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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本研究係以表演藝術為例,以重要度-表現度分析(Important-Performance Analysis, IPA)為績效評估方法,來探討政府文創產業補助與輔導政策之績效,本章 首先針對研究之議題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然後再敘述研究之目的,最後提出本 論文之研究流程。茲將上述內容依序說明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在先進國家中,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推動是帶領國家經濟前進的重要方 向。台灣由於所處位置、政治、經濟、歷史背景等因素,擁有非常豐富精緻且多 元的文化,並長期累積相當的文化能量,有利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 1997 年,由英國首相布萊爾 工黨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1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簡稱 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行政院於 2002 年 5 月依照「挑戰 2008:國家發展計畫」

內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而世界 各國定義不同,有稱之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等。目前推動較有成效 者,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澳洲、紐西蘭、

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等。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定義」、「選定原則」、「產業範疇及

1同一時期,遭逢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在該國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等產 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並成立文化內容振興院與通過文化內容振興法。類似作法者,也包 括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 798 特區) 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找尋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入,並且參考台灣 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主辦機關」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 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二、選定原則

(一) 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

(二) 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

(三) 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三、產業範疇及原主辦機關:

(以下的原主辦機關為文建會,現升格文化部)

(一) 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 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 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二)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

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 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 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

(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

(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 之行業均屬之。

(三)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 之。

(四) 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 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五) (以下的原主辦機關是新聞局,現改為文化部)

(六) 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 行業均屬之。

(七) 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經營 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八) 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錄音帶、電腦 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 入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 入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九) (以下的原主辦機關是經濟部)

(十) 廣告產業: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 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類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十一) 設計產業: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

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 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十二)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

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十三) 建築設計產業: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

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十四) 創意生活產業: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 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

(十五)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 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1.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 設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導覽系統、

電子販賣機臺、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2.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

廣告產業

文建會(文化部)

營化和消費市場型態等社會風潮的引領下迭有遞嬗,在遷台以來的發展史中,逐 漸「去日本化」和「去中國化」,發展出台灣本土文化的性格(張譽騰,2007)。

現今文化創意產業之主管機關大多集中於中央政府,除了文化部的既定業 務、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補助,內政部營建署國家 公園的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文化建築資產的活化、農委會推展之與農業結 合之文化創意活動(例如:台南白河的荷花季),客委會(例如:桐花季)、原民 會系列活動等,文化創意產業熱潮方酣,可以說百家爭鳴。然而對於文化部以外 的部會來說,因為其基本宗旨有所差異,所推行之政策或活動,似乎缺少文化底 蘊,而流於嘉年華會之形式,此皆有待新成立之文化部以跨部會方式加以整合。

在政治層面,由於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施行,選區小,重視地方利益,立法委員以 選票為主要考量,關切文化創意產業之補助案時有所聞,反成為文化創意產業成 長之窒礙;地方政府雖有文化局主導文化創意產業事務,然而大多因經費捉襟見 肘,且有限經費之分配,常流於地方首長做人情綁樁之用,或是舉辦大型晚會、

煙火秀,譁眾取寵,疏忽了提升文化精神及文化創意產業之理想。

文化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需要適當政治力量的推展,權責的劃分、整合,經 費更合理的分配,提昇台灣的文化軟實力,及文化創意產業的整體產值,是政府 必須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