%至 3%。而上開考績等次並非固定不變,若主管機關辦理所屬機 關之團體績效評比,該等機關的考績等次比率,即可依評比 結果彈性調整。並規定得每 3 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視國 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後以命令定之。

五、 拔擢培育特殊優秀人才,發揮考績發展性之正面功能

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與公務人員考績升官職等、職務陞 遷、培訓拔擢等公務生涯發展相扣合,透過制度設計,鼓勵 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對於表現特殊優秀者,施予培育後快速 陞遷,對於表現中上人員,可依據其性向、能力及生涯規劃,

適度安排職務歷練,發揮考績發展性的功能。

六、 落實同官等為比較範圍,塑造同級職務良性競爭環境

目前實務未能落實考績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的規定,造 成基層公務人員迭質疑高官等及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不合理,甚至產生對考績制度的不信任。為期公務人員考績 係立於公平基準相互比較,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各官等及主 管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各以 75﹪及 85﹪為上 限,以改變過去簡任官等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居高不下,主管 人員考績幾乎均考列甲等的不合理情況。

七、 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明定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各機關中或多或少存在不適任人員,而機關又未能積極 處理是類人力,致外界普遍認為公務人員在永業化的制度保 障之下,就算行政績效不彰或工作態度不好,亦無礙其公務 生涯的繼續。考量功績原則為文官制度設計的基礎,考績法 修正草案修正績效表現不佳經機關考評為丙等者,除第 1 次 應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外,第 2 次考列丙等者,應降 1 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 3 次則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八、 建立多元彈性評鑑方法,提昇考績評擬之信度及效度

考績法修正草案就考績評鑑方法將增加面談機制,期望 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屬員間的良性互動,並以此作為年度中 主管指導部屬的機制,進而檢討工作分派及人力調度的妥適 性,以提昇機關行政效能,並使績效考核的評擬更具公正及 客觀性。又面談包括受考人自我考評在內,給予受考人就自 我績效表現檢視的機會。除此之外,機關亦得視需要辦理同 儕間的評比,以增加考績的民主客觀性。

九、 扣合團體與個人之績效,形塑團隊合作之職場新文化

組織是由相當數量的個人所組成,個人績效表現的優 劣,往往影響組織整體績效表現,為促使各機關單位內部間 群策群力,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考績考核 扣合機關、內部單位、受考人三層次的績效表現,增列主管 機關實施所屬機關間及各機關實施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 的相關規定,團體績效評比結果係作為彈性分配主管機關、

所屬機關,以及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丙等人數比率,乃 至於單位主管考績等次評擬的依據。

十、 整合重大獎勵法源依據,專案獎勵授權另訂激勵辦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為達考績之宗旨,鼓勵機關對表現績優者予以獎勵、培 育、拔擢,充分發揮獎優舉賢功能,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對 公務人員之獎勵或表揚措施,以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 勵工作熱誠,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並明定公務人員品 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授權依據。

參、 考績法修正草案內容

本研究以 101 年 10 月 18 日考試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 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12建構之淘汰機制為中心加以探 討,依上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公 正公平,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又考績之目的旨在拔擢優秀人才,並 對績效不佳人員予以輔導、訓練,藉由獎勵優秀及輔導表現不佳者 之機制,以提昇政府績效。鑒於考績實務存在功能不彰問題,為期 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意旨,發揮績效管考之積極功能,爰檢討修正本 法。」茲將考績淘汰機制有關部分說明摘錄如下:

一、配合本次修正內容,將績效管考功能納入考績宗旨。(修正條 文第 2 條)

二、修正平時考核項目;考核細目由各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 及業務特性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及主管機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 5 條)

三、增訂應及得考列丙等條件。(修正條文第 6 條之 2) 四、修正考列丁等條件。(修正條文第 6 條之 3)

五、修正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獎懲規定;增訂十年內 一年考列優等或連續三年考列甲等時,得抵銷丙等一次規 定;考績考列丙等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

其中應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其復審決定應經言詞辯論;增訂

12 (瀏覽日期 2012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主管人員考績不佳者調任非主管之機制,以及另予考績人員 不得考列優等。(修正條文第 7 條及第 8 條)

六、增訂各機關考列優等、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限制;各官 等及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限制;授權由本法施行 細則規定受考人數較少機關考績等次人數比率之彈性調整機 制;各機關未組設考績委員會者,其受考人總數併入上級機 關受考人總數統籌計算,以及所稱上級機關之界定;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限制等依照一 般人員相關規定,由各該系統人員之主管機關或機構統籌辦 理。(修正條文第 9 條之 1)

七、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 商其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

七、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 商其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