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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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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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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碩 士 論 文. 私立中國地政研究所.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Ch. v. i 尹 n g c h淯 研 究 e 生:蕭 指導教授:陳 立 夫. 中. 華. 民. 國. 一. ○. 一. 年. 一. 月.

(2) 謝 誌 自從論文開始動工老幻想著:喔~這絕對是令人感動的一刻! 確實,這是一本由許多感謝、歡笑、焦慮、嘆息的心情交織而成的論文。 首先必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陳立夫老師。不論在治學或處事上,陳老師都 具有一身令人敬佩的學者風骨,獨到的見解、嚴謹地對待每個細節、秉持著熱情 忠實地傳遞知識,老師對學術的堅持使得每一堂課或每一次論文指導都是一場震 撼教育,催促著我面對自己的不足並檢討改進。在我心目中,陳老師是嚴師亦是 慈父,謝謝您在我遇到瓶頸或者面臨低潮時總能夠適時地輕推我一把。 幸運考上研究所必須感謝徐世榮老師以及筱鈞學姐、于芳學姐的鼎力相助,. 治 政 大 有心淳、采螢、泡泡、香君、瑞如、眉毛、鈺雯、李老人、小騷、哲甲、哲乙、 立 阿傑、阿豪、阿萌、宏立、貞儀、大姊、燕琪學姐、俊鈞、小公雞、建穎、采資、 是你們讓我有機會進到這個殿堂見識更寬廣的世界,激發未知的潛力;在學期間. ‧ 國. 學. 逸芬、大白、GB、文喻、猴子、戴王子、威霖、潮神、時熏、展其、小郭、國 榮、季庭的陪伴和鼓勵,讓讀書、寫論文的時光在不知不覺間就這樣過去了,還. ‧. 留下許多快樂、感動的記憶,認識你們讓我的研究所生活充斥著繽紛閃亮的色彩。 特別是心淳、采螢和泡泡,從大一開始的不解之緣讓彼此的默契在一個眼神或一. sit. y. Nat. 句玩笑話中就明白妳們是無敵的朋友,困頓時有妳們這般貼心搞笑的陪伴還可以 借用妳們的金頭腦替我出主意,就算是天塌下來的大事也沒那麼糟囉。另外還有. io. n. al. er. 好麻吉冠潔、好室友姿雯,謝謝妳們在我煩得只能在原地轉圈的時候,總是義無 反顧地丟下手邊工作陪我解悶,有妳們真好。. Ch. engchi. i n U. v. 其次,本論文得以剔透出更為周全、有條理的面貌還須感謝志殷學長、起孝 學長、谷中學長,以及口試委員陳明燦老師、蔡進良老師、張鈺光老師給予寶貴 的意見啟發,謝謝你們的叮嚀與指教。 最後,最親愛的爸爸、媽媽,謝謝你們總是溫暖地包容、支持,賦與我足夠 的力量盡情揮灑,當我累得走不動的時候至少知道支柱永遠都在;還有我的寶貝 妹妹,謝謝妳總是有理智地聽姊姊說些無意義的傻話,還能精確地發號有效的指 令,我們家老大的位置應該換人做做看!以及每次回家看到熱情有活力的 Shirfy 心情也隨著牠尾巴的節奏輕盈地搖擺了起來。 當然,也謝謝每一位來看這本論文的你們。 2012.10.10. 於政大.

(3) 論文摘要 我國日照權益的保障,迨至 99 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 504 號判決出現, 方受到應有的重視,惟在現行法體制下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補充,是以日照受到障 害之居民難有妥適的救濟管道。申言之,首先須確立日照權之立論基礎何在?再 者,即便建築開發者之規劃設計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或 第 24 條之規定,基本日照時數保護之密度是否足以與地區發展程度相互對應, 亦容有疑義。又,日照時數之確保係委由建築法規作規範,然而由適法的建築行 為所產生的日照障害應如何展開私人關係間之權利救濟?此外,由於日照權本質 上具有濃厚之地域性,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判斷優勢利益之準據為何?如何調和 私權間之爭執?仍有待探究。. 政 治 大 察其發展歷程,可知在歷經無數的衝突與磨合後 ,日照權益的保護方逐漸被確立、 立 相對地,關於日照權保護議題法制面之探討,在日本則有數十年的發展:觀. ‧ 國. 學. 被具體化,並須藉由行政、立法、司法等實務上的持續檢討與修正,以及學術研 究對於日照權議題的多方探討,始能克竟其功。. ‧. 詳言之,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係源於住民運動的積極爭取,使行政機 關正視日照權保護的重要性,進而以行政指導、地方自治條例、建築協定等方式,. sit. y. Nat. 展開以地域住民意識為核心的日照權保護機制。在立法方面,則委由建築基準法 訂立適用於全國的統一基準,復授權地方自治團體依地域性制定適用於當地、更. io. n. al. er. 為細緻的日影規制條例,以建築物高度管制的方式保障住民的日照權。在司法救. i n U. v. 濟上,於日影規制訂立前,日照被害的鄰人提起建築確認的撤銷訴訟係屬原告不. Ch. engchi. 適格;而日影規制導入後,合法建物或已完工之建物所產生的日照阻害,亦無從 以行政訴訟獲得救濟,從而日照紛爭主要是從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之。在私權關 係的調整上,是以忍受限度論為依據,衡量日照阻害是否構成違法侵害,以及衡 量日照被害者應受的賠償範疇,以求公允。而日照權的禁止建築請求權依據則主 要是立基於物權或者人格權的排除(預防)侵害請求權。 基於維護乾淨明亮的生活環境與居民的身心健康,日照權法制的確立有其必 要,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定尚未明確、法院意見紛歧的情況下,最後本文將嘗試應 用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日照權之發展契機,並試圖提 出修法、立法之建議;另依照我國社會與法律制度,思考如何開闢日照權私法上 之救濟途徑。 關鍵字:日照權、地域性、利益衡量、忍受限度論.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動機.............................................................................................. 1 研究目的.............................................................................................. 9 研究方法............................................................................................ 10 研究架構............................................................................................ 11.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權保護的措置 ............ 13 第一節 一、 二、 三、. 日照紛爭概述與紛爭的解決方向 ................................................... 13 日照紛爭的源起 ........................................................................... 13 日照紛爭實態 ............................................................................... 14. 政 治 大 日照公害的特異性與日照問題的解決方向 ............................... 15 立 日照權的憲法上定位 ....................................................................... 17. sit. y. Nat. 小結.................................................................................................... 28. er. io. 第四節. ‧. ‧ 國. 學. 第二節 一、 環境權的憲法上根據 ................................................................... 17 二、 環境權的作用與實踐 ................................................................... 19 三、 日照被害的救濟 ........................................................................... 21 第三節 行政、立法與司法上日照權保護的落實 ....................................... 23 一、 日照問題與住民運動 ................................................................... 23 二、 日照問題的特質與日照權保護的手段 ....................................... 24. n. al 第三章 日照權的保護—立法與行政面 ................................ 29 iv n U engchi 前言.................................................................................................... 29. Ch. 第一節 第二節 日照權的相關法令沿革與規定內容 ............................................... 30 一、 都市計畫法 ................................................................................... 30 二、 建築基準法 ................................................................................... 36 三、 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關於日照保護作用的再檢視 ........... 41 四、 日影規制的導入與日照權保護作用的檢視 ............................... 43 第三節 地方自治團體與日照權保護的落實 ............................................... 46 一、 行政指導‧指導要綱 ................................................................... 47 二、 地方自治條例 ............................................................................... 51 三、 建築協定 ....................................................................................... 53 第四節 小結.................................................................................................... 56. I.

