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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原則與非模式化原則

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第三節 歷史原則與非模式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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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添加進遺產的數額。27   

由此可知,諾齊克後來也發現自己早先所提出的賦予權利理論有著相當的缺 陷,代代累積傳承的遺產,確實造成人們在財富與地位上有著懸殊的不平等,而 這種不平等並不公平。進一步來看,這樣的不平等難道只有透過遺產的傳承才形 成嗎?筆者認為,在無主物被佔盡的那一刻開始,其實不平等就已經產生,因為 在這個時間點的前後,人們有著「能夠佔有」與「不能佔有」兩種處境上的差別,

而造成這個差異的原因,不就來自歷史上一次又一次的佔有嗎?既然佔有最終會 造成這種不平等,倘若我們從時間點上往前回溯,又怎麼能認為一開始的佔有是 在道德上能夠允許的呢? 

 

此外,由於諾齊克透過持有正義理論,對於其他有關分配正義的理論所進行 的批判涉及到國家功能的異同,因此筆者擬放在下一章一併進行討論與比較。 

   

第三節 歷史原則與非模式化原則 

   

諾齊克指出,持有正義理論是一種歷史原則(historical principle),而相對於 歷史原則的理論則是屬於目的-結果原則(end-result principles),或稱為目的-

狀態原則(end-state principles)28。歷史原則的性質在於,衡量一種分配的狀態 是否合乎正義,端賴這種分配是如何演變而來,儘管人們的分配狀態持續地變化,

       

27 Robert Nozick, The Examined Lif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89), p.176.

28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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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只要這種變化的過程當中皆遵守著正義的原則而進行,那麼無論演變之後 的狀態如何看似不正義,也都沒有人可以提出道德上的指責。 

 

目的-結果原則則認為,分配的正義與否決定於事物如何被分配,而這種分 配又是由某種或某些結構性(structural)的正義分配原則來判斷的。包括功利主 義或是福利經濟學等,諾齊克指出,就是屬於目的-結果原則,這樣的正義原則 只考慮了當下的分配應如何被安排,卻不去追究現有的分配狀態是經歷了哪些過 程才形成、人們手頭上的持有其來路是否正當等問題,因此,這樣一種不尊重歷 史的原則,並無法做出真正合乎正義的衡量。 

 

在判斷一項分配狀態是否合乎正義時,是否應如諾齊克所言必須考慮過往的 歷史呢?這並不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舉例來說,擁有同樣財產數量的兩個人,

一個是憑藉自身的努力所賺取,一個卻是偷竊或是詐取所得來的,那麼他們對於 各自的財產就有應得與不應得的差別,歷史原則考慮的正是這個差別,並且在辨 明了這類相關事實之後,才能夠合於道德地進行矯正。然而對於目的-結果原則 來說,這兩個人因為擁有的是一樣數量的財產,那麼在分配的過程中,兩者所扮 演的角色就是完全相同的,這並不符合人們直觀上對正義的認知,而對於努力賺 取錢財的人,也的確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甚至是對其努力的抹煞。 

 

持有正義原則無疑是一種歷史原則,然而,還有一些別的分配原則也是歷史 原則,為了加以區分,諾齊克提出了模式化(patterning)的概念,指出這些原則 都是模式化的歷史原則(patterned historical principles)29。所謂模式化原則,指 的是按照某個明確的標準,或是按照某些標準的加權總額來進行資源的分配,這        

29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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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標準可能是每個人的道德價值、對社會的貢獻多寡或是個人的需求多寡等等,

不管是按照當中的某一項標準或是將之進行混合評斷,據以作為分配正義的準則,

都是模式化的原則。 

 

諾齊克進一步指出,幾乎所有被提出的分配正義理論,都是模式化原則,唯 獨持有正義理論不是模式化原則,因為持有正義不採用任何標準,沒有任何作為 分配時所據以衡量的尺度,其尊重的僅僅是個人的意願。在此原則之下,一個對 資源擁有持有權利的人,可以按照任何標準將自己的持有授予他人或和他人進行 交換,重視道德者可以和他認定道德價值高的人進行交換或轉讓,富有同情心的 人可以將自己所持有的資源贈送給有需求的人,亦或是某人願意把財產轉讓給對 自己有貢獻的人以為報酬等等,只要出於持有者的意願,這些自由的轉讓或交換 都是可行的,因為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個人的意願獲得充分的尊重。儘管非模式 化的持有正義裡論,有可能造成隨機而不可預測的結果30,卻並非不正義或是不 可理解的,因為在資源狀態的變化過程當中仍然有相關原則加以規範,而這些原 則因其確保對個人意願的尊重,換言之,非模式化的持有正義原則,根據的乃是 對於個人權利的保障。 

 

至此我們可以理解到,諾齊克對於模式化原則的反對,是根基於此種原則對 於個人意願的漠視,而這種漠視也就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然而除此之外,模式 化原則是否還有其他問題?諾齊克指出,模式化原則另一個最大的問題在於,一        

