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退休年金制度現況與問題
本節將就我國教師退休金制度之實施現況,以及現行制度主要面臨之問題,
分別予以分析說明。
壹、我國現行教師退休金制度現況
我國目前教師退休給付,在世界銀行定義的三層保障模式中,屬於第二層的 職業年金,民國 84 年以前是由政府單獨籌款的「恩給制」(舊制),到了民國 84 年改為實施退撫新制,政府成立了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教師在職時必須按月 提撥部分薪資制退撫基金帳戶,政府亦相對提撥一定比例之退撫基金之費用,屬 於儲金制性質,並由政府保證負擔最後支付責任,退休給付型態則屬於退休給付 制。有關現行教師之相關退休規定,分別說明下:
一、適用對象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 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所以 現職公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經各權責主管機關敘薪備核有案者,均適用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而代理、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非該條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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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條件與種類
教師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及強迫退休兩種。有關辦理退休條件,說明如下:
(一)自願退休
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者(但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 予降低,最低不能低於五十五歲);或任職滿 25 年。
(二)強迫退休
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若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或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退休金種類
分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 金等三種。
四、退休金之給付標準
(一)退休金種類之選擇: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且合計滿 15 年以上者,其退休金應 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但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其選擇種類支領:
1. 一次退休金: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以及任職 20 年以上,年齡 未滿 50 歲而依彈性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
2.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採用 75 制
(1)任職滿 1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自願退休、強迫退休者。
(2)任職滿 25 年以上,年滿 50 歲依彈性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
(二)退休金之計算
1.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加 1 倍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 1 年給與 1 又 1/2 個基數,最高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尾數不 滿 6 個月者,給與 1 個基數,滿 6 個月以上者,以 1 年計。教職員於 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 金。如表 2-5 試算,以新制年資 30 年,薪額 625 元的中小學教師為 例,其退休欲領取一次退休金約可領到 4,237,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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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4,237,200(元)
月退休金 47,080(元)╳2(倍)╳2%╳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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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償金: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人員,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 前之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給與者,其補償金依八十五年度公教人員相 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 涵,再乘以其經採計核給退休金給與之舊制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
即為應領補償金總額。計算公式如下:
補償金=(退休時薪額 × 15%)× 舊制年資之一次退休金基數 貳、我國現行教育人員退休金制度面臨問題
我國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自 85 年 2 月 1 日施行迄今已逾 17 年,期間 雖有多次修訂,但並未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環境的改變,適時調整內容以符合 不同時代的需求,這使得現今的教師退休制度產生許多問題,且面臨極大的挑戰,
若不正視此問題,未來解決將會更加困難。目前教師退休年金制度之問題歸納整 理如下:
一、 教職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
依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只要教師年滿 60 歲且工作任職滿 15 年以 上或年滿 50 歲且工作任職滿 25 年以上,即可申請退休並能擇領月退休金。依據 我國主計處資料顯示,民國 105 年國人平均退休年齡為 58.1 歲,其中國民中小 學教師的退休年齡為 53.6 歲,而我國國人平均壽命達 80.2 歲(內政部,2015)。