(6) 目錄. 第四章 日照權的保護—司法面 ............................................ 59 第一節. 前言.................................................................................................... 59 第二節 日照權與建築確認撤銷訴訟 ........................................................... 60 第三節 日照權的私法救濟 ........................................................................... 64 一、 日照權保護理論的誕生—富田浜結核病院事件(安濃津地裁大 正 15 年(1926 年)8 月 15 日判決)環境權的憲法上根據 ... 64 二、 日照權保護理論「忍受限度論」的確立—世田谷區砧町日照妨 害事件(損害賠償事例) ........................................................... 65 三、 禁止建築請求權時代的來臨—阪急武庫山分譲住宅事件(神戸 地方裁判所伊丹支部昭和 45 年 2 月 5 日判決,昭和 44 年(ヨ) 第 16 号、昭和 44 年(ヨ)第 25 号、昭和 44(ヨ)第 121 号,各不 動產假處分聲請事件) ............................................................... 72. 政 治 大. 第四節 司法判決與日照權的形塑—忍受限度的判斷 ............................... 76 一、 被害程度 ....................................................................................... 76 二、 地域性 ........................................................................................... 77 三、 加害迴避可能性與被害迴避可能性 ........................................... 78 四、 加害建築物之用途 ....................................................................... 78 五、 有無違反公法上規制 ................................................................... 78 六、 先住關係與交涉經過等 ............................................................... 80 第五節 小結.................................................................................................... 81. 立. ‧. ‧ 國. 學. sit. y. Nat. io. al. er. 第五章 我國日照權法制的現況與應有的方向—代結論 .... 83. n. 第一節 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啟發 ........................................................... 83 第二節 我國日照權保護的相關法令規定與法院見解 ............................... 86 一、 現行日照權相關法令規定 ........................................................... 86 二、 歷來法院對日照權的態度 ........................................................... 88 三、 我國日照權保護現況總論 ........................................................... 94.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節 我國確立日照權應有的方向—從日本法制的觀點 ....................... 98 一、 我國日照權的權利救濟依據 ....................................................... 98 二、 日照權保護相關規定的強化 ....................................................... 99 三、 私法上日照權的救濟方式 ......................................................... 100 第四節. 結語.................................................................................................. 104. 參考文獻.................................................................................. 107. II.

(7)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陽光、空氣和水,是萬物賴以維生的要素,此等元素充斥在日常生活中,具 有足以同時供給全部消費者等量享用的特質,是以早期並未將之納入一般的權利 保障制度中。然而隨著工業發展、科技進步、人口成長等現象出現,土地作高密 度、高強度的使用是必然的結果。從而,生活要素受到積極的侵入性汙染,或消 極的被阻撓妨害之機會大為增加,例如:空氣、水源汙染,或者通風、日照妨害 等情事,以致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品質。因此關於財產權的行使,有必要以法律. 政 治 大 以確保國民的環境權 俾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 立. 規範引發負面外部效果的行為者,課予一定程度的內在限制,或使其負擔義務, 1. 2. ‧ 國. 學. 其中,接受充足的陽光照射乃是人類維持身心健康的基本要素,日照時數不 足將導致建物內部的太陽輻射熱能不足、消毒殺菌的效果不彰、精神壓迫、情緒. ‧. 低落等危害。雖在照明、暖氣設備的輔助下,太陽之光熱效果固然得以部分的被 替代,然而在營造愉悅居住生活的心理層面影響上,充分的日照效果則是無可取. io. al. er. 之日照時數,係屬不可或缺之規定。. sit. y. Nat. 代的3。是以在土地所有權社會化的觀念下,對建築高度加以限制以及保障基本. 台灣當前社會肇因於日照受到遮礙所產生之紛爭尚不多見,然而我國人口密. n. v i n 度排名位居世界前茅 ,在地狹人稠的情況下,高層建築將成為擴張都市空間的 Ch U i e h n c g 手段之一;而近來大眾運輸導向(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的開發型 4. 態以及都市更新的獎勵容積,亦使得高層建築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再加上發展. 1. 環境權,係指國民得享受良好之生活環境,且支配此生活環境之權利。在私法上,對於破壞環 境之行為,得要求防止或排除之,亦得請求損害賠償為內容之權利;在公法上,過去認為因環境 行政所受之利益僅是反射利益,然依環境權理論,人民係作為環境行政的主體,從而得擴大行政 訴訟上之原告適格範圍。請參閱:駱永家, 〈環境權之理念與應用〉 ,收錄於《民事法研究Ⅲ》 (三 民、1999 年七版)363-365 頁。 2 國家基於確保公共福祉的職責,以及對於施政優先順序具有引導之任務,乃至於國家掌有公權 力而言,在落實環境保護目標方面,國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請參閱:李建良,〈環境議題的 形成與國家任務的變遷—「環境國家」理念的初步研究〉 ,收錄於《憲法體制與法治行政 城仲模 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一冊(憲法篇)(三民、1998 年初版)289-292 頁。 3 武井正昭, 〈日照問題と住民の意識〉,ジュリスト増刊特集日照権(1974 年 1 月)68-74 頁。 4 統計至 2010 年 7 月,台灣人口總數 2,300 萬人,平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713.7 人,在人口超 過一千萬的國家中,密度僅次於孟加拉的每平方公里 1214.3 人。資料來源:World by Map, http://world.bymap.org/Population.html,檢索日期:2011 年 3 月 14 日。 1.

(8) 第一章 緒論. 環境使然,本土常見的住商混合5的土地使用模式,更可能加深都市地區日照阻 礙的紛爭。惟在確保國民生活品質的法制層面,保護日照權益的觀念較為薄弱, 有待進一步強化。 檢視現行有關日照保護之規範,係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 第 24 條以及第 40 條之日照最低保障限度為主,輔以建築高度限制6以及檢討一 定高度以上之建物對鄰近地區之日照影響評估7。此等規定皆為建築規劃設計時 應檢討之注意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規範建築行為人之法規命令。對於日照保護較 為具體明確者,僅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依本條興建. 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 照。」,而歷來基於日照受到遮礙,謂土地所有權受到妨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 治 政 害的主張;甚至更有言明「所謂日照權利,於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文承認情況下, 大 立 原告尚不得主張其日照權利受有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析言之,民事法 法院多以基礎法律關係之請求理由不備或未構成事實上侵害,駁回關於日照權侵 8. ‧ 國. 學. 院以建築法規是為建築管理而設,縱有未符合前述建築技術規則之情事,亦僅屬 違反公法之範疇,被害人尚不得持該規定而謂他人之建築行為已妨害其私法上權. ‧. 利。從而在依法無據的情況下,日照紛爭常被認為不涉及私權爭執之判斷。. y. Nat. 由於向民事法院求助無門,近來則有民眾轉以行政訴訟,以住宅景觀、日照. sit. 權受損害之利害關係人身分,主張核發建築執照違法,提起撤銷訴訟9。經原審. al. er. io. 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 n. v i n Ch 益,非為保護特定個人之利益,故原告無從依保護規範理論主張法律上利益受有 engchi U. 社會發展等因素綜合判斷,認為二者之目的均在維護整體都市居民生活環境之公. 5. 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21 條以下關於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有 容許作「多戶住宅」使用之明文;惟於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修正後,乃以負面列舉不得容許使用 之項目,而住宅並未被列為禁止項目。由此觀之,商業區仍有作住宅使用之可能。 6 除了建蔽率以及容積率對建築高度之限制外,以開發管制較為嚴格之臺北市為例,其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建築高度須考慮者有:高度比(建物高度與面前路寬及退縮前院深度之 比值) 、後院深度比(建物高度與退縮後院深度比值) 、道路陰影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64 條)之限制。請參閱:黃宗源, 《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應用》 (永然文化、2010 年三版) 152-153 頁。而民國 62 年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原 37 條)增訂「基地內前後側院的深度及寬度」 之規範,係因當時建築物日益增高,考量光線與空氣之重要性與都市建設之合理化,爰增訂建築 物前後左右間隔之規定。請參閱:立法院公報 62 卷 81 期 12 頁。由此,高度限制與日照保護實 有相當的間接關係。 7 針對七十公尺以上之高層結構體,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2 條及第 42 條,訂有須 評估對風場、日照、電波等負面影響之規定,並要求提出因應對策。 8 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店簡字第 783 號民事判決、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9 號判決,嗣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判字第 504 號判決。 2.

