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文創產業補助輔導政策績效質化評估相關文獻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政府文創產業補助輔導政策績效質化評估相關文獻

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經營績效相關研究多以質性方法為研究基礎, 謝瑩潔

(2001)以深度訪談方式,以組織、運作及財源籌措為主題,對我國藝術補助機 制做探討,從法律源頭、國內外機制做一系列探討,並對現存機制做評析,對我 國整體藝術環境的改善提出初步建言:尊重多元價值,扶植藝術經紀,加強相對 補助,協助健全體質。以當時的時空背景來說,是很前瞻性的研究。張秀慧(2004) 透過層級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對台南創意文化園區營運團隊 選擇暨產業引進進行多重準則評估;陳弘揚(2005)利用個案研究方式對文化創 意產業之品牌行銷進行研究;游玉玲(2005)以質化方法研究文化創意產業智慧 財產權管理與經營;賴建都與連瓊芬(2005),採質化研究方法,以個案研究法配 合田野調查、深度訪談進行資料收集,再對苗栗窯業規劃一系列的品牌視覺設計 與推廣方法;林容婉(2006)以層級分析法研究文化創意產業行銷與經營策略發 展指標;陳雅萍(2006)以國外實施案例為基礎,採用文獻評述、網路搜尋、個 案分析、深度訪談與田野調查法,以台灣 2000 年起公部門所執行之進駐與跨國行 動計畫的策略與實施成效為研究對象進行評估並提出建議與實施策略;許展為

(2006),在其論文「我國文化藝術團體對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評估」指出:政府 因產業轉型、文化附加價值、多元藝術發展等動機而制定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建 議政府思考並彰顯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核心價值、政策配套措施更充分、藝文環境 整體建設上尚待加強、對企業應扮演資訊提供者、積極落實藝企合作的橋樑。黃 惠穗(2007)則以文獻分析法與歷史比較研究配合問卷調查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中 公私部門協立夥伴關係應用進行研究;彭韻筑(2008)以質性研究法的研究步驟、

透過田野調查的深度訪談、參與觀察、團體焦點訪談,文獻資料回顧及資料的蒐 集、彙整,研究新竹現代客家美食以體驗行銷的方式置入推廣;張英琦(2011)採用 文獻蒐集分析、現場觀察、深度訪談等方法,以西港庄頭香科武陣為個案對象進 行研究。

劉宜君(2009)對於中央政府近 10 年對於文化藝術補助政策與執行評估為研 究範圍,並以文建會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主要探討對象,對於補助問題、機 制以及成效加以深入探討,並建立執行評估指標且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文中提 出七點建議:

(一) 就文建會、國藝會功能定位之比較、區隔

1.文建會透過補助資源之運用落實中央藝文政策,國藝會因為基金未全 數到位,與孳息減少,面臨補助資源缺乏之窘境。雖然文建會與國藝會都進 行對民間團體的補助,但雙方的功能設計還是有一定的分野,例如文建會的 補助是強調政策推動的、較具全面性的,除了藝文創作之外,同時也補助演 藝團隊的行政維護費用;國藝會的獎助大多針對創作品而言,鼓勵創新的、

具突破性、實驗性與新觀念的各種藝文形式。以文建會的扶植團隊為例,扶 植團隊的補助經費不能編列於要求的幾檔表演中,只能用在團隊經營管理的 開銷支出。事實上,作品的日後製作或開發費用還是要到國藝會申請補助,

如此兩者的功能便可區別。

2.文建會與國藝會透過互相通報資訊、進行協調,朝向文化藝術補助資 源不重複之慣例。也就是若有其他機關開始執行相近的補助,國藝會就將資 源轉向其他類別,避免重複。

3.應強化利害關係人對於補助機制參與以及對資源窘境的了解。與其說 文建會與國藝會補助機制重疊與定位區隔不明,更深層的議題是如何擴大利 害關係人對於補助機制參與以及對資源窘境的了解。該研究發現許多藝文團 體反應不清楚補助機制,加上未獲補助團體不清楚審查的意見,屢戰屢敗下

最後喪失提案信心。而申請的藝文團隊因為缺乏足夠的資訊與技巧,遂使中 南部或偏遠地區的藝文團隊逐漸遠離藝文治理機制,該研究認為應該設立貼 近地方藝文團體、藝術行政性質的「輔導員」諮詢機制。

4.目前的補助機制與措施,不僅是被動的區隔而避免重複補助、而非主 動的協調而共同促成特定價值,更似乎明顯的讓資源集中於都會區的大型知 名團體。當然,西部、北部都會區人口較多,補助結果集中於都會區,資源 偏重於都會區,這雖是未獲補助團體的抱怨與不滿,但補助機制不見得要扭 曲專業審查的精神而強求齊頭平等,而可以注意藝文補助政策目標。政府相 較於英美先進國家對於文化藝術補助整體資源投入比例偏低,相較於其他先 進國家,政府對於文化藝術補助資源的投入其實並不多,仍有增加的空間。

