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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照權的保護—立法與行政面

第二節 日照權的相關法令沿革與規定內容

一、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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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照權的相關法令沿革與規定內容

戰後的日本受到西方列強的刺激意圖急起直追,因而確立起工業導向的立國 政策,在都市重建工程方面,則是以工業開發主導都市計畫。自昭和三○年代起 的往後數十年間,日本得以一躍成為世界上知名的工業大國,都市計畫與國土計 畫確實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環境。然而在急速工業化的期間,都市快速擴張也造就 生活環境的惡化,因此昭和 43 年(1968 年)都市計畫法的改正,即以引導都市 緊密發展為目標,導入開發許可制度並將區域區分的概念細緻化;又由於公害問 題引發全國各地住民抗爭運動,是以此次改正同時也強化了地方自治、由下而上 的都市建設概念,塑造出近代都市計畫的雛形77

身為實踐都市計畫用途地域管制的具體法律—建築基準法跟隨著都市計畫 法改正的腳步,於昭和 45 年(1970 年)廢止建物絕對高度的限制,全面改以容 積率、建蔽率以及道路斜線、鄰地斜線、北側斜線等管制,以間接的方式限制建 物高度78。上述建築高度的管制係基於確保日照、通風、採光的自然流通以維持 良好的生活品質;惟在程度上,對於基本日照時數的保護仍不夠充分,在訴訟上 亦無法作為日照權保障的直接規定,為使爭執頻仍的日照問題得到進一步的緩解,

復於昭和 51 年(1976 年)以建築基準法授權訂定日影規制,作為保障住民日照 利益的具體規定79

以下本文擬以昭和 51 年日影規制導入的時點作為分野,分別將昭和 43 年與 45 年修訂後、影規制導入前,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中與日照保護有間接相 關的法規作介紹,包含其立法精神,以及瞭解日照保護規定所需的相關背景體系 與知識等。其後再將此等規制對於日照保護所產生的作用作整體的檢視,為日後 建築基準法導入日影規制的背景作鋪陳。最後,則將日影規制的立法內容與其所 產生的效果予以敘明之。

一、都市計畫法

(一)立法目的

都市計畫法的立法目,在於將都市計畫的內容及其制訂程序、都市計畫的限 制、都市計畫事業以及其他都市計畫相關的必要事項予以明文,以確保都市健全

77 安本典夫,《都市法概説》(法律文化社、2008 年初版)2-3、23 頁。

78 建築基準法於昭和 38 年的修正,已有部分地區導入容積率的管制。

79 中山弘幸、野本淑子,〈建築物の高さの制限―差止請求〉,収録於中野哲弘、飯村敏明編,

裁判実務大系第 29 巻《公用負担・建築基準関係訴訟法》(青林書院、2000 年初版)499-5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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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秩序地發展,進而促進國土均衡發展並增進公共福祉(都計法第 1 條)。都 市計畫的基本理念,係以妥適的規制促使土地進行合理的利用、調和農林漁業的 發展,以確保健康且有文化的都市生活與都市活動的便利性(都計法第 2 條)。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必須致力於都市的整備與開發,以及其他都市計畫事項的落 實;住民必須遵守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都市計畫目的所施行的措置,並協 力形成良好的都市環境;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培養住民擁有都市計畫相關的 一般性常識,並提供相關情報(都計法第 3 條)。

(二)地域地區制的源起與理念

日本都市計畫法土地利用管制的方式分為開發許可制與地域地區制(亦即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尤其地域地區制中「用途地域制」的劃分乃是掌握 基本建築法規所必須知曉的概念,因此以下本文擬分別將地域地區制興起的理念 以及管制架構作簡要的說明。

地域地區制的導入源自大正 8 年(1919 年)「都市計畫法以及市街地建築 物法」,起因在於確保居住環境的保健、衛生與安寧。

申言之,都市計畫法以及市街地建築物法是最初建築的相關規制,根據當時 參與立法的內田祥三略謂:「文明進步、工商業發達、都市人口集中,造就了市 中心建築高層化的趨勢,如此放任下去的話,將招致都市交通、衛生、保安的危 害。…狹小的地域居住著大量的人群,集散的需求增加以致交通壅塞,是以(為 降低居住密度)有必要將建築物的高度作適當的限制;此外,關於環境衛生方面,

由於東京人口密度已高達 10.5 坪/人,僅次於巴黎與柏林的 8.5 坪/人與 9.5 坪/人,

且相較於國外,日本的道路率很低、為保持良好衛生的空地過於稀少,放任高樓 興建與高人口密度的發展,實在太危險了。再就局部來說,高層建築周遭的日照 將受阻礙、日照不良的狹小道路將使都市衛生環境惡化。最後關於保安方面,高 層建築在火災、地震發生之際,在救災、防火、避難上多有不利。」從而,交通、

