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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四節 考績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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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考績制度相關研究

壹、 考績現況問題分析

有關考績的問題,吳泰成(1996)指出,考績種類與等次區分 欠妥,導致優劣難分,考績獎懲措施有礙發揮考績功能,考核方法 之設計矛盾,欠缺彈性,無法貫徹綜覈名實之旨。亦有研究彙整考 績制度上的缺失,可分為法制面及執行面的缺失(劉宏祥,2008:

32-38),前者包括:考績等次設計未能落實發揮考績功能、考列乙 等理由多與工作績效無關、未落實平時考核、獎懲增減總分之矛 盾、考績獎金之爭議及考核項目缺彈性;後者包含:考績獎金被視 為待遇福利、無法發揮汰列功能、公平考核費時、未落實同官等比 較及受考人未能參加考績。此外,尚有針對考績法制的民主化機制 提出看法:受考人無法參與考績項目訂定、考核過程未能適度公 開、考績委員會受考人代表比例不足、未能依團體績效決定甲等比 例及受考人主動要求獎勵等缺點(陳珮婷,2010)。茲以蔡良文

(2010:283-287)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自 76 年施行至今,存在有 待商榷及改善缺失或問題,臚列如下:

一、 考核觀念有待釐正:(一)部分機關首長或主管認為考績是 人事單位的職責,平常疏於考核,績效不彰。(二)部分機 關首長或主管受人情包圍,致使考核功能難以發揮。(三)

部分機關人事單位辦理考績時,未能向機關首長說明清 楚,致使首長觀念偏差,影響考績公平性。

二、 考績民主化之問題:(一)代表性:應重視考績委員人選的 客觀性、公正性及成熟的人格特質,將有助於考績的公平 性與代表性。(二)公開性:應讓公務人員充分參與考績,

實施面談,發揮考績積極性的功能。(三)主動性:年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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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與專案考績均屬被動性,應可研究採行公務人員主動要 求獎勵制度,提高公務人員服務精神與權利意識。

三、 兩套考評方法,有待落實公平公正之考績:目前年終考績 有平時考核,及考列甲等、丁等兩套標準,形成兩套考評 方法,應再詳細規範,以落實公平公正之考績。

四、 考評項目應針對職務性質與職位高低而適切規定:當職務 性質不同與職位高低有異時,任職人員應具備的工作才能 並不相同,現行考績法未特別依職務性質與職位高低,訂 定考評項目。

五、 考列甲等條件過於抽象與寬鬆:對於考列甲等的條件籠 統、空洞不具體,適用上可能因各機關寬嚴不一,形成不 公平。

六、 考列丁等條件之不當與過嚴:考列丁等的條件缺乏客觀具 體之標準,與記一大過、一次記二大過標準混淆,恐難令 人折服。

七、 未能確實遵守考績比較原則:實務上多未能依法在同官等 內比較,而是以單位作為比較範圍,單位主管往往受主觀 意識影響而為考評。

八、 考績內容應作調整,考績結果未能有效運用:公務人員考 績法偏重考績獎金與晉級陞遷,未充分發揮獎優汰劣功 能,亦忽略發展性功能,專案考績免職要件過於空泛。

九、 各類人員考績法制有待建立:目前尚未制定教育與公營事 業人員之考績條例,其考績列等方式及考績結果之獎懲與 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各考核法規之間的規定亦有不同,應 加以檢討,以免造成人事管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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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從制度觀點出發者(洪國平,1998;黃榮烈,2002;劉 宏祥,2008;林建宏,2009;陳璧儀,2010;賴文政,2010),探 討考績制度實施之現況,就制度上不理想之處深入研究,提出改進 的看法;從理論觀點出發者(江汶珠,1997;蔡月秋,2003;李和 淑,2004;黃弘君,2004),分別從文獻理論,分析考績制度現行 問題及提出具體建議;從績效觀點出發者(李宗鴻,2002;楊智喬,

2003;江元秋,2005;朱美櫻,2010),指出以績效作為考核標準,

落實績效導向之考績制度,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的方向;從法制 觀點出發者(呂春風,;陳世榮,2006;姬長城,2009;陳炳華,

2010;韓昕亞,2011;陳柏瑋,2011),固有論者提出規定考績丙 等比例,予以強制淘汰之設計有違憲之虞(韓昕亞,2011),惟均 肯認考績制度改革有其必要性,亦提出相關改善意見。

長期以來,考績爭議事件占保障事件之比例甚高,為公務人員 重視及關注之議題,淘汰不適任公務人員是此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 改革重點,從個人權益的角度,攸關公務人員的工作權及生存權,

從國家社會利益的角度,涉及文官素質的改善及行政效能的提昇。

過去研究甚少從考績淘汰機制此一功能之面向去探討,本研究從先 進累積的研究成果發掘問題,對各界人員深度訪談研究分析,瞭解 各界對考績法修正草案之具體意見,進一步探討考績淘汰機制是否 能達成汰劣之目的,俾提供未來研修改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參 考。

參、 處理不適任公務人員之程序原則

考績是一種控制措施,透過回饋的訊息,可瞭解是否朝著預設 的方向前進,實施考核後,績效欠佳或行為不當應受檢討及約束(蔡 祈賢,2008:162)。績效不佳員工之定義,就個人層次而言,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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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的工作績效,無法達到組織所設定的目標或水準;就組織 層次而言,凡是任何不利或甚至有害組織目標達成的個人,都被視 為是績效不佳的員工,易言之,任何在工作場所表現出使自己、同 儕或管理者生產力降低或士氣不振者,均可認為是績效不佳員的員 工(蔡秀涓,2005:16)。公務人員的淘汰機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 策略,透過對績效不佳公務人員懲處與退場淘汰,以落實政府的課 責機制及維護組織的工作士氣,強化政府推動革新的的決心與形 象,淘汰機制是促使績效不佳員工,達到應有的水準,亦即積極面 在減少績效不佳員工的比例,消極面則具有汰劣的功能(蔡良文,

2005)。

公務人員績效管理是經由法定程序,要求不適合繼續擔任政府 工作者離職,所採取的手段包括免職、資遣或提早退休。對不適任 公務人員之處理,主要應依循(1)功績原則,以公務人員的才能 及其成就作為管理的依據,不同的績效表現,依據不同的績效表現 核予賞罰,才是具體體現功績原則。(2)管理者高權原則,淘汰公 務人員之發動者應為組織的管理者,亦即對於該員工之行為態度是 否已達淘汰標準,和應課以何種懲處等實質部分之判斷與決定,必 須由受懲處之管理者或更高層之管理者來執行。(3)課責原則,公 務人員懲處與淘汰制度,就在於對行為態度違法,以及未符合應達 績效水準之公務人員課以責任。(4)公平原則,將公平原則化為處 理程序而規範於公務人員淘汰制度,主要原因就在於,公務人員淘 汰制度如果要發揮其策略性功能,首先即應具有公平性才能使之成 為一項各級管理者與組織員工信服之制度。(5)救濟原則,強調管 理權的同時,亦應同時兼顧到對員工權利的保障,使其有救濟機 會,亦保障管理者淘汰權受到應有的尊重(施能傑,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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