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既有文獻的回顧與檢討
第 1 節 文化創意產業的緣起與發展
到底何謂「文創產業」?其與「文化產業」之間又究竟有何關聯性?由於「文 化創意產業」是一個晚近新興的產業類別,因此至今仍舊是一個持續引起爭辯、
不斷地改變其內含,並於各國定義不盡相同的產業領域。因其結合了文化與創意 要素,並將其加以產業化,因而增加其在產業類別定義上的困難度。它明顯地與 農林魚牧業的初級產業(primary industries)有所不同,但我們亦難以明確地界 定其為二級的製造業或是三級的服務業(Venturelli, 2005: 393-394;Bilton &
Cummings,2010)。而其在創作工作時的特性,也與過去眾人所熟知的製造業或 服務業必須在固定的時間與特定的地點上進行工作,有著很大的不同,因此也造 成國家在制定育成文創產業政策上某種程度之困難性(Otmazgin,2011: 310)。
此外,政府政策的改變與產業內部的變動,往往又使得文創產業的分界也隨之改 變,從而更增加為其定義上的困難度。
由於新興的文創產業無法歸類在傳統的產業分類之中,因此在研究文創產業 發展時,往往難以尋找到長期與可靠的經驗分析資料。傳統上,對於文化產業(文 化工業)的觀念,時常與消費行為結合在一起,這使得以媒體與傳播學研究者為 主的文創產業相關研究,多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研究文化產業,進而影響到對文化 產業的認知、分析與政策制定(Pratt,2012:57~58)。
如果從觀念史與理論討論的緣起來看,我們可以整理出三條與文化/文創產 業相關的學術思想脈絡(Pratt,2012:60~61), 其一為法蘭克福學派的阿多諾
(Theodor W. Adorno)與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於 1947 年出版的《啟蒙 的辯證》中所使用的「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概念。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 理論路線,使他們認為文化工業是為了大眾消費而設計,為有計劃性的生產模式,
而消費者則是被計算的客體。換句話說,文化工業「製造」大眾對社會的「認可」
而複製資本主義霸權。影視娛樂、廣告、民意、運動等類型的大眾產品,其實是 由上而控制與規訓社會之工具(朱元鴻,2000)。
1980 年代,以米赫(Bernard Miège)為代表的法國作家開始討論文化產業 的相關議題(Miège,1989),他們不再將文化生產的資本化現象視為「單數」的 文化工業,而是認識到在此過程中雖有矛盾之處,但結果卻並非全然負面,因此 將此過程視為複數型態的「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ies )。到1990 年代後期,
米赫的這種想法出現了兩條支線,一條著重於「文本創作」的過程,另一條則將 文化產業視為「產業」的一種型態,並聚焦於文化產業的企業組織運作如何橫跨 創作、製造、流通到消費等不同部門之上。
從上述三種思想脈絡的演變中,我們可以觀察到「文化」與資本主義「生產」
之間的關係,從原本為文化社會學的批判對象,在1980 年代之後逐漸成為文化 經濟學的討論焦點,而在1990 年代後半期開始成為各國政治上的實踐論述。這
反映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政治與經濟背景。其一、這個 政策出現於典型的高度工業化的「後工業化社會」,以非物質性財貨的生產與交 換為重心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其二,其政策的實踐奠基於1980 年代以來位居 主導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三,其發展的動力是全球化風潮、體驗經濟,還有 數位科技的突破(李天鐸,2012:82)。
如果我們將韓國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拉到國際脈絡下來觀察,最先 在政策領域中嘗試去強調文化產業的崛起的,於國際層次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所開始注意的南半球與北半球文化資源的不平等,UNESCO 注意 到文化的經濟面向將影響到發展,因此開始分析文化產業的性格,並開始為其做 出基本的定義與架構。因此自1978 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展開了一系列有關
「文化產業在社會的文化發展中的位置與角色」的比較研究。(Girard,1982)。
事實上,80 年代的苦於經濟與產業發展陷入停滯的西歐各國,由於「文化藝術 是門值得投資的好生意」、「文化藝術可以創造就業機會」、「文化藝術具有高附加 價值」……等說法不斷地被提出,因而引起政府和文藝界開始注意到將文化「產 業化」的重視(Johanson,2008)。而在社會黨執政下的法國文化部(1981-86 & 1988-93),則開始重視文化產業的發展,特別是針對電影工業。
1994 年,在勞工黨主政下的澳洲,總理Paul Keating 發表了「創意國家」(The Creative Nation)的文化政策,在該政策中澳洲政府明指出:「文化政策也是經濟 政策。文化創造財富與附加價值,對創新、行銷與設計有重要貢獻,是我們工業 的標誌(badge)。我們創意的層次實際上決定了我們適應新經濟的能力。文化本 身就是項重要出口,是其他產品出口的主要附件(essential accompaniment)。文 化吸引觀光與學生,也是我們經濟成功之關鍵。」(Flew,2011)
這種認為文創產業可以振興後工業國家經濟的想法,相繼影響到加拿大、紐
