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教師年金改革方案之主要內容
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政府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 改革委員會,廣邀各界代表及學者共同討論,提出年金改革方案。民國 106 年 1 月年金改革委員會歷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擬具「2017 年金改革方 案(草案)」,公布至年改委員會網站,作為後續國是會議討論之內容。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將針 對有關教師年金改革的內容說明:
壹、 年金改革的目標
透過這次年金改革,政府希望延長基金壽命,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 會用盡。並透過定期滾動檢討,讓基金永續,「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 老」。故主要目標分列如下:
一、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
二、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
三、兼顧職業衡平,實現世代互助。
42
貳、 改革方案之重點
此次年金改革將針對現存退休制度不同的問題,提出相關的改革方案,茲整 理說明如下:
一、調整優惠存款制度
讓 18%優惠存款制度走入歷史,所節省的經費扣除地方自籌款之餘額,全數 撥補挹注退撫基金。
(一)支(兼)領月退者:
為保障早年年資較低或待遇偏低的退休公教人員的老年生活,訂定符合 老年經濟安全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32,160 元)。若是其月退休金總額低 於「基本生活保障」,則維持 18%優存利率,領取原支領之金額,不予調整。
若是退休公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含兼領)者,其總額超出「基本生活保障」, 優惠存款以 2 年為過渡期後全面廢除(自 107.07.01 至 109.12.31,優存利 率降至 9%,自 110.01.01 起降至 0%)。優存利率歸零或調降後之月退休金總 額,將不低於「基本生活保障」。歸零或調降後的優惠存款本金,將交還本人。
(二)支領一次退者
每月「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金」合計之優存利息所得低於最低保 障金額者,維持 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其超過的部分,按下列 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 1 年起優存利率降至 12%、第 3 年優存利率降至 10%、
第 5 年優存利率降至 8%、第 7 年優存利率降至 6%。
二、調降所得替代率
未來退休公教人員年金的平均所得替代率,將以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優 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為分子,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額 2 倍為分母做計算。
1. 所得替代率的上限:
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以 35 年年資為基準,會先調降至 75%,之後逐年 調降 1%至 60%,以實質薪資所得計算替代率約為 70.8%;以 30 年年資為基
43
準,會先調降至 67.5%,之後逐年調降 1%至 52.5%;以 25 年年資為基準,
會先調降至 60%,之後逐年調降 1%至 45%;以 15 年年資為基準,會先調降 至 45%,之後逐年調降 1%至 30%。年資最高可採計 40 年,所得替代率會降 至 62.5%,以實質薪資所得計算約為 73.8%。
2. 所得替代率的下限:
月退休金「最低保障金額」會以 32,160 元為選項,最低保障金額設計 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薪)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三、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自年金改革方案實施後第 1 年,從最後在職之本(年 功)俸(薪),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 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 1 年平 均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調整至最後或最佳 15 年(180 個月)為止。藉此 拉近公教人員給付與投保(提撥)薪資的計算差距,降低臨退升遷的不公平。
四、延後請領年齡
因應人口老化、預期壽命延長的趨勢,未來各職業請領年金年齡均漸進調整,
但考量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的工作特殊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標準 請領年金年齡提高至 58 歲,其餘教職員的年金請領年齡則是逐年提高至 65 歲。
目前設計 15 年過渡期間至 122 年採單一年齡 58 歲請領,其餘教職員自 115 年 起每年增加一歲至 121 年達 65 歲,如表 2-8 所示。此外,我教育人員欲提前退 休,得領取「減額年金」;欲延後退休,得領取「增額年金」。提前或延後年限最 多 5 年,並依每年 4%的比率,降低或增加年金給付額度。
44
45
六、設計年金年資可攜帶制度
為了因應各職域之間人力流動的需求增加,各職業別保險與退休(撫)金 制度應設計「保留年資」的規定,讓受僱者可以在屆齡退休之前,自由選擇轉 任不同職域工作,到了法定起支年齡,以「合併計算年資、分別計算年金」的 方式,請領其原有加新任職業別的退休金,不必為了請領月退休金而於退休前 再回任原職;或擔心領不到月退休金而不敢離開原職場。
七、基金管理專業化、透明化
(一)退撫基金投資鬆綁:配合退撫基金長期經營性質,增加投資運用項目;
建立獎懲機制,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二)基金管理組織調整:
1. 短期:增加彈性用人,以簡任約聘進用具專業投資經驗人員;檢討 人員待遇加給並建立激勵 與獎懲制度。
2. 長期:基金管理機關進行組織改造,研議朝法人化或公司化轉型並 搭配妥慎監督機制。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