以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計算,可發現我國教師退休後平均餘命約 27 年,若按照 現行退休金制度,退休後的時間都可按月支領退休金來安度晚年,這導致退休給 付增加,造成政府退休成本加速累積。此外,50~55 歲的教師更是教育界的中堅 人力,其經驗的與教學專業的成熟都可帶給年經老師不同的成長,因此過早退休 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容易使教育現場的經驗傳曾產生斷層。現今大批的提早 退休人潮,對於原本即已亮起財務紅燈的退撫基金而言,是另一項財政的挑戰。
根據美國「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aching & America’s Future」
(2011)研究得知全國教師平均退休年齡在 2009 年已達 59 歲;愛爾蘭教育與技能 部(2016)調查發現,2015 年初中及小學教師最多人選擇在 60 歲時退休,而選擇 在 57~60 歲退休的人數高達四成五以上。此外,根據法國教育部(2015)全國統計 也顯示,小學教師平均退休年齡為 59.1 歲,初中教師平均退休年齡是 62.2 歲,
整體教育人員平均年齡落在 61 歲。由以上數據可得知,國外教師在平均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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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上都超過 59 歲,反觀我國國中小學教師平均退休年齡 53.6 歲,與其他國家相 比明顯過早,其教師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也與 OECD 各國的年金改革方向有一段 差距。因此,此現象造成政府及退撫基金沉重的財務壓力,確有檢討之空間。
二、 教師退休後所得替代率偏高
目前 OECD 等先進國家,在檢視現行的退休給付水準是否可以滿足退休後之 生活,均是以所得替代率為參考依據。我國的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是以依職業別 分立,各職業別退休金制度設計不同,雖不宜直接比較各職業別間之退休所得,
或求其退休所得完全相同,但因現行「勞工」退休所得之總所得替代率約為 50%
~70%(以勞保投保薪資上限 43,900 元為基準);「軍公教人員」含新舊制年資者,
退休所得替代率約介於 75%~95%間(以退休時本俸 2 倍為基準),兩者差距不可 謂不大(陳小紅,2013)。而我國現行的教師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所以會偏高,從歷 史面探究,是因為民國 84 年退休金制度從恩給制轉提撥制,為補償當時公務人 員薪資偏低問題,訂定偏高的所得替代率作為補償,後來,調高公務人員薪資過 程,忘了同步調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郝充仁,2016)。從現實面計算,係因退休 舊制年資前 15 年的每年給與(5%個基數)比退休新制的每年給與(相當於舊制 的 4%個基數)的標準高出 1%;二則係因退休人員如果合於辦理優惠存款者,其 退休舊制年資所領取的公保養老給付也能辦優惠存款,並獲取每年 18%的優惠存 款利息(呂明泰,2006)。
反觀其他國家,OECD34 個會員國的國家公共年金所得替代率約在 52% (OECD,
2015)。由此可顯示,我國退休教師的所得替代率在 80% 以上,甚至有些超過 100%,
相較其他國家明顯偏高,其所帶來的社會剝奪感和政府財政負荷,是年金改革最 被關注的議題。
三、 退撫基金的提撥率不足以反映正常成本
為建立教師撥繳退休準備金的觀念,在職教師與政府應按月共同撥繳退休基 金費用,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規定,其 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約為薪資)的 8%-12%計算,其中政府撥繳 65%,教 職員繳付 35%。而現行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實際提撥率雖已達法定最高的 12%,
但根據研究報告指出,日本在 2017 年將年金費率提高到 18.3%,英國則是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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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而 OECD 國家整體平均的年金費率也有 19.6%,我國與其相比,年金提 撥費率似有偏低的清況。而且年金給付中,OECD 國家勞動者自主負擔比例平均 為 43%(王麗容、薛承泰、辛炳隆、吳俊彥,2013),我國教師自行負擔退撫金比 例為 35%,與 OECD 國家尚有一段差距。
此外,政府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5 次的精算報告指出(如表 2-6),學校教 職員退撫基金在攤提過去潛藏負債的狀況下,最適提撥率應為 47.77%,與法定 上限的 12%相距甚遠,不符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委員會,2014)。這樣未足額提撥的狀況持續下去,教師退撫基金的潛藏 負債會逐年增加,並在民國 107 年將呈現收支失衡的現象,在民國 117 年將退撫 基金用盡。因此,設若法定最低收費率與正常運作成本之間存有差距而未能適時 逐步調整,屆時除可能影響退休制度的根基與退撫基金的財務健全外,也可能侵 蝕到退撫基金支付退休金的能力,並造成退撫金基金撥繳責任在不同世代的教師 之間,產生不公平的財務移轉(呂明泰,2006)。未來如何按照教師退撫基金的成 本費率來撥繳退撫基金,以球衣金的永續發展,這關係所有教師的退休保障,不 得不加以重視。
表 2-6 最適提撥率精算比較表(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
參加人員 原團體 新進團體 合併團體
本次 前次 本次 前次 本次 前次 公務人員 58.79 % 50.05 % 25.02 % 29.66 % 42.65 % 40.66 % 教育人員 73.60 % 55.56 % 30.66 % 29.76 % 47.77 % 42.32 % 軍職人員 71.71 % 63.74 % 24.53 % 25.92 % 39.65 % 36.74 %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2014)
四、 退休金計算方式及給付水準不合理
依照 OECD 國家之經驗為例,大多數國家之退休年金制度設計,其計算方式 皆傾向以拉長勞動者之工作年資,或是以勞動者之全部工作年資列入計算,如表 2-7 所呈現,德國、英國、義大利、葡萄牙和日本皆是以終身工作薪資平均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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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而美國與加拿大之計算方式也傾向以終身工作薪資平均來計算(34、35 年已 接近終身薪資平均),藉以抵銷因投保薪資衝高所帶來之政府補貼和基金擴大支 出,也就是所謂的「生涯薪資」之計算方式(王麗容、薛承泰、辛炳隆、吳俊彥,
算,而美國與加拿大之計算方式也傾向以終身工作薪資平均來計算(34、35 年已 接近終身薪資平均),藉以抵銷因投保薪資衝高所帶來之政府補貼和基金擴大支 出,也就是所謂的「生涯薪資」之計算方式(王麗容、薛承泰、辛炳隆、吳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