(9)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損害,即難謂具有訴訟權能10。然同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則有截然不同之見 解,該院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之規定,肯認上訴人依新保護 規範理論具有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得以提起撤銷訴訟,而將該案發回原審令其重 新調查事實,另為適法之判斷。 就此以觀,在行政爭訟方面,最高行政法院則首度承認日照為法律所保障之 利益,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應賦有保護日照權益之內涵,依 新保護規範理論(詳第五章第三節),自得認該上訴人為利害關係人,而具有訴 訟權能。雖最高行政法院肯認日照權之見解對往後日照紛爭應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力,惟新保護規範理論係判斷有無訴訟權能之方法,其作用僅在妥適地界定「公 權歸屬之主體範圍」,然而日照權究竟是否為法律上所保護之權益,尚因法官擇. 治 政 個層次的問題點在於,日照權是否存在於現行法體系下?而在欠缺說理的情況下, 大 立 人民權益的保障儼然成為法官對法律詮釋以及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在日照權尚 以詮釋的法令不同而推導出不同的結論11。質言之,關於日照障害之紛爭,第一. ‧ 國. 學. 未普遍地被重視的當前,為維護國民良好之居住品質,即須從法律解釋的觀點探 求其存在之法理依據。. ‧. 再者,援引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是否能說明日照權為現行法律框架下所保. y. Nat. 障之權利,容有疑義。申言之,建築技術規則係由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訂定,其. sit. 立法目的是為了實現建築法第 1 條所訂「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 al. er. io. 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等目標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係屬管. n. v i n Ch 障個人生存環境的權益,若援引建築技術規則作為日照權的法源基礎,將產生日 engchi U 理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計等建築行為之行政命令,其目的非在於保. 照權定位不明確,導致救濟權能有無的不安定問題。因此,在法律規定闕如的情 形下,如何在現行法體系下演繹日照利益之保障權源,俾使其地位更加明確即有 其必要。 其次,日照權若得為我國法制所確立,則必須對其內涵加以建構。亦即第二 個層次的問題在於如何對日照權利的歸屬作妥適判斷?蓋形成一項權利內涵的 同時,國家本意雖不在侵害或限制人民既有之基本權利,仍不免牽動現存之權利. 10. 滿足提起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要件有三: (1)原告主張受損害之權利須為受公法保護之利益; (2)該受公法保護之利益歸由原告享有;(3)該受公法保護之利益有受違法行政處分侵害之可 能性。請參閱:劉宗德、彭鳳至, 〈行政訴訟制度〉 ,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 (下) (元照、2006 年三版)429-431 頁。 11 李建良,〈公法類實務導讀〉 ,《台灣法學》162 期(2010.10.15)105-106 頁。 3.

(10) 第一章 緒論. 狀態,甚至限縮人民的既得利益12。因此形塑日照權內涵的同時,亦應將其守備 範圍納入考量、加以界定;反之,如任由個人恣意主張日照權的保護,將導致權 利濫用,形成對土地財產權的不當限制或使其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實有違憲法 比例原則。因此日照權之保護不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得以不問時地而 歸全民享有,猶須經過比較利益之檢驗後,方能形成日照權之具體內涵。 上述之利益衡量,主要依「日照被害的程度」以及「日照被害所在地之地域 性」綜合評估13。前者可藉由電腦技術精密地掌握,因此在判斷上較無疑義;然 而「地域性」不僅是一個空間範圍的代名詞,其中亦包含時間軸的概念,亦即地 域性之評估除了考慮現今的土地使用管制與當地的住民意識外,對於未來的發展 動態亦須予以某種程度上的考量14。是以「地域性」誠為利益衡量之難處所在。. 治 政 數之精神,惟在「住宅區」或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大 ,「建築物在冬至日所 立 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之規定,姑且不論. 反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即便負有保護基本日照時. ‧ 國. 此種簡化之規定即有進一步檢討的餘地。. 學. 是否符合人民追求寧適生活品質之要求,就地方發展之變異幅度難以預測而言,. ‧. 是又,行政機關於核發建築執照前,依據保護日照利益之建管法規加以審查,. y. Nat. 或可減少日照紛爭;然而都市發展快速,法律時有鞭長莫及的缺憾,面臨住民與. sit. 開發者之間因利害衝突的對立關係,又應如何解決?由於建築法規是行政機關為. al. er. io. 建築管理所訂立的行為準則,當建築計畫合乎法規範,行政機關即有義務核發建. n. v i n Ch 築法規的前提下,對於高層建築引發的日照障害,即須從被害與加害者的爭執點 engchi U. 照,從而對於依法行政之案件,人民即無提起行政救濟的可能。於是在未違反建. 出發—亦即開闢私法上的救濟途徑,以期定紛止爭。然則,以建築法規作為保護 日照權(或限制人民財產權)的手段的同時,應如何展開日照權益在私法領域的 請求權?又法院判定構成侵權行為所應考量之要件與判準為何?要言之,日照紛 爭介於居民與開發者間的私權調整,是另一項必須思考的課題。. 12.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收錄於《憲法理論與實踐》(一)(學林 文化、2003 年二版)85-87 頁。 13 五十嵐敬喜, 《日照権の理論と裁判》 (三省堂、1980 年初版)3 頁;丸山英気,〈日照権〉 , 法学教室 no.4(1974 年 3 月)103 頁。 14 未來發展的動態涉及上位指導的國土計畫、業者因商業發展的經濟利益、地價高漲引發之土 地開發模式的變化(例如:基地再分割之小型開發、基地合併開發等複雜變化) ,以及私人間權 利內容變更等。五十嵐敬喜前揭書(註 13)3-6 頁。 4.

(11)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相對地,關於日照權保護議題法制面之探討,在日本則有數十年的發展:戰 後的日本在高度的經濟成長下,都市化程度既快且高;而地價騰飛的產物—高層 建築,與低層住宅在都市中漫無秩序地混合發展,導致居住環境的空間結構發展 失調,於是日照紛爭開始散見於社會各處。 日照受到遮礙的住民為解決此困擾,起初採取的手段以向法院訴訟或者向議 會陳情為主,然而當時的建築基準法給予建築行為人最大限度的建築自由,卻忽 視了既有居民權益的保護,因此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給予居民善 意的回應;至於陳情請願的結果,對於建築行為人亦欠缺法律上的拘束力。在四 處碰壁的情況下,住民只能採取較為激烈的手段,例如:直接向加害的業者施壓, 包括發起拒買運動、揭發業者不法行為、各種示威活動等,甚至爆發肢體衝突的. 治 政 年代(1955 年)起急速增加,乃至昭和四○年代(1965 大 年)發展出「日照權」 立 的概念,至今已建構出一套較為健全的保護體制;相對地,歐美各國對於日照保. 事件亦層出不窮15。隨著住民權利意識高漲,裁判所的日照紛爭事件自昭和三○. ‧ 國. 可謂日本首倡的獨特構想18。. 學. 護則採取較為消極的態度,即使對於採光權16的保護也甚為薄弱17。因此日照權. ‧. 詳言之,在住民運動的推波助瀾下,迫使立法與行政機關不得不正視日照衝. y. Nat. 突的社會問題,進而在昭和 45 年(1970 年)以及昭和 51 年(1976 年)修正建. sit. 築基準法,分別制定「北側斜線制限」以及「日影規制」,作為日照權保護的直. al. er. io. 接依據。特別是昭和 51 年修正的結果,不僅在建築行政上落實保護近鄰日照的. n. v i n Ch 制的實際應用,則有賴地方自治團體建築主管機關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依照當 engchi U. 觀念,還發揮了預防紛爭的作用,對於日照裁判亦有重大的影響19。至於日影規. 地的地形、氣候、風土、建物的狀況和便利性等條件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20;. 15. 斉藤浩二, 〈日照紛争と住民運動の役割〉 ,ジュリスト増刊特集日照権(1974 年 1 月)167-170 頁。 16 採光是自然光(包含太陽光、天空光等直接或間接的光源)照射室內影響明暗度的總稱;日 照則專指太陽從南方直射的光源,因此採光權與日照權之意涵並不相同,前者專指建物必須設置 足夠的對外窗,以維持室內一定面積接受自然光的權利,是一種地役權的概念;後者係指接受太 陽光直接照射的權利而言,是屬於一種國家應予保障的生活利益,包括以立法、行政等手段達到 事前預防日照阻害,在司法救濟上則屬於事後回復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請求權。 17 好美清光, 〈日照権の法的構造(上)〉 ,ジュリ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17-18 頁。 楠本安雄, 〈日照権と都市空間―私法的救済の方向―〉,ジュリスト no.506(1972 年 6 月 1 日) 97-98 頁。 18 好美清光前揭文(註 17)19 頁。 19 好美清光、大倉忠夫、朝野哲朗, 《日照・眺望・騒音の法律紛争》 (有斐閣、1989 年初版) 10-11 頁。 20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自治權,在上級法律的授權範圍內,由議會決議訂定之法律。 5.

