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第二節 賦予權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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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犧牲的個人-構成了道德邊際限制存在的基礎。而我相信,它也導向一種 禁止侵犯他人的自由主義邊際限制。17
由此可知,康德原則所揭示之個人做為目的,並進而推導出的個人權利神聖 不可侵犯性才是諾齊克最關心的,而這也提供了一個回答此問題的方向。
在康德原則裡,每一個個人都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據此而論,個人作為 目的,並沒有哪個特定的個人比起其他個人要更加崇高,也沒有哪個個人可以要 求他人供自己利用或為自己服務,在這一層涵義上,每一個個人所享有的權利範 圍應該是相當的;換言之,權利保障了某個人做某件事情的空間,那麼權利就必 然同樣保障他人做同一件事情的空間,在權利的觀點當中,個人與個人的權利是 沒有大小之分的。舉例而言,某甲不能拿槍射殺某乙,否則就侵犯了某乙生存的 權利,即便這樣的射殺行為可以增進單方面的利益,而基於相同的道理,某乙也 就不能拿槍射殺某甲,這是顯而易見的推論。
如果筆者以上的理解無誤,那麼我們將發現諾齊克的權利理論當中隱含了一 項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平等的概念,而筆者認為,這個發現將有助於檢視諾齊克 對於財產權的論證以及對於分配正義的批評。
第二節 賦予權利理論
17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33.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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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權利理論是諾齊克用來處理財產問題的一套理論,透過這套理論的建構,
諾齊克試圖說明人們對於財產以及物品的擁有,將在怎麼樣的狀態下才是正當的,
從而建立起財產權的正當性,並據此指出其他對於財產分配的看法都涉及對人們 權利的侵犯。
諾齊克反對「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概念,他認為當使用到「分 配」一詞時,意味著某種體系或機制使用某項標準或原則來決定要將哪些物品給 予何人,這樣的過程讓「分配正義」成為了一種非中性的概念。18因此他表明自 己所要談論的是「一種持有的正義原則」(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holding),透過 這套原則的建立,將可以得知正義對於持有的要求為何。
諾齊克認為持有正義包含了三個論點:
1. 持有的最初獲得(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of holdings)
2. 持有的轉讓(the transfer of holdings)
3. 對持有中不正義的矯正(the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 in holdings)
而相應於這三個論點則可以得出三項原則:
1. 獲取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
2. 轉讓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
3. 對持有中不正義的矯正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in injustice in holdings)19
18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49.
1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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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三項原則中的前兩項,諾齊克給出了一個有關持有正義(justice in holding)的歸納性定義:
1. 一個符合獲取的正義原則而獲得一項持有的人,對該持有是有權利的。
2. 一個符合轉讓的正義原則、從別的對一項持有擁有權利的人那裡獲得持 有的人,對該持有是有權利的。
3. 除了對 1 與 2 的(重複)應用,沒有人對一種持有擁有權利。20
諾齊克認為,根據上面這個歸納性定義,如果一個人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
那麼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而如果每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麼持有的總體(分 配)就是正義的。
我們可以發現,諾齊克所提出的這一套持有正義原則完全是純邏輯性的,其 性質有如數學中的公式一般,展示的只是運算的規則,倘若不代入特定的數值加 以運算,就不可能得到任何確切的解答。同樣的道理,無論是獲取的正義原則或 是轉讓的正義原則,都有賴於對其內容的實質填補,才能使得整套持有正義原則,
由形式的邏輯規則轉化為真正的規範性理論。
由於轉讓的正義原則,在持有正義的論證中居於次要地位,因此諾齊克並未 特地處理這個問題,只是簡單提出了在一切交換與饋贈的過程中,必須尊重對持 有擁有權利者的意願,亦即必須出於自願的同意(voluntary consent)。而只要這 種交換或饋贈的過程沒有對第三者造成危害,就沒有人有權禁止該持有的轉讓。
這符合諾齊克對於權利的解釋,因此筆者在此無意深究。
20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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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持有正義理論要能夠建立起來,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對獲取的正義 原則做實質內容上的補充,同時這項內容也就是對於財產權的證成,一旦這項論 證成立,則持有正義理論將變為強有力的規範性理論,反之則持有正義理論將不 免失去說服力。
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是從探討洛克(J. Locke)的財產權論點下手。
在洛克的理論中,由於人對自己的勞動擁有權利,而把勞動施加於物品上將會使 得物品更有價值,以此推論,一個人一旦對某項無主物加入了個人的勞力,他就 有權擁有該項物品21,此即洛克著名的「勞動財產權理論」(labour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從文本的陳述中可以看出,諾齊克對於洛克對財產權的論證是 不滿意的,他提出的質疑是:為什麼一個人的權利可以擴展到整個物品,而不僅 僅是他的勞動所產生的附加價值(added value)呢?22
因此諾齊克轉而探究洛克的但書(Lockean proviso)-即當個人透過勞動取 得對無主物的權利時,必須「還留有足夠且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共有」(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換言之,佔有行為的本身不能使他人的狀 況變壞。對於這項但書的解釋,諾齊克採用的是較寬鬆的要求,他認為這項條件 不包含「使得他人佔有機會減少」而造成的狀況變壞,只要他人能夠「使用」的 物品依舊足夠且和從前一樣好,那麼這種佔有就合乎獲取的正義原則。23以現代 資本社會的角度來看,擁有生產工具的人如果能對其善加利用,進而產生比原先 更大的利益,並且使得其他人因此而得到補償,那麼這樣的佔有即符合洛克的但
21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 sect.27.
