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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三節 政府與企業協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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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張世賢、汪家源(2006:108-111)所歸納的公私協力之模式進行分析,企業 在獲利之餘,亦逐漸體認須對社會盡一份力,此即企業實踐社會責任,與財政部 處於平等的地位,互動氣氛融洽,互信程度高,因而形成協力夥伴關係;財政部 不具絕對主導性,而是在規定的框架下,給予企業自主發展的空間,例如企業提 到交易明細的內容可以由他們決定,這些特性符合水平融合模式;然而財政部與 企業負責的責任不同、形成配合、互補的互動方式,是屬於水平互補的互動模式,

最後,財政部與資源互賴程度低則是屬於垂直分割的模式。

雖然財政部與企業互動的多項特性符合水平融合模式,然而電子發票是屬於 管制性政策,企業必須遵守財政部的規定,雙方的互動平等性仍不足,尤其雙方 並沒有共享資源,也僅負責彼此應負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中,財政部與企業的合作還不足以到達水平融合之互動模式,而應歸屬於水平互 補互動模式。

第三節 政府與企業協力的問題

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中,政府與企業合作會產生困難,這些困難發生的原因 可能來自於政府與企業本質上的不同,或是政策的特性、企業的預算考量等等,

茲將政府與企業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中協力的問題分列如下:

壹、對電子發票格式的認知差距

政府推動電子發票試辦作業可以減少紙張使用,節能減碳,並以增進公共利 益為政策目標,而企業是以利益為目的,縱然加入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仍是以獲 利為前提,誠如受訪者所述:「因為公司是營利組織,在營利的目標也達成政府 的政策」(B1,p.5)。企業其實有許多管道向政府表達意見,通常是對其有利的想 法,但試辦企業的種類愈來愈多,如果接受某些企業的想法,可能會對其他企業,

甚至大眾造成損害,所以政府要思考的層面比較廣,如同受訪者所言:「政府是 遊戲的制定者,同樣的它是裁判,當企業提出來的意見不同,政府的面向是比較 廣的,它要去看所有一體適用的東西,不能只聽超商或是只聽百貨、量販,這個 是政府要扮演的角色」(G1,p.9),這也與受訪企業所提:「兩邊其實在實際跟理 想中,其實是有一些落差」(B3,p.5)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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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企業的認知不同,可以從受訪企業所提到的發票長度、寬度固定為例,

政府並沒有規定紙本電子發票的長度寬度,因此企業所發出的電子發票僅有一張,

但會隨著消費的項目多寡使發票長度有所增減,在傳統發票中,消費品項愈多,

消費者所拿到的發票也會愈多,我國統一發票具有兌獎的功用,發票愈多,中獎 機會愈高,然而紙本電子發票會降低民眾可索取的發票數量,此外,電子發票的 格式沒有統一,也會使民眾覺得對獎困難(B5,p.8),因此有民眾向立委提案紙本 電子發票需固定長度及寬度,企業對此抱持否定的看法,認為此種作法與電子發 票無紙化的目標背道而馳,還會提升企業成本(B2,p.7-8)。

「現在電子發票就只有一張,不好收納,消費者就會抱怨,所以聽說有人想 一些方案,可以把發票固定長度,就可以有多張,但又造成營業者的麻煩,而且 會違反電子發票的本意,原本是想要無紙化;我們本身希望無紙化,現在又希望 改成那樣,無形中對我沒有節省,我還要花時間成本去改這些東西」(B1,p.5-6)

而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紙本電子發票的格式固定,皆為 9 公分長、5.7 公分寬,並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2013k),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對電子發票證明聯的格式有詳細規定。財政部最終還 是決定將紙本電子發票的格式固定,此與企業的認知有異,因為政府與企業負擔 的責任相左,政府必須做全盤的考量,使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不免產生意見不 合,甚至衝突的情況。

貳、法令規章不完備、行政規則制定太慢

如果政府在法規制定上觀念不能隨著新的政策推行而改變,仍是固守自己的 法規,會耗費許多成本,甚至造成企業的困擾(G4,p.9-10)。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影響的層面很廣,除了財稅單位外,還包含試辦企業、消費者、非營利組織、代 理業者,甚至是其他政府機關等等,因為影響層面廣大,又有許多利害關係人提 出意見,政府在制訂法規的速度上較為緩慢;像受訪者提到:「如果去看發票面,

其實在整個企業的營運,發票面只是一個步驟,如果去看發票面,發票它後面衍 生了什麼,它可能是一種會計,可能需要報稅,需要的法規其實沒有範圍,是很 廣的」(G2,p.12)。發票不僅是交易憑證,也是會計憑證,故涉及到企業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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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帳務核銷的問題,因此財政部必須要與其他機關溝通、協調,就法規面的 相關問題加以解決。

「法規面還有非常重要的就是跨機關溝通的部分,因為整個發票制度影響太 大,不是財政部說了算,它可能還涉及主計、審計,甚至連經濟部都有關,所以 相關規範,除了財政部本身自己去做修訂之外,他還是必須要涉及到跨機關的溝 通、協調,這樣子的一個法規制定成本跟修訂成本比較更難、更高」(G1,p.13)