(12) 第一章 緒論. 而在日影規制適用範圍外之地區,地方自治團體則會訂定更為嚴格和詳細的建築 指導要綱21,或者基於私人間合意訂立行政機關核准的建築協定等措置,作為確 保日照權的協商管道。反觀我國,在保障日照權的相關法令與措置仍有待充實的 情況下,本文擬引介日本的立法、行政經驗,取其長處作為我國未來強化日照法 制與行政之師法對象。 然而,日照權的具體展開,非由行政與立法機關即可概括承擔。由於大多數 的日照問題係在符合建築基準法的情況下所產生,因此日照紛爭的解決,除了少 數可經由住民運動與建築行為人達成共識外,往往有很大的部分必須經由民事爭 訟以取得利害關係之平衡。惟日本民法在相鄰關係中,並不存在以保護日照為目 的之規定,是以私法上損害賠償或是聲請假處分(在建物已完工的情況下,則請. 政 治 大. 求全部拆除或部分變更設計。)之請求權立論基礎,實為日照權發展的過程中, 備受關注之議題。. 立. 當日照保護必須尋求私法的解決途徑時,問題的本質即在於日照權的私法上. ‧ 國. 學. 權利構成依據為何?基於充分的陽光日照為享受舒適生活的基本要件,可謂為憲 法上幸福追求權22的一種,因此關於合法建物所引發之日照障害事件,裁判所在. ‧. 昭和 42 年至 43 年(1967 至 1968 年)間逐漸認可被害者有損害賠償請求權23。. y. Nat. 然而,金錢上損害賠償乃事後的補救措施,對於事前預防或是事後排除侵害的禁. sit. 止建築請求權,裁判所則持保守的態度;為促使躊躇不前的裁判所承認日照為法. al. er. io. 律所保護之利益,學界對於合法建物禁止建築請求權的權利構成(亦即日照權的. n. v i n Ch 等,日照權的保護才因此邁入「禁止建築請求權」時代。在各界的努力下,於昭 engchi U 權利構成)所發展的解釋有:物權請求權說、人格權說、不法行為說、環境權說. 和 47 年(1972 年) 「世田谷區砧町日照妨害事件」中,最高裁判所明白指出: 「住 宅的日照、通風是營造健康、舒適生活所必要的生活利益,即便是在他人土地上 方未建築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享有的利益,亦非得謂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對象 24. 。」從而確立了日照權的保護概念。上述學說皆為日照權存在之說理,其內容. 各有特色與議論,因此在我國法制體系對於日照權保護尚不成熟的當前,參採不 同觀點的內容,並作一整體性的介紹,將有助於日照權的確立。. 21.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行政上保全良好生活環境的義務,各自依其地域性訂定不具法律拘束力之 行政指導基準稱之。 22 日本憲法第 13 條:在不違反法律的限度內,國家應對個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給 予最大的尊重。 23 日本民法第 709、710 條(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24 最高裁昭和 47 年 6 月 27 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昭和 43 年(ォ)第 32 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 6.

(13)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此外,建築型態與土地利用除了適應規劃管制與當地固有的風土民情外,亦 隨著社會、經濟的脈動變化,日照問題的本質即與人們的生活動態(地域性)緊 密連結。是以日影規制施行後,日照紛爭並未就此解決,除了明顯地違反日影規 制的事件,即便在符合規制基準的前提下,現實中仍有日照被害程度逾越合理忍 受範圍、土地使用管制與使用現況不相容、複合日影25等問題;又或者不屬日影 規制對象範圍者—商業區、工業區、工業專用區之建築行為,或是原本屬於日影 規制適用地區卻因地方自治團體將之排除適用,或是一定高度或樓層數以下的建 築行為等,亦存有相當程度的日照紛爭26。 從而日照問題最終、最主要的癥結,即在於建築行為人與居民間之利益衡量, 亦即賦與日照權與否的判斷。實務上,以「忍受限度」為依歸所產生之日照權保. 治 政 害者權利的行使欠缺社會通念的妥適性,逾越了一般的容忍限度,已構成權利的 大 立 濫用…」為由,判定加害者須負不法行為責任。此後,法院在形成日照權具體內. 護,係源於前述之「世田谷區砧町日照妨害事件」 (註 24) ,最高裁判所以: 「加. ‧ 國. 學. 涵時,多以陽光受遮蔽的程度是否逾越忍受限度為斷27,綜合被害程度、地域性、 加害迴避可能性、被害預防可能性、加害建物用途、先住關係、加害建物之適法. ‧. 性、協商經過等多面向之考量後,認為日照障害逾越忍受限度時,即構成權益上 的不法侵害28。惟「忍受限度」是極為抽象的概念,須不斷累積案例經驗,才得. Nat. sit. y. 以衍生為具有規範效果的習慣法,達到減少爭訟並保護多數市民福祉之目標;或. er. io. 是依被害程度,建立可填補被害者所受損害的請求權依據29。因此參酌日本日照 紛爭之法院判決,彙整其違法性判斷基準以供我國參考,應有其實益。. n. al. 25. Ch. engchi. i n U. v. 複合日影亦即複數建物所產生的日照問題:個別建物的陰影對被害地的影響時間很短,然而 被害地周圍建物所產生的日照遮蔽總時數卻很長。 26 坂本慶一, 〈日照等妨害と不法行為責任〉 ,收錄於山口和男編《不法行為訴訟法》 (2) (青林 書院、1987 年初版)106-119 頁。 27 小林健男, 《日照紛争と環境権》 (有信堂、1974 年初版)180 頁;鵜野和夫, 《都市開発と建 築基準法》 (清文社、2002 年改訂增補版)497 頁;齋藤 隆, 《建築関係訴訟の実務》 (新日本法 規、2011 年第三版)214 頁。 28 依日本民法第 709 條,不法行為的成立要件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法律所保護 的利益。然而在判斷生活妨害行為的違法性時,則放寬不法行為的成立要件,亦即將被侵害利益 的種類、性質,以及侵害行為的態樣、地域性、公法的基準關係等因素加以綜合評量,逾越忍受 限度的侵害即為不法行為;請參閱:井上繁規,《受忍限度の理論と実務》(新日本法規、2004 年初版)1-7 頁。 29 楠本安雄, 〈「生きた法」 ・法曹法としての日照権〉 ,ジュリスト増刊特集日照権(1974 年 1 月)215 頁。 7.

(14) 第一章 緒論. 觀察日本的日照權發展歷程,可知在歷經無數的衝突與磨合後,日照權益的 保護方逐漸被確立、被具體化。其過程必須藉由立法、行政、司法等實務上的持 續檢討與修正,以及學術研究對於日照權議題的多方探討,始能克竟其功。 我國之氣候夏季潮溼悶熱、冬季陰冷多雨,加以土地利用型態愈趨密集,日 照權的確立應有其必要。近來民眾意識崛起,日照問題亦逐漸受到矚目,惟現行 法令不備、日照權保護的觀念尚未被充分建構,導致日照紛爭難以有效地被解 決。 鑑於我國與日本的地理特色皆為地狹人稠、夏季高溫多雨,都市發展型態亦 十分相近30;而其關於日照權保護之制度與觀念相對來說已較為成熟健全,因此 面對如何充實日照保護的法令基礎、如何拓展住民與開發者間私法上權利救濟之. 政 治 大 理的方式呈現其制度現況,對照我國的發展實態加以應用,理出可供參考之頭緒, 立 管道,以及忍受限度之衡量指標等課題,毋寧先行借鏡日本之發展經緯,以有條 俾達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的福利國家目標。.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30. Ch. engchi. i n U. v. 戰後的台灣與日本同樣歷經了急速都市化的過程。又,都市化與一國的土地資源、人口及經 濟成長有密切的關係,而都市化步調的緩急影響了全國及地方政經結構之發展,並進一步影響 到都市建設效率及都市生活品質。劉克智、董安琪, 〈台灣都市發展的演進―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 人口學刊第 26 期(2003 年)3 頁。 8.