5. 除了金錢的補助之外,其他如場地的提供、行政人才的培育、團隊 經營診斷服務等資源的投入,也是藝文團體(個人)樂見且期盼的。例如國藝 會舉辦的藝術行政人才培訓,獲得藝文團體正面肯定;但是也有認為還需要 加強的,例如較具規模的展演場所,租金通常不低,況且在申請上國外團體 通常比國內團體更具優勢。

(二) 文化藝術補助執行達成文化藝術保存與文化藝術人才育成之成效與提升 之必要

文化藝術補助的執行對文化藝術保存與創意的扶植與彰顯,或多或少一定 達到某程度的效用。在文化藝術保存方面,訂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古蹟、

遺址、傳統藝術、文化景觀、民俗與相關文物等加以維護並使之能夠永續流 傳。除了藉由補助機制以及訂定法規來保存文化藝術,也透過薪傳獎、文耕 獎等表揚在傳統或地方文化藝術有卓越表現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在創意扶植 與彰顯上,文化藝術補助目的之一為提升藝文品質,刺激各種新興的藝文形 式的產生;國藝會對於創作補助的評選基準,即是鼓勵新觀念、突破性、實 驗性的創作題材。

(三) 文化藝術補助執行部份達成提升國民文化生活之成效,惟民眾對於文化 藝術活動存在一定程度的參與與存在城鄉差距

文化藝術補助執行所產生的影響,有些並不是立竿見影,而是需要長時 間的薰陶、耳濡目染,隨後自然內化成個人或社會涵養的一部份。台灣近10 年來,無論是民眾藝文活動參與次數、藝文活動舉辦個數、閱讀時數,都有 逐年增加的趨勢;此外,展演設施的增多多少也表示民眾對文化藝術的易得 性提高。雖然量化不能涵蓋一切,但明確顯現出朝著國民文化生活提升的目 標前進。

(四) 政府缺乏對於補助政策的總體或長遠成效之檢視

該研究透過訪談獲得的回答大致相同,亦即目前僅有行政、產出評估,

或讓獲補助團體自行以文字表示活動成效。換言之,不管是文建會或是國藝 會,都會在獲補助計畫執行結束後進行評估,以評斷計畫活動究竟是否成功。

但是對於政策或補助的中、長期成效,甚至是社會影響層面,似乎缺乏類似 的效益與影響評估,亦即對於補助政策的總體或長遠成效檢視,目前似乎較 為少見。

(五) 政府缺乏總體文化政策與文化藝術補助目標仍不夠明確

文化藝術的範疇相當廣泛,並且融入在各個生活層面,除了文建會、國 藝會與地方文化局之業務與文化藝術直接相關,其他如教育部(局)、新聞局(處) 等相關單位之業務也會與文化藝術產生相關性。是故,文化政策的建構與執 行,除了根據短、中、長期建立政策目標外,也要考慮各個可能涉及的相關 單位,整合相關資源,建立總體文化政策。

(六) 補助申請作業繁複,且應強化團體演出與現場之評審機制

許多藝文團體表示,補助申請行政作業複雜,無論是申請表格的填寫或 者是計畫書的撰寫,都需要專業的行政人員來處理。但是,往往要維持團體 的正常經營運作已經很吃力,很難再撥出一筆支出專門聘請藝術行政人員。

中、南部有許多藝文團體指出,評委很少親自到現場觀賞團體的演出,大部 分只根據書面資料決定補助資格,如此評審出來的結果讓人難以信服;北部 團體較少反映有這種問題,可能與地緣關係、評委方便到場觀賞有關。

(七)

補助程序之評審委員評審公平性與專業性有待強化

藝文團體普遍認為文化藝術補助執行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甚至認為在政 策上沒有完善且清晰的規劃或目標。因而,文化部可就補助執行面再做檢討、

修正,並且要能適度、適時回應團體的需求與意見。

文建會改為文化部後這些課題依然存在,以後是否能更進一步將前述建 議予以落實,仍有待觀察。

「績效」一詞源自管理學,其理解因產業或因人而異。一般人認為績效是 指完成工作的效率與效能或指經過評估的工作行為、方式及其結果,亦有其他人 認為績效是指員工的工作結果,是對企業的目標達成具有效益、具有貢獻的部 分,在企業管理中常被用於人力資源研究評估。在廣義的企業管理中,員工的績 效表現為工作成果的數量、品質、成本花費以及為企業作出的其他貢獻等。綜合 而言,績效綜合了成績與成效,是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行為、方式、結果及其產生

「績效」一詞源自管理學,其理解因產業或因人而異。一般人認為績效是 指完成工作的效率與效能或指經過評估的工作行為、方式及其結果,亦有其他人 認為績效是指員工的工作結果,是對企業的目標達成具有效益、具有貢獻的部 分,在企業管理中常被用於人力資源研究評估。在廣義的企業管理中,員工的績 效表現為工作成果的數量、品質、成本花費以及為企業作出的其他貢獻等。綜合 而言,績效綜合了成績與成效,是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行為、方式、結果及其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