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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權保護的措置

第一節 日照紛爭概述與紛爭的解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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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權保護的措置

本章擬先就早期日照紛爭的時代背景、紛爭實態與解決途徑作扼要的介紹;

復就日照權在憲法層級的保護作定位,藉以確立日照權的上位依據。其後,並說 明住民運動的展開加速了日照保護的形成,也為日後法制化立下基礎;嗣後再就 日照紛爭之特質—地域性,點出日照利益的保護必須基於住民同意原則,以行政、

立法的諸多措置加以落實;最後,由於日照紛爭主要是私權關係的爭執,從而負 責衡量利害衝突的裁判所,對於日照保護理論的形成亦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此可 知,必須由立法、行政、司法的介入,方能落實日照保護。

第一節 日照紛爭概述與紛爭的解決方向

一、 日照紛爭的源起

不論在國家或地方,普遍性的都市計畫訂立得太遲,正是日照紛爭發生的遠 因,同時也導致都市內部擁擠、住宅供不應求、公園等公共設施容受力不足等連 鎖現象31。而昭和三○年代(1955 年)開始,經濟高度成長,企業向大都市集中,

帶來人口集中、住宅需求量大增、都市高度發展;此外,通勤者在精神、體力、

時間、金錢上的負擔漸感沉重,以及郊區地價上漲,加劇住宅用地取得的困難,

使得市中心高層住宅的興建成為新的潮流(第一次公寓潮為昭和 38 年至 40 年,

1963 年至 1965 年)。

然而,市中心的高級公寓的潛在需求層非常有限,於是開發範圍又逐漸向都 市中心外擴散(第二次公寓潮自昭和 43 年開始);至昭和 45 年(1970 年)前 後,在景氣蕭條、金融緊縮的情況下,為了支撐建築期間的營運開銷,建案採取 預售制度,惟此種以案養案的策略是以建物竣工前銷售完畢作為目標,進而形成 削價競爭的惡性循環。而日照問題正是第二次公寓潮所引發的現象;詳言之,在 地價、建築費用攀升的同時,業者該如何壓低建物的銷售價格?首先,是選擇地 價低廉的土地作為開發區;次者,使土地開發達到最高使用價值,亦即在容積率 與建蔽率的容許值內,用罄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再加上基地使用規模日益零碎,

31 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1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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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欠缺基地形狀、建物構造的合理性的考量,無異使都市生活品質每況愈下。因 此,都市巨大化、地價攀升,實為日照紛爭發生的直接原因32

一旦日照被剝奪,不論是不動產價值、居民健康以及居住品質,皆無法回復 原有樣貌,於是形成日照權的侵害(包含財產權、人格權的侵害)。然而在資本 主義的社會中,住宅的供給有賴民間企業開發,在價格機能(業者利潤以及人民 經濟負擔能力)的牽制下,行政部門陷入兩難的局面,遲遲無法訂立有效的開發 管制計畫;此外,日照問題更進一步突顯人口成長與都市建設計畫步調的不一致,

產生交通混亂、土地無秩序使用、住宅用地細分化等現象;從而,日照問題實則 隱含著土地政策與都市計畫的不完備。

二、 日照紛爭實態

如前述,在昭和四○年代都市急速擴張以及地價騰飛的背景下,中高層建築 成為開發行為的常態,於是日照障害事件開始屢見不鮮,住民口中的「日照權33」 爭執也逐漸浮上社會檯面34。但由於日照保護欠缺直接的法律規範,亦涉及業者 利潤的減損,因此日照紛爭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舉例來說35,東京都世田谷區的日照被害住民曾向東京都建築指導部提出陳 情:「高層建築北側的居民不只是日照受到剝奪,隱私權也同樣受到威脅…,在 此之前也曾經與業者交涉多次,惟雙方談話內容始終沒有交集…,這一帶多是打 算長久安居於此的居民,也有正在償還貸款的居民,高層建築赫然地出現與其所 帶來的日蔭,已造成在地居民莫大的困擾。」對此,業者的回應則為:「我們的 建築設計已將可能造成的防害降到最低,也已將日照與隱私納入考量的因素,如 今要再變更設計是不可能的事。」至於行政部門則指出:「針對日照紛爭,東京 都建築指導部設有調停的措置,惟此等途徑仍欠缺法律上的效力,…日照權的問 題近年來急遽增加,日照權保護程度的界定,實在是一個困難的問題。」

32 早川和男,〈日照の意味と日照権問題の背景―マンションの関係を中心として―〉,ジュリ 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63-64 頁。

33 此時住民所口中的「日照權」尚未有法律明文保障,因此仍不可謂為一種「權利」。此種說法 不過是新聞媒體在日照紛爭事件中所使用的一種術語,其概念僅只等同「日照」。辻隆一郎,《日 照権の研究》(一粒社、1973 年初版)67 頁。

34 根據當時報導,東京、大阪等城市的建管機關每個月都接獲近百件的日照紛爭陳情事件。〈続 出する日照権紛争〉,讀賣新聞,昭和 42 年 12 月 13 日第 14 版。