(15)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日照權益的保障,迨至 99 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 504 號判決出現, 方受到應有的重視,惟在現行法體制下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補充,是以日照受到障 害之居民難有妥適的救濟管道。申言之,首先須確立日照權之立論基礎何在?再 者,即便建築開發者之規劃設計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或 第 24 條之規定,基本日照時數保護之密度是否足以與地區發展程度相互對應, 亦容有疑義。又,日照時數之確保係委由建築法規作規範,然而由適法的建築行 為所產生的日照障害應如何展開私人關係間之權利救濟?此外,由於日照權本質 上具有濃厚之地域性,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判斷優勢利益之準據為何?如何調和 私權間之爭執?仍有待探究。. 政 治 大 規範施行數十餘年,不論學界或司法實務界的見解,皆有豐富的積累,頗具參考 立. 對照日本日照權之發展經驗,日照權益保護的觀念已較為成熟,相關的制度. 價值。基此,本文之研究目的有二:. ‧ 國. 學. 其一,將日本有關日照權保護之法令、行政配套措施作有體系之介紹,並思. ‧. 考於當前我國奠定日照權基礎可效法之處。. y. Nat. 其二,在私法關係的權利救濟制上,首先須觀察日照權確立之根據所在;再. sit. 者,日照紛爭最難取捨的問題莫過於忍受限度的判斷,惟此需要時間來換取經驗,. al. er. io. 而日本司法上之日照裁判例或學術上之判決評釋,皆有大量的案例可供參考,是. v. n. 以本文擬歸納分析日本之相關判決,將利益衡量的指標、方法作具體的呈現,期 為我國制度建立之啟發。. Ch. engchi. 9. i n U.

(16)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擬以文獻分析法,針對日本日照權相關文獻資料,探究有關日照保護之 立法沿革與立法內容(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指導要綱亦含括在內)、以及學術界 對日照權之討論,兼以法院判決之實務案例,予以綜合歸納與分析,進以瞭解日 本日照權之整體輪廓。並以此為基礎,提出建議,做為我國確立日照權之參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17)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 緒論 即本章,包含引發本文寫作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以及預定選用 之研究方法與預擬研究架構。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與法律上之問題 本章首先就日照紛爭的源起與發展過程作一介紹,說明日照權保護 之必要性。其次,由於日照權並非法律所明文保障之權利,是以必須將 日照權在憲法上的定位作連結,以確立日照權保護的基礎。再者,日照 問題因富有濃厚之地域性以及私權爭執之特色,造就問題解決的複雜程 度,除以法律規定基本的保護限度外,仍有賴行政與司法的輔助,才得. 政 治 大. 以落實日照權之保護,並藉此闡明日照問題係交錯在公法與私法領域。. 立. 第三章 日照權之保護—立法與行政面. ‧ 國. 學. 本章擬分別就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之沿革,將日照權保護之相 關法令規定做詳盡之介紹;並進一步考察地方自治團體如何將日照權之. ‧. 保護落實在生活中。. y. Nat. 第四章 日照權之保護—司法面. sit. 本章首先說明日照權保護在建築確認撤銷訴訟上所面臨的侷限性;. er. io. 而當日照被害無法從行政救濟獲得解決時,另一條救濟途徑則為民事訴. al. v i n Ch 分別介紹具代表性的日照紛爭事件,並適時地輔以日照權私法上權利構 engchi U 成理論之說明;最後,本文擬彙整日照紛爭的相關裁判例,將裁判所歷 n. 訟,因此復以裁判所不同階段對於私法上日照權保護觀念的演進為脈絡,. 來對於日照被害已逾越忍受限度,而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禁止建築請 求權的判斷內容與標準作有體系的呈現。 第五章 我國日照權法制之現況與應有之方向—代結論 由前三章之說明與分析,應得探知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之全貌,因 此本文擬先總結具有啟發性之處;再針對我國日照權保護之相關法令規 定以及法院判決作整體的檢視,以瞭解日照權保護受限之原因。最後就 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日照權之發展契機,並 試圖提出修法、立法之建議;另依照我國社會與法律制度,思考如何開 闢日照權私法上之救濟途徑。 11.

(18) 第一章 緒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2. i n U. v.

(19)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權保護的措置. 本章擬先就早期日照紛爭的時代背景、紛爭實態與解決途徑作扼要的介紹; 復就日照權在憲法層級的保護作定位,藉以確立日照權的上位依據。其後,並說 明住民運動的展開加速了日照保護的形成,也為日後法制化立下基礎;嗣後再就 日照紛爭之特質—地域性,點出日照利益的保護必須基於住民同意原則,以行政、 立法的諸多措置加以落實;最後,由於日照紛爭主要是私權關係的爭執,從而負 責衡量利害衝突的裁判所,對於日照保護理論的形成亦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此可 知,必須由立法、行政、司法的介入,方能落實日照保護。. 治 政 第一節 日照紛爭概述與紛爭的解決方向 大 立 ‧ 國. 學. 一、 日照紛爭的源起. 不論在國家或地方,普遍性的都市計畫訂立得太遲,正是日照紛爭發生的遠. ‧. 因,同時也導致都市內部擁擠、住宅供不應求、公園等公共設施容受力不足等連 鎖現象31。而昭和三○年代(1955 年)開始,經濟高度成長,企業向大都市集中,. Nat. sit. y. 帶來人口集中、住宅需求量大增、都市高度發展;此外,通勤者在精神、體力、. er. io. 時間、金錢上的負擔漸感沉重,以及郊區地價上漲,加劇住宅用地取得的困難, 使得市中心高層住宅的興建成為新的潮流(第一次公寓潮為昭和 38 年至 40 年,. al. n. 1963 年至 1965 年)。. Ch. engchi. i n U. v. 然而,市中心的高級公寓的潛在需求層非常有限,於是開發範圍又逐漸向都 市中心外擴散(第二次公寓潮自昭和 43 年開始);至昭和 45 年(1970 年)前 後,在景氣蕭條、金融緊縮的情況下,為了支撐建築期間的營運開銷,建案採取 預售制度,惟此種以案養案的策略是以建物竣工前銷售完畢作為目標,進而形成 削價競爭的惡性循環。而日照問題正是第二次公寓潮所引發的現象;詳言之,在 地價、建築費用攀升的同時,業者該如何壓低建物的銷售價格?首先,是選擇地 價低廉的土地作為開發區;次者,使土地開發達到最高使用價值,亦即在容積率 與建蔽率的容許值內,用罄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再加上基地使用規模日益零碎,. 31. 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129 頁。 13.

(20)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保護的措置. 又欠缺基地形狀、建物構造的合理性的考量,無異使都市生活品質每況愈下。因 此,都市巨大化、地價攀升,實為日照紛爭發生的直接原因32。 一旦日照被剝奪,不論是不動產價值、居民健康以及居住品質,皆無法回復 原有樣貌,於是形成日照權的侵害(包含財產權、人格權的侵害)。然而在資本 主義的社會中,住宅的供給有賴民間企業開發,在價格機能(業者利潤以及人民 經濟負擔能力)的牽制下,行政部門陷入兩難的局面,遲遲無法訂立有效的開發 管制計畫;此外,日照問題更進一步突顯人口成長與都市建設計畫步調的不一致, 產生交通混亂、土地無秩序使用、住宅用地細分化等現象;從而,日照問題實則 隱含著土地政策與都市計畫的不完備。 二、 日照紛爭實態. 政 治 大. 如前述,在昭和四○年代都市急速擴張以及地價騰飛的背景下,中高層建築. 立. 成為開發行為的常態,於是日照障害事件開始屢見不鮮,住民口中的「日照權33」. ‧ 國. 利潤的減損,因此日照紛爭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學. 爭執也逐漸浮上社會檯面34。但由於日照保護欠缺直接的法律規範,亦涉及業者. ‧. 舉例來說35,東京都世田谷區的日照被害住民曾向東京都建築指導部提出陳. y. Nat. 情:「高層建築北側的居民不只是日照受到剝奪,隱私權也同樣受到威脅…,在. sit. 此之前也曾經與業者交涉多次,惟雙方談話內容始終沒有交集…,這一帶多是打. al. er. io. 算長久安居於此的居民,也有正在償還貸款的居民,高層建築赫然地出現與其所. v i n Ch 建築設計已將可能造成的防害降到最低,也已將日照與隱私納入考量的因素,如 engchi U 今要再變更設計是不可能的事。」至於行政部門則指出:「針對日照紛爭,東京 n. 帶來的日蔭,已造成在地居民莫大的困擾。」對此,業者的回應則為:「我們的. 都建築指導部設有調停的措置,惟此等途徑仍欠缺法律上的效力,…日照權的問 題近年來急遽增加,日照權保護程度的界定,實在是一個困難的問題。」. 32. 早川和男,〈日照の意味と日照権問題の背景―マンションの関係を中心として―〉,ジュリ 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63-64 頁。 33 此時住民所口中的「日照權」尚未有法律明文保障,因此仍不可謂為一種「權利」 。此種說法 不過是新聞媒體在日照紛爭事件中所使用的一種術語,其概念僅只等同「日照」 。辻隆一郎, 《日 照権の研究》(一粒社、1973 年初版)67 頁。 34 根據當時報導,東京、大阪等城市的建管機關每個月都接獲近百件的日照紛爭陳情事件。〈続 出する日照権紛争〉,讀賣新聞,昭和 42 年 12 月 13 日第 14 版。 35 〈ふえる“日照権”紛争 玉川の住宅街に高層マンション/東京都世田谷区〉 ,讀賣新聞,昭 和 42 年 12 月 12 日第 13 版。 14.

