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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太平洋戰爭失敗以來,日本的安全政策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專守防衛」,

這是一種戰略守勢。專守防衛是指遭受對方攻擊時才使用防衛武力,而使用程度 僅限於防衛所需之最低限度,地理範圍則限制在日本本土及周邊地區。在專守防 衛原則下,向來都是美軍扮演「矛」,日本自衛隊則扮演「盾」的角色。

然而,隨著整體安全環境的演變,尤其是自安倍晉三第二次就任之後,這種 現象已經截然不同,安倍首相逆轉連續十多年國防開支縮減的趨勢,還進行了一 連串的國防安全改革計畫。從戰後到現今日本的國家角色已然轉變,而吾人可以 透過霍斯蒂(Holsti)的角色理論概念來理解,國家可視為是在國際舞臺上,扮演 不同角色的行為者,而有不同的定位,諸如日本從受保護者、忠實盟友,乃至可 能成為領導者的轉變。國家領導人對國家角色的認知產生變化後,領導人會採取 根據符合國家角色地位所相對應的外交政策行為,此一行為包含態度、決策、應 對、功能及對他國承諾等普遍規律。1

一、受保護者

1 K. J. Holsti, “National Role Conceptions in the Study of Foreign Policy,”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14, No. 3, September, 1970, pp. 245-246.

戰後的時空背景是美國主導日本於 1947 年制訂了一部「和平憲法」,而第九 條明定,日本放棄發動戰爭、不擁有武力、不承認交戰權,2以及受到吉田主義

「重經濟、輕軍備」國家最高指導的影響。當時吉田主義的作用是,對內用經濟 復興平衡國內政治左右派的衝突,避免國內共產勢力擴張;對外則以美日安保條 約回應美國壓力,日本僅維持最低防衛力,避免再次走向軍國主義。3 1950 年代 的吉田主義是日本在戰後走向「富國輕兵」的關鍵,當時視日美同盟為國家最高 的安全保障,寄託於美國保護傘底下,日本僅擁有「專守防衛」的基礎防衛力,

而在憲法的框架下,只能行使「個別自衛權」4。戰後的日本從此冠上「非正常 國家」之名,依賴美國的保護,美國在日本進行駐軍,因此日本將自身定位成「受 保護者」(protectee)角色。

時任首相吉田茂在 1951 年時與美國簽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舊安保條 約),當時日本認為可以獲得美國安全保障、解決憲法制約、維持最低軍事支出 等問題,並可全力專注於經濟重建與發展。而此一策略也確實奏效,日本在 1960 年時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不過中共已於 2010 年超越日本);美國則是由於冷 戰開啟,為了防堵共產勢力(國共內戰與韓戰)和維持其在亞太地區的影響力及利 益,主張須協防日本、鞏固美日軍事同盟,不久後美國便扶植日本在 1954 年成 立了陸上、海上及航空自衛隊。5

由於 1951 年美日締結的舊安保條約未能明確規定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

2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

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 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3 郭育仁,〈武器出口禁令下的日本國防工業〉,《遠景基金會季刊》,第 14 卷,第 3 期,2013 年 7 月,頁 6。

4 《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規定成員國擁有個別和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權,個別自衛權是本國受到 攻擊時,使用武力進行阻止的權利,集體自衛權是與本國有密切關係的國家受到攻擊時,使用 武力參與阻止的權利。在聯合國採取必要行動前,成員國都擁有這兩種權力。不過囿於《日本 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可以擁有「必要最低限度」行使個別自衛權,但是集體自衛權則超 出了憲法規範的範圍(違憲),所以無法行使。

5 楊永明,〈美日安保與亞太安全〉,《政治科學論叢》,第 9 期,1998 年 6 月,頁 277-278。

所以當時岸信介首相與艾森豪總統在 1960 年簽訂安保條約修正條文,這就是日 後所沿用的版本,其中明文訂定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條約共計十條,其中最 重要為第五、六條,第五條規定有關日本遭受軍事攻擊時的對應方式,而第六條 則是有關維護遠東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問題,允許美國使用日本境內的陸、海、空 軍設施與基地。6 當時日本國內還引起大規模的左翼安保鬥爭,高達數百萬人示 威抗議,反對岸信介的反動、守舊,岸信介也於同年 7 月 19 日辭職下臺。

二、忠實盟友

後冷戰時期的美日同盟是處於再定義時期,由於當時日美兩國摩擦不斷,關 係不彰,所以日本資深記者船橋洋一曾將這段渾沌不明的關係稱之為「同盟漂流」

(alliance adrift)。不過在這一段時期,日美兩國共同經歷波斯灣戰爭、1993 至 1994 年第一次北韓核武危機、1995 至 1996 年臺海危機之後,雙方確認了彼此的重要 性,日本也認為唯有成為美國的忠實盟友,才能獲得最大利益與保障。

在和平憲法、吉田主義與日美同盟的因素下,日本被譏諷為搭美國免費便車 (free-rider)、「經濟巨人、政治侏儒」。在 1991 年第一次波斯灣戰爭中,日本遭 受到重大的安全震撼,其首次受到美國與國際社會要求提供戰爭的人道貢獻,並 派遣自衛隊至海外,但到最後僅提供 130 億美元的援助資金給盟軍部隊,並沒有 派兵前往戰區,更遭到「支票簿外交」的嘲諷。