30 相對於非模式化的持有正義理論而言,模式化的分配無疑地是容易理解與預測的,因為模式 化的原則總是帶有目的,對於資源應當如何被分配有一套既定的標準。在此諾齊克承認,假使人 人在進行資源轉讓的時候都是任意專斷的,那麼將會產生一個「看似不公正的社會」,而這種社 會體系會讓居於其中的人感到不安,因為人們往往希望生活在一個看起來是正義的社會之中。然 而,諾齊克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經濟學的研究(如海耶克的經濟理論等),即使在一個非模式 化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多數人在進行資源轉移的時候,依然會根據相當的理性,僅有極少數的人 會毫無道理地把自己的持有任意地轉讓給他人,因此,在持有正義理論的框架下,由個人之間的 交易或轉讓所形成的資源結構,就大致是可以理解且不至於令人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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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依照模式的分配被確立之後,該模式只有兩種發展可能:一是任由人們自行運 用手頭上所擁有的資源,從而打亂了原有的模式;二是不斷地把被人們打亂的分 配狀態再度調整回符合該模式,而這將使得該模式變得沒有任何意義。諾齊克是 這麼說的: 

 

不清楚的是,那些持有不同分配正義觀點的人如何拒絕有關持有的權利正義  觀點。假設某種非權利觀點的正義觀贊成某種分配且獲得實現。讓我們假設  這就是你所偏好的那種分配,並稱這種分配為D1。…現在假設威爾特.張 伯倫(Wilt Chamberlain)是一名可吸引很多門票的籃球巨星,有許多籃球 隊都搶著要他加入。他和一支球隊簽訂了這樣一份契約:在每一場主場比賽 裡,他可以從每張門票的票價中抽取25 美分。…球季開始了,人們興高采 烈地去觀看他所屬球隊的比賽;他們在買票的時候,每次都把門票當中的 25 美分投入一個寫有張伯倫名字的箱子當中。他們興奮於觀看他的表現,

對他們來說,花這麼多門票錢是值得的。讓我們假設,一個球季中有100 萬人在主場觀看了他的比賽,因此張伯倫獲得了25 萬美元;這個收入遠遠 大於人們的平均收入,甚至比任何一個人的收入都還要多。他對於這個收入 有權利嗎?這個新的分配D2 是不正義的嗎?如果是的話,原因是什麼呢?

關於人們是否有權利支配他們在D1 中所持有的資源,這一點是毫無疑問 的,因為(為了論證的目的)我們假定(你所偏好的)那種分配是可接受的。

這些人個個選擇把25 美分給予張伯倫。他們本來可以把這 25 美分花到其他 用途上,如看電影、買糖果或買幾份《異論》(Dissent)或《曼特利評論》

(Montly Review)雜誌。但是他們-至少一百萬人-卻選擇把這筆錢給張 伯倫以換取觀看他的籃球比賽。如果D1 是一種正義的分配,而人們自願地 從D1 轉移到 D2,把他們在 D1 中所獲得的一部份份額轉讓出去(如果不使 用所持份額來做些事情,這份額又有何意義呢?),那麼D2 不也是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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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如果人們有權利處理他們(在D1 中)擁有權利的資源,這種權利難道 不包括給予張伯倫或和他交換嗎?任何人能基於正義而抱怨嗎?其他人在 D1 底下都有他的正當份額。在 D1 中,沒有任何人能夠基於正義而對他人 所持有的提出要求。當某些人把某些東西轉給張伯倫之後,第三方仍然擁有 他們的正當份額,他們的份額並沒有改變。假如在資源進行轉移之前,第三 方對於他們各自的持有並沒有基於正義的異議;那麼,這兩方之間的資源轉 移,能經由什麼過程引起基於分配正義的、針對該份額的正當異議呢?31   

張伯倫的例子是諾齊克書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例證之一,延續這個例子我們 可以推測下去,倘若要讓資源的分配回復到最初被認為正義的狀態,那麼就必須 依照最初的正義觀再次進行分配而得出D3 的分配狀態,而 D3 經由人們對所持 份額的自由移轉又進入到新的分配狀態D4,如此周而復始的過程顯示出:唯有 透過不斷地對人們進行干涉,模式化原則才可能真正的持久。然而這種干涉本身 卻代表著,人們對於每一次分配後所獲得的份額並沒有充份的支配權,那麼這種 模式化原則就將變得沒有任何意義(目的原則亦然)。 

 

對於諾齊克所提出的這個例證,金里卡曾評論到,這是一個訴諸直覺的論證,

這個例子之所以有一定的說服力,乃是因為它吻合人們關於個人選擇的直覺,然

這個例子之所以有一定的說服力,乃是因為它吻合人們關於個人選擇的直覺,然