「大家對於法規的解釋,我覺得還是,因為對政府部門來講,還是這個法規 作業的問題最多,企業也沒有辦法了解到新的法規命令,然後有時候,我覺得這 一點是比較大的,大家對政府法規的修改速度,也是多所質疑,其實我們已經很 快,但是還是很慢」(G3,p.33)

「法規的部分呢,因為賦稅署訂定的部分有點比較保守,我必須要承認;所 以我們的法規,確實拉,有些好像跟不上時代」(G4,p.9、11)

申言之,財政部了解推動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涉及層面太廣,制定、修正的 速度太慢,還要進行跨機關協調,因此要制定完整的法源並不容易;企業也知道 政府在努力,過往財政資訊中心獨自推行,其他機關可能不買帳,但現今其他財 稅單位,包括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是電子發票試辦作業的一員,政府 單位內部取得共識,朝向法令規章更完備,使電子發票試辦作業順利運作的方向 而努力。

「我想他們在努力,以前財稅中心可能是單打獨鬥,它做得很辛苦,因為你 遇到法,可能你說了算,但國稅局不買帳,或是你說了算,賦稅署就說你跟法源 是有違背的,所以做起來就是卡卡的,那間接會影響到營業人跟著你的腳步,在 執行上面就會有很多的彎路要走,但是現在,既然他們內部已經有這樣的共識,

我期待有好的一個結果」(B2,p.15)

財政部有很多行政規則,像是「愛心碼設定、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電子 發票共通性載具-手機號碼條申請、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營業人授權專業代 理人查詢電子發票資料相關注意事項」等,直到 2012 年才發布生效,但電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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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試辦作業是 2010 年底就開始,時間點的落差很大,可見財政部在行政規則的 制定上效率不佳。

參、電子發票格式規定變動頻繁

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中,財政部會規定電子發票的格式,諸如發票號碼的大 小、logo、位置、條碼等等,企業必須遵守;然而,電子發票試辦作業的利害關 係者眾多,因此財政部開座談會、公聽會衡量各方意見,了解利害關係人的需求 以後,方能制定新的規定,或是訂定某項規定後,會因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使既有的政策修正,這樣讓企業覺得政策不夠明確,新的規定太多及規定不斷改 變,使企業有無所適從的感覺。

「只要策略在還沒有定案之前,其實有無限上綱的改變,這個都會是一個困 擾;政策一直改變,那我要不停地一直給予新的東西,我覺得那個是很傷的,對 營業人來講是非常非常傷;發票的樣態光在這裡面,我們在軟體的開發,真的耗 了我們太大太大的成本,它這裡面的改變,對我們的衝突跟衝擊很大」(B2,p.7、

8、14)

其實從一開始的規格啊,字的大小,一直再變更嘛,…,試辦商就可能遭 遇到比較大的困難,因為它會規格一直在變變變變變」(B5,p.4)

財政部也知道電子發票影響的範圍太大了,只能就經驗及可以預見的情況來 規劃政策,當然那是不夠的,政策、作業、規定會不斷改變,會有企業覺得這樣 的變動會帶來不便。

「剛開始在推的時候,你能想像到的範圍,可能的狀況,來決定你的政策、

作業,可是在這過程裡面,會做修正,也許有些營業人他會覺得說,你不斷的修 正,會造成他們的困擾」(

G2,p.10

)

不過也有對電子發票試辦作業的規定變動頻繁抱持肯定看法的企業,因為電 子發票試辦初期的確有很多新的規定與變動,企業如果剛好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漸趨成熟的時間點加入,受到的衝擊也會較小,如同受訪者所言:「我們的認知 是既然是試辦,所以政策變動頻繁很正常;變動就是那個改版的內容,只是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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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下,對我們來講其實沒有甚麼太大的成本,當然有一點點啦,可是我們覺 得還 OK;我們運氣算滿好的,就是已經比較後段了才加入」(B3,p.7-8)

肆、政策規劃不周

正因為電子發票牽涉的層面很大,財政部在 2010 年推動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前,並沒有做好全面的規劃,而是隨著時間,不斷制定新的規定以使電子發票試 辦作業更加完善,誠如受訪者所述:「舉例來講,傳統式電子發票不會去管說要 不要捐發票這件事,但是電子發票會越來越大,如果要讓它更順利應該要一開始 就想清楚而不是後來才加進去的,應該要想的更周詳也比較符合一般消費者所要

正因為電子發票牽涉的層面很大,財政部在 2010 年推動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前,並沒有做好全面的規劃,而是隨著時間,不斷制定新的規定以使電子發票試 辦作業更加完善,誠如受訪者所述:「舉例來講,傳統式電子發票不會去管說要 不要捐發票這件事,但是電子發票會越來越大,如果要讓它更順利應該要一開始 就想清楚而不是後來才加進去的,應該要想的更周詳也比較符合一般消費者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