由於日本受到波斯灣戰爭屈辱與美國要求之下,導致安全政策開始發生轉 變,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就完成修法與立法,同時其安全政策轉變更是配合支援美 國自 1990 年代以來所發動的「霸權戰爭」(波斯灣戰爭、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 爭)。日本從冷戰後開始一步步擴大安全保障的範圍。簡言之,從 1990 年代初期,

吉田主義開始出現修正路線,在不改變和平憲法的母法體制下,陸續出現為美國

6 同前註,頁 277-278。

量身打造的許多子法,對美國以特例或個案原則放寬武器技術出口條件。

在外部安全環境上,後冷戰時期日本在東亞的安全挑戰主要為北韓與中共。

自從 1990 年代北韓逐漸開始發展核武與彈道飛彈技術,尤其是 1993 至 1994 年 的核危機更是對日本構成安全威脅,該事件了揭露北韓發展核武的野心,還凸顯 日美同盟不夠穩固,一旦朝鮮半島有事,日本無法有效提供後勤支援,因應區域 的突發事件。此外,中共崛起與軍事現代化是另一項日本的安全憂慮,在 1995 至 1996 年的臺海危機事件顯示,中共願意且有能力在追求國家利益上對周邊國 家進行兵力投射,還能挑戰周邊的領海現狀,尤其是釣魚臺周邊海域的海上交通 線,甚至不排除將以武力奪取領土。7 由此可見,在後冷戰時期的日本唯有扮演 好美國「忠實盟友」(faithful ally)的角色,才能獲得美國的安全保障,以因應周 邊安全情勢。

進入 2000 年之後,美國在 2001 年不幸發生 911 恐攻事件,日本又面臨與 1990 年代相同的情境,美國希望日本能成為一個可靠的盟友,協助美國大打全 球反恐戰,周邊安全因素仍是擔憂中共與北韓的威脅,當時日本逐步確立因應法 制,2003 年 6 月與 2004 年 6 月,分別通過「有事三法案」與「有事七法案」,

該兩組法案相互補充,意味著日本能「有限度」行使集體自衛權,有了向海外派 兵的法理依據。雖然日本仍無法參與戰鬥行動,但已逐步擴大自衛隊適用的安全 範圍(後冷戰時期日本安保立法進程與重要事件,如表 3-1)。誠如英國休斯 (Christopher Hughes)教授所言,冷戰後的日本將自身鎖在日美同盟體系,並透過 同盟體系來認知在國際情勢轉變後,跟著美國一起同步調整戰略。8 而日本資深 外交家孫崎享也指出,「作為最忠實盟友,日本要隨時因應美國的需要出錢、出

7 Christopher W. Hughes, Japan’s Military Transformation, in The Evolution of Military Power in the West and Asia: Security Policy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p.154-155.

8 Christopher W. Hughes, Japan’s Re-emergence as a Normal Military Power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p. 60-66. 轉引自,郭育仁,〈第二次安倍內閣之外交政策走向〉,《全球政治評論》,

第 46 期,2014 年 4 月,頁 55。

兵,甚至聲援美國的一切要求,包括支付經費維持基地運作,甚至修改法律、軍

Joint Declaration on Security:Alli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 1997 年 9 月 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2001 年

9 月 美國發生 911 恐怖攻擊事件。

10 月 阿富汗戰爭、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

11 月 海上自衛隊向印度洋派遣艦艇。

2002 年 11 月

第二次北韓核武危機:2002 年 10 月美國助理國務卿凱利 (James Kelly)訪問北韓時,金正日承認北韓並未中止核武計 畫,違反 1994 年的美朝框架協議,之後在 11 月時以北韓開發 核武為由,停止供應重油。北韓後來在 2003 年 1 月 10 日宣 布退出核不擴散條約。

2003 年

3 月 伊拉克戰爭。

6 月

通過有事三法:《對處武力攻擊事態法》、《自衛隊法修正 案》、《安保會議設置法》。日本首相在危急時刻可以不經 國會同意直接派遣部隊採取軍事行動。

7 月 通過《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別措施法》。

8 月 8 月 27 至 29 日進行第一輪的六方會談。

2004 年 1 月 向伊拉克派遣陸上自衛隊。

2004 年 6 月

為完善有事三法案,通過有事七法案:《限制外國軍事用品 海上運輸法案》、《美軍行動便利法案》、《自衛隊法修正 案》、《交通通信管制法》,《國民保護法案》、《處罰違 反國際人道法法案》。這些法案規定日本在遇到武力攻擊或 預測將發生武力攻擊時,自衛隊、美軍、各級政府排除外國 攻擊和保護本國國民的具體方法。

資料來源:原野城治,〈安保法制,25 年來的發展歷程〉,日本網 nippon,2015 年 9 月 15 日,<http://www.nippon.com/hk/features/h00112/?pnum=1>。

三、區域領導者

隨著《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共計四次:第一版 1978 年、第二版 1997 年、第 三版 2015 年的修訂中(如表 3-2),吾人可看出日本的國家角色逐漸轉變,日本從

屬美國的情況也在第四次修訂後,正式走入歷史。第三版指針的修訂,意味著日

美軍則負責打擊作戰。 日本負責本土及周邊海空

Source: Japan Ministry of Defense, “The Guidelines for Japan-U.S. Defense Cooperation,”

<http://www.mod.go.jp/e/d_act/anpo/>. 平。11 另外,桑繆爾(Richard Samuels)所提出的「金髮女孩共識」(Goldilocks

<http://www.mod.go.jp/e/d_act/anpo/>. 平。11 另外,桑繆爾(Richard Samuels)所提出的「金髮女孩共識」(Goldilo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