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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子發票的發展

第二節 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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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電子發票

統一發票為消費者必須索取的交易憑證,電子發票則是將統一發票無紙化、

電子化,因為節能減碳是全球的趨勢,避免資源逐漸匱乏,我國遂在 2000 年開 始實施電子發票的服務,期間陸續修正法令與相關規定,本節將從電子發票的沿 革開始闡述;經歷了 B2B、B2G、B2C 非實體通路電子發票後,隨著電子化政府 逐步成熟、科技逐漸進步,於 2010 年底進一步展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最後列 出試辦作業各階段企業投入實體通路電子發票之情形。

壹、 電子發票之法律基礎與沿革

一、 電子發票法源

在國外,發票大多係營業人印製,以作為交易證明,各營業人所印製的發票 不盡相同。而我國自 1951 年實施統一發票制度至今已超過 60 年,營業人使用統 一發票以作為進出貨物的憑證,並以其來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透過統一發 票對營業人進行查核,與國外制度不同的是我國統一發票的格式必須由政府所認 可或政府印製。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作為交易憑證的發票 也跟上時代的潮流而必須簡化作業流程,透過網路來傳輸發票不再是遙不可及的 夢想。

以往統一發票係由紙本列印,營業人再交付給買方,免不了要花費郵寄費用,

若是營業人發票登打錯誤,花費的成本更高,對營業人來說,將發票電子化不僅 可以節省成本,也可增加效率;統一發票制度是政府要徵收營業稅,稅捐稽徵機 關收到營業人紙本統一發票後,必須進行整理、登錄電腦的作業,而透過將發票 電子化後,發票的資訊儲存於大型的資料庫中,相對的作業時間、成本亦會減少。

政府幾乎不會提供發票予交易對象,我國統一發票的來源包括企業與企業、

企業對政府以及企業與消費者間的消費行為所產生的,全國民眾每天的交易行為 都與發票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必須有法律規範,以營業稅法為基礎的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即為法源。政府不斷推動各項電子化政府政策下,必須有健全的法源以為 因應,電子發票亦不例外,發票屬於交易憑證,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規定「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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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在 2000 年 5 月 17 日 增訂同法第 11 條之 2 的規定,指出相關文件可用電子化的方式來辦理,同年 7 月 20 日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2 訂定電子稅務實施辦法,上述係屬於營 業人繳稅電子化的相關法源,而電子發票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25 到 29 條有相關規定。在政府推動各項政策前,必須有完善的法律來規範,才不會 造成企業甚至是民眾的困惑(黃廷銓,2008:17-19;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a;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1e,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f)。

二、 企業對企業之電子發票應用(2000 年至 2005 年沿革)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與網路使用人數不斷上升,電子商務也逐漸發展,財政 部主政之電子發票被行政院於 2000 年 8 月 30 日通過的「知識經濟發展方案」中 列為發展方向之一。並於同年 11 月 29 日發布「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 要點」,同年 12 月 1 日開始試辦企業對企業之電子發票應用,試辦範圍僅限企業 對企業,並未擴展到一般的民眾。試辦作業推行後,申請試辦並經核准提供電子 發票系統的企業之交換介面及運作模式並未統一,使企業間的資料無法順利傳輸;

係電子發票試辦初期的主要難題。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遂建置「電子發票整合 服務平台」(E-Invoice Platform),期使電子發票業務能順利推行。

2004 年財政部提出「電子發票推動計畫」,希望在 5 年內能全面推動電子發 票應用,該計畫亦被納入「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數位台灣計畫」

下,足見政府對電子發票推動的重視,也擬具了逐步推動電子發票的計畫(財政 部財政史料陳列室,2013;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2010:2)。

為了推廣電子發票以形塑便於接收及傳送電子發票之「無障礙電子發票傳輸 環境」,財政部於 2005 年 3 月成立「電子發票推動專案小組」,小組成員由財政 部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所組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 任擔任召集人,負責推動電子發票相關工作,期能達成「電子發票推動計畫」之 長期目標(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2013b)。以下將電子發票推動初期,