35 〈ふえる“日照権”紛争 玉川の住宅街に高層マンション/東京都世田谷区〉,讀賣新聞,昭 和 42 年 12 月 12 日第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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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與業者之間嚴重的對立關係,也可從下列典型的日照紛爭事例中看出端 倪。「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公寓事件36」—該公寓的完成將為周遭住宅帶來日照 與電波阻害,因此住民團結起來組織「守護生活環境協會」從事反對運動,約莫 750 位居民共同連署向市議會提出「確保日照權請願書」,議長則向東京都知事 提出:「日照權的確保乃是全體市民的期望,敦請發動業者進行設計變更。」作 為回應。住民與業者在此時也持續進行了三回的溝通,「希望建築高度降低至 20 公尺以下(住民)」、「由於企業無法刪減利潤,因此無法降低建築高度。

關於日照問題我們將會依個案予以補償,電波障害問題則會設置共同的天線作為 解決(業者)」;業者指摘「住民以卑劣的手段從事反對運動,因此從核發建築 執照到開始動工之間有三個月的停滯期」、居民則以「嫻熟法律知識的企業家蓄 意在行政處分不服申訴期限屆至之時才開始動工」作為回擊,在雙方的僵持下,

協商陷入複雜的情勢,最後業者提出「…當初的建築設計是預定將基地全部蓋滿,

根據行政指導所顧慮的日照問題,我們出於無奈減少西側、北側的五個房間,在 利潤上已作出最大的妥協。」但雙方最終的協商依舊沒有達成共識。

從而,在住民與業者各自的主張下,假使建築行為未違法,企業家為了賺取 利潤通常不願意減少建築量體,行政機關也沒有立場要求業者暫時停止興建;如 此一來,若非從法律以及制度上作根本的改革,日照被剝奪的住民不禁要擔憂自 己是否將永遠處在弱勢的地位。

三、 日照公害的特異性與日照問題的解決方向

一般所稱的「公害」多是指空氣汙染、水質汙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等,

當有害物質的傳遞超過財產權本身的支配範圍,持續地侵入他人的支配領域而逾 越忍受限度,即構成財產權或人格權等權利的侵害。此等典型的產業公害的產生,

影響範圍可能擴及地區全體住民,屬於積極入侵的加害行為37

相對的,日照妨害雖同樣被視為公害的一種,但其特性與典型公害有下列五 點相異處38:(1)、日照妨害的產生係一種消極的阻礙行為。(2)、日照利益 的保護不具絕對性、緊急性,「舒適生活的利益」受侵害的程度須同時考量時代 性與地域性,因此被害程度的評價是相對的、變動的。(3)、 侵害的除去可能

36 〈“高層公害”二つの場合 吉祥寺のマンション▽大田区山王のビル〉,讀賣新聞,昭和 45 年 11 月 10 日第 13 版。

37 好美清光前揭文(註 17)16 頁。

38 好美清光前揭文(註 17)16-17 頁;徳本鎮,〈判例にあらわれた日照妨害紛争〉,ジュリ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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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損失,因此在日照權發展成熟前的日照障害,幾乎可以確定 侵害存續的永久性。(4)、侵害的發生係為了提供充足的住宅需求,在某種程 度上具有社會的公益性。(5)、日照妨害屬於小規模、相鄰關係的紛爭。

基於上述的差異,日照問題係傾向以相鄰關係的法領域作為解決途徑39。惟 早期係將日照與通風視為他人土地未利用之下的利益(消極說),須以他人蓄意 的妨害作為不法行為的前提要件,因此在司法上日照利益的保護極為薄弱。直到 昭和 42 至 43 年間才逐漸改變消極的見解,謂日照與通風等自然恩澤是吾人所仰 賴的生活利益,基於公平的相鄰關係的理念,自然的恩惠應成為眾人所共享的生 活利益(共同資源說),以此作為擴張法律保護限度的論據40

另一方面,日照紛爭發生的時代背景是在經濟蓬勃發展之時,產業構造急速 拓展、人口大量地往都市遷移,導致都市過度膨脹與集約的土地利用型態,使得 高層化的共同住宅成為常見的都市景象。然而提升土地使用效率的同時,若要兼 顧低層住宅日照與通風的公平共享,就必須從立法與行政的方向著手,從都市再 開發的面向修訂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改正建築基準法以調整住宅環境、有計畫 地推動都市行政與住宅政策、以住民的意願為圭臬訂立符合地域性的公法規制或 私權關係的契約等。

惟上述司法審理觀念的轉變、立法與行政理想藍圖的實踐並非一蹴可及,而 是在住民運動的努力下摸索出來的共識。以下本文在確立了日照權屬於憲法環境 權所涵蓋的一環,是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第 25 條方針性規範的一種具體概念之

惟上述司法審理觀念的轉變、立法與行政理想藍圖的實踐並非一蹴可及,而 是在住民運動的努力下摸索出來的共識。以下本文在確立了日照權屬於憲法環境 權所涵蓋的一環,是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第 25 條方針性規範的一種具體概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