空地、日照、防災等面向的考量是當初法律導入地域制的主要目的,至於都市生 活的根據地—住宅環境的問題更是焦點所在80

(三)地域地區制管制架構體系

都市地區除了依都市計畫法第 5 條規定指定為都市計畫地區外,其他則為都 市計畫外地區;另依同法第 5 條之 2,若都市計畫外地區,按目前之發展情況而

80 五十嵐敬喜前揭書(註 13)1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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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地區、飛機噪音公害防止地區與飛機噪音公害防止特別地區,區內建築物的用 途、規模須符合建築基準法之規定;(2)、利用密度—為都市發展需要,劃設特 例容積率適用地區、高層居住誘導地區、高度利用地區等,限制建物高度的上限 與下限,或是為了防止小規模的開發行為,限制基地最小建築面積並訂定容積率 的上下限;(3)、其他地域地區管制—除了用途地域外,不屬於前述防災類、利 用密度類之地域地區者則屬此分類,亦即為特別的目的而指定的分區,例如:使 地域用途單純化、促進土地利用、環境的保全等;(4)、地區計畫—所謂的地區 計畫係指一個或若干街區所組成的小單位地區,依照地區的特性、住民的意見,

制定更為細緻的土地利用計畫90;(5)、其他建築規制—包括市街地開發事業(例 如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市街地再開發事業),以及都市計畫設施(例如道路、公 園)之事業決定階段的建築規制等91

都市計畫地域中,除了劃分前述的市街化區域與市街化調整區域外,仍有未 做分類的殘餘地域;此等地域就都市計畫圖以觀,即為劃分區域的標示線尚未延 伸到的地方,是又稱為白地地域。為使白地地域中的建築開發行為有所依歸,平 成 12 年(2000 年)都市計畫法改正,即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劃定「特定用途限制 地域」,作為該地域形成良好環境的基礎,並以此實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從而,

白地地域除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外,建築主管機關還可就土地利用實態,以建蔽 率、容積率、斜線限制、日影規制等管制之92

此外,都市計畫地區及準都市計畫地區的大規模開發行為,應依都市計畫法 第 29 條申請開發許可;至於開發許可的基準依同法第 33 條、34 條之規定,因 市街化區域或市街化調整區域而有所差異。

綜合上述,地域地區管制架構體系如下圖所示93

90 附帶一提,地區計畫除了可運用在市街化區域外,亦可運用在市街化調整區域。又,住宅地 高度利用地區計畫、再開發地區計畫、道路沿線整備計畫、集落地區計畫等皆屬地區計畫的一種。

91 鵜野和夫前揭書(註 27)129-140 頁。

92 鵜野和夫前揭書(註 27)138-139 頁。

93 鵜野和夫前揭書(註 27)1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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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項)。」由於用途地域制本質上是基於公共福祉而為財產權上的限制,自須以 法律訂之,且必須基於當地居民全體的利益始得為之95

用途地域制之法源依據在都市計畫法第 8 條第 1 項,其中十二種地域的總稱 即為「用途地域」,同法第 9 條則為各種地域之劃定目的。惟須說明者,從來的 用途地域僅有住居地域、商業地域、準工業地域、工業地域等四種,以及住居專 用地區、工業專用地區等二種專用區;乃至昭和 45 年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 改正,方增加到八種分區,亦即第 1 種住居專用地域(低層住宅地域)、第 2 種 住居專用地域(中高層住宅地域)、住居地域(不屬於前二者之住宅地域)、近鄰 商業地域、商業地域、準工業地域、工業地域、工業專用地域等;於平成 4 年(1992 年)都市計畫法再度改正,始演變為現有的十二種用途地域96。其列舉如下:

(1)、第 1 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為保護低層住宅周遭良好的居住環境而設置 的地域(低層住宅專用地域,是十二種用途地域中限制最為嚴格者)。

(2)、第 2 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主要是為保護低層住宅周遭良好的居住環境 而設置的地域(允許開設小規模店鋪的低層住宅專用地域)。

(3)、第 1 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為保護中高層住宅周遭良好的居住環境而 設置的地域(中高層住宅專用地域)。

(4)、第 2 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主要是為保護中高層住宅周遭良好的居住 環境而設置的地域(允許設置必要的便利性設施的中高層住宅專用地 域)。

(5)、第 1 種住居地域:為保護居住環境而設置的地域(限制大規模店鋪、辦 事處設置的住宅地域)。

(6)、第 2 種住居地域:主要是為保護居住環境而設置的地域(住宅地域)。

(7)、準住居地域:為謀求道路沿線上業務的便利性,同時也為保護居住環境 而設置的地域(與汽車有關的設施以及住宅之間的調和地域)。

(8)、近鄰商業地域:為增進商業上業務的便利性,以鄰近住宅區居民日用品

(8)、近鄰商業地域:為增進商業上業務的便利性,以鄰近住宅區居民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