西蘭還有英國等西方國家。特別是在英國,1997 年工黨首相候選人布萊爾便提 出了「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在工黨勝選,布萊爾順利出任英 國首相之後,他成立了「創意產業任務小組」(CITF,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並且在1998 年與 2001 年提出了「創意產業圖錄報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其中,英國政府將創意產業定義為:「起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 能的產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夏 學理,2008)。Andy Pratt 則指出,之所以要將「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 改 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 是因為工黨政府為了將自己與 80 年代左翼的大 倫敦市議會(GLC)與 Sheffield 市所提出的政策做出區隔,以證明自己所走的 是所謂「新」的路線(Pratt, 2005)。
由於在此類的政府扶持文化藝術界的「文化經濟論述」中,要求政府要投入 文化藝術市場,甚或是扶植與創造市場,但這與「新保守主義」小政府的思潮有 所向背,因此雖然各國政府已經逐漸注意到此部份,但真正開始大力推動「文創 產業政策」的,卻往往都是主張改革(或是進步派)的政府(林文斌、吳慶烜,
2009)。而這樣的發展不只是在西歐各國,甚至在韓國與台灣的也呈現類似的狀 況。因此,我們可以發現「文化產業/創意產業」以及創意產業政策的興起,一 開始是成為執政黨的改革派(勞工黨、新工黨、進步派政黨、改革派政黨)在面 對經濟全球化的現象下,為了增加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並保護在地的民族文化,所 提出的一種「提振經濟」的「產業政策」。但更值得玩味的是,我們可以觀察到 當政黨輪替之後,保守政黨再次上台之際,「文化創意產業」並沒有因此而消失,
反倒似乎是更加地受到重視與更積極地被推廣。
事實上,當國家發展所謂的文化產業或是創意產業時,並不僅僅是著重於其 經濟價值之上,亦強調要建構與保護其民族文化(national culture),亦即形塑「新 文化形式」(new cultural forms)。而此舉,則是為了強調本國在全球市場經濟之
中所受到的「美國化」的挑戰,並且希望能為地方的文化生產與文化消費創造出 空間(Hesmondhalgh & Pratt,2005 )。因為,創意產業的價值不只是在文化商 品的製造生產或是僱用有創意的人,而是能驅使與加速整體的經濟。而考察了在 澳洲、紐西蘭、歐洲以及英國的創意產業,以及在加拿大、美國與新加坡的與知 識產權有關的產業發展之後,我們可發現文創產業的「動態的重要性」(dynamic significance)會比其「靜態的重要性」(static significance)來得大,其理由是,
在「成長型的」與「創新型的」文創產業模式之下,創意產業的動態經濟價值對 於 經 濟 發 展 與 成 長 的 貢 獻 , 是 超 越 其 對 文 化 與 社 會 的 貢 獻 之 上 (Potts &
Cunningham,2008)。
在實際的政治與政策運作上,上述以文化為基礎,結合了知識、創作的文化 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在不同的國家之中,被定下了不同的定義與名稱。根 據我國於2008 年所公佈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第三條之規定,「文化創意 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 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而其後則具體羅 列了十五個屬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次類型。從條文的規定中可以得知,在台灣,只 要是以創意或文化為基礎的產業活動,基本上都可以被視為文創產業。相較之下,
在英國,這類型的產業因為強調個體的創意與技巧,因而被稱為「創意產業」
(creative industries);在美國,這類型產業由於重視其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而 被稱為「版權產業」(copyright industries);而在日本與韓國,則強調這類產業活 動的內含屬性,因此稱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在台灣,出於政府的政策與宣導,使得我們已經非常習慣以「文化創意產業」, 或是「文創產業」來指稱這種將文化/創意與產業結合的產業或是政策類別。然 而,儘管意含接近,但名稱與定義之不同,使得當我們直接以台灣熟悉的「文創 產業」一詞來指涉我們所關心的研究對象(韓國的文化產業)時,將有失精準並
產生誤差。雖然,韓國的相關產業類型從未自稱為創意產業或是文創產業,甚至 後期的發展中連創意與文化的字眼都省略掉,但考察其具體的內含與定義,的確 包括了文化與創意的面相(參見圖2-1),因此本論文中將以「韓國型文創產業」
與「韓國型文創產業政策」來指稱之,以強調其產業與政策領域中所夾帶的韓國 特色。
圖 2-1 韓國型文創產業中「文化」、「創意」與「內容」之關聯性3
資料來源:문화관광부(2005). <문화강국(C-KOREA) 2010 비전>.
而本文中所稱之「韓國型文創產業」,在韓國的脈絡之下,具體來說其主體
而本文中所稱之「韓國型文創產業」,在韓國的脈絡之下,具體來說其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