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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子發票的發展

第一節 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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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子發票的發展

本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先介紹統一發票的歷史沿革、種類以及產生的過 程,第二節則是闡述我國自 2000 年推動電子發票以來,相關的法律基礎以及歷 史沿革,並介紹 2010 年 12 月始,企業投入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之情形。由於電子 發票需要企業的參與,因此第三節針對過去電子發票的文獻整理出企業投入電子 發票的動機、推行電子發票產生的問題與解決之道,以探詢現有研究的缺口,進 而說明本研究的獨特性。

第一節 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已有悠久的歷史,本節將從我國統一發票的起源、沿革、種類、一 般統一發票產生所需要的流程逐一描述,從流程中進而指出統一發票的利害關係 人。

壹、統一發票發展沿革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發生營業行為時,應開立發貨票交付買受人。並將 發貨票存根,連同進貨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併保存,以備營業稅徵收機關隨時查核。」

1950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後營業稅法第 11 條載有明文,可見使用發票是法定 行為。然而,一般發票可自行印製或向任何商號購買,規格及保存的聯數不同,

另外號碼也是營利事業隨意編列,以致課稅資料不夠準確,同時我國又未實施商 業會計制度,稅捐稽徵人員主觀認定對營利事業課徵之營業稅及所得稅,導致稅 賦並不公平,政府為了使稅制公平,建立合理稅制,期能鞏固財政基礎、有效控 制稅源。遂於 1950 年秋天,臺灣省政府設立稅制改革委員會,草擬「臺灣省營 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經省政府核定公布後,於 1951 年 1 月 1 日施行,同日 也頒佈「戡亂期間臺灣省府內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暫行辦法」,同年 6 月完成立法 改稱「臺灣省內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上述稅制改革即使統一發 票誕生。

統一發票由政府統一印製發售,格式統一,並由政府統一編制號碼,當月為 使用完的發票不得續用至下個月,不僅可當作買賣交易憑證,稽徵機關依據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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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來課徵營業稅,故統一發票兼具會計憑證及銷貨帳簿的功用。

1951 年 1 月統一發票推行初期,全省共有 78,888 戶使用統一發票,政府為 鼓勵民眾與公司行號產生交易行為時索取統一發票,遂訂頒「臺灣省營利事業統 一發貨票給獎暫行辦法」,此辦法對於統一發票推行有莫大的助益。1950 年全省 營利事業營業額共 716,000,000 元,統一發票實施當年營業額成長約 9 倍來到 6,567,000,000 元,可見實施統一發票後,政府稅收大幅成長。然而,在統一發票 全面實施半年後,識字率較差的地方,像是部分偏僻鄉鎮及東臺灣,並沒有使用 統一發票。政府定出每月營業額不到新台幣 3,000 元者為小店戶,之後更規定免 用統一發票範圍、並將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額提昇為 30,000 元,全省僅剩約 30,000 家工商單位使用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範圍小,導致進銷勾稽作用幾近 喪失。另外,1957 年 7 月 1 日廢止「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也給設立統一 發票的政府重擊,沒有獎勵機制,消費者沒有索取統一發票的誘因,民眾是政府 控制營業稅的主要力量,失去了民眾的監督,統一發票邁入凋零時期(中國租稅 研究及財政部賦稅研究小組,1963:2-11-46-52)。

1965 年 4 月 1 日,政府訂定「台灣省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統一發票恢復給 獎,期能使一般大眾因為中獎的誘因來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降低業者逃漏稅,

充實政府稅收。日後我國經濟起飛,工商進步,統一發票的數量大幅提昇,財政 部遂於 1980 年 9 月 20 日發佈施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更於 1982 年訂定「統 一發票給獎辦法」,希望能避免逃漏稅,讓統一發票推行更為順利。1986 年 4 月 1 日新制營業稅,亦即加值型營業稅制上路後,僅針對營業人確實獲利的部分6課 稅,以符合租稅中立。搭配統一發票,可作為營業人記帳及計算盈虧之準據,以 計算其加值額;統一發票可幫助政府、營業人進行進銷扣抵作業,讓勾稽功能有 效發揮;實為政府課徵營業稅、確保財政收入的一項利器。科技進步使以紙本傳 輸的統一發票有新的面貌,發票可透過網路來傳輸,政府於 2000 年訂立「網際 網路傳輸統一辦法試辦作業要點」,發票電子化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中國租稅

6 確實獲利的部分稱為加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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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會,2001:754-760;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2010:1)。

貳、統一發票種類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統一發票共有三聯式、二聯式、特種、

收銀機及電子計算機五種,茲就統一發票種類及使用方式簡述如下(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1a):

一、 三聯式統一發票

顧名思義,此種發票共有三聯,第一聯係賣方亦即開立發票者保存的存 根聯,第二聯則為扣抵聯,交給買方依營業稅法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依據;

第三聯為收執聯,可當作買方的記帳憑證;這種發票專供營業人販賣貨物或勞 動力予營業人或消費者所用。

二、 二聯式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非營業者的發票;存根聯由營業人保存,

收執聯則由買受人收執。

三、 特種統一發票

專供特種稅額計算,亦即某些特別行業提供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 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22 條規定,適用證券業、期貨業、

信託投資業、銀行業、保險業、票券業、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等行業,同樣有 存根聯及收執聯。

四、 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分為二聯式、三聯式及三聯式加附聯等三種(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1b),主要是一般營業人販賣物品或勞務予消費者,並以收銀機來開 立的發票,同樣有存根聯及收執聯。一般大眾在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 司、量販店等取得的發票皆為此種發票,此種發票也佔我國每年統一發票總數 的大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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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透過電子計算機來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所使用,共有三聯,因為對象 的不同,對於扣抵聯的作法也不同,若買方並非營業人,扣抵聯由賣方銷毀,

若買方係營業人,扣抵聯可提供其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存根聯由開立人 亦即賣方保存,收執聯則由買受人收執。

參、統一發票使用流程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由政府印製 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1 條規定,除了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政府核准可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外,統一發票 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可知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後販賣予營業人,惟全台 營業人眾多,政府會委託廠商代為販售統一發票。除了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加蓋統一發票專用 章之購票證,據此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於交易行為發生時,應在時限內開立統 一發票予消費者;營業人會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申報事項可由營業人自 行或委託會計師代為處理,在稽徵機關收到資料後,會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 行比對,將多餘稅款退回、要求業者補稅及查緝逃漏稅的工作,消費者在領到統 一發票後,可將統一發票捐給社福團體,或自行保留待奇數月 25 日國稅局開獎 後兌獎,若中獎則可向財政部所屬機關或其委託機關領取獎金,目前開獎後均可 至各地郵局領取獎金(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a;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c;全國 法規資料庫,2011d;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11)。

從上述的流程可以發現,統一發票係以紙本的形式呈現,雖然法令規定由財 政部印製,但政府多會委由私部門的印刷廠商來負責,而造紙業者也是流程中的 一環,印製出來以後由營業人購買,販賣財貨予廠商或一般大眾,營業人以統一 發票當作是會計憑證,委由會計師幫忙其查核帳務,與國稅單位進行資料勾稽;

消費者則是在開獎後向郵局兌獎,綜上所述,統一發票的利害關係人除政府外包 含紙廠、印刷業者、營業人、消費者、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國稅局人員以及 負責兌獎的郵局,其中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則為營業人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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