主要是企業對企業之電子發票應用沿革繪如下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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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企業對企業之電子發票應用(2000 年至 2005 年沿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 企業對消費者及企業對政府電子發票應用(2005 年至 2009 年沿革) 在電子發票推動初期,多為企業對企業之應用,然而隨著網際網路愈來愈發 達,電子商務的型態也愈來愈多元,有愈來愈多人在網路上販賣商品,民眾透過 網路來購物的情形普遍,財政部遂於 2005 年 8 月 16 日發布「網路購物開立統一 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係企業提供電子發票予一般民眾,將企業對消費 者的電子商務法制化並促進其發展,這是我國電子發票首次跳脫企業對企業的範 疇,邁向以消費者為客體的進程。

為了使電子發票有安全的交易環境,「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 2006 年 12 月 6 日正式上線運作,提供企業對企業與企業對民眾之電子發票的處理,期 使電子發票運作更加順利。電子發票應用擴大,也必須有健全的法制來搭配,與 電子發票平台同一天生效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正是電子發票之規定,

•行政院通過「知識經濟發展方案」

•財政部主政之電子發票被列為發展方向之一 2000年8月30日

• 「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發布 2000年11月29

•企業對企業電子發票應用開始試辦 2000年12月1日

•財政部提出「電子發票推動計畫」

•該計畫被納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 畫」之「數位台灣計畫」

2004年

•財政部成立「電子發票推動專案小組」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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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將企業使用電子發票的資格放寬外,亦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使用 範圍做詳細規定。

網路店面業者對企業甚至是消費者之電子發票的需求逐漸增加,「電子發票 實施作業要點」於 2007 年 10 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擴充企業對民眾的電子發票 之範圍至電視及型錄購物,並調降營業人使用企業對民眾電子發票的保證金。

由於企業的消費對象並不限於民眾及企業,政府透過採購亦會向企業購買商 品,故財政部遂在 2008 年 1 月透過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及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三個機關率先試辦企業對政府之電子發票應用;期能以漸 進方式輔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予政府機關,惟至今使用比率並不高。

為了使電子發票使用規定更加詳細,在企業對企業的部分,「電子發票整合 服務平台」上線前,有買方、賣方及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來提供電子發票的 資料傳送及接收;為了使這些系統能與整合服務平台接軌,並定時將電子發票上 傳,「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於 2008 年 8 月 4 日進行第二次修正,同時在企業 對消費者的部分,由於統一發票兩個月可以對獎的誘因,有些人會捐贈發票予慈 善團體,因應網路交易的活絡,企業對消費者電子發票增加,透過電子發票進行 捐贈的情形也大為普遍,因而增加受贈單位必須捐贈發票明細資料及受贈單位中 獎後之相關規定,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生效。

2009 年 9 月 17 日,「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次修正,主要是降低企 業對消費者應用電子發票的保證金,以擴大企業對消費者電子發票之應用範圍,

並且讓營業人至整合服務平台接收發票之規定簡化,這次修正於同年 10 月 15 日生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2010:3-4)。以下將 2005 年至 2009 年電子發票沿 革繪如下圖 3。

9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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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企業對消費者及企業對政府電子發票應用(2005 年至 2009 年沿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 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推動初期(2010 年至 2011 年沿革)

201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是財政部推行電子發票試辦作業的 期間,也是本研究的範圍,由於在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不斷新增作業、規定以及 規定修正頻繁,故先將電子發票試辦作業初期,亦即 2010 年至 2011 年電子發票 的沿革綜整於下圖 4。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應有確切的法源依據,故 2010 年 11 月 15 日有 了第四次修正,並在 2010 年 11 月 30 日生效,主要是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七條列為法源依據,除了法源修正外,更進行大幅度的修訂,在企業對企業方 面,調整使用電子發票資格相關規定;並增列「特種統一發票」,「電子發票專用 字軌號碼」可以使用在整合服務平台及加值服務中心;調降企業申請成為加值服 務中心的條件,在企業與政府方面,企業與政府交易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專用

•「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發布

•開始有企業對消費者電子發票之應用

2005年8月16日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上線運作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生效

2006年12月6日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31日

•企業對政府電子發票之應用開始試辦

2008年1月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次修正

•並於2008年10月1日生效

2008年8月4日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次修正

•並於2009年10月15日生效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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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軌號碼能在整合服務平台上取得;在企業與消費者方面,刪除開發票類別的限 制,另外營業人開給消費者電子發票不須再給政府保證金,但交易後兩天(48 小 時)內必須將電子發票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字軌號碼能在整合服務平台上取得;在企業與消費者方面,刪除開發票類別的限 制,另外營業人開給消費者電子發票不須再給政府保證金,但交易後兩天(48 小 時)內必須將電子發票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