22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75.
2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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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也就合乎獲取的正義原則。
一般認為,諾齊克這項論證提供資本主義一項重要的理論基礎,石元康先生 就曾評論到:
這個補償原則是資本主義成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擁護資本主義的人指 出,雖然資本家們佔取了生產工具,但是,在這種生產組織中。他們替工人 們製造了無數的就業機會,這些機會甚至比在沒有私有財產的社會中多得 多;因此,資本主義制度是可以被接受的。這個資本主義理論中常見的論證,
所用到的就是諾錫克提出的補償原則。24
至此,持有正義理論不只有了形式,更在內容上獲得了補充。
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並非不能質疑,他自己也承認對於洛克的但書的解 釋是有疑義的,在文本中他如此陳述到:
一個人的佔有可能以兩種形式使另一個人的狀況變壞:首先,使別人失去經 由一個特殊佔有來改善自己狀況的機會;其次是使別人不再能夠自由地使用 (若無佔有)他先前能使用的東西。一種規定佔有不能使別人狀況變壞的嚴 格要求,在沒有別的方式能抵消機會之減少的情況下,將不只排除第二種方 式的佔有,也排除第一種方式的佔有。而一個較弱的要求則只排除第二種方 式的佔有,而不排除第一種方式的佔有。…是否在滿足了較弱條件的情況 下,任何人都不能正當地抱怨,這一點是值得爭論的。25
24 石元康:《當代自由主義理論》,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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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確是論證財產權過程中的一道難題,諾齊克將財產權視為個人權利的一 種,據此強調財產權的不容侵犯,但是綜觀其論證過程,筆者認為,諾齊克忽略 了一項重要的討論,即在透過佔有行為衍生出財產權之前,個人是否擁有「佔取 的權利」將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假使把佔有的權利與先前所討論的權利的邊際限 制相結合,並考量到邊際限制所隱含的平等意涵時,則諾齊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
也許會得出與現有截然不同的結論,筆者將在以下試著分析。
諾齊克使用弱的意義的洛克但書來建立其對初始財產的論證,產生了若干問 題,首先面臨到的問題是,儘管諾齊克表明了使他人佔有機會減少的情況不包含 在弱的條件當中,但是我們卻要追問,佔有機會的減少難道不會減損無法再行佔 有者的權益嗎?事實上根據經驗法則我們不難得知,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之下,先 行佔有者的確比後佔有者擁有更多的選擇空間,而較弱的洛克但書卻要我們漠視 這種不平等的遭遇,對此金里卡(Will Kymlicka)有精彩的質疑:
諾齊克事實上接受了先來先得的佔用原則。但是,我們為什麼應該把這種先 來先得的原則當作一種公平佔用程序加以接受呢?我們為什麼不應該接受 某種可以使佔用機會更加平等的機制呢?難道我們的最重要價值--我們 要有選擇自己生活的能力--居然要依賴於先來先得的任意性?26
權利原則揭示了個人權利不得受到侵犯的重點,而當這項原則應用在討論對 無主物的佔有行為時,應當關注的就是一項佔有行為是否使得他人受到損害。諾
25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76. 中譯文參考羅伯特.諾齊克著,王建凱譯:《無 政府、國家與烏托邦》,頁187-188。
26 威爾‧金里卡著,劉莘譯:《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台北:聯經,2003),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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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克顯然認為,符合了(弱的意義的)洛克但書的佔有行為,已經保證了他人的 情況不會變得較以往更壞,也就沒有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而佔有行為影響的不
齊克顯然認為,符合了(弱的意義的)洛克但書的佔有行為,已經保證了他人的 情況不會變得較以往更壞,也就沒有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而佔有行為影響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