(21)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住民與業者之間嚴重的對立關係,也可從下列典型的日照紛爭事例中看出端 倪。「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公寓事件36」—該公寓的完成將為周遭住宅帶來日照 與電波阻害,因此住民團結起來組織「守護生活環境協會」從事反對運動,約莫 750 位居民共同連署向市議會提出「確保日照權請願書」,議長則向東京都知事 提出:「日照權的確保乃是全體市民的期望,敦請發動業者進行設計變更。」作 為回應。住民與業者在此時也持續進行了三回的溝通,「希望建築高度降低至 20 公尺以下(住民)」、「由於企業無法刪減利潤,因此無法降低建築高度。 關於日照問題我們將會依個案予以補償,電波障害問題則會設置共同的天線作為 解決(業者)」;業者指摘「住民以卑劣的手段從事反對運動,因此從核發建築 執照到開始動工之間有三個月的停滯期」、居民則以「嫻熟法律知識的企業家蓄 意在行政處分不服申訴期限屆至之時才開始動工」作為回擊,在雙方的僵持下,. 政 治 大 根據行政指導所顧慮的日照問題,我們出於無奈減少西側、北側的五個房間,在 立. 協商陷入複雜的情勢,最後業者提出「…當初的建築設計是預定將基地全部蓋滿,. ‧ 國. 學. 利潤上已作出最大的妥協。」但雙方最終的協商依舊沒有達成共識。 從而,在住民與業者各自的主張下,假使建築行為未違法,企業家為了賺取. ‧. 利潤通常不願意減少建築量體,行政機關也沒有立場要求業者暫時停止興建;如 此一來,若非從法律以及制度上作根本的改革,日照被剝奪的住民不禁要擔憂自. Nat. n. al. Ch. er. io. 三、 日照公害的特異性與日照問題的解決方向. sit. y. 己是否將永遠處在弱勢的地位。. i n U. v. 一般所稱的「公害」多是指空氣汙染、水質汙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等,. engchi. 當有害物質的傳遞超過財產權本身的支配範圍,持續地侵入他人的支配領域而逾 越忍受限度,即構成財產權或人格權等權利的侵害。此等典型的產業公害的產生, 影響範圍可能擴及地區全體住民,屬於積極入侵的加害行為37。 相對的,日照妨害雖同樣被視為公害的一種,但其特性與典型公害有下列五 點相異處38:(1)、日照妨害的產生係一種消極的阻礙行為。(2)、日照利益 的保護不具絕對性、緊急性,「舒適生活的利益」受侵害的程度須同時考量時代 性與地域性,因此被害程度的評價是相對的、變動的。(3)、 侵害的除去可能. 36. 〈“高層公害”二つの場合 吉祥寺のマンション▽大田区山王のビル〉,讀賣新聞,昭和 45 年 11 月 10 日第 13 版。 37 好美清光前揭文(註 17)16 頁。 38 好美清光前揭文(註 17)16-17 頁;徳本鎮, 〈判例にあらわれた日照妨害紛争〉,ジュリ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29 頁。 15.

(22)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保護的措置. 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損失,因此在日照權發展成熟前的日照障害,幾乎可以確定 侵害存續的永久性。(4)、侵害的發生係為了提供充足的住宅需求,在某種程 度上具有社會的公益性。(5)、日照妨害屬於小規模、相鄰關係的紛爭。 基於上述的差異,日照問題係傾向以相鄰關係的法領域作為解決途徑39。惟 早期係將日照與通風視為他人土地未利用之下的利益(消極說),須以他人蓄意 的妨害作為不法行為的前提要件,因此在司法上日照利益的保護極為薄弱。直到 昭和 42 至 43 年間才逐漸改變消極的見解,謂日照與通風等自然恩澤是吾人所仰 賴的生活利益,基於公平的相鄰關係的理念,自然的恩惠應成為眾人所共享的生 活利益(共同資源說),以此作為擴張法律保護限度的論據40。 另一方面,日照紛爭發生的時代背景是在經濟蓬勃發展之時,產業構造急速. 政 治 大 高層化的共同住宅成為常見的都市景象。然而提升土地使用效率的同時,若要兼 立 拓展、人口大量地往都市遷移,導致都市過度膨脹與集約的土地利用型態,使得. 顧低層住宅日照與通風的公平共享,就必須從立法與行政的方向著手,從都市再. ‧ 國. 學. 開發的面向修訂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改正建築基準法以調整住宅環境、有計畫 地推動都市行政與住宅政策、以住民的意願為圭臬訂立符合地域性的公法規制或. ‧. 私權關係的契約等。. Nat. sit. y. 惟上述司法審理觀念的轉變、立法與行政理想藍圖的實踐並非一蹴可及,而. io. er. 是在住民運動的努力下摸索出來的共識。以下本文在確立了日照權屬於憲法環境 權所涵蓋的一環,是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第 25 條方針性規範的一種具體概念之. n. al. Ch. i n U. v. 後,將進一步說明住民運動的訴求與成果;並從日照問題的特性切入,闡明立法、. engchi. 行政以及司法方面為因應日照問題所發展出的日照保護措置。. 39 40. 判例タイムズ 211 号 218 頁。 判例タイムズ 243 号 172 頁、判例タイムズ 264 号 246 頁。 16.

(23)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二節 日照權的憲法上定位 在日照紛爭成為普遍的社會事件之時,都市計畫法與建築基準法只有基本的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用途地域制)以及建物絕對高度的限制,作為建築密度、建 物用途與型態的規範,以維護都市健全的發展;在民法相鄰關係的規範中,亦未 觸及鄰地建築高度所引發的公害問題,是以「日照」並非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進 而日照障害事件訴諸裁判所時,若非加害者存有惡意,幾乎都落得「建築行為人 無須負不法行為責任」的結論。 然而,陽光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肩負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首先,日照的熱能 及其附隨的乾燥效果是保持衛生的必備條件;其次,太陽光是最主要的光源之一, 因此日照兼具採光效果41;再者,日照的醫學效果有殺菌、積蓄維生素 D、加強. 政 治 大 孕育萬物、維持優美的自然環境,具有安定居住情緒的作用,人們無法捨去陽光 立. 抵抗力等;最後,最重要也無法以人工設備取代的是,日照的精神效果42。太陽 的恩澤生存,因此無論用何等先進的設備也無法完全取代太陽的效用。再退一步. ‧ 國. 學. 為他人設想,任誰都沒有剝奪他人享受日照利益的權力,因此本文擬先構築日照 權在憲法位階的保障理由,作為後續闡述落實日照權保護的基礎。. ‧. 由於顯著的日照障害會帶來惡劣的環境與生活妨害,日照問題發生的同時,. Nat. sit. y. 幾乎會伴隨著採光、通風、電波障害等問題的出現;為確保日照利益,而須在建. io. er. 物周遭留設一定的法定空地,因此日照亦與眺望、開闊感等生活利益密不可分, 保障日照的同時也保障了隱私權、減少了建築物的壓迫感與火災延燒的危險;此. n. al. Ch. i n U. v. 外,環境問題中的企業開發活動與生活環境保護的調和問題,也同樣存在於日照. engchi. 紛爭中。由以上描述可知,建物接受日照的多寡可視為生活環境優劣的指標之一, 因此日照的利益為構成環境權的一部分,向來並無爭議43。以下本文進一步論述 環境權與日照權在憲法體系中的位置,作為確立此等權利的根本。 一、環境權的憲法上根據 過去富饒的陽光、空氣、水資源可以任由各人自由地使用,反映在法律規定 中,即為「在不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範圍內,得以不受限制自由使用」。然而,隨 著經濟、技術發展,人定勝天的思維滲透到各大產業與建設事業中,以至公害問. 41. 日照與採光的概念固然不完全一致,但日照受到妨害的同時,通常也伴隨著採光妨害。 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129-131 頁。 43 佐藤幸治,〈生活環境としての日照権―憲法体系上の位置づけ―〉,ジュリスト no.490 (1971.10.15)26 頁;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131-132 頁;早川和男前揭文(註 32)63 頁。 17 42.

(24)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保護的措置. 題嚴重影響到他人、乃至於世代的生存空間時,上述的法律規定已不復妥適,進 而發展出「環境權」的概念作為保障人類永續生存的補充。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 的保全是人類維持生活、健康、人格發展所必須,因此環境權一詞的出現,代表 人類在生存環境的關係裡成立了一種新的基本人權。 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全體國民皆有作為個人被尊重的權利。在不違反法 律以及公共福祉的限度內,國家應對個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給予最 大的尊重。」人格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自由,除了在 14 條以下有個別基本權的 規定外,其他未由憲法明文者,則以本條「追求幸福權44」為補充,作為自由權 的概括性規定。「追求幸福」的概念相當廣泛,舉凡以提升人類的幸福為目標的 意志皆屬之;環境的保全與健康舒適的生活息息相關,從而環境權應視為「幸福. 政 治 大 國家為了公共福祉有義務保全人民的生活環境,是以環境權的另一面向,為 立. 追求權」的一種45。. 敦促國家發動公權力、採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置,從而日本國憲法第 25 條:「全. ‧ 國. 學. 體國民皆有追求最基本的健康的、文化的生活權。國家負有提升國民生活福祉、 社會福祉、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的義務。」即可視為環境權的國政請求權(社. ‧. 會權)依據。惟社會權的保障本旨在於扶助弱勢者達到人之為人應有的生活水準,. y. Nat. 若把環境權導入社會權的觀念中,國家的環境保護義務恐將過度壓抑經濟發展的. sit. 自由性,因此本條僅為方針性規定,具有濃厚的政治、道德意味,無法作為具體. n. al. er. io. 生活保障的請求權依據46。. Ch. i n U. v. 那麼,憲法第 25 條方針性規定與國家落實公害對策或補償以及生活扶助義. engchi. 務的界線又在哪裡?關於此問題,小林健男先生對第 25 條運用的場合及方式作 進一步闡釋47:(1)、尚未立法的場合—儘管保障生存權的相關法律尚未完備, 人民並無權要求國會進行立法;訴訟上也不得依本條提起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 訟。亦即國民不得以本條作為生存權具體內容的請求權依據,而是由本條課予國 家制定法律的義務,由法律將請求權內容具體化。(2)、已經立法但不盡理想 的場合—國民不得依本條規定主張該法律違憲,而要求國會進行修法。在訴訟上 亦不得主張該法律違憲,而請求完善的生存權保護;亦不得以判決課予國會修法 44. 追求幸福權不單是消極防止國家恣意行使警察權,還包含要求國家積極地充實追求幸福的內 涵的權利。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22 頁。 45 佐藤幸治前揭文(註 43)27 頁;村田哲夫, 〈環境権の義意とその生成〉 ,收錄於人間環境問 題研究会編集《環境権と環境配慮義務》,有斐閣環境法研究 31 号(2006.10)9-11 頁。 46 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23-24 頁;村田哲夫前揭文(註 45)11 頁。 47 小林健男前揭書(註 27)25-27 頁。 18.

(25)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的義務。(3)、法律的制定明顯不公—國家制定有違本條規定的法律,例如: 公害的被害者較一般國民被課予更高額的稅賦、停止所有的生活保護援助等,即 可向裁判所主張該法律違憲。(4)、已制定具體的法律—國民可依據相關法律 主張權利,並可依該法律請求國家履行其義務。 從而不論是國民的權利或國家的義務,皆係以法律為基礎,人民不得援引憲 法第 25 條的規定作為環境權的根據,但國家有責任依社會實際需求訂立相關法 律以及政策目標、擴張訴訟上的救濟途徑(例如擴大撤銷訴訟的訴之利益,以及 訂立相關規定作為課予義務訴訟的依據)、行政上負起環境監督作用等48,逐步 引導環境權的確立。 綜合上述,環境權同時富有自由權(第 13 條)以及社會權(第 25 條)的特. 政 治 大 。此外,環境權的概念使得憲法第 29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受到必要的限制;亦 立. 質,但其本質上仍應視為第 13 條的自由權,而以第 25 條的國政請求權作為輔助 49. 即基於上述追求權幸福權的意旨,在不犧牲他人之個人尊嚴、人格的限度內,財. ‧ 國. 學. 產權的行使方受到認同。. ‧. 二、環境權的作用與實踐. y. Nat. 環境權的確立具有以下作用 50:(1)、公害對策的轉換—承認環境權有助. sit. 於健康且舒適的環境立法,除了企圖調和國民健康的保護、生活環境的保全、經. al. er. io. 濟的發展三者的關係外,更進一步預防及排除公害的發生。(2)、住民運動的. v i n Ch 反射利益論的克服—以往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對住民所產生的利益,充其量僅為反 engchi U 射利益,住民因原告身分不適格而無法提起行政訴訟;環境權被承認後,裁判所 n. 論據—環境權的承認可作為住民運動的支柱,亦成為住民運動的設定目標。 (3)、. 的解釋將有所變化。(4)、忍受限度論的克服與假處分容易化—環境權論修正 以往「逾越忍受限度,才構成不法行為」的觀點,演變為只要環境權受到侵害即 構成違法性;此外,環境權確立後,在地居民對於一切侵害行為有排他的支配權, 因此侵害的發生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居民皆有假處分的請求權。 然而以上的論述仍過於抽象,是以就公害訴訟而言,環境權若要實踐在生活 中,則必須探求環境權所保護的具體法益,方能作為私權的主張依據。由於憲法 所規定的權利其保障的法益是個人的利益,因此落實環境權的前提,係將原屬於 48 49 50. 原田尚彦, 《環境権と裁判》 (弘文堂、1982 年初版)21-22 頁。 佐藤幸治前揭文(註 43)27-28 頁。 村田哲夫前揭文(註 45)8-9 頁。 19.

(26)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保護的措置. 自由財的空氣、陽光、水資源視為有價值的公共財;惟就排除侵害的權利性質而 言,學說上則有不法行為論者、環境權論者、人格權論者、亦有物權請求權論者。 歷來裁判所對於以環境權作為訴權之依據者,多以「欠缺實定法上的規定」、或 以「環境權非保護私法上利益」駁回之;並傾向以「人格權受到侵害」准予損害 賠償或排除侵害51。之所以將人格權的概念納入環境權的私權請求權中,是本於 憲法第 13 條、第 25 條具有保護個人的「生命」、「健康」的理念,而實際上公 害汙染對個人所造成的也是生命、健康等法益的侵害,因此環境權的構成即是為 了保護此等人格法益52。從而,環境公害的被害者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還可以進 一步請求排除侵害行為。 至於環境權應保護到何種程度,則與其私法關係的支配性有關。學理上對此. 治 政 想,其主旨在於環境權具有絕對性,不容他人侵犯,因此不問加害者是出於故意 大 立 或過失,被害者可以立即行使環境支配權以杜絕侵害行為。 (2)、忍受限度論—. 又存有不同的主張53:(1)、環境權論—此說法乃是環境權研究會所提出的構. ‧ 國. 學. 環境破壞的不法行為訴訟,通說是以人格權為依據,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的 各種情事,以判斷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亦即忍受限度論否定環境權的絕對性,蓋. ‧. 環境的構成要素、地域範圍不明確,若排除利益衡量的程序將導致過度僵化,況 且環境權也欠缺實定法上的根據,因此環境權的私權性不宜視為有絕對性。. y. Nat. sit. 關於上述論爭,不論學說或判例皆以忍受限度論為通說54,理由在於環境的. al. er. io. 概念多元而複雜,因此率爾地承認環境權論中所謂的絕對的私權支配性即產生矛. n. v i n Ch 的責難,是以環境權論中,企業為加害者、住民為被害者單向的對立關係即顯得 engchi U 盾;此外,在公害問題嚴重的今日,並非只有企業必須承擔環境汙染、環境破壞 過於狹隘;況且住民運動的成果亦不容忽視,因此似乎不須以環境權論作為排除 侵害請求權的武裝55。. 51. 村田哲夫前揭文(註 45)14-16 頁;大杉麻美, 〈民法における環境権議論の変容〉 ,收錄於人 間環境問題研究会編集《環境権と環境配慮義務》 ,有斐閣環境法研究 31 号(2006.10)51-52、 56 頁;小賀野晶一, 〈環境配慮義務の法的位置づけ〉,收錄於人間環境問題研究会編集《環境 権と環境配慮義務》,有斐閣環境法研究 31 号(2006.10)65-68 頁。 52 松本和彦,〈憲法学から見た環境権〉,收錄於人間環境問題研究会編集《環境権と環境配慮 義務》,有斐閣環境法研究 31 号(2006.10)23 頁。又學理上對於環境權與人格權之間的分野, 以及環境權引發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究竟是公益或私益等問題,仍有諸多爭論,欲深究者詳見:松 本和彦前揭文 19 頁以下。 53 村田哲夫前揭文(註 45)11-12 頁。 54 小賀野晶一前揭文(註 51)68 頁。 55 村田哲夫前揭文(註 45)12 頁。 20.

(27)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三、日照被害的救濟 由於都市行政的落後,起初日照紛爭的解決場域就落在裁判所身上,是以被 害者主張「生存」、加害者主張「利潤」、都市內部「公共利益」等辭彙的概念, 裁判所即具有相當的判斷空間,日照權就是在多方考量下由裁判所形成的權利。 然而在表述「日照權」的場合,著重在「權」字的解釋上,而立即斷定日照權為 擁有日照的權利並不妥適56,由於人類無法支配陽光,因此嚴格來說,日照無法 作為權利的客體;再者,日照權的內容必須按各個妨害事件的實情判斷,裁判所 亦不曾作出「日照權受到侵害」的認定。從而「日照權」只是一種習慣用語,非 得由字面解釋為「享受日照的權利」。 惟日照權屬於環境權的一種,是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第 25 條所保障的生活. 政 治 大 受到侵害時,被害者如何主張私法關係的救濟?亦即被侵害的利益究竟為何? 立. 利益,然而此二條文屬於綱領性規定,不得作為具體的請求權依據,因此日照權. ‧ 國. 57. 學. 關於日照利益的性質,依裁判所之見解得分為「消極說」與「複合性格說」 :(1)、消極說—日照不是被害者固有的權利,而是由於陽光照射途徑尚未受. ‧. 到土地利用的阻礙,因此日照只不過是鄰地保持著未利用狀態的恩惠。原則上, 除了日照被害者擁有鄰地的地役權,或是加害者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產生. Nat. sit. y. 的蓄意妨害之外,被害者無法進一步請求任何的賠償。(2)、複合性格說—第一. io. er. 種性格:日照、採光、通風等原本即是大眾共有的自然資源,亦即所謂的社會的 自然資本,不得作為獨占乃至於寡占的私權對象,而應是大眾共同享有的資源。. n. al. Ch. i n U. v. 該資源與我們居住的生活環境有密切的關係,具有土地立體的延展性質,被涵蓋. engchi. 在該地的所有權和利用權的範疇中,因此對於日照、通風的阻礙,即可謂構成一 般的土地所有權或利用權的侵害。第二種性格:不論侵害已實際發生或僅為可預 見的狀態,日照的阻礙係指剝奪被害者的照射陽光以及採光的機會,導致其健康 惡化,足以構成人格權的侵害,如此一來即形成了請求權競合的情形。 由於「消極說」的立場過度傾向土地所有權的絕對性,而未考慮到日照的共 同資源性,因此日照權意識抬頭後裁判所即不再採納此一說法。至於「複合性格 說」的立論則彌補了傳統所有權、占有權構成要件上的限制,由於陽光非有體物、. 56. 辻隆一郎前揭書(註 33)67 頁。 此分類請參照熊本地方裁判所玉名支部昭和 46 年 4 月 15 日判決(昭和 43 年(ヮ)31 號、昭和 45 年(ヮ)43 號,日照権に基づく妨害排除請求の一部が認容された事例) 。 21. 57.

(28) 第二章. 日本日照紛爭的發展與日照保護的措置. 亦不具可支配性,無法主張所有權或占有權被侵害,因此發展出日照障害構成人 格權侵害的思維58。 在實務上,由於土地與建物圓滿的利用無法與日照脫離干係,是以最初通說 認為日照障害係屬私法上財產利益(土地、建物所有權‧利用權)的侵害,惟金 錢上的損害賠償對於解決日照紛爭的效果有限,而後才將人格權的侵害納入考量, 其理由為:日照是今日社會中個人維持尊嚴、人格發展的必要條件,日照不足所 引起的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不適,視同對人格生存的侵害59。因此日照權是具有 「財產」以及「人格」雙重性格的生活利益。 在環境公害問題嚴重的時代,憲法上環境權的確立已成為勢不可擋的潮流, 日照與人類健康而舒適的生活密切相關,因此被視為環境權一環的日照權,自非. 政 治 大 發展的健全,制定日照保護的相關法律、行政部門居中作為日照紛爭的斡旋橋樑、 立 公害對策的化外之地。在確認日照保護的重要性後,為保障人民生活品質與人格 訴訟上建立私權的救濟制度等措置,實是必要採取的手段。.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58 59. Ch. engchi. i n U. v. 辻隆一郎前揭書(註 33)70-71 頁。 佐藤幸治前揭文(註 43)26 頁;徳本鎮前揭文(註 38)29 頁。 22.

(29) 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第三節 行政、立法與司法上日照權保護的落實 一、日照問題與住民運動 都市高層住宅的產生有其需求,具有平抑住宅價格的公益價值,卻也產生日 照障害的矛盾;再加上日照障害的發生多肇因於合法建物,因此昭和四○年代 (1970 年代)初期立法、行政、司法部門對於日照紛爭的態度甚為消極。例如: 自治團體對於住民的請願、陳情僅是形式上的採納,而日照保護的立法與否持續 在國會爭執不休;更別提行政部門怠於擬定日照相關政策,而難收執行監督作用 60. 。是以上述議會制度的缺口,即須由住民運動來補充。 隨著日照被害地區的擴大,市民積蓄著強烈的住民情感以及對政治的不信任. 感,日照權的守護運動一觸即發。住民運動團體—「建築公害對策市民連合 61」. 政 治 大. 的出現,象徵著在地居民決定憑藉自己的力量來達成訴求,摒棄抽象的公共福祉. 立. 理論、抽離跳脫現實生活的各種理論,亟欲擺脫過往生活上的犧牲,並聯合其他. ‧ 國. 學. 地域,提倡落實個別的生活利益以提高全體的、普遍的生活水準。是以,日照權 的問題已超越個人與企業的抗衡,演變成重大的社會議題。. ‧. 在住民運動的推動下,日照紛爭的解決方向,從個案的防衛、抵抗模式擴及. y. Nat. 全面的法制化;問題是,建築的資本家與在地住民立於相對的利害地位,在國家. sit. 高度重視經濟成長的政策導向中,實難以期待公部門自發性的站在住民的立場,. al. er. io. 改正相關的現行法。因此日照保護法制化的努力重點,是促使地方政府作成對居. v. n. 民較為有利的建築指導要綱,以及由住民自行研提自治條例。. Ch. engchi. i n U. 詳言之,地方政府為了回應住民的訴求,在首長充分行使權限下,即使與現 行法產生若干牴觸,仍以具有類似法律效果的指導要綱作為日照被害者與加害者 之間的調停窗口。然而欠缺法律依據的指導要綱其效力不足以拘束建築業者,且 地方首長搖擺不定的態度更失去了訂立指導要綱的原意62,因此制定明確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自治條例乃勢之所趨。 「日照條例」的提出是住民參與、直接請求日照權保護的實現,其內容是以 住民具體的生活利益為出發點,修正以往由專家、行政機關所訂立的日照基準值,. 60. 柏木暁,〈日照問題と住民運動〉,ジュリスト no.490(1971 年 10 月 15 日)79 頁。 昭和 45 年(1970 年)11 月,以東京都為中心所成立的全國性住民運動團體,其成立的中心 思想為阻止建築公害(日照、通風、電波、隱私等問題)的發生,並嘗試共同參與都市建設。 62 〈環境、日照権守るには 法律より住民運動 小金井市が広報で手引き書 宅地開発指導 要綱 頼りになりません〉,讀賣新聞,昭和 48 年 3 月 15 日第 21 版。 23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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